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的收入确认及相关税收政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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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软件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分析

新准则下软件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分析

新准则下软件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分析在新准则下,软件企业的销售收入确认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

以下是一个1000字的分析。

软件企业的销售收入确认是指软件企业根据销售合同中所规定的条件和约定,确认其收入的过程。

销售收入确认是软件企业利润确认的核心环节之一,也是软件企业财务报表准确反映经济业务实质的重要内容之一。

新准则下,软件企业的销售收入确认主要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进行。

根据新准则,软件企业只有在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之一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1. 相关资源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买方,即买方已有权获得并控制软件产品。

这要求软件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明确约定软件产品的所有权转移时间点,并在该时间点前后对相关的交割文件和手续进行确认。

2. 买方已有权接收软件企业服务的好处。

软件企业需明确约定服务开始时间点,并在此时间点之后确认软件产品服务的好处已传递给买方。

3. 出售软件产品和服务的收入额能够可靠地衡量。

软件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以确切的金额记录销售收入,并根据合同条款确认与销售有关的各项费用。

4. 可能获得与软件产品销售有关的经济利益。

软件企业要评估销售软件产品是否具备明确的经济利益,以及这些经济利益是否已转移给买方。

5. 相关的交货义务已经完成或已出现很少非履约风险。

软件企业需要评估交货义务的完成情况,并确认已完成或非履约风险很小。

对于软件企业而言,销售收入确认的核心问题之一是确定收入的金额。

在新准则下,软件企业应根据合同条款确认与销售有关的各项收入,包括软件产品的售价、软件产品的维护费用、软件咨询服务费用等。

软件企业还需识别与销售有关的各项费用,如销售人员的提成、市场推广费用等。

在销售收入确认过程中,软件企业还需关注一些可能带来影响的特殊情况。

软件企业与买方存在多种收费条件时,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将销售收入进行分配。

软件企业还应关注合同的修正、变更和终止等情况,以及收入的保费费用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补偿。

新准则下软件企业销售收入确认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以确保收入的准确反映和合规性。

软件开发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研究

软件开发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研究

软件开发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研究软件开发企业的收入确认首先需要确定是采用“销售商品模式”還是“建造合同模式”。

本文对软件开发企业确定收入确认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研究,给出了相应建议,并举例进行了说明。

标签:软件开发企业收入确认软件开发企业的业务模式千差万别,其收入确认方式也是许多财务人员疑惑的,首先需要确定是采用“销售商品模式”还是“建造合同模式”。

然后分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一般而言,如果以硬件为主或软件是通用型的一般不需要专门开发,则应考虑销售商品模式确认收入,如果以软件为主,且需要针对每个客户进行开发,可以考虑采用建造合同模式。

实务中应从下面几个因素考虑:1.合同中所约定的软件和硬件结合的紧密程度,例如软件是否为特定硬件和设备专门配套的嵌入式软件,还是可以在任何通用的硬件平台上运行;软硬件的集成和调试是否需要发生重大的工作量和成本;合同中对外购的通用设备和系统软件的报价是否与其单独采购时的市场价格基本一致。

如果软件和硬件结合紧密,集成和调试不需要重大的工作量和成本,外购的通用设备主要是为了系统配套,采用销售商品模式更符合会计准则的。

2.合同履行结果中软件、硬件两部分的互相影响程度。

例如,如果硬件部分已经先行交货,并且硬件平台搭建完成,但后续软件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则是否会影响到已确认的硬件收入,对方是否可能要求退货等。

如果软件、硬件两部分的互相影响程度互相影响程度比较高,才有建造合同方式比较合适。

3.硬件是否主要为通用设备;软件是否需在公司现有软件产品的基础上作出大量的定制修改(二次开发)以符合客户的具体要求。

如果需要软件作出大量的定制修改(二次开发)才能符合客户的具体要求,应考虑采用建造合同。

4.合同总价中以下几部分的相对价值大小:①外购的硬件、通用设备和系统软件;②根据客户需求定制的专用设备和硬件;③公司自行研发的应用软件。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开发一套定制化软件系统。

合同约定,为确保信息安全以及软件开发完成后能够迅速与乙公司系统对接,甲公司需在乙公司办公现场通过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进行软件开发,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电脑程序、代码等应存储于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中,开发人员不得将程序代码等转存至其他电脑中,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乙公司所有。

如果甲公司被中途更换,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甲公司已完成工作,而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

乙公司对甲公司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代码和程序没有合理用途,乙公司并不能够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乙公司将组织里程碑验收和终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其中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5%,里程碑验收时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65%,终验阶段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30%。

如果乙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本例中,(1)如果甲公司被中途更换,新供应商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所以乙公司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并未取得并消耗甲公司软件开发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甲公司虽然在乙公司的办公场地的模拟系统中开发软件产品,乙公司也拥有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可以主导其使用,但上述安排主要是基于信息安全的考虑,乙公司并不能够合理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所以乙公司不能够控制甲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甲公司履约过程中产出的商品为定制软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是,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预付款仅5%,后续进度款仅在相关里程碑达到及终验时才支付,且如果乙公司违约,仅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表明甲公司并不能在整个合同期内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因此,该定制软件开发业务不满足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互联网行业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互联网行业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互联网行业收入确认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汇报人: 2023-11-24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互联网行业收入确认概述 • 互联网行业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 • 对策及建议 • 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研究背景及意义
01
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收 入确认问题更加突出,对财务报 表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产生影响 。
原因
部分互联网公司出于追求短期业绩或满足资本市 场期望的目的,选择虚构收入。
其他问题
1 2 3
现象
互联网行业收入确认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如混 淆收益和成本、滥用会计估计、缺乏透明度和披 露等。
影响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财务报表的不准确和不完整, 误导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公司实际经营状 况的判断。
原因
部分互联网公司由于内部管理不善、缺乏专业知 识和遵守法规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这些问题出 现。
04
对策及建议
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 和审计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确保符 合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 范收入确认的流程和操作,防止内部 舞弊和不当行为。
02
03
商业模式创新
法规政策
如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兴商 业模式,打破了传统收入的确认 方式,给收入确认带来挑战。
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政策的变化 ,对互联网行业收入确认产生直 接影响。
03
互联网行业收入确认存在 的问题
提前确认收入
现象
一些互联网公司为了迅速扩大市 场份额,可能会提前确认收入, 即在实际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之前 ,将尚未完成的交易或服务确认

新收入准则下网络游戏公司的收入确认探讨

新收入准则下网络游戏公司的收入确认探讨

新收入准则下网络游戏公司的收入确认探讨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游戏行业已经成为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吸引了无数玩家的关注和投入。

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实施,网络游戏公司在收入确认上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变化。

本文将探讨新收入准则下网络游戏公司的收入确认情况,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是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收入》(IFRS 15),该准则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该准则强调了收入的核心原则,即以实现预期经济利益为基础,按照指定顺序和时间确认收入。

在新收入准则下,网络游戏公司在收入确认上面临了一些新的挑战。

其一,是关于收入的确认时间。

在过去,网络游戏公司通常会在玩家购买游戏道具或服务的同时确认收入,但是在新收入准则下,公司需要根据交易中的满足条件来确认收入,这就要求公司能够准确地估计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条件和时间,这对于网络游戏公司来说是一个挑战。

其二,是关于收入的确定性。

在新收入准则下,公司需要评估交易过程中收入的确定性,即收入是否有望实现。

对于网络游戏公司来说,玩家的活跃度和游戏内消费的不确定性是一个重要因素,公司需要针对这些因素做出预测和评估,这对于公司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三,是关于收入的分配。

在新收入准则下,如果一笔收入涉及多个履行义务,公司需要根据各个履行义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来分配收入。

对于网络游戏公司来说,这就涉及到如何对游戏内消费的收入进行分配,这需要公司有一套完善的分配方法和规则。

针对新收入准则下网络游戏公司的收入确认情况,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和建议。

公司需要加强对交易过程中条件和时间的估计和预测能力,可以借助先进的数据分析和预测技术,来更准确地估计交易条件和时间,从而更准确地确认收入。

公司需要加强对收入确定性的评估能力,可以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对玩家活跃度和内部消费的不确定性进行评估,从而更好地把握收入的确定性,以便更好地做出决策。

购买软件及相关服务涉税分析

购买软件及相关服务涉税分析

购买软件及相关服务涉税分析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少企业会发生购买计算机软件或软件产品及接受软件安装、维护、培训、升级服务的业务,企业应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是营业税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本文对该业务相关涉税问题分析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而转让无形资产及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缴纳营业税。

对计算机软件及软件产品及售后的其他服务,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具体判断。

第一,区分计算机软件和软件产品适用不同税种。

计算机软件和软件产品不是一个概念。

软件是指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

简单地说,软件就是程序加文档的集合体。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销售计算机软件所有权的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开具的是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对于软件产品,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作出如下界定,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因此,销售软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的规定,对销售自产的软件产品还有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施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财税」“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财税」“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工作中的一个专题总结:一、“双软”认定标准(一)什么是“双软”认证"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

企业申请“双软”认证除了获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资质,同时也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更可以让企业享受国家提供给软件行业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

现在,“双软认证”工作在中国软件行业的统一指导下,具体由各地方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执行,即在办理税收优惠事项时不再进行“双软”企业的认定,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后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双软”认证流程见下图:(二)认定标准软件企业认定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7号)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纯软件收入确认规则

纯软件收入确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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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软件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分析

新准则下软件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分析

新准则下软件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分析
根据新准则,软件企业销售收入确认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确定合同对象和合同标的、根据合同内容识别交易价款和收入,确定收入确认时间和金额,以及披露销售收入信息。

确定合同对象和合同标的是软件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的基础。

新准则对合同对象的定义
进行了明确,包括明确指定的软件、与软件交付相关的服务和其他与合同交易有关的商品
或服务。

在确定合同标的时,软件企业需要明确合同中交付的软件的数量和性质,以及与
合同交付相关的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合同内容识别交易价款和收入也是软件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的重要步骤。

新准则要
求将交易价款分配到合同中的单个性能要素上,根据交付的软件和相关服务确定收入的金额。

软件企业在识别交易价款和收入时,需要考虑合同的条款,特别是与价格、支付条件
和退款相关的条款,以确保正确识别收入的金额和时间。

确定收入确认时间和金额是软件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的核心问题。

新准则强调收入确认
应基于性能实现原则,即软件企业应在满足合同中性能要素的条件下,将收入确认为已经
实现。

在软件交付过程中,软件企业应根据合同中交付软件和相关服务的进展情况,合理
判断性能实现的程度,以确定合适的收入确认时间和金额。

软件企业在销售收入确认过程中需要进行披露,以便相关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的销售
收入情况。

披露内容包括销售收入来源、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以及销售收入
的金额和时间等。

软件企业应按照相关披露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销售收入信息,以提
高信息透明度和市场信任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2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以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的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贯彻落实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四、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五、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新准则下软件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分析

新准则下软件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分析

新准则下软件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分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快速进步,软件行业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软件企业的销售收入确认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而近年来,随着会计准则的不断更新与完善,软件企业销售收入确认也迎来了新的变革。

本文将从新准则下软件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一、销售收入认定的现状在旧的准则下,软件企业通常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项目收入。

这种方法是根据项目的进度来确认收入,即将已完成的工作百分比乘以项目总价,然后确认相应的收入。

这种方法虽然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收入情况,但却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争议。

而新准则下,软件企业需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或使用利润可靠性来确认项目收入。

利润可靠性是指企业对项目收入的实现具有较高的信心,能够充分反映企业的实际利润。

这一新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软件企业项目收入的确认标准,更加注重了企业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

二、销售收入确认的关键问题1. 合同订立阶段的收入确认在旧的准则下,软件企业通常会在合同订立后立即确认相应的收入。

而新准则下,软件企业需在合同订立阶段对收入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存在实现收益的可靠证据。

如果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实现收益的可靠证据,收入则不能确认。

2. 可交付性的评估3. 相关成本的确认在旧的准则下,软件企业通常是根据项目的进度来确认相关成本,然后再确认相应的收入。

而新准则下,软件企业需对相关成本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和评估,确保相关成本能够与项目收入相匹配。

如果不能明确确定相关成本,收入则不能确认。

在新准则下,软件企业需对项目的可交付性进行充分评估,确定是否存在实现收益的可靠证据。

这一要求提高了项目可交付性的要求,促使企业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控制,确保项目能够按时交付,提高了项目的实际完成率。

1. 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在新准则下,软件企业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信任度,降低项目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软件产品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软件产品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所得税优惠: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优惠:
3、、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有关规定,凡是分别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税;
所得税优惠:
2、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减免税审批:
(三)、税务机关审批 税政法规科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报送的审批材料后,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退税事宜。
减免税审批:
(四)、退税 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通过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填报《退税确认书》,经相关人员签章后,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由计划财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相关概念:
8、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的探讨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的探讨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的探讨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软件产业已成为全球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软件企业通过开发、销售和提供软件和相关服务来实现盈利,而企业的收入确认对于其经营状况和财务健康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的相关问题,包括软件销售、订阅服务、云计算、多元化收入来源等方面,在考虑当今时代的软件企业盈利模式变化的分析收入确认存在的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软件销售传统的软件销售模式是一次性收费,用户购买软件后即可永久使用,企业可以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收入。

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云计算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软件企业采用订阅服务模式进行销售。

在这种模式下,用户按照一定周期(如月度、季度、年度)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来获取软件和服务的使用权。

对于传统销售模式,软件企业可以轻松确认收入,但对于订阅服务模式,则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服务提供情况来确认收入,这可能会带来一些挑战。

二、订阅服务订阅服务模式下,软件企业通常会与客户签订长期或短期的订阅合同,按照约定周期向客户收取费用。

在确认收入时,软件企业需要考虑到服务提供的周期和客户付款的时机,以确定何时可以确认收入。

如果客户提前支付一定周期的费用,企业需要根据相关准则适时确认收入,同时对预收款项进行合理归集和处理。

三、云计算云计算是一个快速增长的领域,它为用户提供了弹性计算和存储资源,使得软件企业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向全球范围内的用户提供软件和服务。

在云计算模式下,软件企业通常会根据用户实际使用的资源来收取费用,这给收入确认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为在这种模式下,用户的资源使用可能会有波动,软件企业需要根据客户实际使用情况来确认收入,而不是简单地根据用户支付的费用来确认。

软件企业需要建立有效的监控和核算机制,以便及时准确地确认收入。

四、多元化收入来源除了传统的软件销售和订阅服务,软件企业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收入,如广告、定制开发、咨询服务等。

这些收入来源可能会与软件产品销售和订阅服务存在一定的关联,因此在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到不同收入来源的潜在关联性。

2024年IPO软件行业收入确认的判断及案例分析(二篇)

2024年IPO软件行业收入确认的判断及案例分析(二篇)

IPO软件行业收入确认的判断及案例分析(二)IPO软件行业收入确认的判断及案例分析(二)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软件行业成为了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个高度竞争的行业中,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软件公司的收入确认准则尤为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东利益。

本文将在前文的基础上,继续探讨IPO软件行业收入确认的判断以及案例分析。

一、IPO软件行业收入确认的判断1. 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已经转移给客户。

根据IFRS和GAAP,公司只有在将产品或服务转移给客户后才能确认收入。

转移的标准通常是客户已经获得了对产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和所有权。

2. 收入金额是否可以可靠计量。

在确认收入时,公司需要能够合理估计收入的金额。

如果无法可靠计量收入金额,那么收入将不能确认。

3. 收入的可收性是否已经确定。

可收性是指客户是否有支付能力以及公司是否相信能够收到所确认的收入。

如果存在不确定性,那么收入将不能确认。

4. 相关的报酬是否可以明确识别。

如果与收入相关的报酬无法明确识别,那么收入将不能确认。

例如,如果软件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里程碑来收取费用,那么只有当合同里程碑达到时才能确认收入。

二、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IPO软件行业收入确认的判断,下面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进行分析。

以一家软件公司为例,该公司开发了一款新的营销软件,并以每年1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

根据合同规定,客户需要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并且在软件安装后30天内才能开始使用。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可以进行如下的收入确认判断:1. 软件是否已经转移给客户?根据合同规定,软件需要在安装后30天内开始使用。

因此,在软件安装完毕并且30天后,软件才能被认为是已经转移给客户。

2. 收入金额是否可以可靠计量?根据合同规定,客户需要支付10万元的费用。

因此,收入金额可以非常明确地计量为10万元。

3. 收入的可收性是否已经确定?由于合同规定客户在30天内支付费用,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客户有支付能力,并且公司相信能够收到所确认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4.20•【文号】财税[2012]2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增值税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政策

增值税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政策

增值税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政策提请注意:本文章旨在对增值税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政策进行阐述,全文约1500字。

增值税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政策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各国纷纷制定了税收政策,其中就包括了增值税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政策。

本文将对此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探讨这一税收政策的影响和挑战。

一、增值税与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结合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价值增长程度征收的税款,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

而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其特殊性决定了税收政策的不同。

由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的不可见性,税务机构往往无法直接监测和控制这一行业的交易细节,因此税收政策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二、增值税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纳税方式在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增值税的纳税方式主要有三种:一般纳税人纳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方式、以及航天科技横向管理纳税方式。

根据不同纳税方式,企业需要遵循不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纳税申报。

例如,一般纳税人需要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季度申报。

三、政策优惠与补贴为了鼓励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补贴措施。

其中包括减免税、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税负,鼓励了更多的人投身于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

同时,政府还加大了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研发经费和扶持措施。

四、政策的影响和挑战增值税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政策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随着技术的更新迭代和服务模式的变革,税收政策需要及时调整,以适应行业发展的新趋势。

其次,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跨境交易日益增多,税收政策需要与国际规则相匹配,以促进跨境合作和发展。

此外,在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需避免过度依赖补贴措施,鼓励企业通过创新和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来实现可持续发展。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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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6%;其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究开发 费用总额的比例≧60% 研发费用口径:财税【2015】119号 销售(营业)收入:主营+其他(不含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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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4、汇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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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5、实际税负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第二条第(二)款: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 ÷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应纳税额=销项-进项(不能单独确认的,实务中按 收入比例确定) 税负率>3%,超过部分退税;低于3%,无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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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收入总额的比例≧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
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 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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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软件产品收入:财税〔2012〕27号第十六条,指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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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4、退还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2〕27号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
照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 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 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 注:其他企业销售软件产品退还的增值税有优惠?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 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 证明文件,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 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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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的收入确认及相关税收政策浅析
作者:王业甄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15期
摘要:软件产品的发展标志着社会正步入一个以知识资源为依托的经济时代,我国软件产品日趋凸显出极具潜力的市场竞争力。

具有技术领先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竞相进入资本市场时,证监会对IPO公司的各项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均为IPO核查的重点关注对象。

本文仅就在企业IPO过程中遇到的软件产品收入确认的核算问题及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软件产品收入的确认软硬件收入的划分相关税收优惠
分析软件企业从事的业务类型、经营项目,其产品大致销售类型:销售软件产品、提供劳务、系统集成业务。

一是销售软件产品可细分两种:通用软件产品,如市场上流通的杀毒软件、财务软件等,企业提供简单安装、适当培训,不承担其他有风险性的义务,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这类软件产品在验收交付后一次性确认收入。

其二,根据顾客需求而特别定制软件产品。

该类软件产品,其绝大部分产品是从第三方直接采购,如服务器、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企业提供自行设计的软件驱动,为满足用户定制个性化应用系统的需求服务,只涉及少量的软硬件采购。

二是提供劳务,企业在提供软件品的同时提供相关的劳务服务,主要是指软件技术开发、软件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等,此类劳务收入确定可根据会计准则中提供劳务的规定执行。

三是系统集成业务,企业自主开发的软件和外购软硬件集成后的整体解决方案,该类业务一般包括软硬件设备的配置、采购与到货验收、自主软件功能的开发、现场安装、联网测试、移交、系统培训、系统试运行和验收等环节。

以下主要对实务中常见的、业务较为复杂的定制软件产品和系统集成业务的收入确认的问题,其软、硬件收入划分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进行浅析。

一、特别定制软件产品、系统集成项目收入的确认
特别定制产品或系统集成项目,无论是根据客户的需求创新式地开发,还是开发企业将已有的自主开发的半成品继续深加工,都是针对特定应用领域,基于某一固定硬件平台,按照客户目标要求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此类合同造价高、风险大,为避免经营风险和经济纠纷,在双方通常分次约定结算义务,可能包括客户预付定金、阶段资金拨款、最终验收付余款及保留质保金等。

特别定制产品或系统集成项目确认收入的时点为设备、系统的初验或终验,在验收之前,销售商已经开具软硬件产品的销售发票,已经将设备发往系统集成现场,并且可能客户签收设备清单,但即便这样不能确认收入,因为还可能存在系统设备达不到客户需求的风险,风险与报酬尚未真正转移,而验收之后,可以判定系统产品大部分风险已经转移。

所以,特别定制产品、系统集成项目适用商品销售的收入确认原则。

二、销售软件产品的软、硬件收入划分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企业经营风险增大的情况下,研发活动最终成功与否难以预测,企业从谨慎性角度考虑,研发支出费用化,这完全符合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

但如某种创新性项目开发成功后,项目的收益期可能涉及未来多个会计期间,因该项目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即将其当期全部费用化,造成未来收益期内该创新性的软件产品成本极小或无成本。

由于软件产品的特殊性,对其产品软、硬件价格的正确划分,直接影响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数额、经营利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关注其可能存在的税收政策风险,以及在进入资本市场时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核。

为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我国税收管理法规对软件企业的经营收入、纳税义务等方面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但同时,有些细则和规定处于不断地自我完善状态。

在相当一段期间里,我国企业大多采用比例估算法核算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比例估算法即按照产品的类别,以一定的百分率,估算出软件产品的软件销售额。

造成这样现象的原因:税收政策笼统,软件产品的技术含量高低难以衡量。

比例估算法的缺陷:百分率系数模糊,计算系数的确定人为估计因素,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企业的估算的比例应该是不同的,百分率系数模糊难以准确地反映软件产品在整个产品中的真正比重。

比例估算法容易使企业通过价格策略增加软件比例虚增软件销售收人,从而减少应交纳的增值税,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失。

同时也不利于外部投资者正确看待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影响投资决策的质量。

2008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这是一种改进的核算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的方法:倒扣法,通知规定,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其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2011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明确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
(1+10%)。

这种倒扣法核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环境和生产条件来确定,出厂价和制造成本则可直接从企业财务收入和生产成本明细账中获得。

这种方法下核算出来的软件产品收入更真实客观,同时避免了直接核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困难,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满足税务机关要求。

三、软件产品企业IPO过程中相关税收优惠的合法合规的重点审查
具有技术领先优势的软件产品企业有通过IPO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愿望,一旦进入IPO程序,证监会首发审核要求:IPO公司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能存在严重依赖。

证监会在核查IPO申报软件产品企业时,对企业会计处理区分软、硬件收入的原则,在进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时,税务机关是否对企业的软、硬件收入划分存在
异议等方面,都将是重点关注对象。

审核税收优惠依赖主要关注税收优惠的合法性、持续性,IPO申报的软件产品企业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体现在流转税中的增值税退税。

根据客户的需求创新式地开发、定制产品的订单式软件产品销售,软、硬件收入的划分从成本利润率开始,成本利润率的计算是难点:由于供求关系引起的市场价格变动,软件产品订单合同价上升,成本利润率不变情况下,软件收入的占比将上升;反之,软件收入的占比就下降。

由于市场竞争加大,通常订单合同金额大的项目毛利率可能较低,成本利润率不变情况下,软件收入的占比下降,相反,合同额较小的项目的毛利率可能较高,成本利润率不变情况下,软件收入的占比上升。

于此相应的,企业销售软件产品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返还款就可能相对应的有一定幅度变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主要采用销售结算方式来确认纳税义务,即开票即纳税原则,软件产品销售企业收取客户预付定金、阶段资金拨款,应客户要求开具软、硬件产品的销售发票,同时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进行申报,也导致预收款项增幅较大年度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金额较高现象。

企业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这也是企业必需加以注意,认真按税法的文件规定进行核算,是可以顺利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增值税纳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原则分属两个不同体系,同一期间确认的收入结果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企业认真解读产业管理政策和税收相关法规,与政府职能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

企业的软、硬件收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要求,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软、硬件收入划分不存在异议,不存在因增值税申报、缴纳、退税违法违规而被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增值税退税被稽查追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江乾坤,高素梅,王泽霞.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核算方法研究.财会月刊(综合),2007;3
[2]王海荣.浅析双软企业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收入问题.会计师,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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