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处方管理办法0-PPT课件
处方管理办法PPT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 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 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 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 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 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 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 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 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 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 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 张处方不得超过3 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 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 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 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 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 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 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处方管理办法
和平区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毕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3 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 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 部 长 高 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处方管理办法ppt课件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 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 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 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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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 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 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 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
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
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
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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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 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 (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 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 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 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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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处方集
• 编写要求
制定处方集要按药品通用名称 制定处方集应由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遴选
标准,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处方集内药品可以满足本机构绝大多数患者的医 疗诊治需求 应定期进行修订 但不能频繁或随意修改 修订周期 两年 可编写成手册 医师药师人手一册
•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 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 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 示处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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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 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 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 样备案。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 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 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 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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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 的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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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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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 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 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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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 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
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
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 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 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 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 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书写规则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
(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处方书写规则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 丸、粒、袋为单位;
处方书写规则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 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 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 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 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 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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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开具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 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 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 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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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定义:谁开具、谁调剂、是用 药凭证
• 处方范畴:门诊、住院处方、用药 医嘱单。
• 适用范围: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存在问题
•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于 2019年共同下发《处方管理办法 (试行)》,试行出现问题:
• 该试行办法实际已被“架空”:因 牵涉卫生、药监等多个部门职能范 围,常常遇到哪家都应该管,但哪 家又都管不着的“真空问题”。
• 处方标准 •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 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 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 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 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 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 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 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 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 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 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 章。
• 用英文书写、编制缩写名或代号, 未写清楚年龄, “遵医嘱”、 “自用”等
• 管理责职不明确,没有处罚的试行 办法,有许多医疗机构没执行或认 真执行。
• 新《办法》将适用范围明确为“与 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 机构及其人员” ,以利于卫生部 门行使处方监管工作,避免再次 “架空”。
• 社会零售药店调剂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多,执行监管存在问题。
• 药店不适用新《办法》、对药监认 定的药店从业人员如执业药师、从 业药师等不是监管对象,但对药店 设门诊、医院及其人员等必须执行 本办法,接受监管。
• 立法目的与依据。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 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 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 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 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 嘱单。
处方管理办法贯彻细则最新ppt课件
格、剂量单位
➢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制定:
• 按处方集(手册)的药品通用名称和遴选收载
的药品品种(制剂)
• 其注射剂型(含水针剂与粉针剂等及各种剂
量规格)和口服剂型(含片剂、胶囊剂等及各 种剂量规格)只准各选择2个不同企业生产 的同一药品品种及同一剂量规格(或不同剂 量规格)各选一个列入“目录”
分类办法编写
每个药品各项目信息论述宜较简练:通用名称;
简要药理作用、适应证;主要规格、用法用量; 主要注意事项等
处方集收载的药品应是由最具成本——效益;
最具有安全性;当地可获得和通过质量认证的 药品组成
每个药品:应列出本机构遴选(中)的“基本用
药供应目录”品种
• 附录:具体内容可根据临床实际情况而定
《处方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药剂科 2007.6
刘卫 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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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的核心
• 通用名的使用,规范了临床用药秩序。
• 最大限度的方便了患者,可以持处方到其
他地方购药。也可以自行选择同一通用名
下的更廉价的药物。
• 能够更方便的了解患者的用药史和治疗史。
而此前使用商品名开处方,无法完全了解
❖合理用药概念:
1985年WHO内罗毕会议“合理用药要求患者接 受的药物适合其临床的需要,药物剂量应符合 患者的个体化要求,疗程适当,药物对患者及 其社区内为最低廉”。
《暂行规定》中将合理用药的定义概括为: “安全、有效、经济”6个字
❖合理用药三要素
➢安全性:
基本前提 用药权衡利弊 风险和效益 最小的风险 最大效果
➢ 已有处方权的医师要经过培训、考核合
格、取得“麻、精一”处方权可在本机 构开具“麻、精一”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
2020/2/5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标准-1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处方印制:由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格式印制。
2020/2/5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标准-2
处 方 颜 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 右上角各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 “精二”。
1988年12月27日颁布《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4条 西
药11种为原料药 中药饮片27种
定义: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
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 过二日极量
1989年1月颁布《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定义: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的处方权。
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调剂资格。
(第11条)
2020/2/5
处方管理办法
特殊药品处方权与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 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2020/2/5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标准-3
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 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 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 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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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 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 签章应当与药剂科备查的式样一致, 不得任意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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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 得相应的处方权。
(取消可以在执业医师执业地点以外的 医院取药的规定,但可以在药店买药)
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 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 企业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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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中的困难
1. ⑴社保部门规定的“通用名称”与国家药典委员 会颁布的国家标准通用名称(INN)有差异,但 社保编码唯一,不按其规定做的后果。 ⑵社保部门规定报销规定用商品名称。 ⑶已经提出电子处方同时有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建议,卫生局与社保部门协商未果。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 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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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 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 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 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 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 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 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 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 不清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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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 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 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调剂资格。
处方管理办法ppt课件
第素十质七条培训医教师材开之具-处--方-应--当<使自用我经管药理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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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培训教材之------<自我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 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 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 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 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 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 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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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培训教材之------<自我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 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 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 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 、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 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 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 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 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 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 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 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处方管理办法课件完整版
处方管理办法课件完整版一、教学内容二、教学目标1. 掌握处方的基本概念、分类及开具要求。
2. 了解处方审核、调剂的原则及流程。
3. 提高学生对处方管理法规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教学难点:处方的审核流程、调剂原则及监督管理。
教学重点:处方的基本概念、分类及开具要求。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PPT课件、处方示例、医学三基教材。
2. 学具:笔记本、笔。
五、教学过程1. 导入:通过讲解一个实际案例,引出处方管理的重要性,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2. 理论讲解:a. 处方的定义、分类及开具要求。
b. 处方审核、调剂的原则及流程。
c. 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
3. 例题讲解:分析教材中的典型例题,解释处方开具、审核、调剂的注意事项。
4. 随堂练习:让学生根据所学知识,分析处方示例,找出其中的问题并进行改正。
六、板书设计1. 处方的定义、分类及开具要求。
2. 处方审核、调剂的原则及流程。
3. 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
七、作业设计1. 作业题目:a. 解释处方的基本概念。
b. 列出处方的分类及开具要求。
c. 简述处方审核、调剂的原则及流程。
2. 答案:a. 处方是医生为患者开具的药物治疗书面指令。
b. 分类: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精神处方。
开具要求:清晰、准确、规范、完整。
c. 审核原则:合法性、适宜性、准确性。
调剂原则:准确、迅速、安全。
流程:接收处方、审核处方、调配药物、核对药物、发放药物。
八、课后反思及拓展延伸1. 反思:本节课通过讲解、例题、随堂练习等方式,使学生掌握了处方管理的基本知识,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加强练习,提高处方开具、审核、调剂的能力。
2. 拓展延伸:鼓励学生在课后查阅相关法规,了解处方管理的最新动态,提高法律意识。
同时,可通过模拟实际病例,进行处方开具、审核、调剂的练习,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重点和难点解析1. 处方的分类及开具要求2. 处方审核、调剂的原则及流程3. 教学过程中的案例导入和随堂练习一、处方的分类及开具要求1. 分类:处方可分为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精神处方等。
处方管理办法 ppt课件
第三条
监督管理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 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遵循的原则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 经济的原则。
总 则 (1-4条)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5-7条) 处方权的获得 (8-13条) 处方的开具(14-28条) 处方的调剂 (29-42条) 监督管理 (43-53条) 法律责任 (54-59条) 附 则 (60-63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 和依据
1.是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 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处方的概念
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 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 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二章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 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 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
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 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 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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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的标准 2、处方书写的规则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
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
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
格式印制。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的标准 (一)处方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 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 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调剂), 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一章 总 则(1-4)
1、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
2、处方的定义; 3、处方监督管理的机构;
4、开具和调剂处方应遵循的原则。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
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
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 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 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 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 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 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 “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 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 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 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 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 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 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 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南方医科大学 张 鑫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处方规范书写、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7日 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高 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处方规范书写、管理的法律依据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
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
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 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调 剂),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返回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具有:
1、处方是药剂调配发药的书面凭据(技术);
2、处方是统计调剂工作量、药品消耗量及
经济金额等经济活动(经济);
3、处方是调查医疗用药事故的原始依据 (法律)。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二)处方的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 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 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 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 编号。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13、剂量与数量
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①重量: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 ②容量:升(l)、毫升(ml) ③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④中药饮片: 克(g)、剂 ⑤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片、丸、粒、袋 ⑥溶液剂:支、瓶; ⑦软膏及乳膏剂:支、盒; ⑧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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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 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
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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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5-7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
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
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
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处方的种类: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处方: 淡红色 (麻)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淡红色 (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 色 (精二) 急诊处方: 淡黄色 儿科处方: 淡绿色 普通处方: 白 色 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二、处方书写的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 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原
1、《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
2019年8月10日 卫医发[2019]269号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管理规定》
(卫医法〔2019〕436号)同时废止 )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4 3 5 15 14 11 7 4 63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2、正文 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 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 数量、用法用量。
第二章
3、后记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
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
加盖专用签章。
签名(医生签名、药剂调配与核对者签名等)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