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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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处理和处分暂行办法

银监会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处理和处分暂行办法

银监会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处理和处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文号】•【施行日期】20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监会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处理和处分暂行办法(2010年8月)第一条为严格执行银监会廉洁从业规定,切实规范银监会工作人员行为,避免工作人员因个人行为与其履行职责发生利益冲突,避免社会公众对银监会公信力产生质疑或可能产生质疑,更好地维护银监会在监管活动中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纪委、监察部相关规定,结合银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

第三条处理和处分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违反银监会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处理包括责令纠正、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成辞职;处分包括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以上处理或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视情况合并使用。

第五条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纠正、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情节较重的,予以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责成辞职、降级、撤职、开除:(一)超越职权干预被监管单位授信(含贷款、担保、承兑、贴现等)、资产处置、项目投资等业务活动;(二)违反规定插手被监管单位人事安排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等事项;(三)接受被监管单位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旅游度假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话充值卡及其他各类储值卡、贵重礼品或在现场检查中接受被检查单位纪念品或礼品;(四)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不含纯个人消费性质的贷款,纯个人消费性质贷款不含个人投资类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介绍贷款;(五)购买或持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控股公司或附属机构股份、认股权证;(六)在建设工程、房屋租赁、物资采购等活动中,接受高标准宴请、收受物品或者其他好处或者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其廉洁从业,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章和公司(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统称公司(集团)领导人员。

第三条公司(集团)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

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细则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二)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单位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业重大事项;(四)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九)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十)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不得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一)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违规调拨资金、设立“小金库”;(二)不按财务预算管理规定使用资金;(三)违规对外借款、提前或增加支付预付款、缓收或减收预收款项;(四)不按程序和规定擅自提供担保;(五)越权或违反规定报销费用;(六)违规核销不良资产;(七)违规处置企业资产或违规进行企业资产交易;(八)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党员廉洁从业工作制度

党员廉洁从业工作制度

党员廉洁从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员廉洁从业教育,提高党员廉洁自律意识,维护党的纯洁性和党的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中国共产党的党员。

第三条党员廉洁从业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党员廉洁从业工作中的核心作用。

(二)坚持教育引导,强化党员廉洁自律意识,提高党员廉洁从业能力。

(三)坚持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员廉洁从业制度体系,确保党员廉洁从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坚持严肃查处,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党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四条党员廉洁从业工作应当落实以下措施:(一)加强党员廉洁教育,提高党员廉洁自律意识。

(二)建立健全党员廉洁从业制度,规范党员从业行为。

(三)强化党员廉洁从业监督,防止党员廉洁问题发生。

(四)严肃查处党员廉洁从业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党的纯洁性和党的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党员廉洁教育第五条党员廉洁教育应当贯穿党员教育培训的全过程,注重发挥党组织在党员廉洁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第六条党员廉洁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党的纪律和规矩,特别是关于廉洁从业的规定。

(二)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特别是党员从业的廉洁自律要求。

(三)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四)廉洁从业先进典型和违纪违法行为的案例。

第七条党员廉洁教育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参观学习等,注重实际效果。

第八条党组织应当定期组织党员进行廉洁教育,确保党员廉洁自律意识得到不断提高。

三、党员廉洁从业制度建设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根据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党员廉洁从业制度。

第十条党员廉洁从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党员从业的廉洁自律准则。

(二)党员从业的廉洁自律规定。

(三)党员从业的廉洁自律监督制度。

(四)党员从业的廉洁自律查处制度。

第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廉洁从业制度的宣传和解读,确保党员熟悉并遵守制度。

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管理秩序,严肃党纪政纪和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对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以及各项制度,结合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员工,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都按照本办法处理;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有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处分种类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内部待岗。

第五条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六条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

按所犯数种错误应当受到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内部待岗处理的,即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减轻处分:1、主动交待错误的;2、主动检举揭发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赔偿、挽回经济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经济损失的;4、主动挽回不良影响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2、抗拒、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3、串供或阻挠他人揭发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或者强迫他人违规违纪的;5、有其他情节需要加重处分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一个聘任期内(其他工作人员在同一工作岗位上),犯同类错误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重处分。

第十条凡属本办法处理范围内的行为,同一归口x纪委按照程序查处,对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和内部待岗的,由x纪委下达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分别由组织人事和人力资源部门实施,并将处理结果报送x纪委。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第十一条单位(部门)内部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甚至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或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直至解聘职务处分。

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xx治理秩序,严肃党纪政纪和xxxx治理的各项规定,规范对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确保xxxxx干部职工队伍稳定,促进xxxxx治理工作健康有序进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以及xx的各项制度,结合xxxxx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凡xxxxx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职员,有违反本方法行为的,都按照本方法处理;有严峻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治理权限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职员,是指与xxxxx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处分种类有:批判教育、通报批判、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内部待岗。

第五条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有意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六条一人并且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

按所犯数种错误应当受到最高处分加重一档赋予处分。

假如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内部待岗处理的,即赋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能够从减轻处分:1、主动交待错误的;2、主动检举揭发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的咨询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赔偿、挽回经济损失或者有效幸免经济损失的;4、主动挽回别良妨碍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能够加重处分: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2、抗拒、干扰、影响组织调查的;3、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咨询题、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或者强迫他人违规违纪的;5、有其他情节需要加重处分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一具聘任期内(其他工作人员在同一工作岗位上),犯同类错误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重处分。

第十条凡属本方法处理范围内的行为,同一归口x纪委按照程序查处,对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和内部待岗的,由x纪委下达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分别由组织人事和人力资源部门实施,并将处理结果报送x纪委。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第十一条单位(部门)内部浮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甚至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赋予单位(部门)党政要紧领导(或单位党政要紧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通报批判直至解聘职务处分。

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也应秉持一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然而,实际情况却时常出现一些人员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情况,给工作和公共利益带来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廉洁从业工作机制,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一、何为违规行为违规行为,是指从业人员违背职业操守和社会公德,乘机捞取个人利益或以其他违法或不当方式干预工作或者有违专业责任等不当行为的总称。

其中,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接受或索要贿赂接受或索要贿赂是一种重要的违规行为,可表现为通过工作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服务或者权力的行为。

2. 泄露工作秘密泄露工作秘密是指从业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借助工作之便泄露工作涉及的机密信息。

这种行为不仅损失了公共利益,也有损自身职业形象。

3. 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从业人员以职务之便,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者帮助他人谋取私利。

如领取不当的福利、滥用公款,等等。

4. 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之余,以及工作之便,利用工作机会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经商、办企业、兼职等行为,都被认为是违反工作职责的表现。

5. 有意见不同行为有意见不同行为是指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因意见不合,而故意干扰、破坏或不予合作等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损失,对公众信任产生负面影响。

二、处理办法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行为是一种不应该存在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也会损失从业人员自身职业形象。

为了遏制违规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从业人员形象,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处理办法。

1. 严肃处理对于发现的违规情况,相关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依据情况对该从业人员进行警告、停职、解聘、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等不同处理方式。

通过严肃处理的方式,既能够惩罚违规,也可以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

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秘书工作”**管理秩序,严肃党纪政纪和“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对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确保“秘书工作”“秘书工作”干部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秘书工作”**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以及油田的各项制度,结合“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秘书工作”**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员工,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都按照本办法处理;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秘书工作”“秘书工作”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处分种类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内部待岗。

第五条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六条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

按所犯数种错误应当受到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内部待岗处理的,即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减轻处分:1、主动交待错误的;2、主动检举揭发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赔偿、挽回经济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经济损失的;4、主动挽回不良影响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2、抗拒、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3、串供或阻挠他人揭发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或者强迫他人违规违纪的;5、有其他情节需要加重处分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一个聘任期内(其他工作人员在同一工作岗位上),犯同类错误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重处分。

第十条凡属本办法处理范围内的行为,同一归口处纪委按照程序查处,对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和内部待岗的,由处纪委下达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分别由组织人事和人力资源部门实施,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处纪委。

法律知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

法律知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

法律知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行使着管理国家事务、服务社会民生的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公职人员廉洁从业、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政府公信力提升,我国采取了多项规定和制度,建立了公职人员廉政档案、纪检监察机构等一系列制度,加强了公职人员的管理和处罚。

本文将对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加以分析和介绍。

一、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责时遵循公正、廉洁、高效、务实的道德准则。

我国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制度:1.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公职人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遵守法律、承担法律责任,严格执行职务,保持廉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违规职责的惩罚。

2.公职人员廉政档案制度。

公职人员廉政档案是指记录公职人员参加各种廉政教育、培训、评议情况,举报、查处公职人员违纪行为情况,以及荣誉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档案。

公职人员要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履职公示,并接受监督。

3.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和审查制度。

公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产申报,并接受监管机关的审查。

如发现公职人员财产来源不明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将被视为违纪。

4.公职人员廉洁从业知识培训制度。

公职人员应当接受反腐败、廉洁从业知识的培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自我约束意识。

二、公职人员的违纪处罚制度公职人员作为国家的管理者,其行为的不当和违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都会带来严重的损失。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秩序,我国对公职人员的违纪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惩处措施。

1.诫勉、警告。

对于不太严重的违规行为,监督机关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劝诫,产生一定震慑作用。

2.记过、记大过、降级、辞职、撤职。

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被给予适当的处罚。

其中,记录记过、记大过、降级是最常见的处罚方式。

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管理秩序,严肃党纪政纪和****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对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以及**的各项制度,结合*****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员工,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都按照本办法处理;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处分种类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内部待岗。

第五条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六条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

按所犯数种错误应当受到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内部待岗处理的,即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减轻处分:1、主动交待错误的;2、主动检举揭发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赔偿、挽回经济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经济损失的;4、主动挽回不良影响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2、抗拒、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3、串供或阻挠他人揭发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或者强迫他人违规违纪的;5、有其他情节需要加重处分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一个聘任期内(其他工作人员在同一工作岗位上),犯同类错误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重处分。

第十条凡属本办法处理范围内的行为,同一归口*纪委按照程序查处,对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和内部待岗的,由*纪委下达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分别由组织人事和人力资源部门实施,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纪委。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10•【文号】中纪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纪律建设正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2011年5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有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主动检查纠正。

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必要时可以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条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适用《廉政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廉政准则》执行。

第二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

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廉洁从业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廉洁从业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廉洁从业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强廉洁意识,促进职业道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实现廉政从业。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廉洁意识,树立公正、廉洁从业的自觉行动。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廉洁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廉洁从业要求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以服务人民、服务国家为宗旨,坚守职业道德底线,恪尽职守、尽心尽力。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侵犯人民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收受贿赂、索取贿赂,不得参与非法经济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利用其职务之便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擅自行动,不得违反纪律,不得对领导和同事进行诋毁和攻击。

第三章廉洁从业措施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廉洁教育和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廉洁意识教育。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严格审查从业人员的背景和资格,确保涉密工作的安全。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廉洁从业奖惩制度,对廉洁行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 号《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8年12月13日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9月19日通过,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10月28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惩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二)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四)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七)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四)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的;(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七)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的;(八)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

(完整版)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完整版)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其廉洁从业,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章和公司(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统称公司(集团)领导人员。

第三条公司(集团)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

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细则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二)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单位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业重大事项;(四)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五)其他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不得有下列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企业领导人员的提拔任用未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未书面征求同级纪委意见,未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示和按有关规定试用;(二)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未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三)在领导人员任免工作中,违反原则说情;(四)未执行领导人员回避制度;(五)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和领导人员重大事项;(六)、违反规定调配和聘用员工;(七)管人、管钱、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八)评定职称未按程序和规定执行;(九)其他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处理办法

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处理办法

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处理办法作为一名从业人员,我们都应该铭记着廉洁从业的准则和规定,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然而,有些人可能会违反这些规定,从而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针对这种情况,各行各业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理办法,来对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和教育。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定义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是指在从业过程中违反相关的礼仪、规定、准则、规范等行为规范,从而导致企业或个人利益受到损失或影响。

这些行为可以是在个人、团队或企业层面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泄露商业机密、窃取客户资料等;•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私等违法行为;•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违反行业规定,如违反执业标准、缺少执业资质等。

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针对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人员,不同行业都有不同的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企业内部处理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企业可以采取内部处理的方式。

这种处理方式通常包括:•口头警告: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企业可以通过口头警告提醒员工,让其意识到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并要求其做出改正。

•书面警告:对于重复违规行为,企业可以采取书面警告的方式,记录下其违规行为,并告知其后果和要求。

•降职处分: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企业可以采取降职处分的方式,让其意识到其错误,并给予相应处罚。

行业协会处理对于一些严重的违规行为,行业协会也可能会介入处理。

协会通常通过以下方式来处理违规行为:•行业禁言:对于在业内声誉极差的从业人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禁言的方式,禁止其在业内发表言论或参加相关活动。

•行业惩戒:对于违反行业规范或标准的从业人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例如吊销执业资质、进入黑名单等。

法律处理对于涉及到违法的行为,法律机构也必须介入处理。

违法行为通常包括以下方面:•贪污受贿:对于涉及到贪污受贿的行为,从业人员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判刑等处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员违反廉洁⾃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第⼀条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员廉洁从业,惩处违反廉洁⾃律要求的⾏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监察法》、《⾏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员不得有下列⾏为:(⼀)利⽤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或特定关系⼈谋取利益;(⼆)相互为对⽅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职权谋取私利;(四)擅⾃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五)利⽤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或特定关系⼈谋取利益;(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七)违规⾃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

第四条利⽤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或者特定关系⼈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的,给予记过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本⼈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为本⼈或者特定关系⼈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三)利⽤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或者特定关系⼈谋取利益的;(四)与本⼈或者特定关系⼈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合同或者进⾏交易的;(五)本⼈或者特定关系⼈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股的;(六)不按照独⽴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付价款、费⽤,或者以优于对⾮关联⽅同类交易的条件进⾏交易的;(七)为本⼈或者特定关系⼈经营的企业拆借资⾦、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的;(⼋)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

法律知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

法律知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

法律知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一、廉洁从业规定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一系列廉洁行为规范和职业操守,是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制度之一。

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遵守法律法规:公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违纪,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反廉洁从业规定。

2.杜绝腐败现象:公职人员应当坚决抵制和打击腐败现象,不得接受礼品、礼金或其他财物,不得收受他人的宴请或旅游等消费。

3.保守国家机密:公职人员在工作中获取的机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

4.公平公正办事:公职人员在办事过程中应当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公民或组织进行不公正的对待。

5.廉洁生活:公职人员应当过廉洁的生活,不得奢侈浪费,不得违反党纪国法,不得在经商办企、从事营利活动等方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违纪处罚制度为了保障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严惩违纪行为,维护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职业形象,国家建立了违纪处罚制度,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公职人员进行追责处罚。

1.违纪处罚条例:国家制定了《公务员法》《国家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公职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停职检查、留岗查看、降级甚至开除公职等处罚。

2.执纪监督机构:国家建立了执纪监督机构,对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3.加强教育培训:为了加强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国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教育培训,引导公职人员自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提高廉洁从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4.公开透明处罚:国家对公职人员的违纪处罚实行公开透明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让公众监督违纪者的处理结果,提高处罚的公信度和权威性。

总结: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是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处罚,才能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知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

法律知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

法律知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一、廉洁从业规定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的员工,其廉洁从业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公信力。

廉洁从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廉洁从业的基本要求公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守廉洁自律的底线,忠诚履行职责,恪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收受礼金和财物,不得违反廉洁从业规定。

2.廉洁从业的行为规范公职人员应当言行举止得体,言行端正,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与不法分子勾结,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受贿受礼,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公民权益。

3.廉洁从业的监督和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洁教育和廉洁培训,切实加强廉洁从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坚决查处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二、违纪处罚制度公职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纪处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违纪行为的界定违纪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包括受贿受礼、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国家机密、侵犯公民权益等行为。

2.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一旦发现公职人员有违纪行为,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职检查、诫勉谈话、责令退赔款物、给予行政处分等。

3.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合理的原则,切实维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严肃处理违纪行为,对于严重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4.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社会危害的违纪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格追究,包括行政、刑事和政治责任的追究。

三、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廉洁从业是公职人员的基本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它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力的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

《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

关于印发《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各中央金融机构和中央企业纪检组(纪委),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现将《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2012年2月4日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正确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第三条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的,区别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一)隐匿、截留、转移、侵吞国有资产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二)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四)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廉洁从业管理办法

廉洁从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强化公司各级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意识,规范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保障公司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二条廉洁从业行为规范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1、严明组织纪律(1)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公司的决策、决议、决定、命令,忠于企业,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公司保持高度一致,不得散布与组织决定相悖的消极言论。

(2)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把坚持公司利益作为处理工作和个人问题的首要原则,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3)服从工作安排,不推诿、不拖拉,树立大局意识、集体观念。

严禁拉帮结派、搞小团伙、闹不团结,以及只讲人情、讲关系而不讲原则的行为.2、严格廉洁自律(1)不准以任何名义索要收受业务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等支付凭证以及各种贵重礼品;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所有接受的财物,必须向纪检监察部门登记,贵重礼品一律上交,按有关规定处理。

(2)禁止违反公司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私自用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和借机敛财;不准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公款;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3)禁止利用职权便利和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取利益。

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以及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在集团公司内谋取私利;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集团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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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xx管理秩序,严肃党纪政纪和xxxx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对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确保xxxxx 干部职工队伍稳定,促进xxxxx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以及xx的各项制度,结合xxxxx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xxxxx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员工,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都按照本办法处理;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xxxxx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处分种类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内部待岗。

第五条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六条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

按所犯数种错误应当受到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内部待岗处理的,即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减轻处分:
1、主动交待错误的;
2、主动检举揭发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赔偿、挽回经济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经济损失的;
4、主动挽回不良影响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抗拒、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
3、串供或阻挠他人揭发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或者强迫他人违规违纪的;
5、有其他情节需要加重处分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一个聘任期内(其他工作人员在同一工作岗位上),犯同类错误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重处分。

第条凡属本办法处理范围内的行为,同一归口x纪委按照程序查处,对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和内部待岗的,由x 纪委下达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分别由组织人事和人力资源部门实施,并将处理结果报送x纪委。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单位(部门)内部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甚至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或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直至解聘职务处分。

第二条违反规定接受有可能影响正确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馈赠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三条违反规定接受或索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四条私自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其他用具为个人使用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五条违反规定到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报销应由个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各种费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六条利用公款在上下级、单位和部门之间相互请客送礼的,对决策人通报批评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加重处分,责令相关人员按照承担责任的大小分摊所有费用,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七条不遵守职业道德,以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等手段骗取荣誉、技术职称等个人利益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直
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并取消其所骗取的个人利益。

第八条违反规定在自己分管的业务和职责范围内,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造成影响的,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九条违反规定参与与供应处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的经营活动,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造成影响的,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二条员工的配偶、子女参与与供应处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的经营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员工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二一条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xx采购、xxx检验、xx配送、基建工程、设备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二二条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并责令立即退还公物或按照原价进行赔偿。

第二三条擅自处理本单位废旧物资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全额赔偿损失。

第二四条违反规定借出差、好差、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决策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并责令相关人员承担所花费用。

第二五条参加赌博活动的,一律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二六条参加业务单位安排的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处分。

第二七条利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予参与活动的当事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款项。

第二八条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及时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不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二九条违反规定做假帐或做帐外帐以及设置“小金库”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予具体操作者
通报批评处分,并追缴“小金库”的全部余额。

第三条违反《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

第三一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三二条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地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三条本办法由x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四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五条~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在~年1月1日以后被发现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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