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事件后中国药事管理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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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事件后中国药事管理学的发展

(农学院中药07-2 唐国雄20070652)

郑筱萸(1944年12月-2007年7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人,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7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生物系动物及人体生理专业毕业,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

1963年9月在上海复旦大学生物系动物及人体生理专业学习,1968年12月任杭州第一制药厂技术员,1979年3月起先后任杭州民生制药厂安全环保科副科长、技术科科长、计划科科长兼企业整顿办公室主任、副厂长、厂长兼党委书记。1991年2月起先后任浙江省总工会副主席、党组副书记、主席、党组书记。1994年4月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9月任沈阳药科大学董事会名誉董事长。1995年5月任中国药科大学董事会名誉主席。1998年3月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2003年5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2005年6月被免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曾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首届全国医药行业优秀企业家。

2007年2月28日,政协十届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撤销郑筱萸全国政协委员资格。中央纪委监察部3月1日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公布称,经查,郑筱萸在任国家药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一些医药企业谋取非法利

益,本人或伙同其妻、子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数百万元;在药品监管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1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郑筱萸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利用审批权收受他人贿赂,袒护、纵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性质十分恶劣。案件造成的危害极大,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会议要求对郑筱萸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彻底查清,依法严肃处理。中央纪委表示,郑筱萸作为国家药监局主要负责人,严重失职渎职;利用药品审批权,本人或伙同其妻、子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中渎职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问题已涉嫌犯罪。公布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郑筱萸开除党籍处分;经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月29日上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根据本月16日法庭公开审理时出示、质证的证据认定,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

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

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草率启动专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这一事关国计民生的药品生产监管工作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郑筱萸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的后果,经后来抽查发现,包括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发生“齐二药事件”、“鱼腥草事件”、“欣弗事件”、“佰易事件”、“奥美定事件”。法庭认为,郑筱萸身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本应认真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廉洁从政,但其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为有关企业在获得相关许可证、药品进口、注册、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多次收受贿赂,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犯玩忽职守罪,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国家药监局的案例表明,仅仅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上下功夫,例如设置机构、增加权力、精选官员等等,虽然每一个方面都似乎有很多

“制度建设”,但合起来,却未能阻止“委托--代理困境”的一再出现。好比是委托一员大将为国出战,不料他临阵变,节暗通曲款,谎报军情,滥杀忠良。在食品、药品、煤矿、环境等方面,这种“代理人”叛变不是已经太多了吗?

郑筱萸最终案发,表明了中央高层在反贪腐问题上有坚强的政治决心,也有铁腕。高纯以及“高纯们”挺立着看到结局,表明正义打不倒。但是,对于政府和民间的反腐败力量来说,付出的代价太大了。要破除“委托--代理困境”,不能总是等待高层铁腕,因为它距离日常的制度运行太遥远。从每一个公民的角度来说,都希望安全,没有制度腐败。但是如果,采用高纯的这种斗争方法,成功了,好处是大家的。无论成功或失败,代价是自己的永难弥补。这就是“搭便车困境”,人人希望反腐败成功,这对自己有好处。但是人人不愿出头反腐败,因为对自己有坏处。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说,倘若不能消除这样的两难困境,反腐败的前景依然不明朗。个案成功,不代表制度成功。制度性的困境不除,政府的学习过程就还没有完成,转型过程就还卡在瓶颈上。因此,为了不再出现郑筱萸式的丑闻,真正重要的制度建设是,找到这样一种方式,使政府与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开而依法地“分享”监管权力并互相制衡。

正是良好的制度才保证了交易的阳光,而阳光下的交易也推动了整个社会体制有序的维系。而郑筱萸案的产生。正是因为在权力的执行中缺乏阳光的照射,缺少市场公平、公开配置资源的重要机制。作

为国家政府职能部门的药监局,拥有重要的资源,正是因此,郑案从制药审批、药号核准、药品监管、医疗器械的采购,药监部门行政职能涉及的每个环节几乎都被郑筱萸染指。政府市批职能得不到有效拧制和监管,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难以起到效用,就会为官员腐败提供机会,为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如若能减少对行政审批的依赖为生,通过公正的产权市场配置资源,纳入公开的管理和监督体系,则于事业的发展善莫大焉。国务院国资委副

主任李伟同志说得好,“努力把那些不该政府、不该出资人做的事依照市场机制规则分离出去,把那些市场比政府比出资人做得更好的事,明智地让给市场去做。”

指望送郑筱萸上断头台就畿防止药监官员“前腐后继”。不是无知就是天真。马克思说:“如果有20%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我看用此形容贪官也非常恰当。还是靠制度让贪官得不到巨大的利润来防范“前腐后继”更可靠些。郑筱萸案发后。国家药监局进行了大量的换血,也进行了一些制度的变革。不过,这些总体上还是药监部门的自我防范,更为重要的是,一是要让药监的权力运行在阳光之下,让媒体和公众能进行监督:二是要让药监局过于集中的权力得到分解.让其他权力能进行制约:三是在一些必要的领域。药监的权力要退出,要让市场自治组织进行规范与管理。

此外。还必须有强有力和持续的打击。让贪官们付出的成本远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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