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假期假的若干规定(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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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2011‟35号

xxxxxxxxxxxx各类假期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人事、劳动工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规范各类假期请销假制度及相关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一)、中心实行指纹打卡制,凡工作人员一律进行考勤。上下班统一由本人进行打卡,由综合科负责监督,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据实统计按月公布出勤结果。出差、病假、事假、休假等,都要如实反映,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考勤,并于每月5日以前将上月的出、缺勤情况及请(休)假单、打卡记录汇总到考勤表上作为月、年度考核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必须在外出告示牌上注明情况;科室人员需要集体外出,须留1人值班;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及时交综合科备案,否则以旷工论处;工作人员离岗期间,应按AB岗制度进行替岗工作,科室人员不能同时离开,确有急事,需由分管领导指定临时顶岗人员;

班子领导请假或外出,除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还须通知综合科。

(三)、考勤结果与月度、年度考核挂钩,作为年终奖金兑现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工作人员按区里统一规定的时间上、下班,违者作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综合科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者,将给予批评教育或在单位内部通报,并视情扣发年终奖金,情节严重的年终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档次。

(五)、工作人员有下述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无特殊情况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的;

2、事先未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再打招呼休假的;

3、已提出申请但尚未批准前就自行休假的;

4、虽按时上、下班,但中途无故离岗外出的;

旷工期间停发工资,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二、假期种类及有关规定

(一)、假期种类为年休假、婚假、生育假(产假、哺乳假等)、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工伤假等。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其余各类假期的时间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二)、年休假的规定。

1、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年休假15天。(依据:《职工

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2、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4、工作人员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规定第二款第三条所述四种情况的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

5、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休完。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

6、由工会统一组织安排的疗养,参加疗养的天数,均视同为享受当年年休假天数,疗养期间遇国家规定的公休节假日,不作为计算疗养的天数;疗养天数少于年休假的,可补足其余休假的天数。

(三)、婚假的规定。

1、婚假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再增加晚婚假12天。再婚假期为3天,不享受晚婚假。(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2、婚假应在结婚当月起6个月内使用。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生育假(产假、哺乳假等)的规定。

1、女职工产前和产后休假时间合计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2、双方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在女方生育时可享受护理假7天。(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3、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可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3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30天;3—7个月流产假期为50天。(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4、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后,可请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

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二)

6、女职工在抚育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每天可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每婴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新规定)

7、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因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妊娠假。

8、女职工妊娠期间,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可作公假处理。

9、接受节育手术的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10、工作人员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凭手术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可以给予七天的假期,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五)、丧假的规定。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可以请丧假1至3天,路程较远的,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浙劳人险(87)257号文规定)

(六)、探亲假的规定。

1、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依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公休假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假期为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假期20天,也可以两年给假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20天。探亲假可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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