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冲刺主观必背法理学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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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冲刺主观必背法理学题(上)

1. 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马克思主主义法学是指产生于19 世纪40 年代,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剥削阶级法学的差别体现在:

(1) 指导思想不同,以往法学不同程度以唯心史观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是以辩证唯物史观为基础的,认为法律归根到底要被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 阶级性不同,以往法学掩饰或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学具备鲜明的阶级性,是为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3) 法的历史性认识不同,以往法学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的存在,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然会伴随阶级与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2. 简述法律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是指法律所具有的,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备的特殊征象与标志。包括:

(1)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4)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3. 简述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法律的起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发展过程,在发展过程中体现出以下基本规律:

(1) 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2) 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由习惯法到制定法地发展过程;

(3) 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4. 简述两大的主要区别

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大法系深受不同历史传统的影响,在法律的内容与形式等方面表现出多样化的差异,包括:

(1) 法的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正式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大陆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只有制定法。

(2) 法的分类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基本分类为普通法和衡平法,大陆法系的法律基本分类为公法和私法。

(3) 法典编纂不同。大陆法系秉承罗马法传统,法律一般体现为法典形式。英美法系的制定法主要是单行法律、法规和判例法的汇编。

(4)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英美法系采用当事人主义,具体制度体系为诉讼双方的对抗制,法官消极中立。大陆法律深受教会法传统的影响,采用职权主义,具体制度体现为纠问制,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5) 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技术不同。大陆法系偏重演绎思维和演绎推理模式,英美法系由于先例制度的存在,倚重类比和归纳推理。

5. 简述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法律移植是指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表现在:

(1) 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2) 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3) 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

(4) 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6. 简述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有: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的继承性。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7. 简述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意志、行为所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与约束作用。具体而言,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

(1) 指引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指法通过授权性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性行为模式(禁止性行为和命令性行为)的规定,指引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2) 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这是一种他律作用。

(3) 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4) 教育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即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5) 强制作用。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是任何法律都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8. 简述法律的社会作用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法律的社会作用包含维护阶级统治的和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作用这两个方面。

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体现在:

(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3)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体现在:

(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如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保障生态平衡等方面;(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以立法保障劳动条件和调节交易行为;

(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政治统治的基础在于执行某种社会职能,因此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与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并不矛盾,前者能够促进和保障后者的实现。

9. 简述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维护和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

区别: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在考查基点、作用对象、存在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联系:两种作用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它们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实现维护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

10. 简述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观点反对“法律万能论”和“法律虚无主义”,是对法律作用的客观理性认识,具体而言,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

(1) 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

(2) 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矛盾,主要指法律的概括性、滞后性、稳定性与社会现实的具体性、特殊性和变动性之间的对应困难。

(3) 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4) 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11. 简述法的价值的概念和特征

法的价值是指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一般而言,法的价值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法的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2) 法的价值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3) 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12. 简述正义的含义和特点

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一般认为,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体制的正义,是最为根本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正义,是社会的首要正义。正义有以下特点:(1) 正义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其普遍性是指正义所反映的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共识与人类生活的根本理想;正义的特殊性是指普遍正义始终只能是在具体的和特殊的人类生活境况之中存在并得到体现。

(2) 正义既具有超时代性又具有时代性。正义是与人的存在和发展相一致的,也反映了人作为人类共同的情感、理想和需求,这就是正义的超时代性;正义的时代性表现为具体的不同时代的人们对正义的认识、理解和态度又是彼此有所区别的。

(3) 正义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正义的客观性是指它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共性,这些共性不以具体的人的各种自然和社会差异因素的存在而发生改变;正义的主观性是指现实生活中正义观念的某些具体内容始终与人们的具体生活状况及其感受直接相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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