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科技服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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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科技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气象科技服务的规范管理,推动气象科技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气象科技服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气象科技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气象部门从事气象科技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科技服务,是指利用气象业务服务产品、科研成果和资产等国有资源,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服务的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开展的以气象信息服务为主的各类气象服务。

第三条气象科技服务是气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公共气象服务、充分发挥气象服务更大效益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气象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气象科技服务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公共气象服务的发展方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托基本气象业务,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深化改革、转变发展观念,突出创新、提高科技内涵,明确目标、完善发展机制,集约协作、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效益,充分发挥气象科技服务在防灾减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业企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以及国家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气象科技服务运行管理机制,逐步形成“界面清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监督有效、效益显著”的气象科技服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气象科技服务纳入本级气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对气象基本业务、气象科研和气象科技服务的统筹安排和协调发展。开展气象科技服务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气象局的有关气象业务规定和规范。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政策法规、人事、计财、国有资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有效监督”的原则和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气象科技服务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八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科技服务的特点,结合当地实际,采取事业单位、企业等不同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相应的气象科技服务运行管理模式。

禁止以个人承包、职工内部参股分红等形式开展气象科技服务。

第九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支持气象科技服务发展的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对气象科技服务的发展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加强气象科技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气象科技服务系统建设,提升气象科技服务的技术能力和装备水平。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能够产生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气象科技服务的支持。积极探索与社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争取对气象科技服务技术和产品研发的经费支持和投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于气象科技服务的收益,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提留给从事气象科技服务的单位作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不断丰富和提高气象科技服务的科技内涵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科技服务的科技创新机制。倡导和鼓励从事气象科技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技术进步促进气象科技服务发展。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气象科技服务技术和产品研发纳入气象科研计划,形成气

象基本业务、气象科研和气象科技服务的创新互动机制,实施气象科技服务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项目创新,提高气象科技服务的科技含量和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建立健全气象科技服务的激励机制,制定气象科技服务考核奖励办法。对于在气象科技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具有事业身份的气象职工调入企业工作期间,其收入按照企业的效益情况确定,报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规范、长效”的原则,建立气象科技服务的反馈机制,合理调配气象科技服务收益,重点用于气象业务现代化、气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气象台站环境改善、人才引进和培训、改善气象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不断提升气象科技服务对气象事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第十三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科技服务人才培养机制,明确气象科技服务岗位的素质能力要求,逐步推行上岗资格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气象科技服务人才需求纳入气象部门的人才战略规划,采用培养、引进和使用等方式,培养一批掌握现代气象及相关科技、懂经营、善管理、守法廉洁的气象科技服务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不断提高气象科技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气象科技服务的特点和实际,完善以科技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气象科技服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建立适合气象科技服务专业技术人才特点的业绩评价机制。

第十四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气象科技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障机制;完善气象科技服务全员聘用合同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人事管理制度,形成气象科技服务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用人机制。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发展需求,选聘综合素质好、能力强、具有专业技术特

长、适应提高气象科技服务水平需要的人员从事气象科技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采用社会化方式聘用的人员建立人事代理制度,完善薪酬、考核奖惩、职称评定、辞退解聘等制度,并为其办理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探索和建立气象科技服务集约发展机制,按照“科学规划、整合资源、增强实力”的原则,加强气象科技服务多种形式的合作,形成气象科技服务集约发展的新模式,构建适应需求、优势互补、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气象科技服务发展新格局。

第十六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合与协作,建立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载体和资源,实行优势互补、共利双赢,共同培育气象科技服务市场,提高气象科技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气象科技服务向社会经济更宽领域和更广空间发展。

第十七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科技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化体系。制定气象科技服务发展和改革的政策措施,实行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的分开,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加强气象科技服务市场监管的同时,严格规范气象科技服务行为,引导和保障气象科技服务的良性发展。制定气象科技服务标准化建设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科技服务标准体系,按照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制定气象科技服务的技术、产品和服务标准,不断提高气象科技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从事气象科技服务的单位实行目标任务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气象部门必须加强气象科技服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气象文化建设。

气象科技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洁教育,弘扬正气,营造积极向上和凝聚力强的团队氛围,防止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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