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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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如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一、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1、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2、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4、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5、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6、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3、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4、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行业处分;
5、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6、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七)目前正在接受投诉处理,且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三、实习人员申请办事流程:
(一)网上申请;
登陆“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网站主页→输入律师事务所用户名及密码进入网站→点击“事务申请”→点击“律协”→点击“实习律师备案”→点击“增加”→按照要求填写网上申请单→自动生成“申请单单号”→网上申请结束。
(二)下载并填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备案申请表》;
1、登陆“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网站主页→律师管理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下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备案申请表。
2、填报“申请单单号”,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准备相关材料。
3、现场提交材料:
(1)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
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实习,只限于考取“A”类证书人员;
(2)存档证明复印件(必须为北京地区存档机构出具);
注意事项:
A、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出具的存档证明必须在申请表前面规定的存档单位范围内,存档证明必须由北京市区域内的存档机构出具,非北京户籍申请人员同样依照此规定办理;
B、申请兼职实习人员条件将严格依据兼职执业律师申请条件(申请人员须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具备兼职执业律师条件不得申请兼职实习。
C、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存档证明须注明以下内容:a、存档性质为“个人存档”或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在存档机构建立“集体档案”存档性质可为“集体存档”;b、有无被开除公职记录c、政治面貌是否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D、正式退休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供本人退休证,存档要求不变。
E、不具备上述存档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向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办理人事档案存放手续:
(a)、2010年(含)以后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拟从事律师实习人员。
(b)、2010年(含)以后取得由教育部认定的在海外教育机构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且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拟从事律师实习人员。
详细办理流程请登录北京双高人才发展中心网站(北京公招网
ttp:///ViewPubArticle.do?id=126319)“人事代理”板块查阅相关信息。
(3)身份证复印件(外省户籍需另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A、外省户籍申请实习人员,须提交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B、港、澳、台地区出具证明须进行公证(公证时效为60日)。
C、农业户口暂无人事档案人员,须先办理“招工”手续(相关手续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咨询具有此项业务的存档机构),“招工”手续办理后可建立人事档案,即可按照申请要求提供人事档案。
D、档案暂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人员,须将档案转存至符合申请要求的存档机构。
(4)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资格确认保证证明;
(5)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申请实习人员在申请材料中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有效期15天。
(6)兼职实习人员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主要指申请人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证书(教师证、工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