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成品仓储管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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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品仓储处理原则
□总则
1.意图
为使本公司制品的缴库、保管、走运、销货退回及滞存
品处理等事务流程有所遵从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规模
有关制品仓储处理作业包含库位规划、收发货作业及仓
储处理等事务,依本原则的规则处理。
□库位规划
第三条库位规划与装备
(一)物料处理科应依制品缴出库状况、包装、方法等
规划所需库位及其面积,以库位空间有用运用。
(二)库位装备原则应依下列规则:
1.协作库房内设备(例如油压车、手推车、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电源等)及所运用的储运东西规划运送通道。
2.依出售类别、产品类别分区寄存,同类产品中方案
产品与订制产品应分区寄存,以利处理。
3.收发频频的制品应装备于进出快捷的库位。
4.将各项制品依品名、标准、批号划定库位,标明于“库位装备图”上,并随时显现库存动态。
第四条制品堆积
物料处理科应会同质量处理科的质量处理人员,依制品包装形状及质量要求设定制品堆积方法及堆积层数,以防止制品受揉捏而影响质量。
第五条库位标明
(一)库位编号依下列原则处理,并于恰当方位作显着标明:1.层次类别,依A、B、C次序由下而上逐层编订,没有时填“○“。
2.库位流水编号。
3.通道类别,依A、B、C次序编订。
4.库房类别,依A、B、C次序编订。
(二)方案产品应于每一库位设置标明牌,标明其品名标准及单位包装量。
(三)物料处理科依库位装备状况制作“库位标明图”悬挂于库房显着处。
第六条库位处理
(一)物料处理科收发料经办人员应把握各库位,各产
品标准的进出动态,并依先进先出原则指定收货及发货单位。
(二)方案产品每种标准原则上应装备两个以上小库位,以备轮番替换运用,以达先进先出的要求。
□收货处理
第七条制品缴库方法
(一)缴库部分开立“进仓明细表”一式二联,连同缴
库品送至物料处理科经收货人员签收并寄存于指定库位后,榜首联送回缴库部分存查,第二联由收货人员持回凭以核对“制品缴库单”。
(二)缴库部分按当日的“进仓明细表”汇总开立“制
品缴库单”,送物料处理科核对签认后榜首联送管帐部分,第二联送物料处理科据以转记“制品库存日(月)表”,第三联送回缴库部分。
第八条收货留意事项
物料处理科应就缴库内容与制品缴库单的内容的确核对,如发现缴库原因代号、品名、标准、产品缴号数量、包装或唛头号不符时,应即时告诉缴库部分更正。
□发货处理
第九条走运期限操控
(一)凡遇下列状况之一者,物料处理应于一日前办好“制品走运单”,并于一日内走运:
1.方案产品接获客户的“订购告诉单”时的交货日期。2.内销、协作外销订制品、依客户需求的日期。
(二)直接外销订制品缴库后,协作结关日期走运。
第十条发货留意事项
(一)物料处理科接到“订购告诉单”时,经办人员应依产品标准及订购告诉单编号次序列档,内容不明确应即时反映事务部分承认。
(二)因客户事务需求,收货人非订购客户或收货地址非其经营所在地的,依下列规则处理:
1.经销商的订购、交货地址非其经营所在地,其“订购告诉单”应经事务部主管核签方可处理走运。
2.收货人非订购客户应有订购客户出具的收货指定告诉始可处理走运。
(三)物料处理科接获“订制(货)告诉单”才干发货,但有指定走运日期的,依其指定日期走运。
(四)订制品(方案品)在客户需求日期前缴库或“订
购告诉单”注明“不得提早走运”的,物料处理科若因库位问题需提早走运时,应先联络事务人员转知客户赞同,且收到事务部分的出货告诉后始得提早走运,若系紧迫出货时,应由事务部主管告诉物料处理科主管先予走运,再补办出货告诉手续。
(五)未经处理缴库手续的制品不得走运,若需紧迫走
运时需于走运一起处理缴库手续。
(六)订制品走运前,物料处理科如接到事务部分的暂
缓出货告诉时,应当即暂缓走运,等收到事务部分的出货告诉后再走运。紧迫时可由事务部分主管先以电话告诉物料处理科主管,但过后仍应当即补办手续。
(七)“制品走运单”填立后,须于“订购告诉单”上
填注日期、“制品走运单”编号及数量等以了解走运状况,若已交毕结案则依流水号次序收拾归档。
第十一条承运车辆调派与操控
(一)物料处理科应指定人员担任承运车辆与发货人员的调派。
(二)物料处理科应于每日下午4点曾经备妥第二天应
走运的“制品走运单”,并告诉承运公司调派车辆。
(三)如承运车辆或许于经营时刻外抵达客户交货地址者,制品走运前,物料处理科应将预订抵达时刻告诉事务部分转达客户预备收货。
第十二条内销及直接外销的制品走运
(一)制品走运时,物料处理科应依“订制(货)告诉单”开立“制品走运单”,由事务部分开立发票,客户联发票核对无误后寄逃过客户,存根联与开剩的发票于下月二日前汇送管帐部分。
(二)“订购告诉单”上注明有预收款的,于开立“制
品走运单”时,应于“预收款”栏内注明预收款金额及发票号码,分批走运的,其收款以最终一批走运时为原则,但“订购(制)告诉单”内有特别规则的,从其规则。
(三)承运车辆入厂装载制品后,发货人及承运人应于“制品走运单”上签章,榜首、二联经送事务核对后榜首联事务部存,第二联管帐核对入帐,第三、四、五联交由承运商于出货前核点无误后始得放行。经客户签收后第三联送走运客户,第四、五联交由承运商送回物料处理科,把第四联送回事务依
实践需求寄交指运客户,第五联承运商持回,据以请求运费,第六联物料处理科自存。
第十三条客户自运
(一)客户需求自运时,物料处理科应先联络事务部分承认。
(二)制品装载后,承运人于“制品走运单”上签认,
依第十二条规则处理。
第十四条直接外销的制品走运
(一)物料处理科应于结关前将制品运抵指定的码头或
货柜场以削减额定费用(如特验费、监督费等)。
(二)制品走运时,物料处理科应依“外销订购告诉单”开立“制品走运单”一式六联,第四、五联,交由承运商送码头或货柜场的报关行签收后,第四联免送客户,依存于物料处理科,第五联经报关行签收后由承运人持回,据此请求费用。
(三)外销发票正联送事务部分收存,存根联与开剩的
发票则于下个月二日前汇总送管帐部分。
(四)制品需于厂内装柜时应依下列规则输:
1.物料处理科应于接到事务部分告诉后,即联络货柜入厂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