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设施维护与管理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设施维护与管理引言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设施维护与管理成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重要一环。
滨州市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城市,城市设施维护与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城市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滨州市的城规划管理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参考。
城市设施维护公共设施维护滨州市要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工作,确保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具体措施如下:•加强公共设施的巡查和日常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设施损坏问题;•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大修和更新,确保设施的长期可用性;•加强对公共设施的保洁工作,提高市民对公共设施的满意度。
交通设施维护•定期检查交通信号灯和路牌的正常运行情况,及时修复损坏或不工作的设备;•维护街道、桥梁和道路的良好状态,确保道路平整和交通畅通;•加强对停车场、高速公路和隧道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基础设施维护•加强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工作,确保正常供应;•定期对排水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和清理,确保正常运行;•维护通信和网络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优质的电信和互联网服务。
城市设施管理规划管理滨州市要制定合理的城市设施规划,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各类设施。
具体措施如下:•制定城市设施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设施的布局和需求;•加强城市设施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确保项目合规和可持续发展。
统一管理滨州市要实行统一的城市设施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具体措施如下:•建立城市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设立城市设施管理系统,对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安全管理滨州市要加强城市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具体措施如下:•加强对城市设施的安全监测和巡查,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预防设施故障和事故发生;•定期进行设施的安全检测和评估,确保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结论滨州市的城市设施维护与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至关重要。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社区规划与管理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社区规划与管理1. 引言滨州市是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城市发展迅速,人口逐渐增加,社区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保证社区的良好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滨州市制定了城规划管理办法,其中包括社区规划与管理的相关内容。
本文将介绍滨州市的社区规划与管理办法。
2. 社区规划2.1 社区基础设施规划社区基础设施是指社区中的公共设施,包括道路、照明、排水、绿化等。
滨州市要求每个社区都要制定基础设施规划,确保社区的基础设施完善和功能齐全。
规划中应考虑人口的增长和需求变化,合理规划道路、公园、停车位等公共设施。
2.2 社区绿化规划社区绿化是社区环境美化的重要方面。
滨州市要求每个社区都要制定绿化规划,合理规划社区的公共绿地、花坛、草坪等绿化空间,增加居民的休闲娱乐场所。
绿化规划中要注重植物的选择,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同时注意维护和管理绿化空间,保持绿化的良好状态。
2.3 社区建筑规划社区建筑规划是指对社区内建筑物进行规划和布局。
滨州市要求每个社区都要制定建筑规划,合理规划社区内的住宅、商业建筑、公共设施等建筑物。
规划中要注意建筑物的布局和高度,保证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均衡,避免建筑物过高给周边居民带来的遮挡和压迫感。
3. 社区管理3.1 社区居民参与滨州市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管理,提供意见和建议。
社区居民可以通过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讨论会等形式,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问题和建议,参与社区规划和管理的决策过程。
通过居民参与,增强社区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2 社区安全管理社区安全是社区管理的重要方面。
滨州市要求每个社区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社区安全的监督和防范。
社区管理部门要与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等合作,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秩序。
3.3 社区环境卫生管理社区环境卫生是社区管理的重要内容。
滨州市要求每个社区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定期进行环境清扫和垃圾清理工作。
社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重点解决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问题,确保社区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建筑物设计与管理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建筑物设计与管理1. 引言滨州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科学、规范化,并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需求而制定的。
本文将重点探讨滨州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中建筑物设计与管理的相关内容。
2. 建筑物设计要求2.1 建筑形态与风格滨州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要求建筑物的形态和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且要尊重当地的文化传统和历史风貌。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周边环境的特点,遵循合理的比例关系,确保建筑物与周边环境和谐统一。
2.2 建筑高度和密度滨州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建筑物的高度和密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不同区域有不同的高度限制,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必须遵守相应的限制要求。
建筑物的密度也要符合规划要求,不能过于密集,以确保城市的通风和采光条件。
2.3 建筑功能布局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需求合理布局各个功能区域。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鼓励灵活多变的功能布局方式,以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
同时,对于一些特定功能的建筑物,如公共场馆、商业综合体等,还有专门的规定和要求。
3. 建筑物管理要求3.1 建筑物维护管理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规定了建筑物的维护管理要求,包括建筑物外墙、屋面、窗户、设备设施等方面。
建筑物的业主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建筑物的状况,及时修缮破损部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2 建筑物安全管理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对建筑物的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
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特别是对于一些高层建筑,要加强消防设备的配置和管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3.3 建筑物绿化管理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强调建筑物的绿化管理。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合理规划绿化空间,并按照规定种植植被。
对于已建成的建筑物,业主或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绿化维护和养护工作,保持绿化环境的良好状态。
4. 建筑物设计与管理的监督与执法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督与执法的机构和相关职责。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绿化与环境保护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绿化与环境保护引言滨州是我国山东省的一个城市,拥有众多的自然资源和优美的自然景观,如黄河、滨州湖等。
为了维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和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滨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城规划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城市绿化与环境保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滨州城市绿化与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
城市绿化1. 绿地规划绿地是城市中重要的生态空间,具有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等功能。
滨州市政府制定了绿地规划,包括公园、广场、绿化带等不同类型的绿地。
该规划根据人口密度、空地利用率等因素合理布局,并注重绿地的连续性和可达性,以提供便利的休闲娱乐场所。
2. 绿化率要求为了增加城市的绿化面积,滨州市规定了绿化率要求。
对于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绿化率有所不同。
例如,居住区的绿化率要求为30%,工业区的绿化率要求为20%。
这些绿化率要求的制定旨在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同时也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3. 植物选择和配置在城市绿化过程中,植物的选择和配置至关重要。
滨州市在城规划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植物选择的原则和要求。
首先,要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以确保其生长良好。
其次,要根据不同的绿地类型和功能选择合适的植物品种。
最后,要合理配置植物,使得整个城市的绿化效果更加协调统一。
环境保护1. 水环境保护滨州市政府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河道治理,保持河流清洁。
其次,推行严格的水污染排放限制,限制工业企业和居民的废水排放。
此外,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
2. 大气环境保护滨州市政府重视大气污染治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工业和交通车辆的污染治理,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其次,加强环境监测和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污染问题。
此外,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以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3. 垃圾处理垃圾处理是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滨州市政府加大了对垃圾处理的投入,建设了垃圾处理设施,并制定了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的政策。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是指为了加强对滨州市城市规划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促进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制定的管理措施和政策。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规划的范围和内容:规定滨州市城市规划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宏观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明确不同层次的规划的制
定和实施要求。
2.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规定滨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编制计划书、征求意见、审批程序等,确保规划的合法性
和科学性。
3.土地利用规划:规定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包括土地
分类、土地利用强度等,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空间布局
的合理性。
4.城市建设用地的供应和管理:规定城市建设用地供应的方式和管理办法,包括土地出让、土地审批等,确保城市建设用地的合理供应和利用。
5.建筑控制和管理:规定建筑控制和管理的要求,包括建筑设计、建筑许可和施工管理等,确保建筑的安全和质量。
6.城市建设项目的评审和审批:规定城市建设项目的评审和审批程序和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选址等,确保城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7.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和职责: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包括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委员会等,明确各部门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责任和分工。
通过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并有效保障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权益。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绿化与景观规划管理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绿化与景观规划管理一、引言滨州是一个位于山东省中部的重要城市,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环境。
为了保护滨州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滨州市制定了《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办法中涉及的绿化与景观规划管理内容。
二、绿化规划1. 绿化基本原则•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注重植物的适应性和生态功能。
•绿化应注重生态保护,提升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绿化应注重景观效果,塑造宜居的城市环境。
2. 绿化建设分类根据功能和位置的不同,绿化建设分为公共绿地、环境景观绿地和自然绿地。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头绿地等,供市民休闲娱乐和社交活动使用•环境景观绿地:包括道路绿化、广场景观等,用于美化城市环境和提升城市形象•自然绿地:包括湿地保护、水体保护等,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3. 绿化建设要求•合理选择植物品种,注重本土植物的使用,并考虑四季景观的变化。
•控制绿化面积比例,确保城市的生态平衡。
•加强绿化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保证绿化效果的稳定和持久。
三、景观规划管理1. 景观规划原则•景观规划应符合城市的整体规划,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景观规划应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突出滨州的地域特色。
•景观规划应注重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2. 景观规划设计•景观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居民需求和社会功能,满足公众的观赏、休闲、娱乐等需求。
•景观规划设计应注重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景观规划设计应注意景观元素的选择和布局,注重景观的层次感和整体性。
3. 景观规划管理•加强对景观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景观规划设计的质量和效果。
•加强对景观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景观的整洁和良好状态。
•加强公众参与,鼓励市民积极参与景观规划与管理,增加城市居民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四、结论《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中的绿化与景观规划管理内容对于保护滨州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的绿化规划和景观设计,滨州市将成为一个拥有宜居环境和独特景观的现代化城市。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发展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注重人民群众的参与,突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调整第四条滨州市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级的规划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发展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储备等内容,并提出相应的目标和政策措施。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城市用地进行详细的规划,包括建设项目的位置、用地面积、建设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编制和调整城市规划应提前征求公众的意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示和审批。
第三章建设项目审批第八条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
第九条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应提交规划申请材料,并承诺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结果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公众公布,并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制度。
第四章城市建设控制第十二条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城市建设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土地利用、建筑设计、市政设施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城市建设质量。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应优先选用可再生资源和节约能源的材料,注重节能减排和环境友好。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工人和居民的生命安全。
第五章综合管理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水资源管理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水资源管理引言背景滨州市位于山东省中部,拥有丰富的水资源和广阔的土地面积。
为了保证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滨州市制定了《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水资源管理》。
该办法旨在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规划,提高城市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内容1. 水资源保护根据《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水资源管理》,滨州市将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主要措施包括加强水源地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破坏水源地的行为完善水资源保护区划设定和管理制度,保护水资源的区域加强水污染防治,确保城市水质达标推行水资源利用收费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益。
2. 水资源规划管理为了实现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水资源管理》对水资源规划管理进行了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制定城市水资源发展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确定城市发展的水资源需求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加强水资源监测和调控,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水资源利用管理为了提高城市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水资源管理》对水资源利用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促进节水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资源利用管理,建立严格的水资源利用指标和标准推行水资源定量管理,限制过度开发和浪费。
4. 水资源调度管理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水资源,滨州市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水资源调度管理。
具体内容包括建立水资源调度机制,合理分配和调剂水资源加强水资源调度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调度的精确性和及时性建立跨界水资源调度机制,加强与上游地区的合作。
结论《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水资源管理》是滨州市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城市水资源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滨州市将继续加强水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用地管制与权益保护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用地管制与权益保护摘要:城市的规划管理对于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滨州市作为一个新兴的二线城市,近年来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
为了保护城市用地资源,合理规划城市发展,滨州市制定了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以实现城市用地的合理管制与权益保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第一部分:背景引言:城市规划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滨州市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是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滨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
过度的城市扩张和不合理的城市用地规划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土地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等。
为了保护城市用地资源,合理规划城市发展,滨州市制定了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旨在实现城市用地的合理管制与权益保护。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1. 城市用地管制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首先对城市用地进行管制,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性质划分和用地标准规定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城市发展,确定用地布局和城市建设的方向;用地性质划分则规定了不同用地类型的界限和要求;用地标准规定了不同用地的规模、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具体指标。
通过这些管制措施,滨州市能够控制城市用地的扩张速度,避免过度浪费和滥用。
2. 权益保护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还重视保护城市用地权益,包括土地收储制度和土地使用权确认制度。
土地收储制度要求政府对土地进行收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补偿标准与土地使用者进行协商,保护农民和其他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使用权确认制度则是为了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和权益,避免土地权益被侵犯或侵害。
第三部分:实施效果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它有效控制了滨州市的城市扩张速度,避免了过度浪费和滥用城市用地资源。
它促进了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提高了城市用地的利用效率和品质。
再次,它保护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人们对城市规划的参与意识和满意度。
2024年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二篇)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二)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规划管理成为了现代城市建设中的重要环节。
滨州作为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城规划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一、背景与目的1.明确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和权限,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规范土地利用和建设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加强城市环境保护,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4.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提升城市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科学规划、依法规划、可行规划、公开透明。
这些原则体现了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滨州城市的长期发展。
1.统筹规划:将各类规划进行统筹协调,确保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一致性。
2.科学规划:依靠科学的手段和方法进行规划,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依法规划:在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规划的合法性。
4.可行规划:规划要注重可操作性,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各种资源和条件,确保规划可行。
5.公开透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规划的质量和公信力。
三、主要内容1.规划编制: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编制的范围、内容、程序、技术要求等。
要求编制科学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不同区域和功能设置编制详细规划。
2.规划实施:明确了规划实施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的评审、批准、备案等程序,并规定了规划实施中的各方责任和协作机制。
3.土地利用:规定了土地利用的原则和限制,包括土地用途划分、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强度等。
同时,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乱占乱用土地现象的发生。
4.环境保护:强调了环境保护在规划管理中的重要性,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空气质量控制等。
5.城市更新:为了保持城市的活力和竞争力,规定了城市更新的原则和程序,鼓励老旧城区的改造和提升,推动城市功能和形象的提升。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滨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各县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尚未制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由滨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大类、中类、小类。
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八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各建设用地适建项目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项目范围表续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项目范围表注:▲ 允许建设○ 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空不允许建设第十条凡表和续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和续表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建筑基地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在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一般不得超过表的规定。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民主性,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东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合用于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面向未来、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公开参预、保护环境、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科学性、可持续性、安全性、舒适性、美观性等因素,发挥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强调公众参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公众意见及时反映到城市规划编制中。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纲要、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体现可行性和前瞻性。
第七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规划等协调一致,并根据需要适时修订、完善。
第八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实行责任制,建立健全城市规划领导小组和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项职责。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根据本市的发展战略和城市总体规划,采取系统规划和区域优化结构规划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依法、参预和创新的原则,加强与国内外城市规划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规划水平。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方向、目标、节奏和重点,阐明城市空间组织结构,明确布局和分区规划,制定详细实施措施。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城市环境和文化保护,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原则,推动城市建设和管理科学、文明、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经过适当的程序,确定规划方案、编制说明书、规划图册等编制成果。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进行公众参预,组织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及时反映社会需求和利益,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加强技术支撑,建立信息化和数字化管理平台,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设施与设备管理(范本文)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设施与设备管理1. 引言滨州市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城市设施与设备的规划和管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确保城市的安全、舒适和便利,滨州市制定了城规划管理办法,针对城市设施与设备进行合理规划和有效管理。
2. 城市设施规划城市设施规划是滨州市城市发展的基础。
根据市区人口数量、区域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合理的城市设施规划,包括道路网络、供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规划。
2.1 道路网络规划滨州市根据城市的交通状况和未来发展需求,对道路网络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不同等级的道路,以提高交通效率和方便市民出行。
重点关注交通拥堵区域和瓶颈点,制定解决方案,提高交通流畅度。
2.2 供水系统规划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需求,滨州市制定了供水系统规划。
规划重点考虑水源的可持续性和水质的保障,确保市民用水安全和供水能力满足市场需求。
2.3 燃气系统规划燃气作为重要的能源来源,滨州市在城市设施规划中也考虑了燃气系统的规划。
确保燃气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规划燃气管网的布局和扩建,以满足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
2.4 电力系统规划电力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滨州市制定了电力系统规划,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规划包括电力线路的建设和改造、变电站的布局等,为城市的工业生产和市民生活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
2.5 通信系统规划通信系统是城市信息交流的基础,滨州市重视通信系统规划,提供良好的通信基础设施和服务。
规划包括移动通信网络、固定通信网络等,满足市民对通信的需求,推动城市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
3. 设施与设备管理城市设施与设备的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保障城市设施的正常运作和市民的生活需求,滨州市实施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3.1 设施维护与保养滨州市建立了设施维护与保养机制,定期对城市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损坏,确保设施的正常运作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公共交通与交通枢纽规划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公共交通与交通枢纽规划1. 引言2. 公共交通规划2.1. 公共交通网络规划根据滨州市的交通现状和规划需求,制定了公共交通网络规划。
该规划包括公交线路规划、地铁规划和轨道交通规划等。
公交线路规划考虑了人口分布、出行需求以及现有道路网络等因素,通过合理的线路设置和站点布局,形成高效的公交网络。
2.2. 公共交通站点规划在城市规划中,公共交通站点的规划十分重要。
根据人口密度、道路交通流量和出行需求等因素,制定了公共交通站点规划。
规划考虑了站点之间的距离、站点容量、站点设施等要素,以确保公共交通系统的高效运行和用户的舒适体验。
2.3. 公共交通优先道路规划为了提高公共交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滨州市在城市规划中设置了公共交通优先道路。
这些道路在设计上考虑了公交车辆的通行需求,包括专用公交道、公交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灯等。
公共交通优先道路的规划将有助于减缓城市交通拥堵,提高公共交通的竞争力。
3. 交通枢纽规划3.1. 火车站规划滨州市作为一个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将在城市规划中特别关注火车站的规划。
火车站规划旨在提供便捷的火车乘车环境和丰富的站点服务设施。
规划将考虑到火车站与城市交通的连接,包括公共交通线路的延伸和换乘设施的设置。
3.2. 高速公路和快速路规划为了支持城市发展和提高交通效率,滨州市将继续规划和建设高速公路和快速路网。
这些道路将连接城市各个重要区域,提高交通的便捷性和快捷性。
在规划中,将特别考虑高速公路和快速路与公共交通的衔接,以便实现多种交通方式的无缝连接。
3.3. 公共停车场规划由于城市交通需求的增加,滨州市将加大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力度。
规划将考虑人口密度、商业区域和交通流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容量。
公共停车场规划旨在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提供便捷的停车条件。
4. 办法执行与管理4.1. 规划评估与调整为了确保公共交通与交通枢纽规划的质量和适用性,滨州市将进行规划评估与调整。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绿化与景观规划管理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绿化与景观规划管理一、引言滨州市位于山东省中部,是山东省重要的经济、交通和文化中心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管理成为了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绿化与景观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营造宜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绿化规划管理2.1 绿化规划的目标滨州市绿化规划的目标是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创造绿色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2.2 绿化规划的原则生态优先原则:保护自然资源,保持生态平衡,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空间合理布局原则:根据城市发展和居民需求,合理布局绿化空间,确保绿化覆盖面积和质量。
多样性原则:注重绿化类型的多样性,提供多样化的绿化空间,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可持续发展原则:绿化规划应考虑长期发展和可持续利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资源的消耗。
2.3 绿化规划的内容绿地系统规划:根据城市的发展和空间布局,规划绿地系统,确定公园、广场、绿化带等绿地的布局和功能。
植物配置规划:根据气候条件和土壤状况,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植物,提高绿化的生态效益和观赏效果。
绿化模式规划:确定不同地区的绿化模式,包括种植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以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
绿化管理规划:制定绿化管理的政策和措施,确保绿化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景观规划管理3.1 景观规划的目标滨州市景观规划的目标是通过规划和管理景观资源,塑造特色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3.2 景观规划的原则文化传承与创新原则: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注重创新与发展,打造具有特色的城市景观。
经济可行性原则:景观规划应充分考虑经济可行性,确保规划项目能够落地并产生经济效益。
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景观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提倡生态友好型的规划和设计。
3.3 景观规划的内容城市形象规划:根据滨州市的特点和定位,通过规划和设计,打造具有城市特色的景观形象。
建筑景观规划:根据城市建筑的规模和风格,规划和设计建筑景观,提升城市的建筑品质。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 引言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本办法旨在规范城市规划行为,保障城市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城市建设的优化和强化。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
3. 规划编制程序3.1 前期准备规划编制前应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规划需求调研、数据收集和初步分析等。
3.2 规划编制规划编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规划方案设计、方案论证和评审等环节。
3.3 征求意见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4 审批和发布经过征求意见和论证后,规划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正式发布,并得到相应的权威机构备案。
4. 规划编制要求4.1 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需要规划编制应综合考虑城市的发展需要,包括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确保规划科学合理。
4.2 遵循空间布局原则规划编制应遵循合理的空间布局原则,科学规划城市的各项功能区,实现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
4.3 强化保护文化遗产规划编制应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将历史文化遗存纳入规划范围,合理规划和布局,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独特价值和完整性。
4.4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应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规划绿地、水体、湿地等生态空间,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城市空间的协调发展。
5. 规划管理措施5.1 加强规划督导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规划的督导和管理,确保规划的质量和实施效果。
5.2 健全规划审批机制建立健全规划审批机制,明确审批程序、责任和权限,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5.3 加强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对规划的公开和公众参与,促进社会各界对城市规划的监督和建议。
5.4 加强规划统计和评估加强规划统计和评估工作,及时了解规划实施情况,确保规划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一、前言滨州作为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近年来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城市建设不断扩大。
为了维护城市的有序发展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滨州市制定了一系列城规划管理办法,以实现城市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的有效衔接。
本文将对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解读。
二、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未来发展目标的规划和指导,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筑风格规划、交通规划等。
城市规划的实施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它可以有效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供良好的人居环境,确保城市的发展方向与居民的需求相一致。
三、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的内容1. 建立城市规划体系滨州市将建立完善的城市规划体系,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等,以确保城市规划工作有章可循。
2.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滨州市将按照城市发展的需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并通过合理布局和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控制城市扩张速度滨州市将严格控制城市扩张的速度和规模,避免盲目发展和消耗过多的土地资源。
在城市更新和扩建过程中,优先考虑老旧区域的改造和提升,提高城市的整体品质。
4. 加强绿地建设和保护滨州市将大力推进城市绿地建设,增加城市绿化覆盖率,提高城市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5. 促进交通规划与建设滨州市将加强交通规划与建设,提高交通网络的覆盖范围和运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提高居民的出行便利性。
6. 加强建筑风格规划滨州市将制定建筑风格规划,引导建筑设计符合城市整体形象,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塑造城市的独特风貌。
四、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方面,城市的规划布局更加合理,城市功能更加完善,居民的生活品质得到了提升。
另一方面,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得到了极大提高,城市用地的浪费现象明显减少。
城市交通的畅通度也得到了明显改善,居民的出行更加便利。
绿地的增加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城市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居民的健康和舒适度得到了保障。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引言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城市交通问题成为制约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有效管理城市交通,提高交通系统的效率和安全性,滨州市制定了城规划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规划目标1. 提高城市道路网络的通行能力,缓解交通拥堵状况;2. 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3. 增加非机动交通的比例,鼓励步行和骑行,减少汽车使用;4.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5. 优化停车管理,解决停车难问题;6. 保护环境,减少交通对环境的污染。
规划内容城市道路网络规划滨州市将进一步发展城市道路网络,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连接性。
具体的规划内容包括:优化主干道和支干道的布局,增设交通枢纽和环城高速公路;完善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和辅道系统;加强交通信号控制和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提高道路拥堵信息的收集和传输能力。
公共交通系统规划增加公交车辆的数量和密度,提高班次和运力;完善公交站点的布局和服务设施;推广电子支付系统,提供便利的乘车支付方式;加强公交运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非机动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步行街和人行道网络,提供便捷的步行通道;增设自行车道和自行车停车设施;鼓励居民步行和骑行,加强骑行文化宣传。
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制定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规则,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强对交通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安装交通安全设施,如交通信号灯、护栏等。
停车管理规划建设多层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增加停车位数量;完善停车收费和管理系统,提高停车效率;鼓励共享停车和停车位共享,优化停车资源。
环境保护规划推广新能源车辆的使用;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提高车辆排放标准;建设绿色交通系统,增加绿化带和绿色停车场的数量。
结论滨州市城规划管理办法中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将为城市交通带来积极的影响,提高交通系统的效率和安全性。
通过优化道路网络、完善公共交通系统、鼓励步行和骑行、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优化停车管理和保护环境等措施,滨州市将实现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与管理
滨州城规划管理办法——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与管理一、引言滨州市作为山东省的重要城市之一,拥有良好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自然资源。
为了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滨州市制定了城规划管理办法,其中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与管理。
本文将对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与管理进行详细介绍。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与管理的背景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2003年,是滨州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为了合理规划和管理开发区的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利用效果,滨州市制定了相应的规划与管理办法。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与管理的原则1. 保护环境:确保开发区建设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提高生态效益。
2. 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科学规划土地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合理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开发区的整体服务水平。
4. 产业结构优化:引导和支持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5. 空间布局合理:合理规划布局,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与管理的内容1. 开发区总体规划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包括用地规划、产业规划、建设规划等,以确保开发区的有序建设和高效运行。
2. 土地利用规划根据开发区的用地需求和环境条件,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各类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城市基础设施规划规划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提高城市的交通运输和生活设施水平。
4. 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包括大气、水域、土壤等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开发区建设与环境保护相结合。
5. 经济发展规划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引导和支持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五、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与管理的重要性1. 推动经济发展:规划合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资,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2. 提高城市形象:规划与管理开发区可以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增加城市的吸引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滨政发〔2004〕71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3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一日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确定的机场、港口、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遗存区、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城市规划控制区。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北镇、市中、市西、市东、彭李、蒲城办事处行政区范围,滨北镇、杜店镇、尚集乡、小营镇行政区范围及梁才乡韩墩干渠以西区域和单寺乡韩墩二分干以南区域。
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南至南外环、北至北外环路内的区域。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具体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方针。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城市规划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对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独立工矿区、港口建设区及特殊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组织城市规划的科学技术研究与信息交流等。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审批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滨州市城市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工矿区和占地面积较大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建设规划。
第十条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察、测量资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如实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规定和要求。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满足城市环保、防火、防爆、抗震、防洪以及治安、交通管理和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要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传统街区和自然保护地带。
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由有关专业部门提出规划意见,经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综合和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高度、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红线距离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等内容。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一)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报请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由批准机关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滨州市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工矿区和占地面积较大单位的建设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单独编制的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单独编制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其它各项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一)规划期限变更的;(二)城市性质发生变化的;(三)城市人口或用地规模的变更量,滨州市区超过40%,各县、镇超过50%的;(四)城市用地发展方向改变的;(五)城市主要功能分区使用性质改变的;(六)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位置改变的;(七)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或宽度变更量超过三分之一的。
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局部调整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的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位置和范围,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进行建设。
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环保、防火、防洪、防爆、抗震、交通、治安、人民防空建设等规划要求,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保证绿地率,严禁零星插建,注重城市风貌,提高综合效益。
在城市新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城市道路、桥梁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道或预埋套管等设施。
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与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协同施工。
第二十三条城市旧区改建应以改善生活居住条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重点,对城市的危房区和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及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段进行综合整治。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应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逐步搬迁,搬迁后腾出土地的利用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城市规划确定限制发展的单位,不得在原地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十五条城市旧区改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应有计划、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规划图纸和简要文字内容,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写出报告。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后,按规划管理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计划部门批文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和有关文件,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在办理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必须附具规划条件及附图。
规划条件及附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查机关同意。
凡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擅自变更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无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