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指南》(上网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生物制品
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生物制品附件7 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月日目录一、适用范围 1 二、受理部门 1 三、资料基本要求 1 (一)申请表的 1 (二)申报资料的 1 四、形式审查要点 2 (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 2 (二)申请表审查要点 3 (三)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3 (四)其他提示 7 五、受理审查决定 8 (一)受理 8 (二)补正 8 (三)不予受理 8 (四)受理流程图 8 六、其他 9 七、附件 9 1.生物制品变更申报资料自查表 10 2.参考目录 13 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生物制品补充申请事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事项(境外生产生物制品适用)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变更事项。
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一)申请表的生物制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均为原件。
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 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具体要求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审查要点(一)申请事项审查要点 1.对于已上市生物制品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全面评估,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选择变更事项。
2.变更分类应根据实际变更内容以及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变更分类申请有误需进行调整的,申请人应当按新变更分类重新申报。
3.对附条件批准的生物制品,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
4.生物制品临床试验被责令暂停后,申办者拟继续开展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应当在完成整改后提出恢复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
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8《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制修订工作安排和要求,为合理引导申请人开展中药药学变更研究工作,加快建立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起草背景中药变更研究、评估与管理是近年来业界非常关切的问题。
为回应业界关切,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于2018年将《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修订工作纳入了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深入生产企业了解生产实际情况,组织召开企业生产一线人员座谈会、中药全生命周期管理沟通交流系列研讨会等,并在此过程中注意研究、总结近几十年来的中药变更研究、管理成果和经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药品变更监管的成功经验以及通行做法,于2019年9月启动了对2011年国家药监局颁布的《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的修订工作。
页14共/页1第在2018年启动的《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工作、2019年9月启动的《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修订工作基础上,将上述两项工作结合起来,起草了《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作为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二、指导原则形成过程2019年5月药审中心召开了中药生产企业座谈会,动员相关企业、协会/学会等参与《已上市中药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起草工作,希望相关单位和企业独立提出修订稿草案。
截止2019年9月底,药审中心收到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中药协会等10家单位9份《已上市中药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稿草案和1份意见建议稿。
以上述由行业提供的各版本《已上市中药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稿草案、2011年国家局颁布的《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2017年国家局颁布的《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在内容设置上增加了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制剂生产场地的内容,药审中心形成了《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讨论稿)》。
nmpa生物制品药学指南汇总
文章标题:深度解读NMPA生物制品药学指南1. 引言在当今药品监管领域,NMPA(我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制品药学指南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规和标准。
该指南旨在为生物制品药物的研发、生产和监管提供详细指导,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
本文将通过全面评估,深入探讨NMPA生物制品药学指南的要点和实施意义。
2. NMPA生物制品药学指南的概述NMPA生物制品药学指南是我国药品监管领域的重要标准文件,其中包含了生物制品药物开发、注册申请、生产管理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该指南的发布和实施,对于促进生物制品药物领域的科学研究和规范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患者提供更安全、更有效的药品保障。
3. 深入解读NMPA生物制品药学指南的主要内容3.1 生物制品药物开发NMPA生物制品药学指南对于生物制品药物的研发环节给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原创药物、仿制药物开发的技术要求、生产工艺、临床试验设计、药物安全性及有效性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提高生物制品药物的研发水平,促进我国生物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3.2 生物制品药物注册申请在生物制品药物注册申请方面,NMPA生物制品药学指南明确规定了申请材料的递交要求、审评流程、质量标准及审批准入等内容。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为生物制品药物注册申请提供更明确、更规范的指导,有利于提高审批效率和保障审评质量。
3.3 生物制品药物生产管理及质量控制NMPA生物制品药学指南对于生物制品药物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给出了细致的规定,包括生产工艺的规范要求、质量控制的技术指标、原材料的来源管理等内容。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提高生物制品药物生产的质量水平,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性,降低生产过程中的风险。
4. 总结与回顾NMPA生物制品药学指南作为药品监管领域的重要标准文件,对于推动生物制品药物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评估,我们深入了解了该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生物制品药物开发、注册申请、生产管理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实施将为我国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和患者的用药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一、引言生物制品是一类由生物技术生产的药品,其研究和开发涉及到众多的技术和过程。
为了保证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制定相应的技术指导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起草《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旨在确保生物制品在变更后能够保持其质量和效果,并对其变更研究提出明确的要求和方法。
二、主要内容1.引言部分介绍了生物制品的定义、分类和特点,并强调了变更研究的重要性。
2.变更分类:将变更分为级别I和级别II两类,并对这两类变更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举例。
3.变更研究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变更研究的主要目标是评估变更对生物制品质量、安全和有效性的影响,并要求变更研究应具备可靠的数据和充分的科学依据。
4.变更研究的方法和技术:提出了变更研究应采用的一系列技术和方法,包括生物制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分析、无菌检验、药效学评价等。
5.结果解读和评估:强调了对变更研究结果的正确解读和评估的重要性,要求结果具备可重复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6.变更报告的内容和要求:明确了变更报告应包括详细的变更信息、研究方案、实验数据和结果,对报告的要求和格式进行了规范。
三、起草说明本文参照了国内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并结合国内生物制品研究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起草。
在起草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步骤:1.文献回顾:对已有的国内外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了全面的文献回顾,并参考了相关机构的指导文件和规范。
2.专家讨论:组织了一次专家讨论会,邀请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草案进行了审查和讨论,确保起草内容科学、准确。
3.征求意见: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将其向广大相关行业和专家进行了广泛的征求意见,收集了各方的反馈和建议。
4.修改和完善: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对起草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确保技术指导原则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通过以上步骤,我们相信本文起草出的《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能够为生物制品变更研究提供明确的指导,并促进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
附件7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月日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受理部门 (1)三、资料基本要求 (1)(一)申请表的整理 (1)(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1)四、形式审查要点 (2)(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 (2)(二)申请表审查要点 (3)(三)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3)(四)其他提示 (7)五、受理审查决定 (8)(一)受理 (8)(二)补正 (8)(三)不予受理 (8)(四)受理流程图 (8)六、其他 (9)七、附件 (9)1.生物制品变更申报资料自查表 (10)2.参考目录 (13)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生物制品补充申请事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事项(境外生产生物制品适用)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变更事项。
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资料基本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等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
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生物制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均为原件。
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具体要求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审查要点(一)申请事项审查要点1.对于已上市生物制品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全面评估,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选择变更事项。
2.变更分类应根据实际变更内容以及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变更分类申请有误需进行调整的,申请人应当按新变更分类重新申报。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附件1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的制剂。
为便于生物制品注册申报和管理,将生物制品分为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三类。
预防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预防人类传染病或其他疾病的生物制品,如细菌性疫苗、病毒性疫苗等。
治疗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人类疾病治疗的生物制品,如采用不同表达系统的工程细胞(如细菌、酵母、昆虫、植物和哺乳动物细胞)所制备的蛋白质、多肽及其衍生物;从人或者动物组织提取的单组分的内源性蛋白;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产品、变态反应原制品、微生态制品、由人或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血液制品和多组份制品等。
生物制品类体内诊断试剂参照治疗用生物制品管理。
按照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包括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
生物制品按新药程序申报注册;体外诊断试剂以及肌肉注射的普通或者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人血白蛋白等按规定免做临床试验的,可以直接提出上市申请。
注册分类应根据申报注册时制品所处的成熟程度进行界定,审评过程中不再更改。
第一部分预防用生物制品一、注册分类按照产品成熟度的不同,将预防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疫苗)分为以下三类:1类:创新型疫苗:境内外均未上市的疫苗:1.1新抗原制备的疫苗。
1.2在已上市疫苗基础上开发的新抗原形式,如新基因重组疫苗、新核酸疫苗、已上市多糖疫苗基础上制备的新的结合疫苗等。
1.3含新佐剂或新佐剂系统的疫苗。
1.4含新抗原或新抗原形式的多联/多价疫苗。
2类:改良型疫苗:对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疫苗产品进行改良,使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方面有所改进,且具有明显优势的疫苗,包括:2.1在境内或境外已上市产品基础上改变抗原谱或型别,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
2.2 具有重大技术改进的疫苗,包括对疫苗菌毒种/细胞基质/生产工艺/剂型等的改进。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附件3指导原则编号: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二O年四月目录一、前言 (1)二、基本考量 (2)(一)主体责任和持续合规 (2)(二)变更风险评估和管理 (2)(三)变更可比性研究 (4)(四)关联变更 (7)三、变更分类 (7)四、沟通交流 (8)五、生物制品常见变更类别及技术要求 (8)(一)原料药/原液 (9)(二)制剂 (34)(三)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58)六、参考文献 (61)七、名词解释 (63)八、缩写词列表 (65)一、前言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的变更研究。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是指已经获得上市许可的生物制品在生产、质控等各个方面发生的变化,是持有人持续优化生产工艺、保持工艺稳定和控制的先进性、保证生物制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为指导持有人有针对性地开展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加强生物制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确保变更后生物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从技术角度阐述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的基本思路和关注重点,适用于疫苗、血液制品、生物技术产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等。
由于生物制品复杂多样,即使相同变更,不同品种的风险也存在差别,持有人需结合自身产品的特点和变更的实际开展变更研究。
本指导原则仅反映了当前对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涉及的技术问题的认知水平,持有人应结合具体变更事项,在开展充分的变更研究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变更。
各项具体研究工作的要求可参见已颁布的生物制品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如果通过其他科学的研究工作所得到的结论亦能证明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不良影响,在有充分依据的基础上,也可不必完全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变更研究。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治疗用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治疗用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治疗用生物制品) (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月日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受理部门 1三、资料基本要求 1(一)申请表的整理 1(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1四、形式审查要点 2(一)申请事项审查要点 2(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 3(三)申请表审查要点 3(四)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5(五)其他提示10五、受理审查决定11(一)受理11(二)补正11(三)不予受理11(四)受理流程图11六、其他12七、附件12 1.八、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132.参考目录19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治疗用生物制品一、适用范围治疗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上市许可申请。
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资料基本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应根据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格式整理,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其中至少两份为原件;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1套综述资料(应包含模块一、模块二),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综述资料中的申请表应为原件),具体要求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要点(一)申请事项审查要点 1.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拟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申请人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获准上市的药品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需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仅供参考)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指导原则编号: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二O一七年八月目录一、概述 (2)二、基本原则 (3)三、变更分类 (7)四、原液/原料药变更 (9)五、制剂变更 (32)六、按药品管理体外诊断试剂变更 (58)七、适应症/适用人群范围/用法用量/说明书变更 (60)参考文献 (64)名词解释 (68)著者 (73)一、概述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开展已上市生物制品的变更研究。
变更是指已获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在生产、质控和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发生涉及来源、方法、控制条件等方面的变化。
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法规制度的完善、市场的变化以及企业自身生产条件的改变等,生物制品上市后进行各种变更往往不可避免。
变更是维持产品生产工艺和控制的先进性、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更新产品相关信息(即产品说明书、标签信息)的重要手段。
但应该认识到,任何变更都可能会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可控性、安全性和/或疗效;任何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变更都可能会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使用。
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导原则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结合目前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有关技术性指导文件起草,仅从技术角度阐述对生物制品变更时应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
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可按照本指导原则的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变更研究验证工作。
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及相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年度报告;必要时,由相关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生产现场检查,并抽样进行样本复核检验。
本指导原则暂不涉及基因和细胞治疗产品。
本指导原则仅反映了当前对变更涉及的技术问题的认知水平,各项具体研究工作的要求可参见已颁布的国内外生物制品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变更事项及变更研究工作应以既往生物制品注册阶段研究以及实际生产中的积累为基础,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和修订说明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和修订说明《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上网征求意见稿)起草和修订说明为配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12月的正式实施,作为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起草小组起草了本技术指导原则。
现将有关起草及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为落实“四个最严”和“放管服”要求,加强生物制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保证生物制品的安全性及可及性,指导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生物制品的变更研究,不断优化和改进工艺,同时不断完善我国生物制品技术指南体系建设,为生物制品审评人员奠定原则性的、可供借鉴的评价标准和基础,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
二、定位本指导原则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立足国内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的发展现状,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理念,结合国内外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本着科学性、可操作性、前瞻性和先进性相结合原则起草。
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角度阐述对生物制品药学变更时应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适用于指导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开展生物制品上市后的药学变更研究。
本技术指导原则是原则性指导,而并非强制性规定,即并非必须遵守的要求,仅反映现阶段生物制品技术审评对这个技术专题的一般性认识、观点和建议。
生物制品变更情况复杂多样且不断发展变化,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充分进行变更研究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变更尤其重要。
三、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与药品审评中心现实的生物制品技术审评职责相衔接,包括疫苗、血液制品、生物技术产品和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等,基因和细胞治疗产品也可供参考。
四、与其它生物制品指导原则的关联性本指导原则与已颁布、实施的相关指导原则从原则角度考虑并无明显冲突,且更全面和深入,更具有指导意义,但具体实施方法需参考、遵循相关指导原则。
相对于目前正在修订的《疫苗上市后工艺变更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对于工艺变更的分类和技术要求基本一致,但包含的变更范围更广(如含质量标准变更),疫苗工艺方面变更详细分类指导请参见《疫苗上市后工艺变更技术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一、背景生物制品的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是临床试验期间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生物制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为了规范生物制品的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提高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可靠性,特制订本指导原则。
二、药物研究过程1.生物制品的药物研究应根据药物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研究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药物的质量控制、药物的制剂研究、药物的稳定性研究等。
2.药物研究应遵循药物研究标准化的原则,确保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3.药物研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伦理规定,确保研究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药物变更技术1.生物制品的变更技术应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变更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的目的、变更的范围、变更的流程等。
2.药物变更技术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药物变更技术的管理规定,确保变更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药物变更技术应进行临床试验,通过临床实践验证变更的效果和安全性。
四、指导原则1.生物制品的药物研究和变更技术应妥善制定研究方案和变更方案,确保研究和变更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生物制品的药物研究和变更技术应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可靠性的原则。
3.生物制品的药物研究和变更技术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药物研究和变更技术的管理规定。
4.生物制品的药物研究和变更技术应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五、意见征集本指导原则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稿。
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本指导原则提出宝贵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XX年XX月XX日。
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邮寄:将意见反馈至指导原则的起草单位,地址为XXXXXXXXX。
六、结语生物制品的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是临床试验必不可少的环节,它关系到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本指导原则旨在规范生物制品的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提高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可靠性。
希望广大专家和学者能够积极参与,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生物制品的发展和应用。
《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和修订说明
一、起草目的为进一步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支持生物制品产业发展,规范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国家药监局工作部署,药品审评中心起草本技术指导原则。
二、起草过程按照国家局工作部署,药品审评中心就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进行课题立项,成立指导原则起草小组。
经书面征求部分生物制品企业意见、就重大问题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征求专家意见、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定稿会,形成终稿。
三、起草思路本技术指导原则的起草,借鉴了国内及ICH等国外相关法规和指导原则,在遵循生物制品研发规律的基础上,针对生物制品临床期间药学变更的特点、类型和具体阶段,从技术角度阐述在中国境内已获得临床试验默示许可的生物制品在临床试验期间药学研究的思路、方法及阶段性要求,例举了影响安全性的重大药学变更。
本技术指导原则为便于申办者研究及上市申报,格式上将阶段性技术要求与生物制品CTD格式相衔接。
四、主要内容本技术指导原则分为七部分,包括前言、一般原则、药学研究阶段性要求、药学变更管理和影响安全性的重大变更示例、参考文献、名词解释、缩写词列表。
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指导原则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等。
第二部分介绍了临床期间药学研究和变更研究的基本考量、药学变更风险评估和可比性研究以及沟通交流等内容。
第三部分详述了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药学研究的阶段性要求,包括原液及制剂等。
第四部分对临床期间药学变更管理进行了概括,并例举了影响安全性的重大变更事项。
第五部分至第七部分分别介绍了本指导原则起草过程中主要的参考文献,以及指导原则中的名词解释、缩写词等。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为更好地理解本指导原则内容,需说明以下问题:1、本指导原则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制定,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
本指导原则属于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药学研究和变更的一般性要求,对具体研究事项直接引荐参考已发布相关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12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3变更技术指导原则4(征求意见稿)567891011121314151617二O二O年九月1819目录12一、前言 (3)3二、一般原则 (4)4(一)主体责任及合规性 (4)5(二)基本考量 (4)6(三)临床期间药学变更可比性研究 (7)7三、临床期间药学研究阶段性要求 (9)8(一)原液 (9)9(二)制剂 (21)10四、临床期间药学变更管理 (27)11(一)临床期间药学变更管理 (27)12(二)临床试验期间影响安全性的变更示例 (29)13五、沟通与交流 (31)14六、参考文献 (32)15七、名词解释 (34)16八、缩写词列表 (35)1718一、前言1为规范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及变更,满足阶段性临2床试验用样品的基本要求,保护临床试验受试者,协调并加快生物3制品临床试验及上市进程,实现生物制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5《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局27号令)的规定及要求,特制定6本技术指导原则。
7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具有阶段性、渐进性特征,研8究的深度和广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临床试验的阶段,并与后续拟9开展临床试验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性的相关要求相衔接。
遵循生10物制品研发规律,适时推进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保证临床试11验期间各个阶段获得充分的药学研究数据支持,是临床试验期间生12物制品药学研发所必须面对的课题。
本指导原则与生物制品临床试13验申报技术要求相衔接,并以上市许可的技术要求为目标,旨从技14术角度阐述临床试验期间持续开展生物制品药学研究的思路、方法15及研究内容的阶段性要求,指导、规范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16变更管理,例举了较为常见的临床试验期间可能影响生物制品安全17性的重大变更示例。
涉及生物制品临床开发期间发生的生产用原材18料、原液和制剂生产工艺、过程控制、质量研究、稳定性、辅料及19包材等各方面的更新内容。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和目的为加强生物制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指导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生物制品的变更研究,不断优化和改进工艺,为生物制品审评人员奠定原则性的、可供借鉴的评价标准和基础,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作为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本指导原则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指导原则,先后召开过两次业界专家咨询会,广泛听取业界意见,并公开征求过意见。
此后,随着一系列法规文件的修订和出台,又进行了调整。
本指导原则并非强制性规定,仅反映现阶段生物制品技术审评对这个技术专题的一般性认识、观点和建议。
生物制品变更情况复杂多样且不断发展变化,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充分变更研究并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变更尤其重要。
二、主要内容说明指导原则从技术角度阐述生物制品变更时应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适用于指导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开展生物制品上市后的变更研究。
包括疫苗、血液制品、生物技术产品和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等,基因和细胞治疗产品也可供参考。
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有:(一)变更分类本指导原则中对各变更事项风险评估分级是在基于科学和风险的基础上,按照2020年3月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分为三类,分类的过程中参考了WHO、FDA、EMA 等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因此原则上对各项变更事项的风险分级与国际共识保持一致。
为了便于国内企业参考,起草小组在原征求意见稿基础上通过设置前提条件对部分变更事项的分类级别进一步细化。
鉴于实际变更情形复杂,本指导原则不可能穷尽所有变更事项及分类,建议申请人结合产品特点以及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风险对变更级别进行合理分类,然后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备案或报告。
除了按照风险对变更进行三级分类外,申请人还应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区分部分微小变更事项和属于GMP体系内的变更事项。
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2020
附件7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月日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受理部门 (1)三、资料基本要求 (1)(一)申请表的整理 (1)(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1)四、形式审查要点 (2)(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 (2)(二)申请表审查要点 (3)(三)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3)(四)其他提示 (7)五、受理审查决定 (8)(一)受理 (8)(二)补正 (8)(三)不予受理 (8)(四)受理流程图 (8)六、其他 (9)七、附件 (9)1.生物制品变更申报资料自查表 (10)2.参考目录 (13)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生物制品补充申请事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事项(境外生产生物制品适用)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变更事项。
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资料基本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等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
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生物制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均为原件。
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具体要求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审查要点(一)申请事项审查要点1.对于已上市生物制品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全面评估,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选择变更事项。
2.变更分类应根据实际变更内容以及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变更分类申请有误需进行调整的,申请人应当按新变更分类重新申报。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上网征求意见稿)
指导原则编号: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上网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二O一九年十一月目录一、前言 (1)二、基本考量 (2)三、变更分类 (7)四、沟通交流 (8)五、原料药/原液(3.2.S)变更 (9)六、制剂(3.2.P)变更 (31)七、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变更 (54)八、参考文献 (56)九、名词解释 (57)十、缩写词列表 (59)十一、著者 (59)一、前言1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或生产企业(以下简2称持有人)开展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的变更研究。
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是指3已经获得上市许可的生物制品在生产、质控等各个方面发生的变化,是持有人持4续优化生产工艺、保持工艺稳定和控制的先进性、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变5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6为指导持有人有针对性地开展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研究,加强生物制品7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确保变更后生物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按《中8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9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涉10及疫苗、血液制品、生物技术产品和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等,基因和细胞11治疗产品也可供参考。
12本指导原则旨在从技术角度阐述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研究的基本思路13和关注重点;例举了常见的生物制品药学变更事项;在基于科学和风险的基础上,14界定了具体变更事项的类别、需满足的前提条件和基本的技术要求,并尽可能使15之与国际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指南相协调。
由于生物制品复杂多样,即使相同变16更,不同品种的风险也存在差别,持有人需结合自身产品的特点和变更实际开展17变更研究。
为了便于申报,本指导原则对各项常见生物制品药学变更事项标注了18其所涉及的CTD章节,以与CTD申报相衔接。
19本指导原则仅反映了当前对生物制品药学变更涉及的技术问题的认知水20平,持有人应结合具体变更事项,在开展充分的变更研究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21施变更。
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2.变更分类应根据实际变更内容以及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变更分类申请有误需进行调整的,申请人应当按新变更分类重新申报。
3.对附条件批准的生物制品,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
4.生物制品临床试验被责令暂停后,申办者拟继续开展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应当在完成整改后提出恢复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
5.临床试验期间,对于变更临床试验方案、重大药学变更、非临床研究重要安全性发现等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申办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递交补充申请;若申办者同时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申办者提交补充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7.多个变更事项可合并提出补充申请。
1.除提出变更的内容外,其余均应与生物制品批准证明文件保持一致,发生变更应填写变更后内容。
2.注册分类:按本品种原批准的注册分类属性选择相应的选项。
包括生物制品历来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
如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件、标准修订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等。
2.证明性文件2.1申请人/生产企业证明性文件2.1.1申请人及生产企业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
申请人及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上市后变更适用)。
2.1.2境外申请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允许变更的证明文件对于境外已上市的境外生产的生物制品,可提交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生物制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文,或提供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
境外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
2.4改变境外生产场地或包装厂的,应提交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生物制品生产厂/包装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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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为规范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及其变更,满足阶段性临床试验用样品的基本要求,确保受试者安全,推动协调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及上市注册进程,同时也为生物制品研发者提供临床期间药学的研发思路、方法及阶段性要求,起草小组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本技术指南。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开发过程是持续性过程,具有阶段性、渐进性特征,我国指导原则中尚无生物制品临床期间的变更的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局27号令)的规定及要求,结合国内外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本着科学性、可操作性、前瞻性和先进性相结合原则起草。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常见的不同类型和注册类别的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药学研究及变更。
其一般性要求也可供基因治疗、细胞治疗等先进疗法生物制品参考。
由于不同生物
制品差别极大,临床期间变更情形复杂多样,本指导原则仅反映了当前我们对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药学研究和变更问题的观点和认知,对于本指导原则无法涵盖的内容应参照相关具体的技术指导原则。
三、主要内容
本指导原则主体内容包含八个部分,分别为“前言”、“一般原则”、“临床期间药学研究阶段性要求”、“临床期间药学变更管理及影响安全性的变更示例”“沟通与交流”、“参考文献”、“名词解释”“缩写词列表”。
第一、二部分,主要明确本指导原则的目标及适用范围,明确临床期间主体责任、基本考量及药学变更可比性研究和风险评估等内容;第三部分主要明确不同类型、不同类别生物制品在临床期间不同阶段的基本要求;第四部分主要对临床期间药学变更管理进行说明,并例举影响安全性的变更示例;第五部分强调本指导原则无法涵盖临床期间所有变更,鼓励进行沟通交流。
第六至第八部分,对起草本指导原则参考的主要文献、文中出现的重点名词、概念以及缩写词进行了列举、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