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由公证机关进行现场监督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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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由公证机关进行现场监督的司法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招投标政策的日益完善,为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国有资金的合理使用,建议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由公证机关进行全程现场监督。

一、招标公证的必要性

招投标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单位的申请,依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投标双方的主体资格和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对整个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法律监督,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活动。招投标公证是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调控的一种手段,对于规范招投标行为,完善招投标机制,预防纠纷,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杜绝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招标活动依法进行,国家在一系列招投标法规中规定,招投标应当在公证机构监督下进行。我们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招投标制度的发展与公证制度的保障有着密切关系。也就是说,招投标公证对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它一产生就与公证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结下了不解之缘。

二、公证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作用

从我国公证机构十年来办理招投标公证实践来看,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总之,通过公证可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真正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避免无效之虞。

公证机构的介入,可以减少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正之风。招投标活动只有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才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证。但目前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种违法现象和不正之风时有发生,如各种假招标、内定标、徇私舞弊、行政干预等。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窒息了招投标制度的发展,也往往给守法的当事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公证人员在招投标公证中,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对合法的行为给予支持,对不合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可以有效地阻止各种违法行为、不正之风的发生。

公证机构的介入,提高了招投标的可信度。招投标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往往处于有利地位(如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编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等),投标人则处于被动的被审查的地位,加之招标人力图获得对自己最有利的中标单位,而每个投标人则都希望自己能中标,从而形成双方利益上的冲突。而公证人在招标公证中是独立的第三方,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公证人不偏不倚地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同时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机构的介入,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招投标活动是由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多个环节组成的整体,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可能在当事人之间出现矛盾,产生纠纷,乃至形成诉讼。这种纠纷或诉讼的产生无论结果如何,都不可避免地对双方的经济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造成人财物的损失,双方都应努力避免。公证人员介入招投标活动,通过从法律角度的现场见证,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帮助规范、完善招投标活动,引导正确进行招投标行为,保证招投标活动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

三、招投标公证阶段性操作要点

招投标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法证明招标方、投标方及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过程中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讼活动。对此类公证的办理,

在整个招投标活动的不同阶段,审查和监督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第一、在受理阶段,应重点审查招标的主体资格和招标文件的真实合法性。

第二、在开标阶段重点审查投标书的有效性,对不符合有效标书条件的投标书要明确宣布无效的原因。

第三、在评标和决标阶段,则重点应是监督是否按事先确定的原则、标准进行,真正体现公正、平等、诚实信用和择优中标的原则。

总之,公证机构在开展招投标公证业务活动中,既要对招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又要根据每个阶段的不同特点而有所侧重,真正发挥公证监督的作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招投标公证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公证人员参加招投标活动是以监督者的身份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他既不是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也不是招投标活动的主持人,因此,公证人员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具体过程中,既不能撒手不管,也不能越俎代庖。

(二)公证人员应对全部现场监督活动进行记录,尤其是对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当事人解答、采取的措施,对投标书审查的结果,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在开标现场宣读公证词等应做出完整、准确的记录,七日内出具公证书,现场宣读公证词的时间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三)注意掌握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书的条件。

(四)在招标活动进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公证活动。

1、招标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合法的。

2、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纠正的。

3、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

总之,公证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调节手段参与到招投标活动中,能够发挥其他手段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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