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常见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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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常见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

主讲人:刘嘉丽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2017年7月

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登记情况

私募登记法律意见书常见反馈问题

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人大常委会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0301◆《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20081018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0817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2011090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011112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0821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0701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1001发改委

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0803

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基金业协会

证监会《中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20130627

管理人登记

0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十三)》

02《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

信息披露

0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

合同指引

0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服务机构

05《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信托法》、《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

业法》、《合同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

理办法》

公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创业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登记情况

私募基金及管理人登记备案情况

•截至2017年6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

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9708家。

•已备案私募基金56576只,认缴规模

13.59万亿元,实缴规模9.46万亿元。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22.35万人。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能否经营“买方”业务

高管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

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

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

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

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

内控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

买方业务:投资银行从资本市场上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业务,自营、资产管理、私募股权、商人银行和对冲基金等业务,投资银行从市场上购买证券、股权或其他金融产品。

卖方业务:投资银行向资本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业务。比如承销、并购和经纪业务,投资银行向客户提供证券、财务顾问、过桥贷款和代理交易等产品和服务。私募股权与创投

的区别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时,可选择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其他类基金管理人。

国资管理人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0624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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