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精要分析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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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学习总结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一、适用范畴包括:

1.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聘用制的。

二、立法目的: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谐劳动

关系。

三、劳动合同订立总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四、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

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既

要体体现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又

要让劳动者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与修改。凡

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法

违规,给劳动者造成虽还得,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六、劳动报酬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无约定则按

集体合同标准,无集体合同则按同工同酬。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前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

立劳动关系,且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及其他证件。

三、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

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原则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用工前或

用工后的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五、三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

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⑵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能被用人单位无补偿或有补偿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

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字或盖章,

方可生效。

七、劳动合同必备九大条款: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

八、试用期。

1. 试用期以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长短。

⑴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不得超过一个月。

⑵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不得超过二个月。

⑶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⑷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

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的80%,并不低于

用人党委所在地点最低工资标准。

3. 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表现符合依法解除劳动

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

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

用期满月工资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

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九、约定服务及违约金。

1. 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方可与与该劳动

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2. 劳动者违反服务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

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

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到培训费用,且违

约金总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

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

间的劳动报酬。

十、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与商业保密条款。

1.保密标的:商业机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

密事项。

2.适用对象: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

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商业保密是一种义务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

不需要支付保密费用,也不得在工资内设定

扣押劳动者部分工资作为保密风险金。

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

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

劳动者经济补偿。

5.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

律法律、法规的规定。

6.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

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

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

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

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7. 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

单位支付违约金。

十一、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

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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