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 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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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售房计价工作的通知1996

济南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售房计价工作的通知1996

济南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售房计价工作的通知1996第一篇:济南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售房计价工作的通知1996济南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售房计价工作的通知济南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售房计价工作的通知房改发[1996]5号各分局房改办,工程总公司,物资工业总公司房改办:经过前一阶段努力,各分局大口单位出售住房等级划分工作基本完毕。

进入八月份,全局售房工作转入正式计价阶段,为做好售房计价和预交款多退少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1、严格执行路局济铁房发[1996]75号《济南铁路局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的售房政策。

售房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售房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把握各项政策,不得擅自突破、变通。

各单位在实施工作中,遇有政策性问题或本部门、本地区独特情况,要提出解决建议,及时报路局房改办批准后再执行。

2、根据路局售房工作的总体部署,各单位要抓紧做好售房计价各项资料的整理和数据库建立工作,周密安排好预交购房款的多退少补的各项工作。

路局要求各单位九月初要开始办理多退少补工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九月底要完成大部分,个别问题放在十月份处理。

各单位根据上述时间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安排,本着对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进度和质量,确保售房计价和多退少补工作尽快圆满完成。

3、做好职工购房保险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路局济铁房发[1996]75号文件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职工购房实行住房保险,这是我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中参照地方政府售房政策确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了职工在购房取得所有权后,一旦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毁时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的有效措施,有利于职工,有利于企业。

为此,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明确意义。

关于住房保险协议的签定,为便于操作,各分局可与所在地保险部门研究拟定协议;路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工程总公司、物资工业总公司在济南分局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层单位,由路局房改办负责与保险部门研究签定协议,两个大口单位在徐州、青岛分局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层单位,可按照所在地分局同指定的保险部门签定的协议,委托分局房改办代办住房保险手续。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助实行细则为适应路局直管站段管理体制规定, 健全完善职工住房补助管理体制, 保障资金安全, 维护职工利益, 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工住房补助是职工住房货币化分派制度旳重要内容之一。

本局目前实行旳职工住房补助包括新职工月住房补助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助两部分。

职工住房补助实行全局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责(一)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简称房管处)是全局职工住房补助旳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全局职工住房补助政策和实行措施,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工住房补助政策、措施旳执行和贯彻状况, 审批房管所办理旳职工提取使用申请, 保障住房补助资金旳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路局房管所在路局房管处旳领导下, 负责建立新职工住房补助个人交存明细帐户, 办理新职工住房补助资金归集、支付手续;审查同意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助旳使用申请;进行平常会计核算, 保障资金安全。

(三)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补助旳资金扣缴、转移以及职工使用支取申请旳受理、初审等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职工住房补助管理台帐, 记录职工交存、转移、支取等状况。

第二章新职工住房补助第三条凡1999年1月1日及后来入路参与工作旳职工(简称新职工), 实行月住房补助制度, 从参与工作旳次月起, 按月计发新职工住房补助。

第四条路局房管处在路局资金结算所设置全局新职工住房补助银行专户, 专题存储各单位上交旳新职工住房补助资金。

第五条新职工住房补助按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乘以补助比例25%计算确定, 每年7月以上年末工资基数为准调整一次月交存额。

新职工工资基数按其本人上年度12月份(当年入路旳新职工, 按上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项之和确定;见习期间新职工(含学徒、纯熟工)旳工资基数, 按见习期间工资待遇旳42%确定。

工资待遇指纳入工资总额记录旳临时工资、工龄工资、各项政策性生活补助及多种岗位津贴、奖金等项待遇。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旳工资待遇, 按《济南铁路局有关提高职工岗位工资原则旳告知》(济铁劳卫发[2023]345号)文献确定旳收入水平, 作为工资待遇确定工资基数。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细则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细则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细则根据《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铁土房发〔2010〕275号)要求,为保证住房配售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所有房源全部纳入路局统一分配的原则,特制定全局统一的职工住房配售实施细则,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公示告知每名职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严格执行《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严格配售管理工作程序,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条住房配售执行全局统一的排序政策,逐步满足职工保障性住房的需求。

排序以工龄因素为基准,并考虑有无住房、职务、级别、职称、岗位、年龄等因素。

按照“全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系统”,区分房源所在地区,形成全局申请住房统一排序结果。

第三条住房配售分为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离退休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和离休一般人员)、在职一般干部职工和退休一般人员4个分配单元。

根据全局统一排序结果和各地区房源情况,路局房管处提出房源分配建议方案,经路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下达给局属各单位,局属各单位按排序结果组织选房。

第二章配售排序第四条排序方法㈠在职一般干部职工1.以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先后为排序基准(计算到日)。

2.工龄排序并列的,再依次根据以下因素排序:无房户优先,职务高者优先,级别高者优先,职称高者优先,岗位艰苦者优先,年龄大者优先(计算到日)。

㈡退休一般人员1.以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先后为排序基准(计算到日)。

2.工龄排序并列的,再依次根据以下因素排序:无房户优先,职务高者优先,级别高者优先,职称高者优先,年龄大者优先(计算到日)。

职务、级别、职称为退休时的职级。

㈢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1.依据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记载的任现职时间先后为排序基准,依次按正处(先职后级)、正高、副处(先职后级)、副高(先聘任后资格)、高级技师排序。

2.任职时间排序并列的,再依次根据以下因素排序:无房户优先,工龄长者优先(计算到日),年龄大者优先(计算到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15•【字号】济政办字〔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公积金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3〕19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15日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满足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需求,畅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自愿缴存)渠道,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普惠性和保障性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以增量改革推动制度扩容,以均衡覆盖促进共同富裕,采取租购并举措施,激励更多灵活就业人员来我市创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在城市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一)适度调整准入门槛,扩大制度覆盖面。

构建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体系,吸引有住房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与,确保制度的保障性和公平性。

(二)科学确定存贷机制,支持住房贷款需求。

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时间、缴存金额、缴存余额等因素挂钩的存贷机制,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需求。

(三)统筹资金管理,防控流动性风险。

将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济南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统筹管理。

采取统一核算、多维度管理方式实现账务统筹、灵活统计。

发挥资金规模效应,科学高效运用资金,确保收益平衡。

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_

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_

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_铁路局作为国家重要交通运输部门,其职工住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保障铁路局职工的居住权益,维系其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铁路局出台了《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

本文将从实施背景、实施对象、配售标准、申请程序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实施背景我国铁路系统拥有众多职工,其中不乏工作多年甚至几十年的老员工,他们对单位的忠诚度和认同感较高。

然而,由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价不断攀升,使得职工居住面临很大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了《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对铁路职工的一种保障,也是铁路体系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

办法的公布实际上是对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的再次确认,有效保障了铁路局职工的住房质量。

二、实施对象实施对象为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的各级机关、生产单位和各企事业单位在册的职工。

对于符合条件的在职退休职工,以及正在在校学习或者学业结束未满两年的铁路学生,都可以申请配售职工住房。

三、配售标准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规定了以下标准:1.房源位置:铁路局职工住房分为3类:公寓式住宅、商品房和市场化住房。

职工住房的房源位置应在铁路机车、车辆、现代物流等重点生产领域和百姓关注的特别关键区域,同时需要满足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的相对优越性。

2.内部优先:铁路局职工住房实行内部优先的规定,对于符合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实行内部优先。

如果本单位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职工,则有职工配售的优先权。

3.住房购房补贴:该办法规定了买房补贴,较为合理并公正地解决了购房资金不足问题。

四、申请程序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规定了以下申请程序:1.职工填写住房申请表,并提供《铁路局职工住房申请表附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收集申请材料,向铁路局住房保障公司递交住房申请材料,由保障公司审批方案并报铁路局。

3.铁路局审批方案,最终批准并告知职工。

4.职工到住房保障公司签订产权登记协议,交纳产权登记和房价差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13]20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01【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规定,市、区政府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现阶段,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区政府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范围另行界定。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审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房屋征收事项。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征收工作经费。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房屋调查登记、核对相关数据;(二)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宣传、解释;(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汇总社会公众意见;(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实施被征收房屋拆除、渣土清运管理及公共配套设施迁移等;(六)组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回迁安置及结算相关费用;(七)涉及房屋征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测绘、评估、公证、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工作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济南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济南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济南铁路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1]2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6.10【实施日期】2011.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济南铁路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济南铁路局《关于推进济南铁路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日关于推进济南铁路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济南铁路局)济南铁路局是驻我省部属国有企业,为山东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多年来,受改造资金等条件限制,路局职工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尚未得到根本改善,有的居住区已经成为驻地城市的棚户区或危旧房片区。

省政府决定将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中符合棚改条件的棚户区(危旧房)纳入全省棚改规划一并实施改造,切实改善铁路职工居住条件。

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现就推进济南铁路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下简称济南铁路局棚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为改善济南铁路局职工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全省棚改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科学规划、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棚改政策,加大驻地政府支持力度,积极争取铁道部支持,盘活铁路土地资源,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省逐步实施济南铁路局棚改,基本改善铁路职工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条件,努力将铁路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济 南 铁 路 局分房文件

济 南 铁 路 局分房文件

济南铁路局济铁土房函〔2012〕195号关于做好2012年上半年济南、聊城、淄博(临淄)、济宁地区住房配售工作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合资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经路局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自5月16日启动2012年上半年济南、聊城、淄博(临淄)、济宁地区职工住房配售工作。

为确保住房配售的公平、公开、公正,现就此项工作安排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本次配售,是路局、路局党委落实部党组关于维护职工群众利益、改善职工生活决策部署的重要环节,是改善民生、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

因此,要求各相关单位、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现行路局住房配售政策,细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规范操作,公平、公开、公正。

现行政策中可以处理的配售问题,妥善处理;现行政策暂不允许处理的配售问题,给予正面答复,做好解释工作。

总体目标:“好事办好,各负其责,零投诉、零上访”。

具体讲,路局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住房配售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局属各单位要真正履行住房配售主体责任,强化超前预想,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住房配售政策宣传,解惑释疑,理顺情绪,杜绝住房配售问题上交,杜绝职工到路局投诉—1—和上访,确保住房配售工作顺利进行和职工队伍稳定,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配售组织路局成立住房配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罗洪祥、辛勇成员:路局办公室、劳卫处、人事处、财务处、房管处、社保处、监察处、宣传部、工会保障和女工工作部、老干部部、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

住房配售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严格执行部、局住房配售政策,研究、处理住房配售中的有关政策问题,指导、检查、督促局属单位的住房配售实施进展情况。

局属各单位要成立由党委书记、分管副职和工会主席等参加的配售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住房配售工作,明确并公布本单位的住房配售联系人和政策咨询电话,随时传达住房配售系统的公告、通知,积极答复、解释职工提出的问题。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84]铁劳字1020号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84]铁劳字1020号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1984年7月16日(84)铁劳字1020号)差旅费标准提高后,部曾报告国务院请求相应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标准和施工津贴标准,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调整后的津贴标准公布如下,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一、乘务津贴标准1.机车乘务员每小时0.075元。

2.客货运车长、货车检车乘务员、临时旅客列车乘务组人员、列车货运员、公安押运人员、未挂餐车的旅客列车乘务组人员,每小时0.056元。

3.旅客列车乘务组人员(不包括二类的)每小时0.041元。

4.机车乘务员、客货运车长等在外驻班的,休息时间每小时0.038元,乘务时间、机车乘务员每小时0.10元,客货运车长等每小时0.068元。

5.轮班制的小运转乘务员和驻外站调车机车乘务员每班0.72元。

6.机、列车乘务员临时派到其他单位助勤,仍担任乘务工作者,其乘务时间支给乘务津贴,其他时间按每小时0.038元支给津贴。

7.专运列车乘务员和机械保温车乘务员,每日按1.80元的标准支给乘务津贴,时间计算按出差费的规定办理。

二、新建铁路流动施工津贴标准-------------------------每日津贴标准(元)|---------|适应地区第一类|第二类|----|----|---------------0.95|0.56|四川、贵州、云南----|----|---------------||江苏、江西、福建、广西、河南、0.97|0.57|山东、山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1.02|0.60|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1.07|0.63|陕西、内蒙、广东----|----|---------------1.12|0.66|甘肃、宁夏----|----|---------------1.17|0.68|青海、新疆-------------------------三、营业铁路施工津贴标准每日0.75元。

济铁建发〔2010〕382号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工.

济铁建发〔2010〕382号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工.

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建发…2010‟382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工程建设指挥部,各合资公司(筹备组):现将《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1—JNJG/JG—2010—005—01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计价活动的总称,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它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验工计价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

工程建设指挥部(更改、小型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执行单位”,下同)要加强合同管理,除建设单位管理费外,其他费用必须依据合同(或协议)验工计价。

按规定需要补充、完善合同的,应及时补充、完善,严禁合同外验工计价。

第五条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征地及拆迁、其他工程等均须通过验工计价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用须通过验工计价确— 2—认已完工作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应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

第六条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一)经铁道部核备(或批准)的施工图预算;(二)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咨询、设计、检测等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三)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及施工图现场核对资料;(四)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五)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六)审核合格的施工设计图和经审核的施工图数量;(七)经批准的变更设计、费用调整等资料;(八)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九)其它与验工计价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关于转发《济南市2020年度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受理通告》的通知(2020)

关于转发《济南市2020年度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受理通告》的通知(2020)

关于转发《济南市2020年度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受理通告》的通知(2020)根据《济南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实施细则(试行)》(济人才办发〔2019〕18号)精神,结合年度工作安排,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受理工作。

受理通告如下:一、申请受理时间本年度济南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受理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至5月31日。

各用人单位须于5月31日前,完成网上平台申报提交,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申报。

二、申报范围及条件(一)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人才办”,下同)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且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在济南行政区域内企业就职;2.2017年5月(含)“人才新政30条”政策出台后,申请家庭(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下同)在济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不含购买直系亲属住房);3.至购房之日3年内在济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二)驻济相关单位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包括: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驻济高校新引进的全球TOP200高校院所毕业博士研究生;驻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市属及各区(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县事业单位新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且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2.企业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具有组织部门下达的任命文件,上述职工所在单位均为其缴纳社会保险;3.2019年9月(含)“双创19条”政策出台后,申请家庭在济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不含购买直系亲属住房),且距毕业之日不超过5年;4.至购房之日3年内在济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本通告所称企业是指济南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各类企业及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

全球TOP200高校院所是指参照国际公认的QS、Times Higher Education、USNews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评选的全球前200名高校院所。

铁路某段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

铁路某段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

铁路某段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根据局铁房〔2006〕59号及局会纪〔2006〕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段实际,特重新修订《段住房分配方案》。

一、组织机构住房分配领导小组组长:段长、党委书记副组长:副段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组员:办公室、党群办、劳人科、财务科二、基本原则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坚持无房户优先的原则。

3.坚持分房排分由高到低分配的原则。

4.第三期住房根据铁路局下达的数量,段按干部、工人和内退人员申请购房人员数量制定分配比例。

三、分房的对象和条件1.分房对象限定为本人及配偶均无住房、住房面积未达标或住房困难户,现租住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再次购买职工住房时,原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含生产房)必须退交段另行分配(租住或购买两套及以上公有住房的人员必须尽数退交段另行分—1—配)。

(1)无房户是指夫妻双方(不含单身职工、离异及无子女的丧偶人员)均未租住铁路、地方单位、地方房产管理局的公有住房或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含货币化补贴)。

(2)住房面积未达标是指未达到路局文件规定的职工住房职级面积标准。

(3)住房困难是指已达到路局规定的职工住房职级面积标准,但因家庭人员结构情况有异,居住困难的职工家庭。

2.基本条件分房对象必须是在武汉市内工作满一年或户口及现家庭住址在武汉市内的在职职工(武汉市内指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7个中心城区)。

3.以下人员不具备分房资格(1)将铁路、地方单位、地方房产管理局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自行出让、转让、出卖的;(2)享受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3)外出劳务者;(4)受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刑事调查的;(5)以前享用公有住房(含生产用房)因为国家建设拆迁给予货币或住房补偿的拆迁户。

四、计分标准1.加分标准—2—(1)无房户加20分。

(2)住房以旧换新的职工:有《房产证》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面积在50㎡以内加20分;51㎡至70㎡加25分;71㎡以上加30分。

济南铁路局66号文《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6

济南铁路局66号文《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6

JNG/ZG101-2013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我局京沪高铁德州东(不含)-徐州东(不含)及相关联络线(不含济南)和动车走行线按高速铁路管理,其它线路按普速铁路管理〔胶济客运专线济南东(不含)-即墨(不含)的天窗时间、施工和维修等级、施工和维修项目及天窗点外作业要求按照高速铁路管理〕。

第四条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和施工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运输、施工统筹兼顾,对各项施工按照“分级管理、分类组织、统一协调、专业负责”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安全控制,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营业线施工管理实行系统负责制。

各类施工分别由路局业务系统归口管理,各业务系统负责对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和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进行审查,负责进行施工现场监控和配合,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参与对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七条营业线施工应分阶段召开施工会议。

施工会议分为施工方案审查会、施工计划编制会、施工协调会(根据需要召开)、施工预备会、施工点名签到会和施工总结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8•【字号】鲁政发[1997]108号•【施行日期】1997.12.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8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房改办备案。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总体思路是:以实现“居者有其屋”和住房商品化为目的,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在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把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实现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住房建设方式,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并实行社会化的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新机制。

第三条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到2000年,实现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户均1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小康目标。

第二章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第四条发放住房补贴,取消目前单位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

即由目前单位为职工建房,改为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五条对199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在购买住房时由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的补偿,即将目前房改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

具体可在目前实行的工龄折扣的办法基础上变通操作。

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

济南市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济南市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济南市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一、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合法有效的《济南市居住证》;(二)至申请之日,毕业不超过5年,且在我市相关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稳定就业(确定1年及以上期限的稳定劳动关系);驻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市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不受单位性质限制。

(三)至申请之日,在济连续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补缴的不计算连续)且处于在缴状态;(四)在我市相关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

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我市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等政策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住房认定标准按照我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已婚的申请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均视为该申请人名下房产。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新就业职工每月500元;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补贴标准增加至每月700元;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补贴标准参照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补贴发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低于3个月。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出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三、申请方式及办理流程(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在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申请时,需填报授权书和承诺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以下简称“申请家庭材料”):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2.全日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房屋租赁合同;4.房屋租赁备案(包括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的备案材料)或房屋租赁发票。

已婚职工中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享受相应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该家庭享受补贴政策不超过3年。

山东省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偿标准

山东省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偿标准

⼭东省⽆房职⼯⼀次性住房补偿标准在我们国家有⼀些,公司福利待遇可能相对较好,做的时候可能就会对,没有,房屋的员⼯进⾏补偿那么,⼭东省没有房的员⼯⼀次性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解决住房问题⽽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于建房、购房的资⾦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或⼀次性地发给职⼯,再由职⼯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式解决⾃⼰的住房问题。

2009年11⽉,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次性或按⽉计⼊职⼯个⼈所在的住房公积⾦管理中⼼专⽤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所得税。

⼆、⼭东省⽆房职⼯⼀次性住房补偿标准1998-2002年2003-2007年2008-2013年正厅(管理三级)9600、10560、11640副厅(管理四级)8400、9240、10200正处(管理五级)7200、7920、8760副处(管理六级)6600、7260、8040正科(管理七级)6000、6600、7260副科(管理⼋级)5400、5940、6600科员(管理九级)及以下4800、5280、5820正⾼(专业技术⼆级)9360、10320、11400正⾼(专业技术三级⾄四级)7800、8580、9480副⾼(专业技术五级⾄七级)6900、7560、8400中级(专业技术⼋级⾄⼗级)6000、6600、7260初级(专业技术⼗⼀级及以下)4800、5280、5820⾼级⼯(技术⼯三级)及以上5940、6540、7200中级⼯(技术⼯四级)5340、5880、6540初级⼯(技术⼯五级)、普通⼯4800、5280、5820⼯勤⼈员⽆房职⼯⼀次性住房补偿标准职级职务管理岗位职称管理岗位单位:元/⼈·年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我们国家⼀次性补偿标准,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确定,我们国家对于,⼀次性补贴标准,会有⼀些改变,如果我们所属职务越⾼的话,你们住房补偿标准就会相对较⾼。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济政发[2010]12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24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海内外各类人才来我市创业发展,并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非济南户籍的海内外人才在我市居住、工作并享有相关待遇的证明。

第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资金申报、社会保险、子女就读、资质认定等方面可与市民享有同等待遇。

具体可在以下方面享有权益:
(一)资金申报。

可参加有关部门提供的涉及创新创业扶持项目资金和贷款的申报。

(二)创办企业。

可以技术或资金入股等方式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创办企业。

(三)社会保险。

可参加本市职。

张宝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宝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宝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7【案件字号】(2021)鲁71行终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宁庞伟杰杨晓晓【审理法官】李宁庞伟杰杨晓晓【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宝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宝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宝玉【当事人-公司】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赵金存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赵金存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雪林赵金存【代理律所】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张宝玉【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认为张宝玉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涉案被征收房屋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张宝玉的起诉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认为张宝玉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涉案被征收房屋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张宝玉的起诉是否正确。

案涉房屋属于单位自管公房,系公租房的一种,是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产物对此类房屋的管理属于单位自主管理的范畴。

对其分配与否以及如何分配、以何种形式分配或者与职工建立、解除占有、使用关系等单位具有自主支配权。

一般情况下,单位自管公房特殊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是否存在人民法院缺乏予以直接认定的依据。

在职工已参加本单位的职工集资建房单位对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又不认可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相关行政规章认定房屋租赁关系是否成立。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16]8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29【实施日期】2016.04.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9日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集中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其使用管理主要包括租赁和使用、社区管理、物业服务、维修养护、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应当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机构运作、社会参与、安居乐居的原则,建立房屋管理、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物业服务、爱心服务、自我服务“六位一体”综合管理服务模式,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健康和谐。

第四条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主管部门,有关具体工作可委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承担。

第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区政府负责配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复审、公共服务等相关工作;在市民政部门指导下,做好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年度复核、确认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社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弱病残、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提供优先救助和保障;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纳入属地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参与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的资格核查、入户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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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土房发[2006]134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1—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为适应路局直管站段管理体制要求,健全完善职工住房补贴管理体制,保障资金安全,维护职工利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局目前实行的职工住房补贴包括新职工月住房补贴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两部分。

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全局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责(一)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简称房管处)是全局职工住房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局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办法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审批房管所办理的职工提取使用申请,保障住房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路局房管所在路局房管处的领导下,负责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个人交存明细帐户,办理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归集、支付手续;审查批准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使用申请;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保障资金安全。

(三)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扣缴、转移以及职工使用支取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职—2—工住房补贴管理台帐,记录职工交存、转移、支取等情况。

第二章新职工住房补贴第三条凡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入路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实行月住房补贴制度,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计发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四条路局房管处在路局资金结算所设立全局新职工住房补贴银行专户,专项存储各单位上交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新职工住房补贴按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乘以补贴比例25%计算确定,每年7月以上年末工资基数为准调整一次月交存额。

新职工工资基数按其本人上年度12月份(当年入路的新职工,按上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项之和确定;见习期间新职工(含学徒、熟练工)的工资基数,按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42%确定。

工资待遇指纳入工资总额统计的临时工资、工龄工资、各项政策性生活补贴及各种岗位津贴、奖金等项待遇。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济南铁路局关于提高职工岗位工资标准的通知》(济铁劳卫发[2005]345号)文件确定的收入水平,作为工资待遇确定工资基数。

第六条新职工第一次发放住房补贴,由单位房改人员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计算表(附表1)”,单位劳人部门确定工资基数,财务部门复核后,按月从工资中发放。

次年及以后年度调整,由单位房改人员计算,劳人、财务部门审核后随工资调整—3—发放。

单位房改部门应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台帐表(附表2)”,详细登记新职工住房补贴交存额,并与单位财务部门定期核对做到数据真实相符。

第七条新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于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通过银行汇缴“济南铁路局新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交存单位首次或次年7月调整月缴存额后的第一个月汇缴新职工月住房补贴,应按每一交存职工逐人详细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首次(调整)汇交清单(附表3)”各栏目,报送路局房管所,并同时上报电子数据。

以后每月汇缴新职工住房补贴,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单(附表4)”,报送路局房管所,并同时上报电子数据。

第八条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到职工退休之日止。

第九条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收缴以路局管内独立决算单位(含运营、多元经营系统)为缴存单位。

路局房管所按缴存单位设立单位交存明细帐,并在单位名下设立新职工个人明细帐。

单位交存新职工住房补贴,应先到路局房管所办理单位交存和新职工个人交存明细帐设立登记手续。

第十条单位发生合并、撤销、分立等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应通知路局房管处;变更后的单位,应在发生单位变更之日起的5日内,到路局房管所办理单位变更和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等相关手续。

—4—第十一条新职工住房补贴存款利息,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利息计算办法计息,结息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结息月份为每年的6月份。

当年归集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存款利息,按结息月份30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月份30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新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利息的基数,上年结转的,为上一年度结转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本息和;本年交存的,为本年度各月交存的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路局房管处应在铁道部和路局有关资金安全管理政策的规定范围内,管好用好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在保证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十三条新职工有下列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新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退休或调往局外单位的;(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六)其他经批准的情况。

—5—第十四条职工提取本人交存帐户内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申请表(附表5)”,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职工所在单位受理并审核。

对核实无误同意提取的,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汇总表(附表6)”,后附新职工提取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于每月月初集中报送路局房管(分)所。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新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交款单据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大修住房的,提供住房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大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如为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提供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偿还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或代扣还款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新职工本人,复印件随提取申请表一并上报路局房管(分)所。

第十五条路局房管(分)所应对单位上报的职工提取申请条件进行审核。

对各项证明材料属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准予提取,核对计算新职工至提取月份的交存金额和应得利息,报路局房管处批准。

路局房管所根据路局房管处批准的新职工提取申请,办理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手续后,将一份申请连同证明材料一起存档—6—保管,一份送转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将资金拨付至职工所在单位。

房管所对批准的新职工提取使用申请,要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使用管理台帐,详细登记新职工的提取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原因,提取使用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每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七条新职工因退休、调往局外单位工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况提取新职工月住房补贴的,房管所应及时办理新职工个人帐户销户手续。

已撤销的个人帐户,转入撤销帐户数据库备查。

第十八条新职工在局内调动工作单位,调出单位应及时办理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登记手续,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登记通知单(附表7)”一式四份,一份留存,两份送转职工调入单位,一份随当月汇缴清单一起上报路局房管所。

调出单位应将调出职工在本单位的交存资料妥善保管,以备查对。

第十九条新职工在局内调动工作单位,调入单位应自该职工调入本单位起,随工资发给新职工住房补贴。

调入单位根据调出单位填制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登记通知单”,办理新职工在本单位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手续,房改部门一份留存,一份转单位财务部门。

第二十条新职工在局内调动工作单位,路局房管所应根据—7—调出单位填制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登记通知单”,办理转移新职工明细帐户的单位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单位财务部门进行资金调整。

第三章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第二十一条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是路局在取消福利性实物分房后,对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在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商品住房时按规定方法计算给予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全局各单位已提取挂帐的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由路局财务处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职工本人或配偶,在1999年1月1日及以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一)参加集资建房或按评定价方式购买公有住房的;(二)购买商品住房的;(三)xx、翻建、xx自住住房的;(四)其他经批准的情况。

以下情况,符合上述规定的提取条件,应为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一)职工以本人名义从事上述规定条件之任一种后去世的;(二)职工外出务工、劳动教养等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四条职工申请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应根据提取原因,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8—一、提供按房改政策规定已享受工龄折扣证明。

本人和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属铁路住房的,提供交款单据或交款证明复印件;属地方单位公有住房的,提供价款计算核定表和交款单据复印件。

二、提供购买非房改住房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属新建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交款单据或发票复印件;属二手商品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契税交款单或产权证复印件。

2.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合同或集资建房证明和交款收据复印件。

3.按评定价购买住房的,提供评定价交款单据复印件。

4.自建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许可证明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住房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大修证明复印件。

6.家住农村地区的职工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建、修住房证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

1.具有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或助理级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提供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任职令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2.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经民主评议和单位工会认定,给予单职工家庭优惠照顾的,提供单职工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情况—9—证明。

第二十五条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数,参照职工工作和居住所在地地级以上政府房改政策规定的补贴基数执行。

各城市地区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数标准为:xx、xx、xx地区为6.49元/平方米;烟台地区为6.33元/平方米;xx地区为6.07元/平方米;泰安、淄博、聊城、兖州、日照、临沂、连云港地区为6.0元/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职工申请使用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受理,并按规定进行初步审核。

对符合提取使用条件的,计算申请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金额,并签章,于每月10日前报送所在地房管(分)所审批。

路局机关各部门职工申请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各处室主管人员审核,人事、劳卫、房管部门盖章后,集中于每月15日前报路局房管所审批。

多元经营单位的职工申请使用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受理初审,报多元经营管理分中心具有劳动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确认后,报送所在地房管(分)所审批。

第二十七条路局房管(分)所对各单位上报的初审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使用申请,逐一进行审批,并在申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和准予提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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