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韶关市政府

合集下载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7〕9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7〕9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7〕9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0日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抓好全市危险化学品领域的整治工作,巩固近年来我市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市委十一届第136次和145次常委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韶府办发函〔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25日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市委“363”工作安排,抢抓政策机遇,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谋划、协同推进,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创新驱动、提质增效,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全面加强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加快构建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厚植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根基,奋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

到2026年,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基本建立,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全面达标。

尾矿、冶炼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年综合利用率达到70%左右,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2%左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40%左右,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0%左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

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2万辆左右,二手车年交易量超6万辆,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7〕46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7〕46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7〕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8日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韶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及《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程序实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事项目录)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听证事项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编制本级政府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草案。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提出拟纳入本级政府目录管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本部门的年度部门决策事项目录和年度部门听证事项目录。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事项范围,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各级部门应参照执行。

第六条听证事项目录在决策事项目录的基础上拟定,决策事项目录中的行政决策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纳入听证事项目录管理。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韶关市对种粮大户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韶关市对种粮大户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韶关市对种粮大户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8•【字号】韶府办[2004]79号•【施行日期】200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韶关市对种粮大户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04〕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关于《韶关市对种粮大户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具体问题,请迳与市财政局或市农业局联系。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六月十八日韶关市对种粮大户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农民收入,确保粮食生产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将通过流通环节的粮食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决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种粮直补的对象:韶关市范围内直接从事种植水稻且年播种面积共30亩以上(含30亩)的种粮农民(含承包土地种植水稻的种粮农民)。

二、种粮直补的标准:种植水稻的播种面积每亩每年补贴20元。

三、种粮直补资金的筹措:省财政每年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补贴10元/亩;市、县(市、区)财政各补贴5元/亩,所需资金从市、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中安排。

四、种粮直补资金的申报程序及上报时间。

种粮直补资金按逐级上报的原则申报。

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4月15日和8月15日前早晚两造向农户发放《广东省种粮补贴申报表》,并负责收集、核实签有村委会(管理区)审核同意上报意见和加盖公章的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并由乡镇农办和财政所提出同意上报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汇总上报县(市、区)级农业局、财政局。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200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韶府办[2004]77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200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韶府办[2004]77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200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200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韶府办〔2004〕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人民政府2004年工作要点》已经十一届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六月十五日韶关市人民政府2004年工作要点根据省政府2004年工作部署和市第九次党代会、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政府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的工作部署,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走工业强市、农业稳市、第三产业旺市的道路,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城市建设、民营经济三大战略重点,加快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建设粤北经济强市,争当全省山区发展排头兵。

一、切实加强“三农”工作,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一)推进农业产业化。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粮食工作负责制,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

进一步优化农业结构,抓好优质稻、优质蔬菜、优质烟叶、特色水果、优质畜禽、优质鱼、竹类等主导产业。

扶持市级30家农业龙头企业进一步做优做大。

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鼓励国有、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主体参与农产品加工流通。

开展科教兴农活动,推广农业先进实用技术,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大力发展林业产业。

抓好森林生态示范村、镇、县建设和市区出口造林绿化工程,全面消灭荒山。

做好林地、林权证登记换发工作,完善林业产权制度,依法保护林主合法权益。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2]177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2]177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2〕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中省驻韶有关单位:《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25日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配置对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导向作用,切实推进新增建设用地的差别化、精细化管理,用好用足十分紧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37号令)和《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粤国土资规划电〔2011〕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含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第三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落实差别化供地政策,优先保障优质项目用地,压缩不合理用地需求。

(三)优先安排惠及民生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民生建设项目供地。

(四)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贯彻“工业强市”、“质量招商”的要求,优先保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六)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七)贯彻“生态发展”要求,从严控制农用地转用数量和布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韶关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韶关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韶关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韶府办[2012]226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韶关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韶府办〔2012〕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韶关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8777223)、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177018)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5日韶关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的利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等规定,结合韶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2013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基本农田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条件等要求,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进行经济补贴,缩小基本农田与建设用地的利益差距,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保护基本农田,保障粮食安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基本农田是指韶关市各镇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韶府办[2007]286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07〕2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韶关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自职能抓紧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于2007年10月15日前报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能源科)。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联系人:谭振宇,联系电话:8883061,传真:8916529。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月八日韶关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6号)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从2005年的2.11吨标煤/万元下降到1.69吨标煤/万元,比“十五”期末下降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0%;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9000吨和50000吨以内(以省核定的指标为准);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50%以上,其中市区达到7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突出重点难点,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指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6•【字号】韶府办[2008]307号•【施行日期】2008.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08]3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意见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和市政府关于《韶关市采石场关闭和复绿规划》(韶府办[2004]99号)精神,自2004年7月至今,全市共关闭采石场90个,实现了省政府下达的我市采石场总数控制在110个以内的目标,10万立方米以下的采石场也基本完成了扩大生产规模的改造,“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逐步健全,采石场的整治复绿工作初见成效。

为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果,进一步做好我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根据省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执行采石场总量的控制指标露天开采的石场(包括建筑石料、装饰石材、水泥用灰岩等三种石矿)数量,纳入采石场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通知》下达给我市的115个采石场控制指标,各县(市、区)的采石场控制指标调整为:武江区12个、浈江区7个、曲江区12个、始兴县10个、仁化县12个、翁源县13个、乳源县10个、新丰县11个、乐昌市16个、南雄市12个。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韶关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韶关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韶关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韶府办[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韶关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3〕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韶有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韶关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联系电话:8764530)。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日韶关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全市2013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12年地质灾害基本情况(一)地质灾害灾情。

2012年全市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43起,其中:滑坡31起、崩塌9起、泥石流2起、地面沉降1起,直接经济损失1513万元,因灾死亡1人。

自然因素为主诱发地质灾害41起,占总数的95.35%,人为因素为主诱发地质灾害2起,占总数的4.65%。

(二)地质灾害发生特点。

2012年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特点为:一是汛期地质灾害发生频率高,汛期(4-10月)发生地质灾害33起,地质灾害发生数占全年总数的76.74%;二是局部地段强降雨导致群发性地质灾害,有效预防难度大;三是受局部地段强降水影响,导致地质灾害发生早,频率高。

(三)地质灾害现状。

经调查核实,至2012年底全市有主要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741处,其中威胁大于100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62处,威胁人数21225人,潜在经济损失79175.35万元。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3日韶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部署,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

即坚持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

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

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韶市办联[2004]28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韶市办联[2004]28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及驻韶中省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韶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4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粤府函[2004]212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现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撤销韶关市北江区、曲江县,设立韶关市曲江区,调整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和仁化县的行政区划。

二、将原北江区的行政区域和原曲江县的花坪镇、犁市镇划归浈江区管辖。

三、将原曲江县的重阳镇、龙归镇、江湾镇划归武江区管辖。

四、将原曲江县的黄坑镇、周田镇、大桥镇划归仁化县管辖。

五、曲江区辖原曲江县的马坝镇、罗坑镇、樟市镇、大坑口镇、乌石镇、沙溪镇、大塘镇、小坑镇、枫湾镇、白土镇,区人民政府驻马坝镇。

凡涉及区划调整的单位,要做好当前的稳定工作,教育党员干部和群众以大局为重,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到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同时要严格执行市纪委《关于严肃纪律确保行政区域调整顺利进行的通知》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冻结曲江、仁化、北江、武江、浈江五县(区)人员编制等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在区划调整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7月6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韶关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韶关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韶关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韶府办〔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韶关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成立韶关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组长:陈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钟裕荣市政府秘书长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李熏杰、梁祖超、黄宣剑、邓彩虹、欧阳全、钱红洁、王明志,市政府办主任周新秀,市编办主任刘晓佳,市法制局局长罗国华。

(二)主要职责。

在各县(市、区)、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各县(市、区)相关工作,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市编办,从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对外以“韶关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市编办主任刘晓佳担任,副组长由市发改局总经济师巫锦国、市经信局副局长黄玉、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钟山红担任。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厉行节约若干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厉行节约若干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厉行节约若干规定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韶府办[2012]182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01
【实施日期】2012.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厉行节约若干规定的通知
(韶府办〔2012〕182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稳增长、促转型、厉行节约、保障民生的部署和要求,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做好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粤办发〔201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办发〔2012〕72号)精神,现就加强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财政支出规定如下:
一、强化预算约束,严控财政新增支出
严格执行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坚决纠正一些部门随意要求追加预算等问题,
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预算执行过程中除了自然灾害影响、重大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外,原则上不追加预算,确保全年预算收支平衡。

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追加预算的,须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申报和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2〕78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厉行节约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继续实行公务购车和用车经费、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用、党政机关出国(境)经费、办。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韶府办[2012]5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韶府办[2012]5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韶府办〔2012〕5号)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令第84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二月一日韶关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起草单位拟完成时间1韶关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第一季度2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3韶关市煤矸石资源管理办法市发展和改革局第二季度4韶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市国土资源局5韶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实施细则(试行)6韶关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市城市综合管理局7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韶关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市城市综合管理局9韶关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管理办法市国土资源局第三季度10韶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及网上交易管理规定11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13韶关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水务局14韶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城市综合管理局15韶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国土资源局第四季度16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7韶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8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9韶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韶关市非宜林地退出管理办法市林业局——结束——。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及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及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及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2016-06-15•【施行日期】201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及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韶关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及《韶关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任务分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2日韶关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7号)精神,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定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与建立产权交易中心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与建立产权交易中心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与建立产权交易中心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8•【字号】韶府办[2002]144号•【施行日期】2002.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与建立产权交易中心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02]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与建立产权交易中心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九月八日关于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与建立产权交易中心的意见加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对于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经济发展,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具有积极的作用。

目前,我市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不平衡,产权交易秩序不够规范,部分国有产权交易仍然存在“黑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整顿和规范产权交易秩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现就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与建立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市产权交易中心的组建工作。

去年,市编委已批准同意成立韶关市产权交易中心,为副处级事业单位,编制6人,归口市财政局管理,因各种原因,该中心仍未运作,为了规范我市产权交易转让的工作,必须加快市产权交易中心的组建工作,争取七月底把产权交易中心规范运作起来,推动国有和集体产权全部进场交易。

二、产权交易中心的基本职能是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的,是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延伸。

为了保证产权交易机构的健康运作和公正服务,在一个时期内,原则上作为非赢利性质的事业法人,经费由财政核拔。

三、产权交易中心的职责:(一)执行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二)为产权吏易提供场所;(三)发布及传递产权交易信息;(四)审核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交易条件;(五)撮合买卖双方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六)登记、统计产权交易情况并定期向产权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报告;(七)调解产权交易纠纷;(八)依据交易规则和章程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防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防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防止耕地丢荒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韶市办联[2004]17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29
【实施日期】2004.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防止耕地丢荒的意
见》的通知
(韶市办联[2004]17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业局《关于防止耕地丢荒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29日
关于防止耕地丢荒的意见
去年入秋以来,我市各地出现了历史罕见的秋、冬、春连旱,造成春耕生产用水形势十分严峻,部分地方的农田出现了因干旱缺水无法播种、办田耕种的现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韶府办[2006]163号【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6.21【实施日期】2006.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06〕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驻韶中省有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轻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及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地质灾害防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任副组长,国土资源、发改、财政、民政、水利、交通、公路、建设、安监、卫生、气象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防治的重大问题,做到机构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把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认真落实各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韶府办[2007]161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27
【实施日期】2007.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
农地折资参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7〕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国土资源局联系。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实施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的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有稳定的投资收益,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市政府《关于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意见》(韶府办[2005]156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征用农地补偿折资参股”是指被征地的农民以补偿费折资参股方式投入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投资项目建设,股民(农民)凭借股权取得的资本红利收益。

第二条以征用农地补偿款参股,实行自愿并遵循“自主自愿、资产量化、股权明晰、固定回报、到期退回”的原则,保障征地补偿款折资参股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和股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股民长期投资收益得到兑现。

第三条“征用农地折资参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权投资,而是一种债券的运作模式,设有投资回报期和最基本(最低)的投资回报率,被征地的农民(股民)作为债权投资人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征用农地股本金是指项目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款。

第五条“征用农地折资参股”是指以农地补偿款折资入股方式投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

而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参与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如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属于“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的范畴。

第二章股份管理
第六条韶关市财政局是“征用农地折资参股”的监管部门,负责股本金确认以及股金收益分配等监管工作。

第七条韶关市(县)国土资源局代表政府实施农地的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附着物补偿款的计算和确认工作,引导村委及村民积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