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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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草案)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是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重要内容。为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满足幼儿在园生活、游戏和学习的需要,确保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标准。
一、班级规模和师幼比适宜的班级规模和师幼比是影响幼儿园班级教育质
量的重要因素。表 1 为幼儿园各年龄组班级规模和专任教师与幼儿的配备比例(即师幼比)。
表1
班级规模与师幼比年龄组班级规模(人)专任教师(人)师幼比小班(3〜4岁)20〜252 1: 10〜1: 12.5中班(4〜5岁)25〜302 1: 12.5〜1: 15大班(5〜6岁) 30〜 35 21 : 15〜
1 : 17.5
二、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幼儿园班级保教工作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专任教师全面负责幼儿园班级保教工作。保育员负责幼儿生活管理和卫生保健工作,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幼儿园应当根据服务类型、幼儿年龄、班级规模来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使每个幼儿在一日生活中都能得到成人适当的照顾、帮助和支持。半日制幼儿园和不提供餐点的全日制幼儿园一般每班配备 2 名专任教师;提供餐点的全日制幼儿园一般每班配备 3 名专任教师(或 2 名专任教师和 1 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一般每班配备 3 名专任教师和 2 名保育员。表 2 为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各年龄班保教工作人员与幼儿的比例(即班师比)。只有一个班的幼教机构(如村教学点、
幼儿班、学前班等)一般配 1 名专任教师和 1 名保育员。幼儿园应根据所招收的特殊需要儿童的数量和特殊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数量适宜的特殊教育教师。招收有特殊需要儿童的幼儿园,应至少配备 1 名特殊教育教师。幼儿园可以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增设教师岗位类别和数量,满足园所发展和课程建设的需要,并确保幼儿园有可供临时顶岗的保教工作人员。表 2 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班师比年龄组半日制 / 全日制
(不供餐)全日制(供餐)寄宿制小班2:20〜2:25 3:20〜3:25 5:20〜5:25中班2:25〜 2:0 3:25〜3:30 5:25〜5:30 大班 2:30〜2:35 3:30〜3:35 5:30〜5:35
三、其他人员园长: 3〜 5 个班(含 3 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园长 1 名,6〜 9 个班的增设副园长 1 名; 10 个班以上的可再酌情增设副园长。一园多址办学的幼儿园设总园长 1 名,各分园设分园长 1 名。医务保健人员:收托 150 名幼儿的全日制幼儿园至少设 1 名专职医务保健人员,在园幼儿人数在 150 名以下的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医务保健人员;寄宿制幼儿园一般配 2 名医务保健人员。炊事员:提供三餐的幼儿园每 40〜 60 名幼儿配 1 名炊事员。幼儿园可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的人数,考虑炊事员的工作负担和《劳动法》配备数量适宜的炊事员。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财会工作规定配备。安保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保工作规定配备。幼儿园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数量适宜的保教、行政(含党务)、后勤等管理人员以及保洁、维修、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电教等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