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质量法律法规概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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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7日,华晨将该车交给了四平丰事达,准备做换车处理。4天后,丰 事达将该车以12. 5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吉林市的姚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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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车质量法律法规
❖ 为了鉴定,宝吉支付了鉴定费6 000元,还为新车支付了保险费3 500元, 而销售商华晨却拒绝赔偿损失且拒不承认该车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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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车质量法律法规
❖ 思考题:汽车销售商是否存在欺诈? ❖ 案例分析:案例中有一句“经勘验明显可见样车发动机盖、翼子板、前部
表面漆膜均有修补过的痕迹”,问题就在“明显可见”。既然是明显可 见了,那就是说,顾客能见到,销售商一也能见到。只不过是顾客买车 心切,提了车没有认真仔细的验车。把这样质量的车卖给顾客,明知有 质量问题,而不明确地告知给顾客,不是欺诈又是什么呢?当然,你告 知了,人家就会不买了,但买卖人的最起码的良心应当在吧?《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有一条 是:“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关于“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中规定:赔 偿损失与退货可以并用。这就是说,在本案中,汽车销售商既要退换原 告的购车款,又要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不管怎样,被告的欺诈行为 是不可争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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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车质量法律法规
❖ 5月18日,宝吉对该车进行美化装淆时,突然发现车辆有碰伤和做漆痕 迹,遂向华晨交涉。交涉无效后,宝吉遂向长春市工商局消费者申诉举 报中心投诉。经调解,双环,总厂同意更换同款、同价、全新完好车一 辆,但宝吉与华晨就赔偿问题仍无一致意见。后经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委 托,吉林省质量检验协会对该车进行了鉴定:经勘验明显可见样车发动机 盖、冀子板、前部表面漆膜均有修补过的痕迹,鉴定结论为该车的前部 表面曾进行过修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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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 (二)产品质量立法概述 ❖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产生的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1993年在全 国人大通过的,并于2000年进行了修改。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特点在于, 把产品责任问题与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一并立法。 ❖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趋势落后于美国。除少数几个国家外,许 多国家尚未建立一完备的产品责任法体系,仍处于变化和完善过程中。 在1980年以前,欧洲各国都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立法。为了达到保护消 费者的目的,欧洲许多国家一方面通过单行法规为许多产品规定了最低 限度的安全标准,这些涉及产品安全标准的立法属于刑事立法;另一方面, 法院通过引申民法典中有关侵权或合同的一般原则来审理涉及产品责任 的民事案件。
第四章 汽车质量法律法规
❖ 知识目标
❖ 了解产品、汽车召回等概念,明确汽车召回制度、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掌握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
❖ 能力目标
❖ 培养学生自控的能力。
❖ 态度目标
❖ 使学生具有上帝永远是对的认知,有将心比心的情感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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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车质量法律法规
❖ 引导案例
❖ 汽车销售商是否存在欺诈 ❖ 2006年5月16日,长春市宝吉公司指派公司经理胡某购车。胡某当日支
付了购车款12. 9万元,汽车销售商华晨公司开具了销售发票。因无客户 需要的双环牌旅行车现货,华晨遂从总代理商合肥丰事达公司处(丰事达 为一级代理,华晨为二级代理)调来一辆全新的双环牌旅行车。同日,宝 吉就为该车购买了相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3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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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 一、产品质量及其立法
❖ (一)产品 ❖ 产品是指能够提供给市场,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
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 产品一般可以分为3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形式产品、延伸产品。核心 产品是指整体产品提供给购买者的直接利益和效用;形式产品是指产品在 市场上出现的物质实体外形,包括产品的品质、特征、造型、商标和包 装等;延伸产品是指整体产品提供给顾客的一系列附加利益,包括运送、 安装、维修、保证等在消费领域给予消费者的好处。 ❖ 产品是指由生产者生产出来经流通环节进人消费领域的物,泛指一切与 自然物相对的劳动生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定 义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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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 因此,长期以来,尽管各国采用不同的方式,有的从合同关系出发,有 的从侵权原则出发,一也有的国家采用“半严格责任原则”来处理有关 的产品责任纠纷,但总体上说,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在本质上仍未超越过 失责任原则。
❖ 随着现代产品结构日益复杂和产品纠纷数量的增多,上述以大陆法系民 法典为法理基础的产品责任法越来越不能适应在新形势下保护消费者利 益的要求。此外,由于各国无明确的产品责任立法且各国法院在具体审 理有关产品责任案件时运用不同的原则,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交流因 此受到了一定的不利影响。这种情况导致了欧洲统一产品责任法运动的 出现,先后产生了《斯特拉斯堡公约》与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公约》与《指令》都采纳了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原则,它们都已生效, 而且参加该两公约的欧洲国家越来越多,因此可以预料,欧洲各国产品 责任法的发展趋势是最终都采纳严格责任原则。
❖ 6月22日,宝吉公司以华晨公司的销售存在欺作为由诉诸法院,要求依 据消法进行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华晨收回修复车、返还购车款12. 9万 元及购车附加费3 500元、鉴定费6 000元并按照“退一赔一”原则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12. 9万元。被告华晨公司辩称,原告是法人而不是自然人, 不是我国消法中的消费者,故不适用消法“退一赔一”原则。宝吉向第 三人支付车辆鉴定费和保险费,不应当要求华晨返还。相反,宝吉的行 为给华晨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另外,产品有质量瑕疵不代表产品有缺 陷,从商业信誉角度出发,华晨愿意退还原告的购车款,但不同意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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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车质量法律法规
❖ 为了鉴定,宝吉支付了鉴定费6 000元,还为新车支付了保险费3 500元, 而销售商华晨却拒绝赔偿损失且拒不承认该车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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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车质量法律法规
❖ 思考题:汽车销售商是否存在欺诈? ❖ 案例分析:案例中有一句“经勘验明显可见样车发动机盖、翼子板、前部
表面漆膜均有修补过的痕迹”,问题就在“明显可见”。既然是明显可 见了,那就是说,顾客能见到,销售商一也能见到。只不过是顾客买车 心切,提了车没有认真仔细的验车。把这样质量的车卖给顾客,明知有 质量问题,而不明确地告知给顾客,不是欺诈又是什么呢?当然,你告 知了,人家就会不买了,但买卖人的最起码的良心应当在吧?《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有一条 是:“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关于“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中规定:赔 偿损失与退货可以并用。这就是说,在本案中,汽车销售商既要退换原 告的购车款,又要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不管怎样,被告的欺诈行为 是不可争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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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8日,宝吉对该车进行美化装淆时,突然发现车辆有碰伤和做漆痕 迹,遂向华晨交涉。交涉无效后,宝吉遂向长春市工商局消费者申诉举 报中心投诉。经调解,双环,总厂同意更换同款、同价、全新完好车一 辆,但宝吉与华晨就赔偿问题仍无一致意见。后经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委 托,吉林省质量检验协会对该车进行了鉴定:经勘验明显可见样车发动机 盖、冀子板、前部表面漆膜均有修补过的痕迹,鉴定结论为该车的前部 表面曾进行过修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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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 (二)产品质量立法概述 ❖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产生的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1993年在全 国人大通过的,并于2000年进行了修改。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特点在于, 把产品责任问题与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一并立法。 ❖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趋势落后于美国。除少数几个国家外,许 多国家尚未建立一完备的产品责任法体系,仍处于变化和完善过程中。 在1980年以前,欧洲各国都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立法。为了达到保护消 费者的目的,欧洲许多国家一方面通过单行法规为许多产品规定了最低 限度的安全标准,这些涉及产品安全标准的立法属于刑事立法;另一方面, 法院通过引申民法典中有关侵权或合同的一般原则来审理涉及产品责任 的民事案件。
第四章 汽车质量法律法规
❖ 知识目标
❖ 了解产品、汽车召回等概念,明确汽车召回制度、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掌握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
❖ 能力目标
❖ 培养学生自控的能力。
❖ 态度目标
❖ 使学生具有上帝永远是对的认知,有将心比心的情感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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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车质量法律法规
❖ 引导案例
❖ 汽车销售商是否存在欺诈 ❖ 2006年5月16日,长春市宝吉公司指派公司经理胡某购车。胡某当日支
付了购车款12. 9万元,汽车销售商华晨公司开具了销售发票。因无客户 需要的双环牌旅行车现货,华晨遂从总代理商合肥丰事达公司处(丰事达 为一级代理,华晨为二级代理)调来一辆全新的双环牌旅行车。同日,宝 吉就为该车购买了相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3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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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 一、产品质量及其立法
❖ (一)产品 ❖ 产品是指能够提供给市场,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
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 产品一般可以分为3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形式产品、延伸产品。核心 产品是指整体产品提供给购买者的直接利益和效用;形式产品是指产品在 市场上出现的物质实体外形,包括产品的品质、特征、造型、商标和包 装等;延伸产品是指整体产品提供给顾客的一系列附加利益,包括运送、 安装、维修、保证等在消费领域给予消费者的好处。 ❖ 产品是指由生产者生产出来经流通环节进人消费领域的物,泛指一切与 自然物相对的劳动生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定 义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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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 因此,长期以来,尽管各国采用不同的方式,有的从合同关系出发,有 的从侵权原则出发,一也有的国家采用“半严格责任原则”来处理有关 的产品责任纠纷,但总体上说,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在本质上仍未超越过 失责任原则。
❖ 随着现代产品结构日益复杂和产品纠纷数量的增多,上述以大陆法系民 法典为法理基础的产品责任法越来越不能适应在新形势下保护消费者利 益的要求。此外,由于各国无明确的产品责任立法且各国法院在具体审 理有关产品责任案件时运用不同的原则,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交流因 此受到了一定的不利影响。这种情况导致了欧洲统一产品责任法运动的 出现,先后产生了《斯特拉斯堡公约》与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公约》与《指令》都采纳了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原则,它们都已生效, 而且参加该两公约的欧洲国家越来越多,因此可以预料,欧洲各国产品 责任法的发展趋势是最终都采纳严格责任原则。
❖ 6月22日,宝吉公司以华晨公司的销售存在欺作为由诉诸法院,要求依 据消法进行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华晨收回修复车、返还购车款12. 9万 元及购车附加费3 500元、鉴定费6 000元并按照“退一赔一”原则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12. 9万元。被告华晨公司辩称,原告是法人而不是自然人, 不是我国消法中的消费者,故不适用消法“退一赔一”原则。宝吉向第 三人支付车辆鉴定费和保险费,不应当要求华晨返还。相反,宝吉的行 为给华晨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另外,产品有质量瑕疵不代表产品有缺 陷,从商业信誉角度出发,华晨愿意退还原告的购车款,但不同意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