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0关于加油站和加气站建设、运行的相关问题说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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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油站和加气站建设、运行的相关问题说明

一、加气站的建设和监管问题

(一)上位法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相关条款如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

工作。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

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相关条款如下:

第九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基本报批程序(不分港区内外)

1.加气站建设的前期手续: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立项批文(发改委)、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局)、地形测量图(附带矢量化光盘,测绘单位)、规划红线(规划局)、地质勘察报告(勘察单位)、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施工图审核意见书(市建委审图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局)、安全评价报告批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

境评价报告批复(环境保护局)、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表(甲方申报技术监督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施工单位申报技术监督单位后,提交一份给甲方留存)。

2.加气站建设后期手续: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检验研究所)、营业执照(工商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技术监督局)、防雷防静电设施检验报告(质量监督检验所)、压力容器使用证、气瓶充装证(质量技术监督局)、房产证等。

(三)加气站设计规范(不分港区内外)

目前,LNG运输槽车最大容积为54m3,为节省运输成本,节约资源,且需保证LNG槽车能一次性卸载,因此站内设置的LNG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小于6Om3。结合场站储罐总量,本着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可选择市面上60m3、l00m3、160m3、200m3等技术成熟、产品质量稳定的LNG 真空立罐。同时为了保证LNG的供气稳定,提高保障率,LNG加注站应设置2个及以上储罐,以保证在一个储罐发生故障后场站仍然可以正常运营。在节约建设成本和降低施工难度的基础上,宜选择1OOm3、6Om3的储罐作为内河船用岸基式LNG加注站的储存单元。

1.液化天然气储罐总容积小于180m3的液化天然气气化站遵守《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设计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3.0.12 LNG加气站应符合表下表的规定。

2.液化天然气总储存量不大于1000m3的液化天然气气化站遵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设计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城镇燃气行业生产企业、设计院和相关生产厂等有关单位共同修订。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作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适用于液化天然气总储存量不大于1000m 3的城镇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工程设计。

(四)港区内加气站的类型

港区内主要有三种加注站,分别是独立趸船式LNG 加注站(图1)、岸基式固定LNG 加注站(图2)、码头式固定LNG 加注站(图3)。在港口更多使用的独立趸船式LNG 加注站、岸基式固定LNG 加注站。

图1 独立趸船式LNG 加注站

图2 岸基式固定LNG 加注站

图3 码头式固定LNG 加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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