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终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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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问题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问题探究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化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的主流趋势,而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也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和快速变化的信息技术给民事诉讼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问题进行论述和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特点1.1 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信息、文件等,其内容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电子证据可以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记录、电子合同、网页截图等。

1.2 电子证据的特点电子证据与传统纸质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多样化,不受时空限制。

相比传统纸质证据,电子证据可以通过网络传输、存储在电子设备中,随时随地获取。

其次,电子证据易于篡改和伪造。

由于电子证据的数字化特性,攻击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修改或伪造电子证据,使其失去原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再次,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保全面临挑战。

电子证据的获取有时依赖于技术手段和网络环境,同时,电子证据的长期保存和保全也需要技术手段和合理的安全措施。

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性分析2.1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但普遍认可的原则是电子证据与纸质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电子数据成为证据的条件和举证责任,并且规定有关部门可以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鉴定。

2.2 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全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的认定主要依赖于鉴定机构的专业判断和技术手段。

电子证据的鉴定应该严格依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应当有足够的证据链和技术依据。

为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应当在其生成、传输和存储过程中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例如,采用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加密、验证和存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新民诉法下论电子证据

新民诉法下论电子证据

新民诉法下论电子证据姓名:刘伟学号:1113324060学院:法学院11级新民诉法下论电子证据随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经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三条将“电子数据”新增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正式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随着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化时代已经来临,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在人们生活和工作中被广泛应用,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的人际或商业交往大量出现,在此过程中发生的电子数据逐渐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新形式,当发生纠纷,如何运用相关电子数据证明相关事实对于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就十分重要。

由于“电子数据”区别于传统证据的特性,如何获取电子数据,如何进行电子数据的保全、举证和质证,都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我国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迄今为止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一般认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为电子证据。

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数据”指基于电子信息技术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独立存在,存储于软件或硬件中,可多次复制的数据信息。

当这些数据信息在诉讼中用于证明一些案件事实时,就是电子数据证据。

电子数据的范围极广,常见的包括电话的通话记录,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qq、msn、微信等)的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注册信息,网络登录浏览记录、程序代码等。

二、电子证据较其他类型的证据相比较的特点:1、科技性: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相传输,都必须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多煤体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技术为依托,并使其能在没有外界蓄意篡改或差错的影响下准确地储存和反映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

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如何进行

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如何进行

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如何进行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可以说是诉讼即证据谁的证据收集的好谁在诉讼的时候就更有可能胜诉,电子证据是在网络时代发展的产物。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的有关问题,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的有关知识有所帮助.由于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在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了,这也就导致了出现了很多的电子证据,并且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也越来越大了。

由于证据采集的时候是否是符合法律的有关流程以及要求关系到电子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纳或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

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

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

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

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第 3 1卷 第 1期
Vo 1 . 3 1 No . 1
周 口师 范 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Z h o u k o u No r ma l Un i v e r s i t y
2 0 1 4年 1月
J a n .2 0 1 4
论 民事诉 讼中 时代 的 步 伐 。但 是 我 们 也 应 该 看 到 民事 诉 讼 法
证据材料 必须满足合法性 、 客观性 、 关 联 性 这 三 个 特 征 只 是 将 “ 电子数据” 这一名称写入法 律 , 却 未 对 电子 数 据 的 内
才 能 够 成 为法 定 的证 据 类 型 , 因此 电子 证 据 作 为 证 据 种 类 的 涵 、 外延 、 认 定 规 则 等 基 本 问题 加 以 明 确 、 详细 的规定 , 而 这
3 . 传 递 的 迅 速 性 和 空 间 的 开 放 性 。这一 特征 主
要 针 对 网 络 中 的 电 子 证 据 而 言 。 电 子 证 据 是 一 种 存 储 在 网
络虚拟空 间里的信息 , 这 种 信 息 可 以通 过 网络 迅 速 地 传 至 世
界各地 , 这 种 惊 人 的传 输 速 度 是 其 他 证 据 种 类 无 法 比拟 的 。 电子 证 据 除 了具 备 以上 特 征 外 , 还 具 有 占用 空 间 少 、 容 量大 、 对 存 储 介 质 的依 赖 性 大 、 高科 技性 , 可 以被复 制 、 易 于 使用 、 方便操作等特征 。
界 长 期 以来 形 成 一 种 通 说 , 即 电子 证 据 是 视 听 资 料 的 一 种 形 式 。但 是 , 在概念的界定上 , 笔者主张严格区分两者 , 具 体 详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以其独特的属性,如信息的可复制性、存储的数字化以及传输的网络化,为民事诉讼提供了新的证据形式。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其认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探讨其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难点与挑战,并试图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

二、电子证据的基本特征及其重要性电子证据,指的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可以证明某一事实的信息或数据。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数据等。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如下特征:1. 信息量大:随着网络的发达,人们可以在网上获得大量信息,从而为诉讼提供丰富证据。

2. 高度依赖技术:电子证据的生成、保存和展示均高度依赖于现代信息技术。

3. 真实性易受质疑: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其真实性在认定过程中常受到质疑。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支持,还能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因传统证据形式而产生的纠纷。

三、民事电子证据认定过程中的难点与挑战(一)取证难度大电子证据的取证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对一般民众和司法人员而言难度较大。

同时,电子数据极易被删除或篡改,增加了取证的难度。

(二)真实性认定难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或篡改,其真实性在认定过程中常常受到质疑。

此外,由于技术原因,司法人员往往难以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准确判断。

(三)法律规范不足我国在电子证据的认定方面虽然已有一定的法律规定,但仍有不少空白和模糊之处。

这导致在具体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一)加强技术培训与投入司法机关应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司法人员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和认定能力。

同时,应投入更多资源研发取证和认定电子证据的技术和设备。

(二)完善法律规范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规范,明确电子证据的取证、保存、展示等环节的规范要求,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浅议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浅议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浅议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广告、电子合同、电子商务以及网络中名誉权、知识产权侵权等新类型纠纷的日趋增多,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电子证据,其典型就是电子邮件、聊天记录、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签订的商务合同等。

虽然相关法律并没有有关电子证据的明确规定,但电子证据认定早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课题。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对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存在诸多争论,有关电子证据的定义,更是众说纷纭。

综观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定义及对其的阐述,电子证据定义的内涵大致有以下内容:电子证据的产生需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及相关信息设备;其通常以数字信号的方式无形地存在,可以输出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者它们的组合等多种形式;其所有的属性和特征符合证据资格的要求。

二、电子证据的定位电子证据定位涵义:一是电子“证据”能否成为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是电子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处于什么证据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了证据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形式。

结合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定位大致有“一般证据说”①、“混合证据说”②以及“独立证据说”③等学说。

笔者赞同司法实践务实地选择“混合证据说”,即将电子证据的各种情形进行相应归类,虽然有时面临法律适用冲突问题,但对原有证据种类的定义进行扩大解释,适用相应的取证、审查、认定的法律规定。

从电子证据的特点来看,其主要可归为书证和视听资料,原始形式为电子数码,并通过文字、符号、图画或者其组合等输出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可归为书证,其典型就是电子邮件、聊天记录、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签订的商务合同等。

原始形式为电子数码,并通过声音、图像等类似视听等材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典型就是网络视频、音频材料等,一般情况下,审判人员应按照视听资料或书证的采用标准来予以审查。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民事纠纷中的电子证据愈发占据重要地位。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类型,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收集及审查都存在着特殊的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就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难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电子证据的概述电子证据,即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

在信息化社会中,电子证据已成为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证据类型。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电子证据的认定与审查比传统证据更为复杂。

三、民事电子证据认定中的问题(一)真实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其在民事诉讼中能否被接受的关键。

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迹,其真实性的确认往往成为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仍缺乏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和程序。

(二)合法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及使用是否合法,也是其能否被认定的关键因素。

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其收集和保存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设备,而一些非专业人员可能因操作不当而导致证据失效或被篡改。

此外,对于如何判断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及使用是否合法,法律也未给出明确的指导。

(三)关联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其能否被采纳为证据的关键。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如何判断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往往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然而,由于电子数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种判断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容易导致认定结果的不一致。

四、解决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的策略(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电子证据认定问题,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使用及审查等方面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同时,还应加强对电子数据篡改、伪造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二)提高技术手段为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提高相关的技术手段。

例如,开发专门的电子数据取证软件和工具,提高取证效率并降低人为因素对取证的影响。

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证

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证

摘要:本文通过电子证据的特点,探讨认证电子证据的规则,即法官在庭审的时候使用什么证据规则对电子证据进行综合的认证?相比之下,传统证据的认证规则不可能完全解决电子证据存在的法律问题,笔者通过本文提出认证电子证据的规则,以供参考。

关键字:电子证据民事证据电子商务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出现了新的浪潮。

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冲击着传统的商业贸易的法律的调控。

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层出不穷。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及认证还处于理论讨论阶段,我国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理论界的争论可谓见仁见智。

电子证据可以作证据使用,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均没有争议,而用什么规则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呢?还处于初步阶段,因此没有统一的看法。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确定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在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时,究竟是使用现有的证据认证规则,还是另行创造一种认证规则。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把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根据电子证据的某些特性,在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给出比较模糊的规定,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有两种分法,即视听资料和书证。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资料的原始载体。

”在这里,是把计算机证据作为视听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真据若干规定》(2002年)其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国家广电部于1992年1月12日颁行的《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服役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利用录音或录像磁带录制声音或者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类似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子计算机软盘等,称为视听资料。

”从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以及广电部的规定来看,是把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看待的。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因其独特的属性,如易篡改、易消失、不易保存等,使得其认定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在当前的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已经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电子文档、网络交易记录等。

这些电子证据在民事纠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其认定和采信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二)问题剖析1. 真实性认定难: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且无明显的物理痕迹,其真实性的认定成为一大难题。

2. 合法性认定难: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传输等环节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其合法性认定困难。

3. 技术性障碍:由于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专业的技术知识,而司法人员往往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导致认定过程中存在技术性障碍。

三、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针对电子证据的专门立法。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司法人员在面对电子证据时,往往因缺乏专业的技术知识和经验而感到无从下手。

(三)社会环境的影响: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和保存越来越便捷,但同时也为虚假证据的制造提供了条件。

四、电子证据认定的改进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电子证据的地位、收集、保全、审查和判断等规则。

(二)加强技术支撑:引入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司法人员进行电子证据的认定,同时开发电子证据认定软件,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三)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电子证据的认识和技术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进行电子证据的认定。

(四)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加强社会诚信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减少虚假电子证据的产生。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即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网页信息、数据库信息等。

我国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日益完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可复制性、易篡改性等特点。

2. 特征(1)客观性: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不受人的主观意志影响,具有客观性。

(2)可复制性:电子证据可以轻易地复制、传播,但复制过程中可能产生新的证据。

(3)易篡改性: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因此在提取、固定和审查过程中需要严格规范。

(4)关联性: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更好地证明案件事实。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这表明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同样,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也具有法律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电子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在电子合同等法律行为中,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赌博信息、恐怖信息、极端主义信息、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民事电子证据法律规定(3篇)

民事电子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已经在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审查,保障诉讼的公正、高效,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事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电子证据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民事电子证据的定义和范围1. 定义民事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材料。

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电子文档:如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等。

(2)电子数据:如网页数据、数据库数据、网络交易数据等。

(3)电子文件:如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电子账单等。

(4)电子图像:如照片、视频等。

2. 范围民事电子证据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

以下列举一些常见的民事电子证据:(1)合同纠纷: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邮件往来等。

(2)侵权纠纷:网络侵权、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侵权等。

(3)婚姻家庭纠纷:婚姻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

(4)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电子邮件往来等。

(5)物权纠纷: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等。

二、民事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1. 收集民事电子证据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收集电子证据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客观性:收集的电子证据应当真实、客观,不得伪造、篡改。

(3)完整性:收集的电子证据应当完整,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收集民事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包括:(1)自行收集:当事人自行收集的电子证据,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2)委托收集: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机构收集电子证据。

(3)法院调查:法院可以依法对电子证据进行调查收集。

2. 保全民事电子证据的保全,是指为防止电子证据灭失、损毁或者被篡改,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固定、保存的行为。

以下列举一些常见的电子证据保全方法:(1)制作电子证据备份:将电子证据复制、备份,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以其独特的便捷性、高效性及信息存储量大等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其认定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当前民事诉讼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或信息。

其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网页信息、社交媒体信息等。

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丢失、易伪造等特点,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准确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一)真实性认定问题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迹,因此其真实性认定成为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通过技术手段如数据恢复、哈希值比对等手段进行鉴定,同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二)合法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涉及其收集、保存和使用的合法性。

在收集过程中,应确保程序合法、来源明确;在保存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未被篡改;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三)关联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

在认定过程中,应结合案件事实、其他证据及逻辑推理进行综合判断。

四、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与挑战当前,我国在电子证据认定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由于技术发展迅速,传统的认定方法可能已无法适应新的技术环境;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在认定过程中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电子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问题。

五、完善电子证据认定的建议与对策(一)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应加强数据恢复、哈希值比对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电子证据认定的准确性。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浅议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浅议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浅议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作者:朱明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互联网的发展为民治诉讼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以一个全新的方式出现在民事诉讼的证据材料中,电子容易复制,容易改动,容易假冒或者销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比较困难,所以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和取证思路以及认定办法与传统的证据取证方法完全不同,本文探讨在民事诉讼中如何搜集电子证据以及如何进行电子证据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搜集;认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离不开互联网,随着互联网活动的展开人民通过互联网进行互动和交易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就需要互联网电子证据来进行调节,在网络时代,各类电子合同、网络广告以及电子商务活动中对于知识产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侵害亦不可避免,法律纠纷越来越多,电子证据中,纠纷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大多以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账单等形式展现出来,电子证据的认定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在互联网时代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已不可避免。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及其特性电子证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存在于电脑光盘、磁盘、各类存储卡、手机登设备以及存储于互联网空间或者互联网运营商等互联网站点的数字化证据,数字化证据可以与载体分离,可以被修改和复制,可以转移到其他载体。

”因此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不同有三个明显的特征:具有可复制性、载体变幻性和数字化等性。

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电子证据又具有新的特性和形式,这些数字化的材料,在法律诉讼中使用便是电子证据。

常见的电子证据有电子合同、电子账单、电子发票、电子邮件、电子文章、域名、网页、光盘或者其他存储载体等等。

电子证据具备客观性、真实性,电子证据还具备电子证据多样性、无形性、易破坏性,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电子证据的价值所在,因此电子证据必须要严肃对待,在互联网和电子技术已成为人生活方方面面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时代,我们不能忽视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不能忽视其对权利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作用。

电子证据认证的法律规定(3篇)

电子证据认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具有便捷性、高效性、易篡改性等特点,但也给证据认证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鉴定和运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认证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我国电子证据认证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二、电子证据认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争议的,应当提出证据。

当事人未提出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据规则,推定对方主张的事实成立。

”此条款明确了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此条款明确了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此条款明确了电子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此条款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此条款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应当遵循的原则。

三、电子证据认证的现状1. 电子证据认证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电子证据认证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如《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等。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因其独特的属性,如易篡改、易消失、难以直接识别等,给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以数字化技术存储于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中的信息。

电子证据具有存储方便、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但在民事诉讼中,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认定相对困难。

三、民事电子证据认定中的问题(一)真实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是民事诉讼中的关键问题。

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且篡改后不易被察觉,导致其真实性的认定难度较大。

此外,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和存储过程中可能存在技术漏洞,也增加了其真实性的不确定性。

(二)完整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是指其内容是否完整无缺。

由于电子证据可能通过网络传输、多处存储等方式存在,其完整性易受到破坏。

同时,对电子证据的篡改往往难以被直接察觉,导致其完整性难以确认。

(三)合法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涉及其收集、保存和提交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缺乏统一的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存规范,可能导致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存疑。

此外,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也给其合法性认定带来困难。

四、原因分析(一)技术原因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依赖一定的技术手段和设备。

由于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均衡,部分地区或个人可能缺乏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支持,导致无法有效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法律原因当前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在跨地区诉讼中难以统一认定标准。

五、解决对策(一)加强技术支持加大对电子证据相关技术的研发和投入,提高电子证据的识别、提取和认定技术水平。

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法律意识。

民诉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民诉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以其便捷、高效、真实等特点,成为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我国法律对民诉电子证据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概念、法律规定、收集与审查、运用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网页信息、音频、视频等。

二、民诉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真实、合法;(二)具有证明力;(三)与案件事实有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真实、合法;(二)具有证明力;(三)与案件事实有关;(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真实、合法;(二)具有证明力;(三)与案件事实有关;(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四条规定:“对于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收集、审查、运用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网络日志;(二)网络通信数据;(三)电子文档;(四)网络交易记录;(五)网络视频、音频;(六)其他电子数据。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审查1.收集(1)当事人自行收集:当事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自行收集电子证据,如截屏、下载、复制等。

(2)法院收集:法院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其他途径: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收集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效力法律规定(3篇)

电子证据效力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电子证据具有便捷、高效、真实等特点,但其法律效力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定义、效力认定、证据规则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微博、微信等。

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 数字化:电子证据以数字形式存储,便于传输和保存。

2. 易篡改: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真实性难以保证。

3. 破坏性:电子证据一旦被删除或损坏,很难恢复。

4. 全球性:电子证据不受地域限制,易于跨境传播。

三、电子证据效力认定(一)电子证据的合法性1. 收集、提取、固定、传输和存储电子证据的程序合法。

2. 电子证据的来源可靠,具有真实性。

3. 电子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相关。

(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1. 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过程符合技术规范。

2. 电子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相符。

3. 电子证据未被篡改、伪造。

(三)电子证据的关联性1. 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2. 电子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四、电子证据证据规则(一)举证责任1.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电子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2. 当事人提供的电子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质证1. 当事人可以对对方提供的电子证据提出异议。

2. 法院应当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三)认证1. 法院应当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确认其效力。

2.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勘验等。

五、电子证据效力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一)电子证据的收集1. 收集电子证据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2. 收集电子证据应当采用技术手段,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电子证据的审查1. 法院应当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传统的纸质证据被数字信息和电子数据所取代,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成为了法律界与科技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并探讨相应的解决策略和未来发展方向。

二、民事电子证据概述民事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以电子方式形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或其他信息。

电子证据的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信息、电子文档、数据库记录等。

其具有易篡改、易丢失、技术依赖性强的特点,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三、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现状及问题(一)认定现状目前,我国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已有一定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困难。

由于技术门槛较高,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和审查过程相对复杂。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技术人员的帮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 真实性认定困难: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且无原始凭证,其真实性的认定成为一大难题。

2. 合法性标准模糊: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和提交等环节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规范。

3. 技术依赖性强:电子证据的认定往往需要依赖专业的技术设备和人员,普通法院在技术方面存在不足。

4. 跨区域、跨平台取证难:随着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输呈现出跨区域、跨平台的特点,取证难度加大。

四、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的解决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收集和提交的程序以及技术要求等,为法院认定电子证据提供法律依据。

(二)加强技术支撑法院应加强与科技企业的合作,引入先进的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和审查能力。

同时,应培养具备法律和技术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以满足民事诉讼对电子证据认定的需求。

(三)建立电子证据认证中心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认证中心,负责电子证据的鉴定和认证工作。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如何判断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如何判断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如何判断一、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如何判断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或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从而确认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

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也应适用“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二、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种类有以下几种:(1)书证。

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

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

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在民事案件中,证据为真实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真实的可能性,则可以认定该证据是真实的。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当今世界电子技术发展迅速,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领域愈加广泛。

由于电子证据与生俱来的易破坏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在认证方面对传统证据形成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首先从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标准入手,引出我国目前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提出在立法、鉴定机构以及电子证据的认定及保全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的传闻证据、最佳证据等规则成功的立法经验;最后,提出建立我国电子证据认定机制、完善举证质证规则、健全鉴定机构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诉讼法电子证据认定规则我们正处在一个“电子化时代”。

在这个时代中,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电子产品。

网络、电脑、E-mail……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在不断涌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人们之间的联络、交流方式愈益多样化、复杂化。

但是这种“电子化生存”在充分展现了电子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开始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

显而易见,不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都离不开电子证据。

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

因此,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将更多地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如何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标准关于电子证据,何家弘教授曾有过精辟的评说:“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

”[1]这句话一方面说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也说明电子证据对我们现存证明制度的颠覆性冲击。

因此,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认定标准上有很大的区别。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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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2017-02-17章建育曾荣汉当今世界电子技术发展迅速,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领域愈加广泛。

由于电子证据与生俱来的易破坏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在认证方面对传统证据形成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首先从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标准入手,引出我国目前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提出在立法、鉴定机构以及电子证据的认定及保全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的传闻证据、最佳证据等规则成功的立法经验;最后,提出建立我国电子证据认定机制、完善举证质证规则、健全鉴定机构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诉讼法电子证据认定规则?我们正处在一个“电子化时代”。

在这个时代中,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电子产品。

网络、电脑、E-mail……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在不断涌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人们之间的联络、交流方式愈益多样化、复杂化。

但是这种“电子化生存”在充分展现了电子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开始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

显而易见,不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都离不开电子证据。

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

因此,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将更多地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如何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标准?关于电子证据,何家弘教授曾有过精辟的评说:“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

”[1]这句话一方面说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也说明电子证据对我们现存证明制度的颠覆性冲击。

因此,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认定标准上有很大的区别。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

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

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

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

”[2]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

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

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2.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标准?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证据的关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够成为诉讼证据的决定性因素。

”[3]对电子证据而言,如想被法官采纳,它必须能以其内容有效地解决诸如以下问题:首先,这个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其次,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最后,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

通过回答这三个问题,人们就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具体的电子证据的关联性了。

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某些事实必须是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4]由此可见,作为证明根据的材料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用以证明案件情况,但并不是每一件证据都能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被采用。

合法性是采用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与传统证据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般认为,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都可以被销毁、改变,所以应将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打印出来。

而且各种加密技术都有解密的可能。

此外,发生争议的双方将原始数据稍加改变,就可能改变最初始自动生成的原始文件内容,从而使电子证据能否被法院接受出现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和其他国家关于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

《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规定“在任何民事诉讼中,具备下述情形之一的电子证据应予以排除:(一)非通过核证程序得来的电子证据;(二)经鉴定遭到过修改、攻击的电子证据;(三)通过非法窃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四)对于计算机生成的电子证据,有证据表明在生成该证据之际计算机系统处于不正常状态的;(五)普通的证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加以排除的其他情形;(六)对于计算机存储的电子证据,有证据表明在转录过程出现实质性差错的。

”[5]该法规定:“如果电子形式的报告、备忘录、记录或数据汇编系在业务活动中以正常程序制作的,则不得以系传闻为由,对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予以排除,但如果有证据证实,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在传达、存储方式或环境方面存在失实情况,则应予以排除。

”[6]二、我国电子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一)电子证据认定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持?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在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方面,缺乏较健全的法律支持。

电子技术对当今社会生活最大的影响之一,是冲击了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原件”、“文书”等概念。

相应地,一些传统证据规则阻止了电子数据等被纳为证据的可能性。

造成的结果是,大量的诉讼因缺少证据而得不到公正的处理。

目前我国规定电子证据收集、认证等方面内容的大多是司法解释,其内容零散不成体系,缺乏刚性条款,没有较健全的法律支持。

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侦查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部分第5条等部分法律条文涉及到诉讼中的电子证据问题,建议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立法,对电子证据的适用范围、采纳条件、可采性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满足社会需要。

(二)司法人员缺乏高科技知识,鉴定机构不够健全?由于电子证据涉及的专业技术性强,大多数司法人员又缺乏高科技知识,导致在采信电子证据过程中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4条规定:“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目前虽然有相关法律规定鉴定电子证据,但面向社会从事电子证据鉴定机构尚未出现,将带来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难题。

鉴于电子证据具有的系统依赖性、高技术性等特点,对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即使是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同志,也很难专业地提取电子证据。

所以,需要委托拥有较高电子信息技术人才的机构进行电子证据的鉴定工作。

(三)缺乏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全机制?从目前看,除了抢劫、遗弃等需要身体接触时才可实施的犯罪外,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都可以利用网络来实施。

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于扣押电子证据的程序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这里的邮件应当理解为包括电子邮件。

其它的相关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5条、第216条、217条。

诉讼中电子证据的保全对证据的认证也有着十分重要意义,收集到电子证据后要进行保全。

相关规定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部分第2、6、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7条、218条等。

[7]而目前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保全都没有建立系统、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

因此,我国应从立法上建立一套完备的电子证据认定操作流程。

三、国外的电子证据认定规则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大众化的趋势,电子证据逐渐为人们所熟悉。

一些英美国家的立法机关和法院十分关注电子证据的相关立法。

在证据被采纳的问题上,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也适用于电子证据。

(一)电子证据与传闻规则?传闻规则也就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思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8]英美法系的国家大多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主要的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在证据法中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但这两个国家的规定有着很大的区别。

美国规定的传闻证据是:首先制定排除传闻证据的总规则,其次在能提供真实性保证的条件下规定许多例外情况。

传闻证据的排除效果使得采纳电子证据很困难。

因为电子数据一般情况下不是由亲身所知的人输入的。

另外,在法庭上,将电子文本作为证据提出的人通常对信息并不亲身所知。

《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第6款规定以下电子证据可采用:(l)ATM交易的摘要;(2)计算机生成的电话费单;(3)计算机记录薪金册;(4)记录进入美国的车辆报单次数的计算机记录;(5)关于毒物分析的计算机打印物;(6)从另一个来源转录的打孔机操作员形成的计算机打印物;(7)计算机打印物。

由于很多时候,采纳传闻证据非常有必要,所以,现在许多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传闻证据是可以采纳,只要显示其自身是可信赖的,且采纳它对于案件的裁定是必要的。

英国规定了在诉讼中对传闻证据一般情况予以采纳,例外情况下予以排除。

英国《1968年民事证据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某个人,不论其在诉讼中是否被传为证人,所作的某项陈述,不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在符合本条和法院规则的条件下,可以被采纳,只要其所作的直接口头证据可以被采纳的。

”按照该法第10条的扩大解释,文书除书写的以外,同时还包括地图、图表、图纸、照片、唱片、录音带以及其他资料的装置,这些声音或其他资料需借助于其他装置进行复制,同时也包括影片、底片,这些影片等收录了图像并能进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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