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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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材料
一、何为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
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一书是指产品说明书,一签是指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要含产品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分子量,理化性质、安全数据表。标签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类型、等级、净含量、批号或生产日期、符合标准的编号及标志。危险化学品销售,一定要附有说明书和标签。因此作为使用方在危险化学品到达企业后,卸货之前应向供货单位索要一书一签。
二、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第1类爆炸品
本类化学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
a. 临界温度低于50℃。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b. 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力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其闭怀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第4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易燃固体系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自燃物品系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剂系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敏感。
有机过氧化物系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
第6类有毒品
本类化学品系指进入机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
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暂
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50≤500mg/kg,液体LD50≤2000mg/kg; 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尘、烟雾及蒸汽吸入半数致死量LC50≤10mg/L的固体或液体。
第7类放射性物品
本类化学品系指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4×104 Bq/kg的物品。
第8类腐蚀品
本类化学品系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与皮肤接触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y的固体或液体。
三、常见危险化学品的警示标志
四、贮存原则:
(1)应按照有关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
(2)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入库;
(3)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分库贮存,
(4)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分间、分库贮存,并在醒目处标明贮存物品的名称、性质、灭火方法;
(5)甲、乙类物品厂房、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6)库房工作人员在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7)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具有防火措施;
(8)保管人员根据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用具;(9)罐区防火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
断阀;
(10)贮罐区:各种承压贮罐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完好;
(11)易燃液体贮罐应设置绝热设施或降温设施,现场电器设施应为防
器;
(12)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区内,不应有与贮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贮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应采用跨越防火堤方式铺设。
五、贮存类别
(1)隔离贮存: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2)隔开贮存: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
(3)分离贮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4)分离贮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六、货物堆垛、贮存要求
6.1、毒害品:
1、货垛下应有防潮设施,垛距距地面不小于15cm,
2、货垛应牢固,整齐、通风、垛高不超过3m;
3、间距应保持:主通道≥180 cm,支通道≥80 cm,墙距≥30 cm,柱距
≥10 cm,垛距≥10 cm,顶距≥50 cm,
6.2危险化学品
1、贮存量限制
2、贮存安排
(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
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2)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
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3)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
(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
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
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6)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
酸类物质。
(7)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
共存。
6.3腐蚀品
1、堆垛高度应控制在:大铁桶液体:立码;固体:平放,不应超过3m;
2、大箱(内装坛,桶)不应超过1.5m;化学试剂木箱不应超过3m;纸箱不超过2.5m;袋装3m-5m.
3、堆垛间距就保持:主通道≥180 cm,支通道≥80 cm,墙距≥30 cm,柱距≥10 cm,垛距≥10 cm,顶距≥50 cm,
4、安全检查: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清理易燃物,应维护货垛牢固,无异常,无泄漏;遇害特殊天气应及时检查商品有无受潮,货场货垛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