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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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10]8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10]8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10〕8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八日珠海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为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做好蔬菜、肉禽蛋、水产品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菜篮子”工程,做好蔬菜、肉禽蛋、水产品的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全面实施“菜篮子”各项工作措施,提高蔬菜、肉禽蛋、水产品生产水平和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自给率,防止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解决农民“卖菜难”和居民“买菜贵”的问题,并逐步探索促进生产、增加供应、加强管理的新路子和新办法,建立起稳定、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

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维护市场秩序。

三、工作重点(一)促进“菜篮子”产品生产,提高自给能力。

要根据市场需求形势,积极做好蔬菜、肉禽蛋、水产品基地建设,科学改良品种,加强疫病防控等工作。

一是要围绕蔬菜供应目标,重点发展提高以遮阳网为主的设施化蔬菜栽培,形成中小拱棚相互衔接和配套的设施蔬菜生产体系、技术体系和市场体系。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2009]21号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2009]21号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2009〕2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申请与管理工作,促进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科学性、公平性、公开性,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二○○九年三月三十日附件: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申请与管理工作,促进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科学性、公平性、公开性,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专项资金是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包括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土地(鱼塘)治理、农业贷款贴息、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生态建设、粮食生产及农机具补贴等资金。

第三条珠海市农业专项资金申请与管理遵循逐级上报、专款专用、责任分明和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效益规模等全过程负责。

第五条珠海市财政局是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

珠海市农业局是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

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珠海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六条农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业项目,并按以下原则择优安排:(一)符合全市农业发展规划,符合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和建设重点;(二)符合公共财政原则;(三)符合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原则;(四)符合幅射带动面广的原则;(五)符合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合理安排的原则。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9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9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9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0日珠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8〕119号),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横琴新区管委会、各行政区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根据《横琴、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将保税区、十字门北片区、洪湾片区纳入横琴新区范围一并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实施考核,市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暂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暂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17•【字号】珠府办函〔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暂行)的通知珠府办函〔2024〕5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17日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暂行)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的二十大提出的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决策部署,结合《珠海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工作要求,全面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合理规划布局至2025年,我市需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0.4万亩(均在斗门区);2026-2030年,需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0.9万亩(其中金湾区0.1万亩,斗门区0.8万亩);至2035年,要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

各区要以区为单位,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依据国土空间“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以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产业园为重点区域,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夯实粮食生产基础。

合理确定建设区域,并与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动态衔接,新建项目原则选址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改造提升项目原则上选择2018年以前已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稳定种植粮食作物、区位条件好、改造后增产增收效益明显、土地流转率较高、群众积极性高的建设区域。

二、提高补助标准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入标准不低于3500元/亩(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0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0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0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三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水和宗地内土地平整),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横琴新区另行单列)出让、划拨和临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国有土地价格的计收以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珠海市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和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范围的办公用地基准地价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30%。

各土地用途(类别)的计收标准见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附件1)。

国有土地价格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经批准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以现状供地,涉及的“三通一平”费用及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六条下列项目用地按现状供地,涉及的“三通一平”费用及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一)旅游用地。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的通知-珠府[2009]12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的通知-珠府[2009]12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的通知(珠府〔2009〕128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国土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成立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国土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和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决定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工作的政策和措施,解决查处整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协调各区及相关部门按要求开展查处整改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的日常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珠府函〔2017〕38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珠府函〔2017〕38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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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府函〔2017〕382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结合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要求,市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18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保留101件,失效8件,废止56件,适时修订1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结束——。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珠府办〔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3日珠海市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耕地保护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全市耕地保护红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以下称市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

第三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节约集约用地任务、“三旧”改造任务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区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珠府〔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加大对非法侵占国有空闲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压实国有空闲地的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规定的国有空闲地范围,原则上不包括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区域(历史统征地除外)。

第二条国有空闲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负责。

其中属于储备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二)联合执法原则。

根据《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日常工作,明确各级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在源头预防、信息通报、案件侦办、两法衔接、履职监督等方面建立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三)合理使用原则。

国有空闲地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禁止撂荒;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可按规定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者,对短期内无法按规划实施的,探索实施1.5级开发模式;国有空闲地中涉及临时使用的,应严格按照临时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加大对国有空闲地上违法建设和种植养殖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等规定,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空闲地的范围国有空闲地包括珠海市范围内尚未供应利用的下列国有土地:(一)已征收的土地。

(二)围填海形成的土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

(四)政府通过置换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

(五)其他国有存量建设土地。

已发证给珠海市储备发展中心的储备土地纳入国有空闲地管理范围。

二、职责分工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国有空闲地的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国有空闲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管理的责任主体,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政园林(林业)、水务、环保、供电、公路、工业园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所明确的工作职责,做好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今后我市的国有空闲地原则上不得通过出租、承包种养或者其他经营性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利用。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珠府办〔2015〕2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5〕2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0日珠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保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的利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通过财政转移方式,缩小基本农田与建设用地的利益差距,增加农民(职工)收入,提高农民(职工)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补偿范围为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对象为珠海市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责任单位。

第五条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0元。

第六条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筹措。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出资补偿办法实施中期(2018年)将按2017年各区(经济功能区)财政收入调整出资比例。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珠府办函〔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21〕3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号)一并抓好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2日珠海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号)精神,有效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我市粮食生产,切实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始终绷紧国家粮食安全这根弦,坚决守住粮食安全生命线,牢牢把握住粮食安全主动权。

全市粮食种植面积稳定在7.386万亩以上,产量保持2.89万吨以上,确保全市粮食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硬措施,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它类型农用地,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

永久基本农田应重点用于稻谷、玉米等粮食作物生产。

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种草皮、挖鱼塘。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珠府[2015]68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15【实施日期】2015.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珠府〔2015〕6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的指导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5日关于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解决我市代耕农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尊重历史、以人为本”为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内解决代耕农问题的责任主体。

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认真抓好代耕农管理中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市、区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解决代耕农问题的工作。

二、严格界定代耕农的身份(一)代耕农是指在1978年至2003年2月28日(《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期间,从本省其他市县或周边省份雇请到本市农村或引进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批准与引进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或自愿与镇、村等订立协议承担代耕田公购粮任务,目前仍居住在本市的外地(含已入珠海农村户籍人员)农业户籍人员。

(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对辖区符合上述条件的代耕农具体情况进行清查并公示,包括代耕关系、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情况、户籍状况、居住状况等。

(三)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摸底及公示情况,确定辖区内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人员名单。

三、妥善解决代耕农入户问题(一)历史上经批准已入户的代耕农,原则上按照原有的入户条件(含相关书面协议)和现有的户籍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扶持农贸市场行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珠府办[2013]3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扶持农贸市场行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珠府办[2013]3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扶持农贸市场行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扶持农贸市场行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珠府办〔2013〕3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扶持农贸市场行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31日珠海市扶持农贸市场行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第一条为扶持我市农贸市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便利舒适、食品安全、群众满意的农副产品消费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政策。

第二条实行农贸市场配建制。

将农贸市场纳入城市公共配套设施范畴,实施配套建设。

新建小区在规划建设和土地出让时,必须按照《珠海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中对中心农贸市场和社区农贸市场的规划设置要求,在招拍挂出让使用权文件中明确农贸市场的设计条件,由开发商进行配套建设;在推行城市更新工作中,要优先解决农贸市场缺失区域农贸市场规划布点的落地问题;对新建中心农贸市场,国土部门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第三条设立珠海市农贸市场行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区两级财政每年投入5000万元,用于扶持全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加大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财政补贴力度。

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农贸市场进行管理,按计划推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对升级改造后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农贸市场,由区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或奖励。

市级财政部门按市政府规定比例,将市财政负担部分转移支付给各区。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珠府函〔2021〕30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函〔2021〕130号)的要求,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摸清家底情况,加强规划管控(一)开展耕地状况摸查,明确实施路径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对辖区内耕地的类别、分布、质量、耕作类型、规模化发展、撂荒情况以及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等情况进行摸查;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构建储备耕地数据库。

结合国家、省政策以及耕地保护目标、布局、区域建设发展时序等,初步确定辖区内耕地整治恢复的实施路径,包括恢复任务的实施计划、实施规模、类型、分布等。

(二)衔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保护任务市、区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突出严格保护耕地导向。

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划定农田保护区,区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结合耕地状况,落实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应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总量不再减少。

(已失效)印发关于加快城乡统筹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已失效)印发关于加快城乡统筹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已失效)印发关于加快城乡统筹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珠府〔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已失效)印发关于加快城乡统筹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珠府〔2004〕44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快城乡统筹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四年四月三十日关于加快城乡统筹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的战略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城乡统筹就业,鼓励和引导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含“村转居”的现居民,下同)向非农产业转移,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深入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任务,加快城乡统筹就业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市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方向,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为主线,大力发展村镇经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推动城市化进程,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

力争到“十五”期末,使我市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率达到60%以上,求职登记就业率达到45%以上。

二、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一)大力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空间。

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城镇化、工业化步伐。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以来,不断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着力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特别是2005年制订和完善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办法之后,在规范决策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当前,我市正处于抢抓机遇、开创新局和加速转型、蓄势跨越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明晰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层级事权,强化集体决策,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审批效率,是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原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改为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加挂“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牌子),并印发实施《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请遵照施行。

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七日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何宁卡(市人民政府)副主任:刘小龙(市人民政府)王庆利(市人民政府)潘明(市人民政府)委员:张松(市人民政府)何庆明(市人民政府)钟国胜(市人民政府)陈哈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夏克军(市国土资源局)黄锐(市发展和改革局)朱权伟(市监察局)周昌(市财政局)杨静辉(市法制局)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张松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何庆明、钟国胜同志兼任。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21〕4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21〕4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21〕4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5日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四章储存第五章动用第六章财务与统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运转高效,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规规定,参照中央和省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调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原粮(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和成品粮(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包含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调和油等。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混存、串换市级储备粮以及变更储存地点,不得将市级储备粮用于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应当严格制度管理和责任落实,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的计划、收储、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2018-珠海上户口 办房产 201X告别“代耕农”-范文word版 (3页)

2018-珠海上户口 办房产 201X告别“代耕农”-范文word版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珠海上户口办房产 201X告别“代耕农”珠海上万名“代耕农”年底前有望有新身份“代耕农”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历史发展的产物。

当时珠三角第二、三产业迅猛发展,导致大量耕地丢荒弃耕,许多外地农民先后来到珠三角代耕农田。

此后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大量耕地被征收或收回,这些人也留在了珠三角。

部分人“代耕农”身份标签至今没去,身份、住房等问题至今困扰着他们。

不过, 201X年他们身上的“代耕农”标签有望终结!最近珠海市政府出台《关于解决珠海代耕农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代耕农将获得入户资格,自建房屋可获确权登记,并与珠海市城镇居民享有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意见》明确规定力争到201X年12月底前,基本解决珠海市的代耕农问题,这是广东省内首个一次性全面解决代耕农户口、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的政策文件。

回不去的故乡黄宗金,故乡在广东恩平。

1984年,已经娶妻生子的他因为在老家吃不饱肚子,决定来珠海三灶做代耕农。

因为叔父在上世纪50年代就迁到了珠海,黄宗金在1984年来叔父家玩,看到珠江三角洲的土地肥沃,人少田多,一个家庭都可以种几十亩,而在恩平老家,恰恰相反,地少人多,而且老家山区的田地与平原相比,难种得多,收成也不好。

看到众多代耕农在珠海过上富裕的日子,黄宗金也投奔了叔父。

第一年就与当地生产队签了18亩代耕田合同,一年下来收了4万多斤粮食,交完公粮余粮还剩一半。

加上养猪,靠种田也成了万元户,除去全家人的生活开支,存款都有好几千元。

这个数字,在恩平老家,那个年代想都不敢想。

粮食吃不完就卖,有钱干劲足,黄宗金起早贪黑地干,当地村民不愿种田的他们接过来种,第二年承包超过20亩,由于比当地人更卖力,他们的收入比当地村民还好。

生活富裕了,回家有点衣锦还乡的感觉。

斗门区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方案 .doc

斗门区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方案 .doc

斗门区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方案为妥善解决我区代耕农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珠府[2015]68号,下称《指导意见》)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本着以“尊重历史、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围绕“建设幸福村居”的目标,深入探索新形势下“三农”问题的解决思路,整体谋划、多管齐下,稳妥有序解决斗门区代耕农问题,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正确面对我区客观存在的代耕农历史遗留问题,承认代耕农为斗门区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实事求是、妥善解决当前斗门区代耕农问题,着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对照政策,严格甄别代耕农问题背景复杂,需深入核查,掌握真实情况,严格对照《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甄别界定,不得擅自扩大代耕农范围,不得将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的流动人员都认定为代耕农。

(三)全面清查,分类管理根据代耕农入户情况(是否已入户、是否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入户条件等)进行分类管理:1.原已入户的,户籍管理、住房及权益等原则上按照原批准入户时的约定条件(含相关书面协议)和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村规民约管理。

2.《指导意见》实施之后经批准经在我区新入户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户籍管理、住房及权益等统一按照我区城镇居民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3.不符合《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入户条件的,纳入我区流动人员管理范畴,按流动人员相关制度规定管理。

(四)统筹兼顾,平衡利益代耕农问题涉及广大代耕农和本地农民切身利益,尤其要注意各方的利益平衡,确保在解决代耕农问题的同时,本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实现统筹兼顾,全面均衡可持续发展。

三、职责分工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全力以赴、攻坚克难,全力推进斗门区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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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的指导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5日
为解决我市代耕农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尊重历史、以人为本”为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内解决代耕农问题的责任主体。

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认真抓好代耕农管理中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市、区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解决代耕农问题的工作。

二、严格界定代耕农的身份
(一)代耕农是指在1978年至2003年2月28日(《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期间,从本省其他市县或周边省份雇请到本市农村或引进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批准与引进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或自愿与镇、村等订立协议承担代耕田公购粮任务,目前仍居住在本市的外地(含已入珠海农村户籍人员)农业户籍人员。

(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对辖区符合上述条件的代耕农具体情况进行清查并公示,包括代耕关系、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情况、户籍状况、居住状况等。

(三)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摸底及公示情况,确定辖区内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人员名单。

三、妥善解决代耕农入户问题
(一)历史上经批准已入户的代耕农,原则上按照原有的入户条件(含相关书面协议)和现有的户籍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二)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在充分尊重代耕农意愿的基础上,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准许未入我市户口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迁入我市非农业户籍:(1)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含在所代耕辖区内已建设永久住房或相对固定租赁住房);(2)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或虽违法生育(含违法收养)子女但已按政策处理完毕,且其子女已入原户籍地农业户口;(3)无严重违法犯罪记录;(4)
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5)提供相应的代耕合约或相关证明材料;(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条件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确定入户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之日起一年内给予一次性解决入户问题,逾期不予办理。

经批准在我市新入户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统一转为代耕所在地“非农业”户口,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

(四)各区人民政府应将核准入户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名单及相关核准材料统一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向公安部门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不符合入户条件的,按流动人员的有关规定管理。

(五)代耕农入户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一次性解决。

超过规定期限再申请入户的,不再适用本意见。

四、加大代耕农住房安置力度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对代耕农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建房屋情况作详细调查,并分门别类进行处理。

对确实无法保留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自建房屋,各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具体方案后依法组织清理。

(二)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代耕农的住房问题:
1.完善代耕农原已建成房屋的相关手续。

本意见实施之日前,户口已迁入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代耕农原已自建的房屋,按照我市现行农村村民建房的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办理。

新迁入我市“非农业”户口的代耕农在原代耕所在镇(街)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已自建的房屋,经房屋所在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房屋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可自入户手续在公安部门办理完结之日起一年内,向属地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申请,经审核后可补办确权登记手续,每宗地可补办确权登记手续的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未经批准在国有土地上已建房屋,不予确权登记。

2.在保障性住房中安排解决。

如符合公租房或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已入户的代耕农,也可以按照《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市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条件向辖区申请公租房或保障性住房。

五、保障代耕农入户后的权益
(一)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已入户我市的代耕农,原则上按照原批准入户时的约定条件(含相关书面协议)和现有的法律法规,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经批准在我市新入户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统一转为“非农业”户
口,与本市城镇居民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险、住房租购、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三)经批准在我市新入户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属于代耕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被征地农民政策,不享有在村(居)分配宅基地建房及参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利益分配的资格。

(四)有条件的属地政府可制定相应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依法维护和保障新入户代耕农的权益。

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一)坚持政府引导和扶持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解决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养老、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障问题,关心生活困难的代耕农。

市、区、镇(街)要建立帮扶机制,加大对生活困难代耕农的帮扶力度,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二)已入户我市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具有劳动关系的,必须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并享受政策规定的缴费补贴及相应待遇;其未成年子女,参加我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将已核准入户我市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畴。

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按政策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资助;参加了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在医疗救助中按政策规定给予救助。

七、促进代耕农就业发展
(一)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纳入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服务管理;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纳入我市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

(二)为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提供各类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根据其所在区域特色、产业特点参加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三)完善就业补贴政策,促进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就业创业。

对入户本市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补贴。

对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个人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和创业小额贷款贴息。

(四)为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等就业服务。

开展“就业直通车”、“春风行动”等招聘服务活动,对符合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代耕农实施就业援助,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八、其他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意见[雨林木风1] [雨林木风2]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发布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力争到2016年12月底前,基本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

(二)1999年10月12日前,由红旗、平沙华侨农场从本省其他市县或周边省份雇请到农场从事农业生产,与农场签订临时用工合同的,目前仍居住在本市的外地农业户籍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由市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2015年7月15日起实施。

来源:/fg/detail2007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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