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陵江南充段旅游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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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陵江南充段旅游资源保护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发[2006]105号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10
【实施日期】2006.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陵江南充段旅游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6〕105号二○○六年七月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嘉陵江(南充段)旅游资源保护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陵江(南充段)旅游资源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嘉陵江(南充段)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嘉陵江流域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体、水域、曲流、滩涂、湿地、沙洲、堤防、陡坡、岛屿、名胜古迹、文物、游船等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社会景观(民间文化、民俗文化、农耕文化)。
第三条嘉陵江旅游资源保护坚持“原状保护、修旧复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原则。
依法保护嘉陵江水环境,使嘉陵江不因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而降低其水环境质量和功能,重点加强对嘉陵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禁止向生活饮用水一级保护区排放污水或从事旅游、游泳和其它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以及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
第四条保护的范围包括嘉陵江水面及两岸由嘉陵江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范围。
具体范围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建设、旅游、水利、交通、文化、环保、林业、航道等部门配合勘定嘉陵江旅游资源保护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
对急需保护的嘉陵江旅游资源,应优先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近期不能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嘉陵江旅游资源,可划定临时保护区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