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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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篇一: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1、按照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及党章有关要

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并报上级党组织。

2、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工作,指定培养教育责任人,并按规定填写考察情况表。

3、严格履行组织发展程序和审批手续。

4、发展党员实行五榜公示制(对提交申请、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进行公示)和票决制。

5、按程序开好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填写

好支部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6、加强预备党员教育管理,按季度进行考

察,及时讨论能否转正。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民主评议党员工

作每年进行一次。

2、按照党员责任目标管理要求,制定评议

党员细则,明确评议要求和定格标准。

3、按照民主评议党员有关程序办事,重点

抓好党内互评、群众评议和支部考评工作。

4、对不同格次的党员,分别制定教育管理

措施,促其转化和进一步发挥作用。

5、认真做好评议党员工作总结,材料留档

备查。

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1、抓好党的自身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制定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任务落实到人。

2、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学习有关文件,

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总结分析党建工作情况,研究安排下月党建工作。

3、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长会,交流工作情

况,学习有关文件,布置党建工作任务。

4、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报告支

部工作。

5、支部成员实行定点联系,抓好责任区,

经常分析工作情况,加强具体指导。

民主生活会制度

1、支部委员参加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和支委

民主生活会。

2、支委民主生活会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3、认真做好民主生活会会前准备工作,确

定议题和时间,提前五天报上级党组织。

4、民主生活会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坚持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注重提高会议质量。

5、针对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问题,认真制

定整改措施,并将会议情况报上级党组织。

党员活动日制度

1、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三为党员活动日,支

部及时登记会议内容和到会情况,定期公布,同时将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认真记录。

2、党员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应

事先请假。

3、党员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

学习情况不少于一次,党小组长每季度向支部汇报本组党员的思想状况。

4、党员外出一个月应向支部请假,三个月

以上,但不足一年,支部出具证明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生活,一年以上转出正式关系。

5、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过组织生活,

视为自行脱党。

篇二: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推动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工作的意见》(中发?2013?4 号)等相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计划申报制度

(一)对发展党员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2 月底前,局属各单位党组织根据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成熟情况,向局党委申报次年党员发展计划指标。

(二)局党委根据中央规定的控制比例、市委组织部下达的年度发展指标、各单位申报

的情况及优化党员队伍结构的要求,制定下达各单位发展党员计划和指标。

(三)各单位按照局党委下达指标,确定发展对象,吸收发展党员。

二、培训测试制度

(一)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党

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入党动机、思想品德、时事政治等,以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为主。

(二)培训以指定学习内容、参加党员集体学习、上党课、短期集中培训、预备党员参

加组织生活等形式进行,并且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发展对象确定为预备党员前、预备党员转正前,要组织应知应会内容测试。

(三)培训测试的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重要依据之一。未参加培训或测试成绩不合格、测试中作弊的,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吸收为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三、审查备案制度

(一)备案对象:①从入党申请人中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选;② 从入党积极分子中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人选。

(二)备案要在支委会讨论决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或发展对象人选后、党支部正式通知

入党申请人之前进行。未经党委备案同意的,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

(三)党支部向党委提交备案报告,并报送相关审查材料。报备材料:①第一份入党

申请书(指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的时间、内容相一致的入党申请书);② 个人思想汇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前一般要求半年 1 份,之后必须半年一份);③ 支委会的会议记录;④ 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备案表;⑤ 集中学习培训等表;⑥ 公示情况报告;⑦ 党支部关于

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的备案的报告。

(三)备案批复。党委收到备案材料后,在一个月内做出书面审查批复。同意的,通知

党支部,退还报备材料并发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通知

入党申请人正式进入考察期。

四、批前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①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要在支委会审查讨论后、党委审批之前进行,一般由基层党支部负责实施,

党委负责监督指导。公示材料和《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要装入公示对象的个人档案。

(三)公示内容包括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申请入党时间、支委

会审查讨论时间、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采取公告形式,在公示对象所在支部或工作单位进行,

公示时间不少于7 天。

(四)公示结果是党委审批的重要依据。对于公示期间无反映问题的、经过查实所反映

问题不存在的、虽有人举报但作不予受理处理的,公示期满后,局党委按正常程序给予审批。

(五)对公示期间反映出的问题,党委和当事人所在支部应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经

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公示对象,

属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发展的,应及时吸收入党,并在党委审批后谈话时,向发展

对象指出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等方面

存在严重问题的,不予发展;有一定问题但不严重的,暂缓发展,继续教育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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