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案例分析
上海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相关案例
上海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相关案例近年来,在上海发生了一系列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案件,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和不良影响。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分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点和危害,并探讨如何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
一、抢劫罪案例1. 2019年9月,上海市宝山区一家商场发生一起抢劫案。
两名男子持刀进入商场,将保安员控制住,抢走了商场内的现金和贵重物品。
经过警方的侦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2. 2020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家便利店遭遇抢劫。
一名男子持刀进入店内,将店员控制住,抢走了店内的现金和商品。
警方通过调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这些抢劫案件的共同点是作案手段残忍,对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抢劫罪是一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应引起广泛重视。
二、敲诈勒索罪案例1. 2018年,上海市一家公司被一名自称“黑社会”的男子敲诈勒索。
该男子威胁公司负责人称,如不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将对公司进行暴力威胁。
公司负责人被迫支付了一定数额的钱款。
2. 2020年,上海市一家餐饮店遭遇敲诈勒索。
一名男子自称是当地黑社会的成员,向店主勒索一定数额的钱款,威胁其如不支付将对其进行暴力威胁。
店主被迫支付了一定数额的钱款。
这些敲诈勒索案件的共同点是犯罪嫌疑人利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恐吓和胁迫等手段迫使受害人支付钱款。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以非法手段获取钱财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手段隐蔽,危害性大,应引起广泛重视。
三、预防和打击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1. 提高警惕。
公众应加强安全意识,提高警惕,避免在人流密集的地方携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
2. 加强监管。
商场、便利店等公共场所应加强安保措施,增加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和制止可疑人员的行为。
3. 加强执法力度。
警方应加强巡逻和侦查工作,加大对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让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
4. 加强宣传教育。
敲诈勒索罪案例4篇
敲诈勒索罪案例4篇篇一:敲诈勒索罪成功案例被告人江某某与受害人夏某某原来系男女朋友关系,后经常发生感情纠纷,被告人离开夏某某,后夏某某又要求江某某回到身边,但江某某回来后,发现夏某某又与其他男子有染,于是,在2006年11月10日13时许,找到夏某某工作的理发店,双方由此发生冲突,最后双方达成分手协议,夏某某支付被告人3500元,要求被告不再干涉自己的生活。
事隔第三天,夏某某向派出所报案,声称被告敲诈自己,公安机关由此立案,并对被告人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亦做出逮捕决定。
该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并起诉到法院,辩护人认为该案属于民事纠纷,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为其做了无罪辩护,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做出不起诉决定,被告人得以释放。
被告人江×国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江×国的父亲江×才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朱爱军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
通过对被告人的会见,及庭前的阅卷和刚才的庭审调查,基于对本案的认识,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理由如下: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敲诈勒索不是事实。
通过法庭调查可以证实,被告人江×国和受害人夏×曾是恋人关系,到事发时已经保持了两年多的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在一起,甚至曾经还有过谈婚论嫁。
然而,由于夏×本人对爱情的不忠,在没有与被告人彻底分手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导致双方发生感情纠纷。
案发当日,被告人为此到夏×工作的地方,找夏×问其究竟,但夏×矢口否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一时气愤打了夏×耳光,夏×也还过手。
后被店内其他人员劝开,双方到一房屋内就感情的事做个彻底的了结,并交谈了很久,夏×提出给钱,要求与被告人分手,并要求被告人不干涉她以后的生活,为此,夏,还特意做了一份分手协议,有双方的签字,同时特别写明了女方已给男方3500元。
高某某等抢劫案—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之辨析
高某某等抢劫案—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之辨析【裁判要旨】【要点提示】区分暴力威胁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关键要考察三个方面,即行为是否同时具有人身暴力性、取财当场性以及威胁程度的抑制性。
若行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就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否则就属于敲诈勒索罪。
【案号】(2007)海刑初字第518号二审:(2008)嘉刑终字第12号【案情】2007年6月2日傍晚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听被告人黄某讲,被害人金某某等3人曾在两年前与高某某打牌时作弊并赢了其近万元。
高某某听后十分恼火,遂在本村集市某歌厅包厢内与被告人黄某、虞某某及朱某、金某等人商定以此为由找金某某要钱。
后高某某、黄某及金某等驱车赶至金某某家中,由被告人黄某以让其带钱打牌为名,将金某某骗出后共同将其带至该歌厅外的马路上并将其围住,逼迫金某某承认打牌作弊并退还所赢的钱(高某某同被害人金某某打牌之事未能查证)。
因金某某不承认打牌作弊之事,高某某、虞某某及朱黄峰则即对其实施拍巴掌、脚踢等暴力行为,并继续逼问其是否承认打牌作弊之事,并说明让其拿出3000元了结此事。
其间,黄某则同另外几个人坐到马路对面的面包车里面观战,还不时驱车在他们周围转来转去。
约1小时后金某某被迫承认打牌曾作弊,并交出了随身携带的2900元钱才得以脱身。
得款后高某某、黄某、虞某某等人分赃并挥霍。
6月7日8时许金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7月25日夜,公安机关通过对黄某进行传唤、讯问,黄某交代了整个犯罪事实。
7月26日上午,虞某某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在其配合下,公安机关当天抓获了高某某。
(注:其余三人另案处理)。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某、高某某、虞某某等人犯抢劫罪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黄某、虞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计29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论文开题报告书: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学院:法学院专业班级:法学08(1)班
课题名称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本课题的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司法实务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的区分,历来是受到关注的问题。
本课题意在通过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实践当中,法官是如何区分这三个罪的。
希望从中能体会到实践中法官的思考逻辑和方式,学习如何将理论知识应用与实践当中。
2、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例,探讨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对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客体和对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比较,得出了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划分的界限,回答了刑法理论上有关的疑难问题,对司法实务中具体罪名的区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5、研究思路、方法和步骤:
本文先以案例开头,引出抢劫罪界限的讨论,下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客体以及对象的区别进行论述,先讨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划分,然后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加以阐释,从而从整体上对抢劫罪与二罪的界限加以明确。
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中“当场”区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中“当场”区分——从陈强、黄爱君敲诈勒索案分析[要点提示]认定抢劫与敲诈勒索犯罪的关键是抢劫罪必须具备两个“当场”,而且,抢劫罪的当场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其含义不同于敲诈勒索犯罪所包含的内容。
本案中两被告人具有当场使用暴力并强迫被害人写下借款已结清的“证明”,与抢劫罪具有疑似之处,但暴力手段并不能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证明”也不能视为当场取得财物,故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案例]2002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陈强、黄爱君夫妇多次通过丁存明(原系扬州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向银行贷款,同时两被告人还向丁存明个人借款人民币34万元。
2005年8月两被告人向银行偿还贷款50余万元。
事后,两被告人以丁存明在为其贷款过程中捞取钱财及丁与黄爱君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多次对被害人丁存明进行纠缠,敲诈其钱财。
2006年6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黄二人与丁存明相约于扬州市邗江区邗上街道的名典咖啡屋面谈,被告人陈强、黄爱君喊了谢永昌(另案处理)、朱强一同前往,见面后两被告人再次提出补偿要求,当丁存明说暂时无钱时,被告人陈强与谢永昌即对丁进行殴打。
随后被告人等将丁先后带至扬州人工湖附近及扬州市天缘宾馆503房间内,继续对丁进行威逼。
次日,陈强打了丁存明两个嘴巴,谢永昌抓大便欲对丁进行侮辱,丁被迫按被告人陈强、黄爱君的要求写下一张证明,内容为“我本人丁存明证明,从2005年12月份之前,陈强、黄爱君写给丁存明的借条、借据(全部作废),借款已结清”。
其间,丁存明和陈强等人两次从宾馆出来,一起吃饭。
当日晚,陈强等人让丁离开,后被害人丁存明向警方报案。
案发后,问及丁存明有多次机会逃跑或报警而为何没有逃跑或报警一节时,他称:一是不敢跑,二是不想跑,因为长时间被他们纠缠,自己也想作个了断。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强、黄爱君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
1998 年, 被告人何木生在一发廊内对其同伙何良 清、 何元达、 何东仁( 均在逃) 说, 其女友兰会娇 被兰桂荣( 系兰会娇之父) 介绍嫁往广东,得去找兰桂 荣要钱。次日上午 1 0 时许,何木生携带照相机和4副墨 镜, 何良清携带1把菜刀,与 何元达、何东 仁一起分乘 两辆摩托车来到兰桂荣家。兰不在家,何木生对兰的妻子 和女儿拍了照。下午2 时许,在返回的路上,何木生将兰 桂荣从一辆微型车上拦下,要兰赔偿其4000元,并对兰进 行拍照。兰拒绝赔偿后,何良清踢了兰一脚。兰桂荣见状 就说: “ 有什么事到家里去好好说。 ” 到兰桂荣家后, 兰说没有钱。何木生 说:“ 不拿钱我不怕, 照了你们的相, 会有人来杀你们。 ” 接着, 何良清 又拿出菜刀仍在桌子上,叫兰把手指剁 下来,在此情况下, 兰桂荣即到外面向 他人借了2000 元, 交给何木生。此款 后被4人均分。
当威胁手段重合,看法院如何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当威胁手段重合,看法院如何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主要观点归纳:考察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是迫于即将实施的人身暴力造成的恐惧还是迫于纯精神恐惧。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与吕某(女)系男女朋友关系。
因缺钱用,某日两人共同协商:吕某先邀约陌生男子开房(但不与对方真正发生性关系,只脱衣服进行手淫),张某再以吕某丈夫名义冲到房间里捉奸,两人借此向陌生男子勒索财物。
为能更好地实施计划,两人还商量由张某带把水果刀,好吓吓对方,但不是要真正去伤害对方。
协商后,两人依计行事,吕某将陌生男子周某约至某酒店房间,两人先洗了澡,然后躺在床上,吕某便开始抚摸周某生殖器。
张某在酒店外等候十五分钟左右后,来到两人所在房间门口。
张某假装酒店服务员要求开门,周某警觉让吕某穿好衣服,自己也穿好衣服后将门打开。
此时,张某冲入房间,先是打了周某脸部一拳,然后两人扭打后倒在床上。
张某说到“可算抓到你们了,你睡了我老婆这事怎么办?”周某答两人什么事也没有发生并想反抗,张某拿出水果刀对周某说:“你别动!我有刀。
”周某不在反抗。
然后张某让周某起来,周某跪在地上请求拿钱解决。
张某与周某谈成1万块钱了结此事,期间张某还假装与吕某吵架、离婚、报警等等,但没有再用刀威胁周某。
最后,张某、吕某从周某处共勒索7800元,因不够1万,放走周某前,张某扣下了周某的手机和银行卡,让周某事后将剩下的2800元打入银行卡,并告知周某只要收到余款就会立即将手机和银行卡返还。
周某离开房间后选择了报警,张某与吕某于第二天被警方抓获到案。
争议焦点:威胁手段重合的情况下,本案应定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构成抢劫罪。
理由是,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原因是因为被告人使用了刀,被害人是迫于即将实施的人身暴力造成的恐惧才交付的财物。
辩护人认为,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
理由是,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拿出了刀,但对刀的使用进行了极大程度的限制,只是拿了出来并告知了对方,但未使用到直接威胁勒索财物。
案例一敲诈勒索罪
案例一(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9月26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未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8日至9月29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以保证被害人在校不被欺负为由,多次勒索笔记本电脑、手机及现金等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至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1897弄4号802室被害人姜某家中,索得苹果Macbookpro 笔记本电脑一台(已灭失),销赃得款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同年6月30日中午,被告人程某某又至姜某家中,索得苹果Ipad二台(经鉴定,共计价值2,600元)和Ipad mini一台(已灭失),销赃得款现金2,000余元。
同年7月中旬,被告人程某某向姜某索得现金1,500元。
2、2014年9月18日至9月25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1333号就读的上海现代流通学校内,索得该校新生樊某某现金500元、白色Iphone5S(16G)手机一部(系刘志缘所有,已灭失)、土豪金Iphone5S(16G)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700元),后分别销赃得款2,750元、2,700元。
3、2014年9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上海现代流通学校学生宿舍304室内,分别索得新生费吟某、王某某现金300元、100元。
4、2014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上海现代流通学校学生宿舍304室内,索得新生徐某某Iphone4S(8G电信版)手机一部,随后强行与新生袁某某的Iphone4S(8G联通版)手机(经鉴定,价值1,750元)互换后,予以销赃。
5、2014年9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上海现代流通学校学生宿舍304室内,索得新生闵某Iphone4S手机一部(因损坏无法估价,已发还)及现金1,000元。
指导案例187号:吴某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
指导案例187号:吴某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文章属性•【案由】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案号】(2017)苏0612刑初830号•【审理法院】江苏省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8.06.28裁判规则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其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然具有一定的公然性,且手段应具有较严重的强迫性、压制性。
普通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如仅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缺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意图,在行为方式的公然性、犯罪手段的强迫压制程度等方面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存在区别,可按犯罪集团处理,但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正文指导案例187号:吴某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关键词刑事/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公然性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基本案情2017年2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季某1为牟取不法利益,与被告人曹某3共同商定,通过约熟人吃饭时“劝酒”,诱使被害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后再制造交通事故,以被害人系酒后驾驶机动车欲报警相要挟,索要他人钱财。
后被告人曹某1、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欲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而积极加入。
并在被告人吴某某、季某1的组织、安排下,逐步形成相对稳定、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开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过程中,为了增加人手,被告人吴某某又通过被告人邵某某将季某某、徐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带入敲诈勒索犯罪团伙。
2017年2月底至3月初,季某某、徐某某随被告人吴某某共同居住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租住地,并由吴某某负责二人的起居、生活及日常开销。
在短时间内,快速形成以吴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其中吴某某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季某1及季某某、徐某某为该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曹某1、李某某、邵某某等人为该集团的主要成员,被告人季某2、曹某2、姜某某、曹某3以及应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邱某某(另案处理)为该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
论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界分 —以李某某等人抢劫案为例
摘要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常常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的案情不同、实行手法的变化导致在理论上的界分标准在实践中判定时常常很难辨别,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看法或见解,在实际运用中总是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
特别是当场实施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更是难以区分,导致在实践中常常产生争议和分歧。
分析和辨别两罪不仅可以帮助到司法实践中对易混淆的案例的判定的准确性,也可以推进司法实践对两罪的认知和定罪的推定,更是能在法律实践运用中更加的灵活,也能丰富财产犯罪体系的认知以及实践运用,对类似的案件有更加明确的分析观点,梳理应用法律知识结合实践。
本文以李川远等人抢劫案为例,通过比较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理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来论述此案,通过分析在案例中罪犯人所实施的行为以及手段程度、易混淆点探讨两罪界定的实际运用条件与界分的标准。
关键词: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当场暴力程度界限区分标准ABSTRACTThe crime of robbery and extortion is often difficult to distinguish in practice because of the different cases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change of practice techniques. There are many researches and opinions in both academic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law, but it is always difficult to reach a consensus in practical application. Especially when violence is committed on the spot and property is acquired on the spot is even more difficult to distinguish, resulting in the practice often has different points of ar-gument.The analysis and discrimination of the two crimes can not only help the accuracy of the judgment of confusing cases in judicial practice, but also promote the cognition of the two crimes and the presumption of convic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It can also be more flexible in the application of legal practice, but also enrich the cognition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property crime system.Taking Li Chuanyuan and others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is case by comparing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robbery crime and extortion crime, combining with judicial practice, and discusses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conditions and boundary points of the definition of the two crimes by analyzing the behavior and the degree ofmeans carried out by the criminals in the case.Key words: Robbery Crime of extortion The spot Level of violence Boundaries Distinguishing criteria一. 引言 (2)目录二. 问题的提出 (3)(一)相关案情介绍 (3)(二)分歧意见与争议焦点 (4)三.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之比较分析 (6)(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6)(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7)(三)两罪构成要件之比较分析 (8)四.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标准之分析 (12)(一)“两个当场”标准的界分之困境 (12)(二)“手段暴力程度”的实践与法理结合之探讨 (14)五.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界分问题的研究启示 (16)(一)完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界分的思考 (16)(二)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最新2018】被告人刘俊杰、刘赞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 (3页)
【最新2018】被告人刘俊杰、刘赞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刘俊杰、刘赞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被告人刘俊杰、刘赞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潭中刑终字第142号原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俊杰,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一年。
201X年11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赞,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11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俊杰、刘赞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X)潭岳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
原审被告人刘俊杰、刘赞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10月,被告人刘俊杰、刘赞策划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并准备了水果刀、布条等作案工具。
后两被告人锁定了被害人欧阳红玲作为作案对象,并对其实施跟踪。
同年11月16日中午,两被告人趁被害人驾车下班之机,被告人刘俊杰在前拦车,被告人刘赞将被害人欧阳红玲从驾驶室拖出,并持刀威胁,将其推到汽车后座将其劫持,由被告人刘俊杰驾驶被害人的汽车离开现场,途中为防止被害人反抗、识路,两被告人蒙住被害人的双眼,并将其双手反绑,后将车开到湘潭县河口镇一山顶,抢走被害人500元,并要其回家筹40000元打到其指定的帐户。
银行法律抢劫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核心,其安全性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银行抢劫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了银行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银行抢劫案件,旨在揭示银行抢劫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法律应对措施。
二、案例概述2018年5月,某市一家商业银行网点发生了一起抢劫案。
犯罪嫌疑人甲携带一把匕首,强行闯入银行,对银行工作人员和客户进行威胁,抢走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在抢劫过程中,甲还打伤了银行工作人员乙。
案发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于同年6月将犯罪嫌疑人甲抓获。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特点1.犯罪手段多样化。
犯罪嫌疑人甲在抢劫过程中,使用了匕首进行威胁,体现了犯罪手段的暴力性。
此外,甲还采取了强行闯入银行的方式,显示出犯罪手段的多样性。
2.犯罪目标明确。
犯罪嫌疑人甲在抢劫过程中,明确指向了银行现金,表明其对犯罪目标的认知清晰。
3.犯罪心理复杂。
犯罪嫌疑人甲在抢劫过程中,对银行工作人员和客户进行了威胁和伤害,反映出其犯罪心理的复杂性。
(二)案件成因1.社会治安形势严峻。
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但仍存在一些治安问题,如盗窃、抢劫等。
这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银行防范措施不足。
本案中,银行在防范措施方面存在不足,如安保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等,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3.犯罪嫌疑人心理扭曲。
犯罪嫌疑人甲在抢劫过程中,对银行工作人员和客户进行了威胁和伤害,反映出其心理扭曲,对他人权益缺乏尊重。
(三)法律应对措施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治安的投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2.完善银行防范措施。
银行应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提高安保人员素质,完善安全监控系统,提高防范能力。
3.加大法律惩处力度。
对银行抢劫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从一重罪处断
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从一重罪处断基本案情:林某因感情不和与妻子李某分居。
李某与经商人员陈某关系密切,后发生了两性关系。
林某听说后非常不满,与朋友黄某、王某预谋,想以李某与陈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向陈某索取钱财。
一天,三人到李某暂住地,适遇陈某在此做客。
林某欲将陈某带出房间,陈某不从,三人遂以拳脚、菜刀、泼“硫酸”等对陈某实施威胁,后将其强行带离。
出门时,林某将陈某放在茶几上的汽车钥匙拿走,驾驶陈某的汽车将陈某、李某二人带到预租的酒店房间。
在酒店内,林某、黄某、王某对陈某继续实施殴打,以陈与李有不正当关系、破坏林的家庭为由,向陈某索取人民币20万元,并强迫陈某当场写下欠条,与家人联系筹款。
林某等人取得陈某家人送来的10万元后,以还差10万元为由,将陈某的轿车扣押,让陈筹某足10万元赎回,后将陈某释放。
三人在向陈某索要轿车赎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于本案应如何处理,产生了三种意见:一、本案成立抢劫罪。
林某等人对陈某实施威胁,对其进行殴打,迫使其当场写下欠条,并当场取得了陈某家人送来的10万元,这些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二、本案成立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但两者最关键的区别是是否当场取得他人财物。
如果是当场取得了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则是抢劫;如果是逼迫他人日后交付财物的,则构成敲诈勒索。
本案中,林某等人的行为应为敲诈勒索。
三、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从一重罪处断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一、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林某等人使用暴力威胁陈某并强迫其当场写下欠条,与家人联系筹款,并在取得其家人送来的10万元后,将其释放,林某等人取得此10万元具有当场性,期间并未中断,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二、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中的劫罪案例分析
刑法中的劫罪案例分析劫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通过抢夺财物为目的,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
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劫罪案例丰富多样,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劫持珠宝店案2018年某市,A和B两名犯罪嫌疑人决定拦截一辆载有高价值珠宝的货车。
他们事先租下一辆货车,制作了警车的外观,并佯装为警察拦截了目标车辆。
一方面,他们用暴力手段制服了货车上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另一方面,他们将货车上的珠宝全部劫走。
几周后,警方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并追回了一部分被劫走的珠宝。
这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采用了假警察扮演的手法,利用暴力手段劫取了财物。
根据刑法相关条款,此案符合劫罪的构成要件:暴力手段、目的是获取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权益。
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刑法的惩罚,包括刑期和罚款。
案例二:持刀抢劫案2019年某市,C犯罪嫌疑人由于赌博欠债,决定利用抢劫手段快速获取一笔财物。
C在晚上选择了一家便利店作为目标,手持刀具闯入便利店,并威胁店员交出店内的现金。
店员出于安全考虑,依从了C 的要求,并将现金交给了他。
然而,当C试图逃离现场时,他被店内的顾客和其他员工合力制服,并随后报警。
这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C使用了暴力手段(持刀)来威胁店员,达到劫取财物的目的。
根据刑法相关条款,此案同样符合劫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离现场时被制服,未能成功获取赃款,因此庭审时,法庭对C的判决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案例三:勒索案2020年某市,D犯罪嫌疑人决定利用勒索手法获取一笔财物。
D事先获取了E富豪的家庭信息,并威胁E称,如果不将一定金额的钱款存入指定账户,就会对E的家庭成员进行攻击。
为了保护家人的安全,E被迫按照D的要求行事,并将所要求的金额存入指定账户。
随后,警方通过技术手段追踪到了D,并将其抓获。
这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D未使用暴力手段,而是利用恐吓、威胁等手法对其目标进行劫取财物。
案件分析报告(3篇)
案件分析报告(3篇)案件分析报告(通用3篇)案件分析报告篇1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
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
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
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1. 案例一:张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人。
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一日,张某持刀将李某刺死。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应如何量刑?2. 案例二:王某盗窃案案情简介:王某,男,25岁,某市人。
王某为筹集赌资,于某晚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现金5万元。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王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王某应如何量刑?3. 案例三:陈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陈某,男,30岁,某市人。
陈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重伤。
案发后,陈某主动停车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
问题:(1)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陈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4. 案例四:李某诈骗案案情简介:李某,女,45岁,某市人。
李某虚构自己为某知名企业高管,以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0万元。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2)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李某应如何量刑?5. 案例五:周某强奸案案情简介:周某,男,28岁,某市人。
周某酒后强行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2)周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周某应如何量刑?6. 案例六:赵某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赵某,男,40岁,某市某公司经理。
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公款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赵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7. 案例七:孙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孙某,男,35岁,某市人。
孙某因琐事与邻居刘某发生争执,后将刘某打成轻伤。
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二零一零年典型案例分析——对丁芸、陈天龙、孟毅拓、周凯荣敲诈勒索案的分析
第二种 意见认为 , 四犯 罪嫌疑人 的行为构 成敲诈勒索罪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二 百七十 四条是 简单 罪状 , 第 没有具 体规 定 敲诈 勒索 罪 的概 念 。 但根 据刑法理论 界的通说 , 敲诈勒索 罪是 指“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对被 害人使 用威 胁和要 挟 的方法 , 强行 索取公 私财 物数 额较 大 的 行 为 。 ” 案 中 . 罪 嫌 疑 人 丁 芸 以婚 外 男 女 关 系 为 由 , 集 其 他 三 本 犯 纠 名犯 罪嫌 疑人 向被害 人索要 巨额 补偿 费 , 暴力 行为 较为 轻微 , 被害人 因害怕 隐私泄露而 写下欠条并 交出银行 卡及密码 , 成 敲诈勒索罪 。 构
别主要 有 以下几个 方面 :
1 非 法 取 得 利 益 的 时 间 不 同 ,抢 劫 罪 非 法 取 得 利 益 的 时 间 只 能 . 是 当 场 :而 敲诈 勒 索 罪 非 法 取 得 利 益 的 时 问 大 部 分 是 在 罪 犯 指 定 或
陕 西省体育 场体 教工公 寓 D座 5 7房 间 ,以赵 福庆 和丁芸 同居期 间 0 身 体受到伤 害 为由 .逼 迫赵福 庆予 以赔 偿 .盂 毅 拓扇 赵福 庆两记 耳 光 , 芸 持 空 矿 泉 水 塑 料 瓶 击 打 赵 福 庆 肩 膀 , 拿 取 赵 福 庆 存 有 裸 照 丁 并 的 三 星 手 机 一 部 及 另 两 部 手 机 。 天 龙 拨 打 1 0报 警 。 安 碑 林 分 局 陈 1 公 长 安 路 派 出所 接 警 后 来 到 现 场 询 问 情 况 后 , 知 双 方 系 民 事 纠 纷 . 告 希 望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并 将 协 商 结 果 告 知 公 安 机 关 。 赵 福 庆 在 出 警 过 程 中 未 向警 察求 救 . 应与 丁芸等 人协 商解决 。 答 警 察离开 后 , 犯罪 嫌疑 人迫 使赵 福庆 写下 一 张十万 元 的欠条 . 四 内容 为“ 补偿 丁芸 流产 、 他人 殴打 毁容 等事 补偿 费 1 被 O万元 ” 。犯 罪 嫌疑人 丁芸 提 出要 求支付 该 十万元 补偿 费 ,遂从 赵福 庆 的钱 包里 拿 出 一 张 建 设 银 行 卡 、 张 农 业 银 行 卡 , 赵 福 庆 询 问 密 码 , 与 周 凯 一 向 后 荣 二人 前往西 安市 小寨西 路建 设银行 自动取款 机 取款 2 0 50元 , 柜 在 台取款 50 6 0元 。取 款 后 二 人 携 款 返 回 教 工 公 寓 。赵 福 庆 在 房 间 内 报 警 称被抢 劫现 金手机 及银 行卡 等物 , 四犯罪 嫌疑人 被 当场抓获 。 医 经 院诊断证 明 , 福庆伤 情不 足轻微 伤 。 赵
学生恐吓勒索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某市某中学发生一起学生恐吓勒索案。
被害人小明(化名)因一部手机被同学小华(化名)勒索,被迫交出手机。
小华还威胁小明,如果泄露此事,将会对他进行报复。
事后,小明向学校反映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报警。
经调查,小华承认勒索事实,并供认有其他同学参与。
二、案件处理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经侦查,发现小华等人在校内成立了一个勒索团伙,成员多为该校学生。
团伙成员通过恐吓、勒索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小华等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进行立案侦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小华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小华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其他团伙成员也分别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三、法律分析1. 学生恐吓勒索行为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小华等人通过恐吓、勒索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2. 学生恐吓勒索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小华等人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3. 学校在学生恐吓勒索案件中的作用学校作为学生成长的重要场所,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预防和减少学生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本案中,学校发现学生恐吓勒索行为后,立即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这体现了学校在学生犯罪案件中的积极作用。
四、案件启示1. 提高学生法律意识,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共同努力,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面对诱惑时,能够自觉抵制犯罪行为。
奉贤刑事律师陈亮成功案例之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
奉贤刑事律师陈亮成功案例之抢劫罪改
为敲诈勒索罪
甲知道乙的盗窃行为后,伙同丙、丁等人至乙住处,采用轻微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乙交出一万元钱。
后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丙的家属特委托
基本案情
甲知道乙的盗窃行为后,伙同丙、丁等人至乙住处,采用轻微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乙交出一万元钱。
后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丙的家属特委托奉贤陈亮律师为丙辩护。
▲办案思路及心得
奉贤陈亮律师办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后,感觉本案定抢劫罪对被告人非常不利,如果最终定抢劫,则涉案一万元,在上海属于抢劫数额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被告人丁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因此,奉贤刑事律师认为如果能将罪名由抢劫罪变更为敲诈勒索罪,则法定刑将变为三年以下。
确立了办案思路后,奉贤陈亮律师主要从如下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详细阅卷,研究暴力及威胁的证据,通过阅卷发现,所谓的暴力及威胁证据矛盾的地方非常多,且被害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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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别刑法案例分析
姓名:胡江涛学号:201307274072 专业:法学
一、具体案例
某日,市场上的小摊贩称发现有人在市场上行窃,张某作为市场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遂根据小摊贩提供的线索将被怀疑是小偷的赵某带回办公室盘问。
在盘问过程中,因赵某不承认自己是小偷,张某就殴打赵某,还让赵某将自己身上的财务交出来放在桌子上,在此过程中,另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郑某来到办公室,也对赵某进行殴打。
张某将赵某交出的500元和一部手机装入自己的口袋,并让赵某交钱。
赵某称其银行卡里还有钱,张某就安排郑某待赵某去取钱。
赵某在ATM机上只取出卡上的300元,郑某说不够,赵某就在郑某陪同下,找到赵某一个朋友借了1000元,赵某将1000元交给了郑某。
郑某后来将钱交给了张某,张某分给郑某500元钱,赵某被放走后马上报警。
后来查明,赵某有数次犯盗窃罪被判刑记录。
二、具体分析
本案中,张某和郑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和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务。
赵某去取钱和借钱都在赵某的的陪同,时间和空间都具有连续性,应该认定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和郑某作为市场管理人员,案发地点又在办公室,身份和地点特殊。
一般人不可能在自己办公室进行抢劫。
此外赵某身份特殊,赵某的身份已经查明是小偷,虽然没在作案时被张某和郑某抓获,但是有前科的证明。
同时张某和郑某主观上也是认为赵某是小偷,敲诈他钱财,赵某不敢报案,才实施犯罪行为。
因此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一)抢劫罪的认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抢劫罪中的“当场”应理解为“抢劫罪中的强制行为与抢走财物的行为在发生的时间、场合具有统一性”。
“当场”就是“此时此地”,即行为发生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
也有学者认为,“当场”是指“案件发生的现场,即行为人和被害人都同时存在的那一时空”。
“当场”所包含的时间范畴是指在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强制行为之后的某段时间内,强制行为和取财行为具有先后的次序,即使在特定情况下强制行为和取财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非常小,但是它们的确是具有时间上先后顺序的两个行为,这也是“当场”时间范畴的体现。
另外,“当场”通常表现为强制行为实施之后立即获取财物,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取财行为可以与强制行为相隔一定的时间:(1)强制行为有持续。
强制行为可能一经实施即告完成,但也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因此,只要强制行为仍然处于持续状态,看此期间行为人取财的,仍然应该认为符合“当场”的时间要求。
(2)强制行为结束但被害人受强制的结果并未立即发生。
就暴力和胁迫的强制方法来说,行为人的强制与被害人的被强制基本是同时发生的,即行为人一经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被害人马上陷入受强制的状态。
(二)敲诈勒索罪怎样认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所谓敲诈勒索,是指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此处应把握三点:
(1)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可以是暴力侵害人身,毁坏财物,也可以是损坏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揭发隐私及违纪、违法等。
行为人扬言要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2)威胁或者要挟的作用,是对被害人的精神进行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被迫在一定期限内或者当场交出财物;
(3)威胁、要挟的方式没有限制,既可以向被害人当面实施,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者他人转达等其他方式实施,但只要使被害人知道即可,是一种积极的侵害行为。
2、构成本罪以勒索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5000为起点。
未达此数额标准的敲诈勒索行为,只能予以治安处罚。
3、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如果行为人实施威胁、要挟,是为了取回自己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或者是为了索回自己的债务,因缺乏犯本罪的故意,而不能定本罪。
本案例认定为是抢劫罪,郑某与张某对赵某采取暴力,非法占有赵某财物为目的,以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而赵某此时只是嫌疑人,使其交出钱财,之后郑某陪同下去银行取钱,找朋友借钱时空具有连贯性,都是在暴力抢迫下,进而赵某又有取钱借钱给郑某与张某,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的构成要素,
敲诈勒索有积极侵害行为,行为人暴力在先,其后并没有有其他积极威胁,也没有说明其威胁内容的胁迫行为,行为人只是限制人身自由,没有说明不给钱财的后果,赵某是否盗窃这一违法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况且涉案金额不足2000元,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因而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所述,张某和郑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