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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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2、年龄误告条款
基本内容是:如果投保时,误报了被保险人的 年龄,并且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应予以更正和调整。
溢缴:(1)按真实年龄和实际已缴保费调整给付金额
实缴保费 • 应付金额=约定保险金额×
应缴保费 (2)退还溢缴保费
少缴:(1)补缴
(2)按实际保费调整给付金额,调整公式如上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1.人身保险的概念 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 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 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 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保险学
第5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 人身保险概述 • 传统型人寿保险 • 创新型人寿保险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健康保险
人身保险
学习目的与要求
• 理解和掌握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 类;
• 熟悉人身保险业务中常见条款的主要内 容;
• 了解人身保险各险种的基本内容。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4、复效条款
基本内容:投保人在停效(即保险合同中止) 以后的一段时间(我国保险法规定为2年),有权 申请恢复保单效力。 申请复效的条件:
(1)申请复效的时间:保险合同中止后2年内 (2)申请复效应尽告知义务: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3)复效时应补缴保险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但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障责任 (4)复效时须还清保单上的一切借款或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均衡保费 ➢提取准备金 ➢投资重要性 ➢保单调整难度大 ➢连续性
人身保险
3. 人身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范围分: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 伤害险
➢按保险期限:长期保险、1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 ➢按投保动因: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按投保人数: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按给付方式:一次性给付保险和分期给付保险 ➢按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分红和不分红保险 ➢按承保技术:普通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2.人身保险的特点
➢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 事故的必然性 ➢ 发生的分散性 ➢ 概率与年龄相关,具有相对稳定性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需求面广,具有较大弹性 ➢保险金额影响因素多 ➢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 ➢保险利益取决于人身关系 ➢长期性、储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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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宽限期条款
内容是: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 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我国保险法规定为 60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发 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缴的保费及利息。超过 宽限期仍未缴付保费,保险合同即告中止。
人身保险
案例二
人身保险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 ➢宽限期条款 ➢保费自动垫交条款 ➢复效条款 ➢所有权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
人身保险
➢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转让条款 ➢受益人条款 ➢红利任选条款 ➢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自杀条款 ➢战争除外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
人身保险
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在被 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 起满一定时间后(通常为2年),保险 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信原 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而主 张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
案例一
1995年10月,王某因患肺炎无法正常上班,便办 了提前病退手续。1996年4月,王某投保了简易人 身险,保险期限20年,王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 了“健康”字样。1999年9月10日,王某身故,其 家属要求死亡给付。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 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炎,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 这显然不符合简易人身险的投保条件(应当是:身体 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 动条件的人)。王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王某 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炎有一定联系。对于这 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其家属则提 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争条款。
被保险人李某投保一份终身寿险保单,保单约定 缴费方式为年缴,从2003年起于每年的6月10日为 缴费期,共需缴费10年。2003、2004、2005年 李某均按时缴费,但在2006年6月10日李某没缴保 费,以后也再没缴过保费。 (1)若李某在2006年7月11日因车祸身亡,问保 险公司是否应该支付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李某在2006年8月25日因车祸身亡,问保 险公司是否应该支付保险金额?为什么?
人身保险
案例三
• 陈先生2000年5月10日投保5万元人寿保险,交费方式为年缴,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缴费的宽限期为60日。陈先生在2001年 和2002年均按期缴纳了保险费。但直到2003年7月10日,超 过交费宽限期,陈先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003年8月2日,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并交 纳了2003年度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于申请当日同意了王先生的 复效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2004年9月6日,陈先生因车 祸身故,此时陈先生还未缴2004年度的保险费。陈先生的夫人 杨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在办理完陈先生的丧事后向保险公司 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 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合同中止期间 的保险责任为由,向杨女士发出拒赔通知书,并退还了保单的 现金价值。杨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人身保险
案例分析
根据宽限期条款的内容可知,在宽限期内 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该承担责任,而 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缴纳保费则保险合同的 效力中止,保险人不承担合同中止后的保险 责任。本案中保险合同首期保费缴纳日为6 月10日,宽限期按60天计算,应截止到8月 10日,(1)保险事故发生在2006年7月11 日,在宽限期之内,故保险人应该支付保险 金额。(2)保险事故发生在2006年8月21 日,已超过了规定的宽限期仍未缴纳保费, 故合同效力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 保险金额的责任。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人身保险
案例分析
根据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可知,在被保险人 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后,保险 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 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合同。本案 中,被保险人投保的时间为1995年10月,而发生 保险事故的时间为1999年9月10日,已经超过两 年,尽管投保时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不可抗辩条款生效,被保 险人死亡属于保险人应该承担的责任,故保险公 司应该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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