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
邮寄送达有什么规定
邮寄送达有什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律师最好也用EMS,不要因为贪小便宜用什么快寄公司或物流,因为法院就认邮政局的东西。
人民法院在送达文书的时候一般情况都是通过直接送达,但有些情况直接送达确实有困难的,就要采用其他送达方式了,比如▲邮寄送达,那么关于邮寄送达有什么法律规定呢,什么情况属于送达。
为你解答。
▲一、关于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律师最好也用EMS,不要因为贪小便宜用什么快寄公司或物流,因为法院就认邮政局的东西。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提交管辖异议书或者答辩状)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 向法院提供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即可以)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注意事项
银行常用法规释疑(第三期)法律与合规部[2009-06-22 16:47:00]本期内容提要:本期我部就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实务操作中一些典型或普遍性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地归纳,编写如下答疑,以飨各位,不妥之处和实务操作中存在的任何疑问,请及时告知或反馈,以利于我部为大家提供及时有效地法律服务。
——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专刊(上)1、协助执行中,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供了工作证后是否还应提供执行公务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8、9、10条规定,有权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查、冻、扣时应提供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1条规定:法院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应提供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鉴于上述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提供何种证件存在不一致。
我们认为,为确定执法人员的身份,经办人员应要求其至少提供工作证件,同时还应注意审查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证件是否为持证人本人所有,证件是否超过了有效期等。
如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应将证件退回,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注明。
2、如何审核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有权机关提供的协助通知书上没有县、团级(含)以上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是否不予协助?经办人员审核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注意以下内容:(1)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有权机关县、团级(含)以上机构出具;(2)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被申请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3)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4)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依据
Opportunity has a special affinity for prepared mind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四条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载明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在公文文书中,有一种文书叫送达地址确认书,那么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当事人在一案中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该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送达。
为你解答。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依据。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邮寄送达若干规定》),确立了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方式具有与人民法院送达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专门设计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文书样式,作为邮寄送达方式的实施形式。
由此可以认为《邮寄送达若干规定》将原来只适用于简易程序的送达地址确认以及推定送达的重要规定扩展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中,这是完善邮寄送达制度的重要举措。
二、当事人在一案中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该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送达。
当事人在一案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其他案件,《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和《邮寄送达若干规定》均未对此做出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对此有不同意见。
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是,当事人在同一时期的甲案是原告,在乙案是被告,但在乙案中却避而不见;另外还有的当事人在同一时期,在不同级别或相同级别的法院参与了多起诉讼,在对其有利的案件审理中积极提供了送达地址确认书,而在同一时期审理的对其不利的其它案件中却不予应诉或者拒绝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以规避法律或者拒绝履行相应义务,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送达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民事诉讼送达的困境与破解送达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承接着诉讼的开始与终结,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判决结果能否及时送达,诉讼进程能否顺利进行。
当前,人口流动性大、户籍变更登记滞缓、当事人提供住址不明确、拒收法律文书等原因,导致诉讼过程中“送达难”成为常态,已经真切地成为法院的一大难题。
一、民诉法六种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1、无奈的直接送达在基层法院,案件受理后,向被告的送达往往以电话送达开启,原因在于当前案多人少矛盾凸出,在高强度工作压力下,要求法官就每个案件均前往当事人住所地送达真可谓分身乏术,决定着“电话送达”成为首选。
然而,电话通知当事人前来法院领取诉讼材料,送达成功与否掌握于当事人手中,因此一个案件仅领取传票一项的电话通知平均次数为3次,而其中却时常伴随着当事人的恶意拖延。
在电话送达后无人领取或电话根本无法联系的情况下,送达一般会切换到直接送达的另一种实践模式——“住所地送达”。
但该种送达方式成功率亦偏低。
现代楼宇社会,邻居之间互相了解甚少,无法通过周围人来确认当事人是否实际居住;而小区物业建设并不完善,没有物业或者有物业但登记不全面等原因无法确认住户的真实信息;而且在被告方为个人的案件中,住所地送达受“八小时”限制,法院上班时当事人大多也外出工作。
住所地送达中还呈现出较为普遍的现象:受送达人本人不在家,有同住人在家,但是否受送达人“同住亲属”确认困难,在没有第三方及相应证件的验证条件下根本无法确认。
二、方便与问题交织的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在送达前期应诉材料过程中运用率较低,其可以说仅是一个辅助送达手段,根据样本案件分析,其一般只适用于无法电话联系而住所地在外地的受送达人,以及电话联系后主动要求法院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
后期裁判文书邮寄送达率较高,主要缘于“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建立,:前期直接送达当事人已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名而庭审缺席情况下;已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名,数次通知而拒不领取判决书的败诉方;当事人要求邮寄的。
【经典案例】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是否有效道
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是否有效【案情】原告先某诉被告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电话通知叶某到庭领取诉讼文书叶某拒不到庭要求叶某提供现住址以便将诉讼文书直接邮寄送达叶某以其无固定地址为由拒不提供因此法院只能依法通过法院特快专递于2011年10月28日向居住在攀枝花市的与被告叶某同住的黄某系叶某之妻邮寄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由其转交叶某。
法院在寄件时写明了叶某的联系电话及其妻黄某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2011年11月7日法院收到了被退回的法院特快专递邮政人员在邮件详情单上记有“拒收退回”其退改批条上的退回原因记有“人不在攀枝花”。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是否视为已向被告叶某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送达无效不能视为已经送达。
只能通过其他方式重新向被告叶某送达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六种法定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及公告送达可分为强制送达和自愿送达两类。
强制送达无须受送达人同意接受只须将诉讼文书送到指定的个人或处所或将内容公开告知就有送达的效力。
自愿送达则必须有受送达人的同意接受行为才能构成合法的送达。
因此强制送达只有两种方式即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其他均属于自愿送达。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的规定来看邮寄送达应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未明确规定邮件拒收退回视为送达。
因此邮件拒收退回只能视为无效送达应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重新送达。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视为送达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明确规定了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应视为送达。
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
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为了保障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最高院特制定了邮寄送达规定,确保案件相关材料能够准确、及时地送达各方当事人。
该规定对邮寄送达的时间、方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送达的效力和可靠性。
一、送达时间: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所有的案件相关材料需要在法定的时间内送达。
其中,普通邮件的送达时间是在邮寄后10个工作日内,特快专递件的送达时间是在寄出后3个工作日内。
若遇到法定节假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则送达时间相应顺延。
二、送达方式:1. 普通邮件:律师、当事人可以选择以普通邮件的方式送达相关材料。
在邮寄时,应当保存好相应的邮寄凭证,以便日后查询和凭证。
普通邮件的送达需要通过当地的邮政部门进行,确保邮寄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2. 特快专递:律师、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
特快专递由国内的快递公司负责,确保材料的安全性和即时性。
在快递寄出后,寄件人可以通过快递公司提供的追踪服务进行查询。
三、送达地址及注意事项:1. 律师、当事人需要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若因地址错误或联系方式不可靠导致送达失败,相应的法律后果将由律师、当事人自行承担。
因此,在提供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时,请务必仔细核对。
2. 若律师、当事人需要变更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应及时通知最高院,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否则,法院将按照原有地址和联系方式进行送达,律师、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3. 在接收到法院寄出的文件时,请律师、当事人仔细核对文件的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若发现任何错误或遗漏,请及时通知法院,并提供相应的更正材料。
四、送达效力和证明:1. 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文件后,请律师、当事人及时做出回复或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做出回复或采取行动的,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2. 律师、当事人收到法院送达的文件后,可以通过邮件、传真、快递等方式将收到文件的通知书和相关凭证寄交给法院,以作为送达效力的证明。
民事合并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合并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可能⼤家听说过民事合并审理,当⼈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诉讼合并在⼀个诉讼程序中进⾏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也可以防⽌裁判之间的⽭盾。
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民法院适⽤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合并审理。
那么民事合并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民事合并审理的程序⼀、⼀审程序⼀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当事⼈进⾏第⼀审民事诉讼和⼈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案件所通常适⽤的诉讼程序。
适⽤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案之⽇起6个⽉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起诉和受理1.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起诉⽅式,应当以书⾯起诉为原则,⼝头起诉为例外。
在⼯程实践中,基本都是采⽤书⾯起诉⽅式。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旅、职业、⼯作单位和住所,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中最好写明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的概括。
根据最⾼⼈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程实践中常⽤的有两类:⼀类是购买建筑材料可能遇到的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试⽤买卖合同纠纷、互易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另⼀类是⼯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合同纠纷,包括建设⼯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建设⼯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专递
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说明一、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业务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送达信息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邮政业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为什么要采用法院专递送达法律文书?当前,由于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部分诉讼当事人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后果,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打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更重要的是妨碍了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对实体权利的维护。
为了促使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在继续坚持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基础上,以“法院专递”的方式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行的邮寄送达制度。
采用“法院专递”的邮寄送达方式,可以克服直接送达的某些不足,减轻某些当事人的对抗心理。
同时,“法院专递”还可以发挥邮政机构的行业特点,使诉讼文书的送达灵快捷、更专业、更便民,符合“司法为民”的要求,也有利于“送达难”问题的解决。
三、使用特快专递送达法律文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它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诉讼文书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法院专递邮件的准寄范围: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用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
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3号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规则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规则20__ 年 2 月 4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__]5号)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又进行了大幅变更,其中关于送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执法、复议中的“送达难”极具现实意义,但相关讨论却不多。
现谨对相关法律规范略加梳理,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法律文书的送达是特定部门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职权行为,是法律文书生效的前提,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并为当事人预设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基本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如《行政处罚法》第 40 条、《行政强制法》第 38 条、《行政复议法》第 40 条都有依照民事诉讼法送达的规定,甚至《行政诉讼法》第 101 条也规定对送达的未尽事项也要适用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规定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行政案件时在不便、不宜直接否定实体合法性等情况下,倾向于以程序违法来判决,而送达是行政程序中极易出现问题的痛点。
1 送达方式的选择顺序民诉法第七章第二节是对送达的规定,共规定了七种送达方式。
但这些送达方式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执法机关不得随意自行确定,而应按照各送达方式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梯次选择。
民诉法相关法条的立法安排隐含了送达方式优先次序的倾向性意见,即直接、留置、电子、委托、邮寄、转交和公告送达。
其中委托和转交送达在行政实践中比较少见,暂不讨论。
面对面的送达最为有效,所以直接送达优先适用,遇阻时采用留置送达;直接和留置不能时采用电子和邮寄送达,借助技术手段送达优于借助第三方力量;在穷尽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
如《北京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办法》第 5 条就规定“文书送达方式依法按照下列顺序依次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修改后的民诉法对电子送达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对送达方式的选择权,直接挑战了送达方式的梯次顺序,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送达已不具有优先属性。
民事诉讼送达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送达问题研究作者:陈学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6期摘要本文以目前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为出发点,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现行送达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对送达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立法作者简介:陈学滨,瑞安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11-02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诉讼文书一经送达,将产生实体、程序上的效力。
由此可见,送达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
规范的送达,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必要前提。
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尖锐,而送达又耗费了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按照现有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送达所耗费的时间并非是可以延长或扣除审理期限的法定事由。
由此导致大量案件因送达时间过长而难以实现高效结案。
一、引发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我国人口流动越来越大,且近几年我市部分地区受民间借贷风波影响,大量债务人外逃避债很多当事人的户籍住所地、工商登记住所地与其实际所在地并不一致。
送达时,法院须先按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进行查找;再按其他当事人提供的地址进行查找;最后须基层组织证明该当事人下落不明,法院才能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
而事实上,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经过至少两次甚至多次的“找”。
(二)有的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或逃避承担责任,故意躲避法院的送达同时受传统厌讼观念影响,有些当事人以为拒绝法院的送达是对对方当事人最有力的抗争。
因此在实践中法院送达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受送达人不在其登记的住所地,而通过电话又可以联系到该受送达人,但其就是拒不到法院应诉,也不提供其实际所在地,只以各种借口作搪塞。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有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而该受送达人还往往就公告送达提出异议:法院已经通过电话与其联系过,并不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形,故认为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是违反了程序。
对当事人领取民事诉讼文书行为的思考
对当事人领取民事诉讼文书行为的思考作者:张珉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3期[摘要]民事送达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但并未引起理论界及实务界的重视。
司法实践表明,实践中普遍存在当事人主动领取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情形,人民法院将此种情形一律视为直接送达。
事实上,这种行为只是当事人协助司法公务的事实行为,并不构成送达。
[关键词]当事人领取法律文书;民事诉讼;送达制度送达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也是一项不可或缺的诉讼行为,贯穿于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像链条一样连接着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
这一制度未引起理论界的足够重视,研究尚不够深入;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对送达的认识更是存在显著的误区。
本文试图对实践中视为直接送达的当事人主动领取法律文书行为作初步的探讨。
一、民事送达的含义及其特点综合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关于民事送达的表述,民事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从送达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开始,直到送达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甚至强制执行文书,送达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对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有较大影响。
通常认为,民事送达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送达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始终是其中的一方主体。
送达过程是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全体诉讼参与人的过程,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不包括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的行为。
其次,送达应当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送达各类法律文书的期限,以及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七种送达方式。
人民法院在送达时,应当遵守法定的时限,并依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最后,送达的内容是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协助诉讼的案外人签收。
送达行为至少由两个要件构成,其一是法院送的行为,其二是诉讼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的结果,二者缺一不可。
200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200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序号司法解释名称实施日期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4-1-72最高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立功问题的批复2004-4-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4-4-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4-1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2004-7-2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的批复2004-7-2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效力问题的批复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7-29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2004-7-2910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10-111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9-6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11-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5-1-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1-1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1-1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5-1-117最高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004-12-2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12-7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2-22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1-121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1-1。
_职权主义_与_当事人主义_再考察_以_送达难_为中心_陈杭平
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分别由法院送达人员和邮递人员实施, 由受送达人或法 其次, 定签收人予以签收, 也即填写制式的书面凭证( “送达回证” 或邮件回执 ) 。就直接送达
⑥ “两人一车” , 有的高院规定, 除被 为了提高送达成功率, 而言, 至少需配备 成本较高。
告的住所地外也可向其从业场所、 居所 ( 如暂住地 ) 、 营业场所等地址进行送达, 甚至在 任何场所会晤被告的, 均可送达; 有的高院则规定, 除被告、 其诉讼代理人、 指定的代收 人、 单位负责收件人或同住成年家属之外, 凡与被告有“密切联系的人 ” 如成年同居人、 受雇人、 邻居、 单位职员等, 在自愿的基础上也可签收。同样的, 被告签收时也需一并填 。如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 “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人员可在基层 写 组织、 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的情形下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进行留置送 达。2012 年新民诉法实施以后, 送达人员也可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通过拍照、 录像等 记录送达过程的方式留置。不便直接送达的, 法院即进行邮寄送达。 实践中二者的重 “法院专递” 要性不相上下, 在有的法院邮寄送达甚至更为普遍。邮寄一般采用 的方式。 如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专递邮件, 按规定投递人员可记明拒收情况后将邮件退回法院, 注 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专递收费较普通快递要高, 对此有的法院自行承担, 也有的要 求原告支付。 最后, 如穷尽直接、 邮寄等方法仍不能送达, 或者被告下落不明导致无法实施送达的, 法院须进行公告送达。由于公告送达不仅增加司法成本( 不论案件难易度均适用普通程 序, 组成合议庭审理) 和延长审判期限( 至少对应诉通知书、 裁判文书进行两次公告, 算上 且一般需依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和证据资料进行缺席判 审批、 报纸排期等经常超过半年) , 决, 潜含着不容低估的错判、 信访风险, 法院通常要求原告提出申请并提供被告住所地基 “下落不明” 层组织、 派出所、 工商局等出具的被告 的书面证明。如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证 明, 法院往往不予公告甚至驳回起诉。此外, 在法院的公告栏、 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或 《人民法院报》 在报纸上刊登三种公告方式中, 法院为省事倾向于在 或当地选定的报纸上
邮寄送达通知相关的法律规定
邮寄送达通知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邮寄送达是文书送达的其中一种方式,一般情况下,法院首先会选择直接送达的方式,但如果直接送达时发生当事人下落不明、拒绝签收等情况,法院会选择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文书的送交。
那么,▲邮寄送达通知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小编将在以下内容中为您进行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3号)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详解EMS邮寄送达的法律效力丨子非鱼说劳动法.doc
详解 EMS 邮寄送达的法律效力丨子非鱼说劳动法本文 2888 字读完共需 3 分钟文:王律论法在民事法律领域中,及时、适当地履行通知、催告程序对于民事主体行使请求权、形成权等民事权利有着决定性作用,其直接关系到时效的中断、权利的获得、法律关系的存废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就劳动关系而言,尤为突出地表现在如何有效地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这一问题上,笔者在此着重解析通过中国邮政 EMS 特快专递寄送解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由此引申的一系列通知催告文书均可遵循该种做法。
从劳动关系解除权的法律性质上看,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情形以外,从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解除权均属于形成权,该权利在单方作出意思表示送达即生效,无需依赖相对方的允诺。
当然,在劳动者依据第三十七条提出解除合同时,法律在此作出了提前一定期限通知的程序性要求,由此产生了未到期限的解除意思表示能否撤销的争议,并引发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权利与形成权的性质不符的矛盾,该争议在此暂不作论,因为其并不影响当存在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作出解除通知的法律效力。
基于这一性质,如何有效取证证明解除通知的送达以及其依据的解除事由,笔者认为通过中国邮政EMS 快递方式寄送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在寄单上物品内容一栏注明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具体的解除原因,是目前实践中最为便捷且较为容易保留证据的做法。
有人可能会提到也可以用邮局挂号信送达,理由是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5〕179 号)“以书面形式,,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但是邮寄挂号信时寄单封面上无法写明内容,挂号回执也并无内容项目显示,在双方对所寄内容物存在争议时,往往陷入举证困境。
实务中,笔者经常遇到这样的提问,当事人疑虑如果对方故意不肯签收邮件怎么办,另有人提出能否以同样的操作方式通过其他快递公司邮寄。
邮寄送达期间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邮寄送达期间的相关内容有哪些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法院在进行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首要的就是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文书送达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其中邮寄送达是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采用的方法。
很多人会好奇我国法律关于▲邮寄送达期间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我们就相关知识进行了解。
▲一、期间和邮寄送达的含义(一)期间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诉讼行为的时间限制。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指定期间、约定期间。
所谓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
法定期间通常因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而开始,以法律规定的时间而结束,因此法定期间原则上为不变期间,法院不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变更,但法律明文规定的允许变动的除外。
所谓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
指定期间因为是根据情况和需要的不同,法院依职权临时确定的,而且确定后如有特殊情况还可以重新指定,所以指定期间是一种可变期间。
但“可变”并不意味着任意改变,应当维护指定期间的确定性、严肃性。
所谓约定期间,是指依法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由受诉法院认可的诉讼期间。
(二)邮寄送达的定义邮寄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挂号寄交受送达人。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期间的计算1、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
2、以时、日为单位计算期间的,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而是以下一个小时、次日起计算。
2021年法官总结法院文书送达的7种方式,技巧和利弊分析(2015)法客帝国
法官总结法院文书送达的7种方式、技巧和利弊分析(2015)法客帝国2015-08-25 宋万忠法客帝国[原题]应该怎样送达心理学角度上的建议审判研究[spyjweixin]、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送达这件事,说小也小,但说大也大。
有经验的法官会说,送达完成,案件就结了一多半。
意思就是:如果送达顺利完成了,剩余的步骤也就顺理成章,无须过多担心。
送达并非仅仅是一个法律程序,送达过程也是感受和处理当事人心理状态的过程。
本文拟从常见的送达方式出发,找寻与当事人心理相应的、有助于实现顺利送达的途径。
一、电话通知虽然说打电话可以通知当事人领取相关材料,但仅靠打电话当然无法完成送达。
本文所说的电话送达,只是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到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直接领取相关材料。
打电话的前提当然是知晓当事人的联系电话。
有的诉状上已经注明被告的电话,则直接拨打即可。
可有的诉状上并没有被告电话。
此时第一个步骤,应该是和原告联系。
一般而言,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双方之间必定有一定的关系,但原告未必想到将被告的电话写在诉状上,或者由于其他的原因没有写在诉状上。
若原告当时并不知道被告的联系方式,也可以嘱咐原告通过其他方式询问被告的联系方式。
与原告联系也能达到一个很好的心理效果:法院已经在跟进此事,原告无需担心法院拖延办案问题。
如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有效电话号码,但其他部门已处理过的案件——如交通事故案件,有可能交通队已做责任认定;侵权类案件,有可能派出所或者公安局的治安部门已做处理——则可以调取交通队、派出所、公安局卷宗进行查阅。
现在,通过电话手段以法院名义意图诈骗的现象比较多,一般而言,这种电话都是语音提示,比如:“您好,有一张××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据笔者与某村村干部聊天中得知,也有以笔者法庭名义的电话)的刑事传票到期,请及时领取,否则我们在下午4点之前将采取强制措施……按9键转人工服务。
”因为有了类似的电话,所以有的被告接到法院的电话后,偶尔也会误以为是诈骗电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
干规定
(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3号)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条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
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我院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