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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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65号,以下简称《通知》),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下放至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负责。

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现行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证券公司《许可证》继续由证监会机构部负责发放管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由各证监局负责发放管理。

二、我局负责下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一)辖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发放工作。

(二)辖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下列事项:1.分支机构因变更主要负责人、营业地址、营业范围以及许可证展期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换发;2.分支机构因《许可证》破损或者遗失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补发;3.分支机构经批准撤销涉及的《许可证》注销。

三、证券公司设立的非经营性机构(包括专门管理证券营业部的分公司等)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有关规定,不得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无须申领《许可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户代理机构第三章证券账户开立第四章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第五章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第六章证券账户注销与合并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1.3 本规则所称开户代理机构,是指本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1.4 本规则所称证券账户,是指由本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1.5 本规则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

1.6 本规则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

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1.7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开户时注册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境内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内投资者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

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

1.8 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相关业务。

1.9 与第1.8条所述相关业务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证照管理制度

证照管理制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安全保管和及时办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各种重要证照的年检、更换等工作,确保各项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证照的含义及范围第二条公司证照是指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各种重要证照等。

具体包括:(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等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颁发的公司各种业务经营许可证、资格证、会员证、批复等。

(二)当地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等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其他与之相关的证照。

(三)公司重大财产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等。

(四)随着公司新业务的拓展而形成的各种重要证照等。

第三章证照的保管第三条公司证照统一由总裁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存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总部各部门将符合本制度第二条的各种公司证照移交总裁办公室,并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总裁办公室对各种公司证照进行登记造册。

需要借用或复印有关证照时,统一到总裁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营业执照》须将原件挂放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由专人负责看管,其他证照须存放保险柜中。

各类证照原件出现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并登报声明,不得隐瞒。

第七条分支机构要保存各种证照最新版本复印件,因业务需要使用证照复印件时,须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公司零售客户部负责保管各分支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复印件,财务会计部负责保管《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

分支机构上述证照如有更新,须将副本复印件传真至公司零售客户部或财务会计部。

第四章证照的年检与更换第九条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由总裁办公室负责办理年检与更换。

其他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各种证照由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办理年检与更换。

第十条分支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变更,由公司零售客户部负责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地址变更情况1、当地证监局出具的新营业场所开业验收批复;2、分支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证券经营机构报告及备案事项明细表 .doc

证券经营机构报告及备案事项明细表 .doc

证券经营机构报告及备案事项明细表序号审核项目法规依据报备时间审阅时间备注一、公司治理与机构管理1 证券公司借入、偿还次级债务或者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证监会公告〔2014〕10号);《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157号)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借入、偿还次级债务或者变更次级债务合同的,应于上述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

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

1.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1)备案报告。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概况,证券公司符合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条件的说明;(2)募集说明书或次级债务合同;(3)债权人清单。

应当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与证券公司等债务当事人关联关系情况;(4)债务资金银行进账单;(5)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证券公司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1)备案报告。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变更概况、原因;(2)变更后的次级债务合同;(3)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1)备案报告。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的概况,(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谢谢观赏序号审核项目法规依据报备时间审阅时间备注原因以及证券公司符合提前偿还条件的说明);(2)关于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决议;(3)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157号)。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1992年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1992年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1992年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1.3本规则所称开户代理机构,是指本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1.4本规则所称证券账户,是指由本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1.5本规则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

1.6本规则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

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

1.7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开户时注册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境内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内投资者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

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

1.8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相关业务。

1.9与第1.8条所述相关业务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开户代理机构2.1取得开户代理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商业银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代理开设B股账户的境内证券公司还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二)有开展业务所具备的人员、场地、设备;(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常见问题解答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常见问题解答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常见问题解答一、证券分支机构设立、收购和撤销备案事项1问:证券分支机构设立、收购和撤销许可转备案依据是什么?答:根据《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3)18号),自2023年3月1日起,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其中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收购和撤销事项由许可转备案管理。

2.问: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境内分支机构备案有什么要求?答: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完成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抄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备案情况说明,包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含从业经历)、制度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2)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及授权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文件;(3)分支机构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4)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对照分支机构设立要求,对公司符合要求的情况逐一发表意见)。

证券公司收购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1)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收购协议;(3)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说明;(4)收购分支机构客户处理、员工安置、系统衔接等方面的说明;(5)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

3.问:证券公司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备案有什么要求?答:证券公司应当妥善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抄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备案情况说明;(2)公司内部决策文件;(3)关于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证券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至少包括:撤销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数量、所在地、业务范围、客户数量、主要财务数据等;现有客户、员工安置情况;分支机构业务了结情况;如对客户和员工安置、业务了结中出现诉讼、纠纷或者风险,说明处置情况、是否存在遗留问题);(4)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5)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号:证监机构字[2003]152号颁布⽇期:2003-07-30执⾏⽇期:2003-07-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公司:为加强对证券公司业务活动的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上经营范围的表述,经研究,我会决定统⼀换发各证券公司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证券公司须在本《通知》下发后⼀个⽉内,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相关⽂件到所在辖区派出机构,申请办理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相关事宜。

⼆、证券公司申请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须提交下列⽂件:1、原由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复印件);2、⼯商⾏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3、公司设⽴的批准⽂件(原件和复印件);4、各专项业务资格证书或批复⽂件(原件和复印件,如有);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地址、公司类型、注册资本等)的批复⽂件(原件和复印件);6、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现任董事长、总经理⾼级管理⼈员任职资格的批复⽂件(原件和复印件);7、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复印件,如有)。

复印件上须加盖公司公章。

三、各派出机构负责核对证券公司上报的相关⽂件是否齐备、有关复印件的内容是否与原件⼀致,填写《证券公司换证材料⼀览表》。

四、各派出机构持《证券公司换证材料⼀览表》及辖区内各证券公司的换证材料(除《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外,其他⽂件经核对⽆误后,原件退证券公司,只留复印件)到我会统⼀换领新《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五、各证券公司应在收到新《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个⽉内,到⼯商⾏政管理部门换领《企业法⼈营业执照》,此项⼯作由各派出机构监督执⾏。

中国证监会⼆OO三年七⽉三⼗⽇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03.07.30,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1.26。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开户代理机构】本指南所称开户代理机构,是指取得中国结算开户代理资格,与中国结算签订开户代理协议,代理中国结算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证券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凭证管理】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要求,做好证券账户业务相关纸质凭证资料和影像文件资料的采集和保管工作。

中国结算将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及本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开户代理机构及其网点的凭证采集和保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投资者信息保护】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使用投资者信息,不得违规泄露投资者信息。

第五条【自律管理】中国结算对开户代理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对于违反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开户代理机构及其网点,中国结算视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自律管理措施。

第六条【网上管理系统】本指南所称网上管理系统,是指中国结算网站的“开户代理机构业务”管理系统。

第七条【通知公告】开户代理机构通过网上管理系统“通知公告”栏目可以接收中国结算发布的通知公告,网站用户可选择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方式接收新发布的通知公告。

开户代理机构可以通过“消息管理”栏目接收中国结算发送的业务处理反馈消息,还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开户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第一节开户代理资格申请第一条【申请主体】符合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有关规定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可以向中国结算申请开户代理机构资格。

第二条【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应当通过临柜方式向中国结算账户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1)开户代理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场所与设备、专业人员、财务管理制度、库房等说明,加盖公章、骑缝章);(2)《开户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见附录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4)若投资者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件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加盖公章);(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6)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7)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8)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9)《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协议书》两份;(10)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1)根据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及本指南制定的代理开户业务管理制度;(12)期货公司申请开户代理资格的,还需提交证券交易所出具的通过现场检查的通知;(13)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证券经营许可证理流程

证券经营许可证理流程

证券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
一、准备申请材料
1.准备申请表格
2.准备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3.准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填写申请表
1.填写证券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确保填写信息准确无误
三、提交申请
1.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递交给证监会办公室
2.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并办理登记
四、审核资质
1.证监会对公司资质进行审核
2.确认公司符合证券经营许可条件
五、审核业务范围
1.审核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计划
2.确认公司拟经营的证券业务范围
六、审核财务状况
1.审核公司财务状况和资金实力
2.确认公司具备经营证券业务的能力
七、许可发放
1.如审核通过,颁发证券经营许可证
2.公告并颁发许可证书至申请单位。

018.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二)

018.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二)

考点7-10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规定【掌握】• 业务审批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自营;其他证券业务。

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注册资本• 禁止同业竞争、控制风险、分支管理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做市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考点7-11 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 严格审查• 及时备案• 禁止提供给他人考点7-12 关于客户资产保护的相关规定【熟悉】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包括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客户的委托资产等。

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的自有财产,不得随意挪用和侵占。

考点7-13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1. 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的情形(1)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2)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3-8-3
© Copyright2013
数量限制
2013-8-3
六、以前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业务限制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 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一)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二)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三)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 截至2012年10月底,全行业共有证券公司分公司337家,证券营业部5385家。
2013-8-3
二、起草背景
• 证券公司制度基础和管控水平提升,初步实现业务及技术系统的统一管 理,建立了集中的合规、风控体系。 • 证券公司的业务布局和组织结构更为灵活、多样,对分支机构设立数量、 地域及业务范围等方面提出更为多样化的需求。 •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逐步向综合业务平台转变。 • 分支机构建设成本显著降低。2012年12月3日,《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 指引》,允许不提供现场交易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差别化的信息技 术系统建设标准,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刚性成本显著降低,原来每 家300-800万元降至最低30-200万元。 • 社会经济总体水平快速提高。二、三线城市金融服务需求巨大,但目前 全国2003个县级行政区(不含市辖区)中,有超过60%的区域无证券分 支机构,相应的金融服务渠道尚未建立。
(四)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第五条 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 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 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 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1.11.25•【文号】上证交字[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交字[2011]46号)各会员单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请根据《实施细则》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的调整工作。

本所2006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证产字〔200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4.08.13•【文号】中证协[2004]326号•【施行日期】2004.08.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有关条文进行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6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改后的<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和<申请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申报材料的格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证协[2004]326号)各会员证券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现予发布。

附件:1、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2、申请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申报材料的格式中国证券业协会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附件1: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2004年8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步推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9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试点证券公司)的评审与持续评价。

第三条经评审通过的证券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其风险可测、可控和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经营方式创新和组织创新。

具体创新方案经协会组织的专业评审通过后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4号——关于整合现有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4号——关于整合现有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4号——关于整合现有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对现有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进行了整合。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等10项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自2016年5月1日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颁(换)发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时,如持有其他相关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缴回,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统一颁(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因暂无换证事由仍持有原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相关要求,实现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当督促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最迟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并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三、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有序做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涉及的空白许可证申领、原空白许可证销毁、许可证缴回注销等相关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1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2009)[失效](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5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1号)现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二○○八年五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证券营业网点监管,提升证券公司服务水平,增强证券行业竞争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作如下规定:一、证券营业部设立(一)证券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区域内设点),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按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

2、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符合有关监管要求;最近两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或发生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但公司及时发现、及时自纠并已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未造成重大后果,且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自报告之日起已超过半年。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符合监管要求。

4、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最近两年未多次出现技术故障,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

5、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清晰的操作流程。

6、建立了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并着手建立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0]2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0]2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0〕254号1990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总行制定了《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设立证券公司须经人民银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证券公司目前只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第一、二批国库券转让试点城市设立。

三、证券公司可在公司所在地的城市内设立营业点和代办点,可在所在地城市之外设立代办点。

证券公司原则上不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各地应严格控制;个别的确需设立的,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核后,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四、各地人民银行出资开办的证券公司可以保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查后,报总行办理重新登记和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手续。

五、各地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管理。

对本地区内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的证券公司,要进行清理,除个别确属社会需要,办得好的,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查后,报总行审批外,其余的一律撤销。

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本办法规定设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证券管理机关,证券公司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稽核、监督和协调。

证监机构字[1999]44号

证监机构字[1999]44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 1 —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收购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收购协议、拟收购的分支机构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第七条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不得损害客户权益。

证券公司申请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包括转移客户、了结业务的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的— 2 —撤销方案;(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_C13018课后测验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_C13018课后测验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讲解C13018课后测验C13018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讲解测试一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不需要进行行政许可的事项有()。

A.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撤销B.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收购C.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设立D.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2. 在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思路中,属于整合的有()。

A. 放开分支机构设立的主体资格、地域、数量的限制B. 放开对业务范围的限定C. 循序渐进、扶优限劣、逐步放开D. 整合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的监管规则二、多项选择题3.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的材料包含()等。

A.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B. 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C. 公司内部决策文件D. 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E. 申请表4.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分支机构负责人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每次离岗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B. 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或因故缺位5个工作日以上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务,并在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告C.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分支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与强制离岗制度D. 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对分支机构进行现场稽核5.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需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最近1年内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其中重大监管措施指()。

A. 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被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累计达三次以上的B. 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被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公开谴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暂停核准新业务或者新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申请,限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业务活动,限制股东权利或者责令转让股权,临时接管等监督管理措施的C.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D.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公开谴责,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撤销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累计达两人次以上的6.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行政许可的审核流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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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申请材料目录
一、证券公司因新设、收购分支机构申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二)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有关新设、收购分支机构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四)被收购分支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六)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七)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八)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九)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证券公司因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破损、遗失申请补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须说明丢失原因及有关情况);
(二)有关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明文件(证券分支机构遗失《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至少1家报刊连续公告3天,并在公告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
向我局申请领取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供报纸原件);
(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四)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五)因证件破损申请补领的,须提供已破损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六)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证券公司因变更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公司对主要负责人的正式任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四)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五)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六)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证券公司因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地址申请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
章);
(四)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五)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六)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证券公司因变更分支机构营业范围申请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二)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四)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五)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六)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七)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证券公司因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到期申请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注销《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三)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四)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七、证券公司因撤销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二)有关撤销分支机构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被撤销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四)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五)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八、证券公司因证券营业部升格为证券分公司申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应明确是否需要我局出具无异议函);
(二)证券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应逐一说明变更事项的决策情况);
(三)相关风险控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的说明及压力测试报告(适用于注册地在辖内的证券公司);
(四)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五)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六)证券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七)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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