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 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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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文件
济铁土房发[2006]134号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
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1—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为适应路局直管站段管理体制要求,健全完善职工住房补贴管理体制,保障资金安全,维护职工利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局目前实行的职工住房补贴包括新职工月住房补贴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两部分。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全局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责
(一)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简称房管处)是全局职工住房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局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办法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审批房管所办理的职工提取使用申请,保障住房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路局房管所在路局房管处的领导下,负责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个人交存明细帐户,办理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归集、支付手续;审查批准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使用申请;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保障资金安全。
(三)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扣缴、转移以及职工使用支取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职—2—
工住房补贴管理台帐,记录职工交存、转移、支取等情况。
第二章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三条凡
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入路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实行月住房补贴制度,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计发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四条路局房管处在路局资金结算所设立全局新职工住房补贴银行专户,专项存储各单位上交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新职工住房补贴按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乘以补贴比例25%计算确定,每年7月以上年末工资基数为准调整一次月交存额。
新职工工资基数按其本人上年度12月份(当年入路的新职工,按上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项之和确定;见习期间新职工(含学徒、熟练工)的工资基数,按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42%确定。工资待遇指纳入工资总额统计的临时工资、工龄工资、各项政策性生活补贴及各种岗位津贴、奖金等项待遇。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济南铁路局关于提高职工岗位工资标准的通知》(济铁劳卫发[2005]345号)文件确定的收入水平,作为工资待遇确定工资基数。
第六条新职工第一次发放住房补贴,由单位房改人员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计算表(附表1)”,单位劳人部门确定工资基数,财务部门复核后,按月从工资中发放。次年及以后年度调整,由单位房改人员计算,劳人、财务部门审核后随工资调整
—3—发放。单位房改部门应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台帐表(附表2)”,详细登记新职工住房补贴交存额,并与单位财务部门定期核对做到数据真实相符。
第七条新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于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通过银行汇缴“济南铁路局新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交存单位首次或次年7月调整月缴存额后的第一个月汇缴新职工月住房补贴,应按每一交存职工逐人详细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首次(调整)汇交清单(附表3)”各栏目,报送路局房管所,并同时上报电子数据。以后每月汇缴新职工住房补贴,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单(附表4)”,报送路局房管所,并同时上报电子数据。
第八条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到职工退休之日止。
第九条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收缴以路局管内独立决算单位(含运营、多元经营系统)为缴存单位。路局房管所按缴存单位设立单位交存明细帐,并在单位名下设立新职工个人明细帐。
单位交存新职工住房补贴,应先到路局房管所办理单位交存和新职工个人交存明细帐设立登记手续。
第十条单位发生合并、撤销、分立等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应通知路局房管处;变更后的单位,应在发生单位变更之日起的5日内,到路局房管所办理单位变更和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等相关手续。
—4—
第十一条新职工住房补贴存款利息,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利息计算办法计息,结息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结息月份为每年的6月份。
当年归集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存款利息,按结息月份30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月份30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新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利息的基数,上年结转的,为上一年度结转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本息和;本年交存的,为本年度各月交存的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路局房管处应在铁道部和路局有关资金安全管理政策的规定范围内,管好用好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在保证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十三条新职工有下列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新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退休或调往局外单位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六)其他经批准的情况。
—5—第十四条职工提取本人交存帐户内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申请表(附表5)”,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职工所在单位受理并审核。对核实无误同意提取的,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汇总表(附表6)”,后附新职工提取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于每月月初集中报送路局房管(分)所。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新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交款单据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大修住房的,提供住房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大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提供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偿还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或代扣还款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新职工本人,复印件随提取申请表一并上报路局房管(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