机动车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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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质押合同

甲方(质押权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质押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原则,就乙方以自有的机动车做质押向甲方申请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本金

乙方因____________ 需要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元。

二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按照百分之(%)/月计算。

四出借条件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出借,否则

甲方有权拒绝借款,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双方正式签署本合同,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完备、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2、乙方完成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至第3项约定的应尽义务。

五支付方式

乙方同时符合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条件后,甲方将借款本金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若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则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收条)的方式,交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六担保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就该笔借款,由乙方以其机动车及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供担保,具体为:

1.乙方将本人名下的机动车牌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号码,车身颜色)质押给甲方,并将机动车交付甲方保管,交付日期为年月日;

2、乙方将《购车合同》、《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钥匙、保险单据等原件交付给甲方保管,并由甲方保管至乙方清偿全部借款本息或甲方的该笔债权得以清偿完毕之日止;

3、乙方将机动车交付甲方保管时,需按每月元的标准向

甲方支付停车费,甲方预先收取元的停车费。乙方按约定归还款项后,甲方应归还车辆;

4、若乙方逾期未能在借款期限内清偿借款本息的,乙方应无条件在日内配合甲方将质押车辆拍卖或变卖,若乙方不予配合,则甲方可自行处置,即自行变卖、受托买卖(甲方有权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钥匙、保险单据等原件交付于新的买受人),乙方同意放弃该机动车包括所有权在内的所有权益;

5、根据质押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上述用于质押的车辆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元。

6、若拍卖款项或折抵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约定的乙方全部债务的,乙方仍应向甲方偿还剩余债务,或在未清偿债务的范围内向甲方另行提供新的足额担保。

七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借款本金的日千分之一标准)、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有关债权及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北京市司法局、物价局关于《律师业务收费标准》规定)、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车辆评估费等及所有相关款项。

八借款的偿还

1、借款到期后,乙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全额向甲方清偿全部借款本金,若乙方逾期未能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第4项和第5项办理;

2、乙方可以提前一次性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但应提前十五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借款利息(不满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的月利率计算)。

九违约事项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的;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证件(书)或在本合同中所做任何承诺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的;

3、乙方违反了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4、乙方在借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乙方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十违约责任

一旦发生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事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

2、拒绝乙方的任何放款请求或提前收回已出借的全部借款;

3、书面宣布所有已出借款项立即到期,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4、如果乙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元/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视为乙方彻底违约,甲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借款

金额%的违约金。

十一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签约地址: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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