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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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平衡
【摘要】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是现代各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司法独立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司法刚正。媒体监督具有促进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和司法刚正的价值,但同时媒体与司法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找平衡点是当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冲突;平衡
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冲突
(一)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具有一定的排斥性
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法官是判断者。司法判断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以已知探求未知
的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判断关乎人之生死、权利之得失和义务之承担,因此必须是严密的、
谨慎的和刚正的;司法判断依赖于判断者的“理性和良知”,在此理性判断与逻辑推理的过程中,必须排
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新闻媒体任何不适当的监督都会对司法独立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严重的后果。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
新闻媒体中信息的采集是一个高度自由开放的过程,当事人向媒体诉说有关案情不必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夸大的成分在所难免。尽管从法律上说,新闻报道应尊重客观事实,但是这种限制是宽泛的
,使得新闻媒体中未经严格审查的有关案件信息远远达不到法庭中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要求。而法律明确规定,任何证据不经过当庭质证、认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新闻媒体中一些已报道的事
实在庭审中得不到证实而最终被否定的情况屡见不鲜。但这种经媒体公开后在大众心中已“铁证如山”的事实一旦被否定,难免使人产生法官“枉法裁判”的错觉。此外,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及时
,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可能对诉讼刚正产生消极影响。如审判
前对案件事实的大量披露,审判过程中对控辩双方举证和辩论的轻率表态,都可能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造成伤害,可能对法官独立判断依法办案施加影响。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媒体的不当监督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司法独立。现实生活中,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有时不
够客观,追求抢先效果,容易造成“媒体审判”,干扰了司法独立。媒体常常只听取一面之词,而不去采
访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做到“兼听”;有些报道和评论加入了新闻工作者的个人偏见,并且言辞激烈,追
求轰动效应,还常常在法院做出判决以前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评论和意见。
2.司法机关害怕媒体监督,对媒体监督设置种种障碍。面对媒体的监督,有些法院或法官设置种种障碍
,如不让记者旁听采访案件等,导致媒体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二、冲突及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媒体监督司法的冲突来自于媒体与司法两者追求的价值冲突
从理论上讲,媒体监督与司法均以寻求“刚正”为价值目标,这是二者重合的一面,表现了二者的统一。
但二者的追求还有不同的一面,即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刚正,要求以法律为准绳,理性化、程序化、
技术化地对案件做出判断。而媒体体现的往往是自身或大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上的刚正。法律上的公正与道德意义上的刚正不能完全等同。
(二)二者的职业特征、运作过程不同造成媒体与司法冲突
媒体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事物,超常的事情,它体现了媒体对社会生活的积极主动的参与过程。
而司法对于社会是被动性的,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是消极的,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并严格按照
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处理纠纷、消灭分歧。媒体要求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则有时效和程序的要求,以使案件能经得起考验。新闻媒体的话语立场是道德化的,往
往带有情感、直觉的因素,而且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强调“卖点”,从而体现媒体的效益
与价值。而司法活动作为“理性”的活动,讲求以法律的眼光严肃地看待事物,用词严谨规范,而不能情
绪化,强调法律的权威与一致性。新闻往往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未必与客观事实相符,而司
法认定的必须是以法律为准绳,有足够证明力的事实,这个事实须经一系列证据规则检验,不符合证据
证明力的事实是不会被纳入到法官裁判视野的,也不为法律所确认。司法权的作用在于救济,而媒体的
作用在于发现。媒体要求新闻效应,引起民众注意,而司法正是将民众的热情转化为符合人类理性的过程,让人变得理智。正是二者职业特征、运作过程的不同,因而媒体与司法之间存在矛盾也是正常的。(三)新闻媒体自律不够,干扰司法独立
我国目前司法常常排斥或不配合媒体监督的一个重要原因,或许应从媒体自身寻找。例如:先行定性“
人犯”、“流氓”等引人误解的言辞,对案件搞“媒体审判”,进行情绪化、非理性的倾向性评论和“猎奇”、“揭秘”、“炒作”等。此外,还存在“媒体腐败”的问题。由于一些新闻工作者自我约束力不强,人们对记者的社会形象褒贬不一,说媒体仗义执言、为民伸冤者有之;说记者索拿卡要、败坏媒体声誉者也有之。在媒体监督司法的过程中,“红包记者”、“有偿新闻”现象也不乏存在。一些新闻工作者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充当一方当事人的“出气口”,故意为其造势,煽动舆论,对案件发表倾向性的评论,给
法院审案施加压力。司法界在对媒体监督的能力和品格没有建立起基本信任的条件下,自然不愿意接受媒体对自己的监督,甚至采取抵制的态度。
(四)司法独立机制尚不完善,司法存在不刚正现象
虽然我国宪法及其有关法律均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一切机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实践中,司法机关独而不立,受制于行政,难以严格行使其独立司
法的职能。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的调配权均严格掌握控制在地方政府的手中,缺乏依法独立的保障体制。因此,当案件涉及到当地利益或者管人、管财的部门时,党政领导一个电话或一张条子,使得
司法机关不得不有所顾虑,往往迫于党政命令或长官意志,为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所利用,难
保司法刚正,甚至于做出有违事实、法律的司法行为,形成错案,情节严重的,则转化为司法职务犯罪
。
此外,司法腐败比较严重,个别司法人员的腐败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公民对法律没有
信心,有了纠纷不去寻求司法救济而去找媒体,这不能不说是司法的悲哀。
三、我国现阶段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之平衡
新闻与司法的关系涉及到两种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对司法而言,最能表达其内在价值的是司法刚正;从新闻来看,最能体现其内在含义的是新闻自由。如何平衡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我们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从新闻媒体的角度看,应建立规范的媒体监督制约机制
1.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时,要坚持真实、准确、客观,用事实说话的基本原则,避免倾向性报道。真实
,要求所报道的事实都有可靠的消息来源,并经过了核实,不能是道听途说的事实。客观,就是要求准
确描述事件客观存在的状态,不作主观的推测,不能为了追求轰动效应,任意夸大事实。
2.媒体在监督司法时,要尊重司法的特性,作为采访报道的记者应当有明确的定位。判断双方所陈述事实差异的根据,不是记者,而是事实的真相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需要记住的是,记者不是法官
、裁决者,不要急于下结论,做判断,不能做“媒体审判”,更不能“包打天下”,做“包青天”。当媒体对某
个案件大肆制造舆论、左右舆论、指导舆论,调动起全体民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
际上就是把法庭推向了社会,法官的独立和理性就不存在了,法律的权威和理性也不存在了。因此,记
者所做的仅仅是将事实或事件原原本本,客观准确地告诉给民众,用一颗平静的心,理智地开展监督,
准确、恰当定位好自己“旁观者”角色的位置,才能客观地进行采访报道,报道出的文章,才能刚正而有
威信。
3.新闻媒体应加强自律,依法监督。媒体监督是一种不该带有也不能带有强制性的软监督,它只是法律性、权力性硬监督和刚性监督的一种辅助品。因此,它的影响力再大,也不能代替法律的力量,不能走
入代法、代政的误区。它应该是比较公平地、客观地提供全面的情况,公平地为争议各方提供相应的发表意见的园地。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既不能越位,也不可缺位。
(二)从司法的立场来看,应正确对待媒体监督,加强与媒体的交流,并提高法官的素质
1.对于媒体的监督,司法部门应持有宽容的理解和理性的接受态度,不应怕监督。对媒体监督,不要有
找茬、挑刺的情绪。在新闻对司法的有关报道和监督中,不能苛求记者必须按法官的意图一字不漏地记录下来,进行报道。在媒体监督中出现某些法律上或措词上的不准确时,只要不影响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影响定罪量刑,应属平常,司法对此应持有宽容和理解。不能动辄以“言词不准”、“报道不准”、“法律有误”等,作为新闻影响司法刚正的理由,而拒绝新闻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和监督。新闻本身就是“有所言,而有所不言”,新闻报道的事实必然与法律事实有所不同,因为新闻媒体不是司法机关简单的传声
筒,它有自己的立场和看法,否则,新闻媒体就不能保证新闻的公信力。
同时现实中,司法的腐败和专横,司法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及业务水平不高,司法机制不完善,缺乏约束
等等,司法机关这些自身影响司法刚正的一些因素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司法应正视这种情况和现实,不能回避或拒绝。司法拒绝、排斥新闻,既不利于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司法机关
自身的建设和改革,有害无利。只要是正确的报道,刚正的意见和端正的态度,就不会损害司法的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