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鲁安监发〔200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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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条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十条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2018-02-02 09:41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分享打印字体:【大中小】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化工行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化工行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吸取教训】
2、重视常压储罐的外部检查工作,重点检 查罐顶和罐壁变形、腐蚀情况,罐底边缘 板及外角焊缝腐蚀情况,阀门、人孔、清 扫孔等处的紧固件使用情况,储罐附件完 好情况,做好静电接地电阻测试工作,检 查静电接地线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有无腐 蚀生锈和断开现象;
【吸取教训】
3、要加强对高温法兰、测速孔板、引压管 线、分析取样管线等流变部位及空冷器出、 入口部位的定期检查和巡检工作,检查压 力表接管、倒淋接管等部位安装、材质是 否符合设计规范;
六、组织制度不落实 由于企业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认识不足,安全组织上未落到实处,导致 事故发生频率增高。其主要表现:a、安全网络未健立;b、安全机构未 设立或运转未设立或运转不灵;c、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未落 实;d、生产操作岗位安全规程不完善。
生产工艺过程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引发的事故
案例
3.16炼油厂联合装置车间着火事故
全国化工行业安全形式
2007年全国化工行业共发生伤亡事故340起,死亡389人,同比分别下降18.9%和 31.7%;全国共发生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97起、死亡161人,同比减少61起、116 人,分别下降38.6%和41.9%,没有发生重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但是, 2008年开局不利,形势严峻。元旦过后短短半个月,就接连发生5起较大化工和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已造成23人死亡、37人受伤;与2007年1月前半个月 同比增加1起,多死亡12人,给今年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 今年重大事故:
二、发展过快、未按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近几十年来,化工企业得到迅速发展,化工企业增长速度太快。造成物质、 原料、材料供不应求,仓足拼凑投产,留下隐患。不少的企业在进行扩建改 造中,不按“三同时”要求,没有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增加了不安全 因素。

化工企业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标准符合性

化工企业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标准符合性
国家标准局
2003。09.01
GB/T8196-2003
符合
80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3.09.01
国质检锅[2003]207号
符合
8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3。10.01
GB7231—2003
符合
8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国家技术监督局
2006.08。01
GB12158—2006
符合
10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10。01
第8号
符合
110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公安部
2006。10.01
公安部令第87号
符合
1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局
2007.06。01
国务院令第493号
符合
11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
2007。07.12
安监总局第13号令
符合
116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2007。08。16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9。12.26
主席令第22号
符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8.01.01
主席令第28号
符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1。10。27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31•【字号】鲁安监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81号)各市安监局、有关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县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177号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177号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177号令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八条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九条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治理期限和目标;(二)治理措施;(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四)应急救援预案。

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表

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表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表根据《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及《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06]84号),公司依据以下检查表对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序号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内容检查情况符合不符合1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 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4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5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 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7 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8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9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10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019年整理化工行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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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事故原因】
1.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 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 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 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 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汽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 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 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 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 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它装置、设 施连续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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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吸取教训】
2、重视常压储罐的外部检查工作,重点检 查罐顶和罐壁变形、腐蚀情况,罐底边缘 板及外角焊缝腐蚀情况,阀门、人孔、清 扫孔等处的紧固件使用情况,储罐附件完 好情况,做好静电接地电阻测试工作,检 查静电接地线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有无腐 蚀生锈和断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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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吸取教训】
二、发展过快、未按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近几十年来,化工企业得到迅速发展,化工企业增长速度太快。造成物质、 原料、材料供不应求,仓足拼凑投产,留下隐患。不少的企业在进行扩建改 造中,不按“三同时”要求,没有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增加了不安全 因素。
三、企业管理不善,安全生产无保障 化工生产特点决定了车间之间、岗位之间,必须有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因 而对企业管理提出较高的要求。但是由于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没有 真正牢固树立,还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观念,不能正确处理安 全与生产的关系。安全生产得不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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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事故原因】
4.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
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 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PPT课件精选全文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PPT课件精选全文
三、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又称爆炸性危险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 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 学历。【(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不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规范》(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标 准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外部防火距离要求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 判定注意事项
从事上述作业的人员,均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条) 专家判定原则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1.按 30号令,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判定为重大隐患。 需要关注的是: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人员取证超期未复审 的,视为未取证。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 条款背景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 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明确了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 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标准。
2.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 重大隐患。
3.若当地安监部门未开展相关培训发证工作,不判为重大隐患。
背景:(修订征求意见稿)涉及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的特 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

“四级”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意见

“四级”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意见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目录第一篇推行“四级”安全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一、实施“四级”安全风险评估体系的目的意义 (2)二、“四级”安全风险评估责任体系的内涵及评估范围 (3)三、“四级”安全风险评估体系责任界定 (4)四、危险、有害因素及系统安全风险评估等级的划分确定 (5)五、“四级”安全风险评估的操作依据 (7)六、“四级”安全风险评估的程序及要求 (7)七、保证措施及实施要求 (11)八、考核、奖惩办法 (18)第二篇“四级”安全风险评估的实施说明一、“四级”安全风险评估的框架 (19)二、现场区队(车间)、班组、个人安全风险评估作业流程 (19)三、“四级”安全风险评估的实施说明 (20)四、系统安全风险评估考核标准 (29)第三篇系统安全风险评估表汇总一、采煤系列1.采煤工作面安装前安全风险评估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2.采煤工作面安装安全风险评估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3.采煤工作面投入生产前安全风险评估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4.采煤工作面生产安全风险评估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5.采煤工作面停产检修安全风险评估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6.采煤工作面停产检修恢复生产安全风险评估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7.采煤工作面撤除前安全风险评估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8.采煤工作面撤除安全风险评估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掘进系列9.综掘工作面安装前安全风险评估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综掘工作面投入生产前安全风险评估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综掘工作面生产安全风险评估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综掘工作面撤除前安全风险评估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普掘工作面投入生产前安全风险评估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鲁安监发〔2006〕84号)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鲁安监发〔2006〕84号)

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06〕84号)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井工开采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矿井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或数量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二)探放水设备配备不齐全或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

(三)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的。

(四)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五)未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或井下风速、风量、风质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六)超层、越界开采或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

(七)存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的数量、频次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八)井下爆破器材库或临时发放点的炸药、雷管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九)压风设备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水)保护装置及温度保护装置等不齐全可靠的。

(十)矿井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十一)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四条井工开采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一)不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底车场周围未设置防水闸门的。

(三)大面积采空区(大于2000m2)其地面有村庄等建筑物或威胁井下作业人员超过10人以上的。

(四)额定乘载人数10人以上的提升设备其防坠、防过卷、制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五)井下爆破器材库未有单独通风风流或回风风流未直接进入矿井回风巷道内的。

(六)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

(七)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计算药量大和危险性大的厂房或库房没有设置在厂区边缘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隐患判定的依据。

为确保安全生产,预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下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试行内容。

一、基本要求(一)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文件、档案和信息系统,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

(三)拥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保证设施正常运行,设立完善的检测、监控和报警系统。

(四)严格执行工艺流程和技术操作规程,禁止违法违规操作。

建立并落实与厂区环境、消防、安全生产等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主要指标(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1.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尔淮储存点和消防措施,未配置消防车辆和专职消防队,储存设施和容器不符合要求。

2.储存设施和容器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储存设施破损、泄漏等缺陷未及时处理。

3.危险化学品储存点周边环境存在易燃易爆物品、高压电线、开火源等隐患,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未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管理制度,未进行安全培训和检查。

(二)化工生产过程1.生产设备、工艺和防护设施未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未建立完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设备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定期检验和保养。

3.未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涉爆场所和涉爆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4.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5.未建立紧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未进行漏泄、泄漏和污染的应急演练。

6.未建立消防设施和人员配备,未进行有效的消防演练和检查。

(三)生产场所和环境管理1.火灾隐患:未建立火灾防控措施,生产场所存在可燃物质堆积和火源;灭火器材配备不足,消防通道被堵塞。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9.非本单位员工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工程发生的 事故,由发包单位统计。
10.单位员工在单位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 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如:游泳、射猎、钓 鱼、抓鸟等而发生的事故,不按该单位事故统计。
11.停薪留职人员和已离退休的人员,被原单位或 外单位聘用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由工作单位按 照本单位事故统计。
立即报告 双报告制 “1小时” 情况紧急
2、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职责
《办法》第七条主要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事 故等级逐级上报至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 并通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每级上报时间 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的层级 事故情况应当通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事故情况应当同时上报本级政府
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谎报是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瞒报是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7、规定了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抢救治疗
《办法》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主要有 三项内容:
一是事故单位责任人应当组织应急抢救工 作。
二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应急救援 工作。
9、规定了事故抢险救援的 支持配合和暂停终止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 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 必要的便利条件。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 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 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 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10、规定了事故举报和值班制度
21.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和特种设备事 故,应统计在工矿商贸事故中。
22.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纳入统计。
(三)事故调查
第三章事故调查,共九条。规定了事故调 查的主要制度、调查组成员组成、调查组 内设小组、事故调查期限等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分级参考意见

重大事故隐患分级参考意见

重大事故隐患分级参考意见一、重大隐患的判定。

事故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隐患是指可导致通常以上事故的缺陷。

在国家对重大隐患没有正式明确标准前,在此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第三条的规定,按照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缺失、环境影响的后果、严重程度、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进行定性或者定量的评估,将重大隐患分为四级:(1)一级重大隐患。

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即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者100人以上重伤(包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者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缺失;或者者可能造成全省乃至全国范围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超过一年、投入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

(2)二级重大隐患。

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即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下列死亡;或者者50人以上100人下列重伤;或者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下列直接经济缺失;或者者可能造成地(市)乃至全省范围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不超过一年、投入资金在5000万下列1000万以上的。

(3)三级重大隐患。

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即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下列死亡;或者者10人以上50人下列重伤;或者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下列直接经济缺失;或者者可能造XX县区(市)乃至周边地区范围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超过半年、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下列的。

(4)四级重大隐患。

可能造成通常事故的。

即可能造成3人下列死亡;或者者10人下列重伤;或者者1000万元下列直接经济缺失;或者者可能造成事发当地范围的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超过30天、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下列的。

二、对30天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隐患,如不构成四级重大隐患的,纳入四级隐患管理。

对逾期一个月不能完成整改的,其隐患等级自动上升一个等级。

本意见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下列”不包含本数。

三、在确定重大隐患的等级时,应按判定级别的三种要素条件(人身伤亡、财产缺失、社会影响)进行判定,达到其中任意一种最严重的要素条件且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达到相应数量的即判定为相应的重大隐患级别。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22•【字号】鲁安监发[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76号)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部门:为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一、为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第13号令)、《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和《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05]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与考核管理工作。

省安监局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实行统一监督与管理,负责组织对评价机构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

配合国家安监总局做好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

三、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分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和重点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定期考核是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固定周期性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

不定期考核是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随机性考核。

《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川海翔教学设备有限公司1、根据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a、b、c三个级别。

a级隐患:是指重大隐患;b级隐患:是指较大隐患:c级隐患:是指一般隐患。

2、安全检查人员在进行隐患登记和处理过程中,应根据隐患级别,实行分级管理、逐级上报。

3、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按a、b、c级标准及时登记建档、及时实施监控治理、及时向经开区或县安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有:(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2)隐患的危险程度及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a.治理的目标及任务.b.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情况。

d.负责治理的单位和责任人。

e.治理的时间和要求。

f.治理的安全措施和标准要求。

g.负责验收的单位和责任人。

4、对于排查出的c级隐患要按“五定”原则(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定落实人、定时间、定资金)进行处理,安委会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验收。

5、对于排查出的a、b级隐患,做到及时上报,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整改验收;对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发现的a、b级隐患,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书,应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并按分级挂牌督办规定落实挂牌督办。

6、对于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排查的a、b级隐患,应落实隐患治理六项内容:明确整改任务、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整改验收人。

7、在整改a、b级隐患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设备,防止事故的发生。

8、a、b级隐患整改到位后,及时向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或相关的职能部门(机构)上报整改内容,并申请验收;对验收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对隐患进行核销,对验收审查不合格的,应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继续挂牌督办直至整改完成。

9、c级隐患必须由生产部经理直接安排进行处理,并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督。

10、a、b级隐患应及时上报经开区或上级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由总经理亲自进行安排布置,落实人员、物资和资金,整改结束后由生产部、人力资源部、技术部联合组织验收,合格后,申请经开区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审查,合格后及时核销。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177号令)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177号令)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177号令)第一篇:《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177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二○○五年二月四日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1─ 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八条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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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06〕84号)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井工开采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矿井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或数量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二)探放水设备配备不齐全或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

(三)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的。

(四)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五)未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或井下风速、风量、风质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六)超层、越界开采或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

(七)存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的数量、频次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八)井下爆破器材库或临时发放点的炸药、雷管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九)压风设备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水)保护装置及温度保护装置等不齐全可靠的。

(十)矿井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十一)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四条井工开采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一)不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底车场周围未设置防水闸门的。

(三)大面积采空区(大于2000m2)其地面有村庄等建筑物或威胁井下作业人员超过10人以上的。

(四)额定乘载人数10人以上的提升设备其防坠、防过卷、制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五)井下爆破器材库未有单独通风风流或回风风流未直接进入矿井回风巷道内的。

(六)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

(七)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计算药量大和危险性大的厂房或库房没有设置在厂区边缘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的。

(二)同时生产烟花和爆竹产品的企业,没有分别建立独立的烟花生产线和爆竹生产线而混用生产厂房的。

(三)危险品生产厂房或危险品仓库与邻近厂房、仓库、值班室等建筑物的内部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四)应当设置防护屏障的A级建筑物或危险场所没有设置防护屏障或防护屏障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烟花生产企业没有根据生产需要设立固定的礼花弹和亮珠晒场的。

(六)不使用礼花弹晒场,而是在生产厂房门前或其他地方就近晾晒礼花弹半成品的。

(七)在危险品储存仓库内混存A3级和C级烟花爆竹产品或混存成品、半成品和原料药物的。

(八)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A级建筑物和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C级建筑物耐火等级达不到三级以上标准的;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A级建筑物和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C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达不到二级以上标准的。

(九)A、C级厂房的门、安全窗的设置或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十)危险品储存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或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十一)在A、C级厂房或危险品储存仓库内部以及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用火炉或其他明火取暖的。

(十二)有1KV至10KV的室外架空输电线路跨越A、C级建筑物或线路轴线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足50米、与C级建筑的距离不足电线杆高度的1.5倍的。

(十三)有380/220V及以下的室外架空输电线路跨越A、C级建筑物或线路轴线与生产储存烟火药和黑火药的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足50米、与其它A、C级建筑的距离不足电线杆高度的1.5倍的;(十四)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和工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十五)消防水泵、消防水、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设施配备严重不足的。

(十六)危险性建筑物和危险场所无防雷、防静电设施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十七)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一)工厂或储存仓库地址已不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的。

(二)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与外部周边的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生产生活设施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办公生活区没有分别设置或相互间内部安全距离不足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工厂设计方案规定的生产厂房、危险品储存仓库等的功能和用途的。

(五)存在严重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生产和危险品储存仓库超药量储存现象的。

(六)使用国家严格禁止的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的。

(七)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四)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八)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九)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

包括: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3、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4、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6、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

(十)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十一)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甲B、乙类液体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的。

(十二)液氨、液氯生产、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收、破坏措施的;液氨、液氯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液氨、液氯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液氨、液氯的灌瓶及装车装置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液氨、液氯的装卸软管未按规定配置并定期检测和更换的;硫酸、硝酸等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

(十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十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

(十五)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十六)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十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十八)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十九)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二十)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十一)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十二)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十三)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一)生产或使用光气、氰化氢等剧毒物质(气态或蒸汽)的生产装置,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液化烃储罐,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

(四)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九条各级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自查中发现依据本办法确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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