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农村经济1998112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

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

韩 俊

一、关于合作经济认识的两个理论误区

发展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已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至今,对合作经济这样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在认识上仍然存在着很多“误区”。

(一)第一个误区: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简单地等同起来。

长期以来,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所指是一致的,合作经济就是集体经济,两者并无二致。在我们党和国家的政策语汇中,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始终同属一个概念,二者一直是互相替换使用的。1954年的《宪法》明确指出:“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在这以后修改的《宪法》,即1975年、1978年、1982年的《宪法》中,也都把合作经济称为集体所有制经济。许多人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等同起来,他们的主要论据也大多来自我国农业合作化以来党和政府有关文件和法规中的表述。

其实,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是内部构造具有实质区别的两个范畴。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曾使用过“集体所有制”这个概念。例如,马克思在1874~1875年初所写的《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在驳斥巴枯宁编造的无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政权后要对农民实行奴役的谬论时说,那时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①马克思在这里提出的集体所有制,实质上是保留了“农民所有权”的,其涵义与后来在前苏联和我国所出现的集体所制是有重大区别的。

列宁试图利用俄国特殊的社会条件全面推行一切生产资料公有、统一劳动、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集体经济制度,但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加上战争造成的破坏,被迫实行“退却”,其中实行新的合作社制度是一个重要内容。按照列宁的思想,在新的条件下,合作社不仅不去触动农民的私人财产权,甚至不去触及农民的私人生产和占有形式,而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专门做买卖的合作社,并借助于它,使分散的小农同集中的社会主义大工业联系起来。②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34~635页。

②刘文璞:《社会主义与农民财产权》,《中国农村经济》1991年第11期。

集体所有制经济形成系统的理论,并变成全面的实践,是与斯大林联系在一起的。斯大林肯定社会主义阶段不可能立即建立起单一全社会公有制,在许多场合只能建立局部小范围内劳动群众的公有制。他把这种局部范围内劳动者公有制称之为集体所有制,给集体所有制概念赋于了特定的含义。依据这一理论,前苏联发动了集体化运动。所谓集体化,一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二是生产资料共同占有、使用基础上的生产集中。它既包括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所要达到的目标,又包括了将小农纳入社会化大生产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合作化运动追求的唯一模式。集体化在苏联的表现是在农业中全面建立了集体农庄。

从历史上来看,中国农村财产制度的基本特点是私人所有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初期,通过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形式,建立了私人所有、合作社占有的农村财产制度。在这种财产制度下,农民对土地、农具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是非常明确的,并且,农民据此可以从合社得到相应的股金收入。由于初级社规模较小,并且入社后继续保留农民的私人财产,因而,这种组织形式在当时受到了多数农民的拥护。如果当时将这种组织形式长期稳定下来,逐渐加以完善,是有利于保护和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

然而,由于受前苏联集体农庄的影响,在初级社建立后不久,就急于全面向高级社过渡。高级社是我国传统集体经济的最初形态,其基本特征是:社员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化为无差别的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完全实行按劳分配(实际上是按工分配)。它是1956年底在初级社的基础上普遍建立起来的。

1958年,高级社又发展为人民公社,其生产资料实行单一的公社所有制。1962年人民公社又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实行了以生产队集体所有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度。这种集体经济制度一直延续到农村改革以前。在这种传统的集体经济制度下,农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统一在一起的,农户不仅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主体,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农民既丧失了私人财产权,也丧失了独立经营权。

实践证明,传统的集体经济制度在经济上没有合理性。因为,①经济组织的效率来自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分工,在当时中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紧张、农业生产技术落后的背景下,集体生产方式没有任何优势可言;②农业生产是一个生物学过程,离不开自然环境,生产的季节性和分散性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生产成员监督困难,社员出工不出力的现象更容易发生;③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国家下达过重的计划任务破坏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激励机制;④社员退社和入社的自由被取消,既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组织内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所以,传统的集体经济虽然为工业化提供了资本积累,但付出的代价也极为高昂。它压制了农民生产积极性,造成农业生产效率长期低下,最终使工业化成了无源之水,整个国民经济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到1978年,农村大约有215人吃不饱肚子。事实证明,传统的集体经济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

70年代末发源于极端贫困地区、80年代初迅速覆盖全国的以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第一步改革,就其内容来讲,主要是传统集体经济内部经营形式的变革,即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由原来高度集中的统一经营方式,逐步改革为以农户家庭分散经营为主的经营方式,逐渐赋予农户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的权利。大包干以后,由于农户具有了积累的功能,虽然集体所有的产权制度没有发生变化,但农民逐渐在集体的公地上不断地积累起私有的财产。农村第一步改革的意义绝不仅限于赋予了农民相对独立的经营权利,它的更深层的意义在于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