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档5篇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通用十篇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通用十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1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__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的机关、__机关、行政机关、__机关、__机关、检察机关和各__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__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__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__;(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__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__所有,__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第五十一条参照__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行政单位所属__核算的非__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__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地方__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__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__,并报上一级__门备案。
行政资产管理制度(五篇)
行政资产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确保单位固定资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1、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由办公室和财务室共同完成。
2、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及配发使用,杜绝浪费。
3、财务股负责固定资产建账建卡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使用科室须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借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4、财务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
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
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5、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
6、固定资产资产管理股室、财务股和使用股室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
每年对各股室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7、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制度管理。
固定资产报废制度对于符合规定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股室写出书面申请,财务股室提供向相关材料,统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废。
行政资产管理制度(二)是指国家机关或其它行政单位为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确保资产安全、提高资产利用效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模板范本: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包括各级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规范、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稳定和增值。
同时,应注重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 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评估、核实和变动备案;3. 定期检查和评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状况,提供相应的整改建议;4. 组织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和投资决策;5. 监督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维护保养和修缮。
第三章资产的登记和评估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和评估。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评估,并将登记和评估结果进行备案。
第七条国有资产的登记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来源、登记单位和等。
第八条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由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详细列明资产的价值和评估方法。
第四章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第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经营或者公益性质,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监督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事业单位在使用国有资产时,应当进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安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损坏、丢失、报废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资产的收益分配和投资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年 第12期●政策法规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8月20日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摇管理规定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樊城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
行政单位,包括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包括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区财政局是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区直各部门对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区审计、监察、国土资源、建设局等职能部门配合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资产产权界定、产权变更、资产处置、资产收益管理、查处违规违纪及监管等工作。
国有不动产产权管理第六条国有不动产产权归国家所有,单位占有、使用。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区政府委托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国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集中统一管理:(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已经登记、发证的,由单位将“两证”原件及相关原始资料,缴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未作登记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后缴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的(包括由多个主体投资或参与形成的房地产),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建设、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联合,会同投资主体,对该类资产依法实施权属界定后,办理相关证件手续,属国有资产的,缴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四)目前正在开发、建设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利用国有房屋建筑物和土地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负债购建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和土地;涉及诉讼、仲裁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等目前暂时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必须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限期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后,缴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国有资产的配置与预算编制相结合,根据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资产购置预算,避免资产闲置和浪费。
(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依法享有使用权,应当合理、有效地使用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并重既要重视资产的实物形态管理,确保资产的数量、质量和使用状况清晰可查,又要加强资产的价值核算,如实反映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
三、资产分类(一)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如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三)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四)对外投资指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五)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四、资产配置(一)配置标准根据单位的职能、人员编制、工作任务等因素,制定资产配置标准,作为资产购置的依据。
(二)审批程序资产购置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
(三)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产使用(一)使用责任明确资产使用人的责任,确保资产的合理使用和维护。
(二)资产出租出借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签订合同,明确租金、租期、使用范围等事项。
(三)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精选7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范文〔精选7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范文〔精选7篇〕(篇一)光阴飞逝,转眼一年的时间过去了,我在党组织和行领导的精心培育和教诲下,经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工作上,都获得了长足的开展和宏大的收获,现将工作总结如下:思想上,我进取参加政治学习,理解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心牢记“八荣八耻”人生荣辱,从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在行期间,我严格要求自我,遵守行纪行规。
政治上要求进步,常利用闲暇时间学____章党纪,进取向党组织靠拢,行领导也给了我极大的帮助,屡次让我作为群众代表参加党内的活动,使我在思想上得到质的飞越。
工作上,入行以来,我一向在会计营业部,曾担任过现金收付岗,现金龙头柜,现任会计结算岗,但不管走到哪里,我都会看到各位师傅兢兢业业的身影,也是从他们身上我看到了自我的缺乏,这样,在我做任何一项工作的时候,我都会严格要求自我,努力做好每项工作。
尽管有时也会遇到挫折,可是只要想到我身边有那么一群得意可敬的战友,我就会信心实足。
我会跟他们一齐刻苦钻研业务,争当行家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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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作过的岗位大局部在前台,经过近半年来与客户的真心交流,我明白了这项工作要的就是非常的认真,满心的真诚和百分百的热情。
每一天,当我带着这些走上岗位,当我在一天繁忙之后听到客户对建行的肯定时,我就会很满足。
以上就是我在这一年里学到的,短短一年的时间让我收获的比任何时候都丰富。
以后的路会很长,但因为有战友,我相信我的步伐会更矫健,也许就应了那句话――没有最好,仅有更好。
我必须会努力,让自我成为一名更好的建行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范文〔精选7篇〕(篇二)一、单位根本情况我单位是1个独立编制的副处级行政机关单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归口市X局管理。
截至12月31日,我单位共有行政编制74人,工勤编制6人;实有在职人员80人,退休人员9人。
二、资产根本情况截至12月31日,我单位资产总额为937.45万元,主要由以下三局部构成:1、流动资产4.5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0.48%,主要为现金及银行存款;2、固定资产724.3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77.27%,主要包括办公设备和家具、取证器材、汽车和摩托车、效劳____系统等;3、其他资产208.6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2.25%,主要为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以下是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1:文档名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正文: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旨在规范行政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1.3 定义1.3.1 行政单位:指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等。
1.3.2 国有资产:指行政单位所有的土地、房屋、设备、车辆、货币资金等财产。
1.4 基本原则1.4.1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1.4.2 经济、合理、效益原则1.4.3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1.4.4 分级负责原则1.4.5 规范经营管理原则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权限2.1 部门责任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2.2 分级权限根据行政单位的级别和领域划分,明确各级行政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权限。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3.1 国有资产清查行政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并建立清查的统一标准和流程。
3.2 国有资产评估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使用状态。
3.3 国有资产登记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确保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清晰明确。
3.4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租赁行政单位可以将闲置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租赁,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3.5 国有资产处置对于无法继续使用或不再需要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置。
3.6 国有资产监督加强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规。
3.7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相关表格、报表和工具法律名词及注释:- 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拥有、管理和支配的财产。
- 行政单位:指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等。
-------------------------------------------------------------------------------------------------------------------------------2:文档名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正文: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来源:财政局财政局2020-4-10 11:05:32 阅读:[157] 评论:0 检查评论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顺序的规则。
行政单位停止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前,单位外部需求实行以下顺序:〔一〕资产运用部门首先提出资产处置央求。
〔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其掌握的有关资产管理信息,对其运用状况、运用年限、账面价值等状况停止综合剖析,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三〕财务部门依据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和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正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运用进程中所发作的运转费用、维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
依据上述状况,停止仔细剖析,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四〕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对资产的平安性、可用性、损耗水平等方面停止技术测评,依据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五〕资产管理部门综合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的意见以及相关资料,停止片面剖析,提出最终处置意见,依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解读:第三十一条来源:财政局财政局2020-4-10 11:06:01 阅读:[325] 评论:0 检查评论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方法,除国度另有规则外,由财政部门依据本方法规则。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方法制定权限的规则。
一、本方法出台前资产处置审批的规则1995年,经财政部赞同,原国度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申报顺序作出了规则:〔一〕审批权限1.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房屋修建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度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4]228号
2 3・
●政 策 法 规
的重要 依 据 。
2 0 1 4年 第 1 2期
财 政配 套资 金 的要 求 ; ( 二 )下 级单 位 接 收 资 产 符 合 配 备 标 准 和 相
关 编制要 求 ;
资产 处置事 项 的批 复 和处 置交 易 凭 证 ,是 单 位 进行 相 关资 产 和 会 计 账务 处 理 、相 关部 门 办 理 资产 产权 变更 和登 记手续 的依 据 。
处置 收入 情况 。
第 十条
地 方 财 政 部 门 可 根 据 实 际情 况 ,逐
第十 七条
有 偿 转 让 是 指转 移 资 产 产权 并 取
步建 立集 中处 置 管 理 制 度 ,对 地 方 行 政 单 位 国有
得 相应 收益 的处 置行 为 。 第十 八条 置 换 是 指行 政 单 位 与 其 他单 位 以
位 ) 国有 资产 处 置工作 。
第 三条 本 办 法所 称 的地 方 行政 单 位 国有 资 产 处 置 ,是 指 行 政 单 位 对 其 占有 、使 用 的 资 产 , 进 行 产权 转 移 或 核销 的行 为 。处 置 方 式 包 括 :无 偿 转 让 、有偿 转让 、置换 、报 废 、报损 等 。 第 四条 地 方 财政 部 门是 地 方 政 府 负 责 资 产 处 置工 作 的 职 能部 门 ,承 担 制 度 建设 、处 置 审批
第七条
需 处 置 资产 应 当产 权 清 晰 ,权 属 关
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 ,需待权属 界定 明
确后 予 以处 置 。
第 八条 资 产 处 置 应 当严 格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未 履行 审批 手续 的 ,不得 处置 。 资 产处 置事 项 的批 复 ,是 编制 资 产 配 置 预 算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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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和《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皋政规〔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国有资产使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情况。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对相关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真实反映和解析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档5篇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档5篇Document of Interim Measures for state owned assets management of local administrative units编订:JinTai College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档5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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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最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
第二章
管理规定:
对地方行政单位重要事项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 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实行统一处置。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 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 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 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 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收入管理 :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 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 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 的其他收入。 有偿转让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让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 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
第二章
管理规定:
资产处置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规定: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 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 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 他情形。
第七章
监督检查 :
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 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 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 置内部公示制度。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一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一第一节总则一、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意义根据《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亟待加强由于规章制度滞后,管理体制未理顺等原因,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家底不清;资产配置不公平,普遍存在超编、超标现象;资产使用缺乏评估和监督;资产使用效率较低,还存在资产闲置浪费现象;资产处置不规范,对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弱化,资产流失情况严重等。
2.原有制度已不适应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本办法出台以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的仍然是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1995年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
这些办法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1)从体制上看,这些办法规定,由归口财政部管理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履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经撤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划归财政部。
为理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制定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责。
2)从管理内容看,这些办法的具体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当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如在资产配置环节,没有对资产配置标准和审批制度作出相应的规定;在资产使用环节,没有对提高资产利用率、资产调剂使用作出相应的规定,对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不够严格;在资产处置环节,没有对资产处置程序、处置方式、收入管理作出严格的规定,等等。
为全面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必须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统一进行规范。
中心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5则范文
中心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5则范文第一篇:中心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西华师范大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教育法发展研究中心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国有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本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第四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据西华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一)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二)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三)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四)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第七条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申请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八条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第九条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条对于本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学校管理部门备案;跨部门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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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最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八条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对地方行政单位重要事项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实行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三条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无偿转让第十四条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地方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有偿转让和置换第十七条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置换是指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九条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
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二)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三)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或部门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报废和报损第二十三条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五条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二十七条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二)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三)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四)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五)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收入管理第三十条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有偿转让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让收入。
第三十一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三十五条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地方行政单位在建工程、罚没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章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1.占有产权登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变动产权登记(1)企业名称改变的;(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篇章3: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版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