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制度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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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义勇为奖奖金的设立是否会损害道德纯粹性?

我认为不会,

第一,见义勇为奖的设立就是为了维护道德的尊严,进而维护道德的纯粹性。见义勇为奖的设立,体现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尊重和鼓励。见义勇为奖的设立能够减轻给见义勇为者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道德沦丧现象的发生,但并不会影响道德行为本身的纯粹性,见义勇为的道德行为是出于内心正义感和道德感的感召,而不是由外界给予的金钱、名誉等奖励决定的,见义勇为的核心在于一个“义”字,而不是“利”字,外在社会给予的精神和物质补助,不一定就能驱动人们付出巨大的代价帮助别人,利益驱动的作用是有限的。

第二,也许有人会说,见义勇为是一种道德义务,应该是无偿的,设立见义勇为奖会损害它的纯粹性,但实际上,见义勇为并不是一种道德义务,而是一种超道德的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也并不应该是无偿的。否定性的道德义务要求不能做出有损他人利益的事情,不能伤害他人,肯定性的道德义务要求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无需付出太大的代价时要帮助他人。但见义勇为已经超出了道德义务的范围,道德权利的主体不能要求别人必须不顾个人安危来帮助自己,甚至以损害生命权作为代价,见义勇为的对象往往是陌生人,在血缘共同体、情感共同体之外,道德权利的主体不能要求他人以危害生命权为代价来帮助自己,这不是他人应该承担的道德义务,也并不是理所当然的,如果将道德义务与超道德行为相混淆,要求人们必须履行,那么就会使人对原本属于超道德的行为连同道德义务产生反感。

第三,见义勇为奖不但不会损害道德的纯粹性,还有助于形成好的道德风尚,见义勇为奖的设立,避免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也能在社会上形成一个正向的激励作用。如果见义勇为到不到补偿,那么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会对见义勇为变得冷漠,甚至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嘲讽。

(2)道德能否制度化、法律化?

我认为道德能够制度化、法律化。

第一,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行为的规范性来源于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俗等。而法律是通过外在力量实现的他律。但二者之间有着相互重叠的内容,一般来说,法律所禁止的内容,也是道德所禁止的。法律所允许的内容,也是道德所提倡的。许多基本的道德要求,也可以在法律中找到依据。

第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人的道德观念逐渐淡薄,道德自律正在逐渐失去效力,将相对抽象的道德原则具体化、制度化能够对社会群体起到监督、规范的作用,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道德失范的现象。长期来看,道德的规范化能够提高公众的道德修养,实现法律的道德化,使社会群体重新树立道德信仰。

第三,当今社会,法律仅仅是对道德底线做出了规范,而道德所约束的行为更加广泛,做出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是社会群体所提倡的,做出符合道德要求的人却要承担后果,道德上提倡的却是法律上不保护的,这反映了法律和道德的不同步,也就是说,法律明显滞后了,当信念、社会舆论对道德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后果无济于事时,那么,法律将是维护道德行为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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