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员工提供的服务是否征增值税相关的三个问题
单位自有房屋提供给职工涉及的增值税房产税及印花税问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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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自有房屋出租给公司职工作为宿舍涉及纳税问题一、增值税:企业为聘用员工提供的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聘用员工提供的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房产税: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如果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免交房产税。
企业向职工出租的住房,如果不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不应适用免税政策,但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所规定的,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劳务派遣类人力资源公司会计核算、增值税处理及相关涉税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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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类人力资源公司会计核算、增值税处理 及相关涉税问题解析
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类人力资源公司增值税计税方法与以前营业税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既可以采取一般计税 方式,也可以采取差额征税方式。结合税收风险评估在实务中发现的劳务派遣类人力资源公司会计核算、增值税及 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现结合相关增值税税收政策规定,就人力资源劳务派遣类公司账务处理及申报纳税需要注意 的问题进行解析,欢迎纳税人点评、关注:
三、案例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如下:
.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与区内两家公司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其中向甲客户派遣100 名员工,每月收到用工单位费用53万元,其中48万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及五险一金。向乙客户派遣员工200名,每 月收到用工单位支付费用106万元其中96万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及五险一金。该人力资源公司对甲客户采取一般计 税方式,对乙客户采取差额征税方式。
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100.95*5%=5.0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96/1.05=91.43万元
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4.57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五险一金)96万元
简易计税实际缴纳增值税505-4.57=0.48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如下:
1.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1月与区内两家公司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其中向甲客户派遣 10名员工,每月收到用工单位费用5.3万元,其中4.8万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及五险一金。向乙客户派遣员工20名, 每月收到用工单位支付费用10.6万元,其中9.6万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及五险一金。该人力资源公司对甲客户采取简 易计税方式,对乙客户采取差额征税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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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
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
人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人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
3.辞退福利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 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辞退福利主要包括: (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 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 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采取在职工不再为企业带 来经济利益后,将职工工资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辞退福利的定义和包括的内容,区分辞退福利与正常退休的养老金。辞退 福利是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根据法律与职工本人或职工代表(如工会) 签订的协议,或者基于商业惯例,承诺当其提前终止对职工的雇佣关系时支付的补偿,引发 补偿的事项是辞退,因此,企业应当在辞退职王时进行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职工在正常 退休时获得的养老金,是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或者职工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 年龄时获得的退休后生活补偿金额,引发补偿的事项是职工在职时提供的服务,而不是退休 本身,因此,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进行养老金的确认和计量。 另外,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经 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的,如发生“内退”的情况,在 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前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后,应当按照离职后福利 处理。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 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2022年税务师《税法一》考试试题及答案(精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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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税法一》考试试题及答案(精编最新)1、[选择题]某烟草公司2019年8月8日到邻县收购烟叶支付价款88万元,另向烟农支付了价外补贴10万元,下列纳税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烟草公司8月收购烟叶缴纳烟叶税17,6万元B.烟草公司应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C.烟草公司收购烟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8月8日D.烟草公司8月收购烟叶应缴纳烟叶税19,6万元【答案】C【解析】选项AD:烟叶税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所称“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
烟叶税应纳税额=88×(1+10%)×20%=19,36(万元)。
选项B: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选项C: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2、[多选题]下列关于税收执法特征表述正确的有( )。
A.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B.不具有可救济性,当事人不可复议或诉讼C.具有裁量性D.具有被动性。
E,具有效力先定性【答案】ACE【解析】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税收执法具有可救济性,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3、[选择题]机构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提供的车主身份证明是( )。
A.营业执照B.法人营业执照C.法人代表的身份证D.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答案】D4、[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应征收资源税的有( )。
A.进口铁矿石B.生产并销售海盐C.生产并销售引火炭D.开采并销售原煤。
E,生产并销售成品油【答案】BD【解析】对进口资源不征收资源税;成品油、引火炭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5、[选择题]下列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有( )。
A.建筑业B.交通运输业C.鉴证咨询业提供咨询服务D.旅游娱乐服务。
综合说说内部职工食堂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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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说说内部职工食堂的账务处理公司内部食堂经常有同学咨询关于企业内部食堂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比如如何列支相关费用,如何与企业结算,如何取得票据等等,今天大白菜会计学堂和你综合说一说!一、内部食堂提供餐饮服务是否经营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单位内部职工食堂(不包括由第三方承包经营并与企业结算的食堂,下同),只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也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是经营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内部食堂在企业算是一种什么费用?如何税前列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食堂为单位员工提供服务,相应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列支。
该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并应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工资总额的14%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及税前扣除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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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及税前扣除要点解析发布时间:2021-11-24T07:02:35.078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0期作者:刘春晖[导读] 职工福利费是企业财务人员非常熟悉且企业经常发生的一项成本费用,但在会计实务及税前扣除方面常常会出现问题,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淄博鲁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55100摘要:职工福利费是企业财务人员非常熟悉且企业经常发生的一项成本费用,但在会计实务及税前扣除方面常常会出现问题,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为了帮助企业财务人员对职工福利费进行正确账务处理及税前扣除,笔者结合多年的财务税务审计实务对职工福利费应注意的要点进行梳理,为大家解析如下。
关键词: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税前扣除;要点一、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基本要点为规范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企业应制订福利费管理制度,明确福利费开支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企业应独立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在“应付职工薪酬”下设“职工福利费”。
当发生职工福利费时,先归集计“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月末按照受益对象转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案例:A公司为职工提供午餐,2017年10月午餐费用支出为6万元,其中管理部门餐费为0.7万元,销售部门0.8万元,生产部门对应的餐费为4万元,研发部门餐费0.5万元。
依据公司后勤人员提供的餐费发票及账单明细作如下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 6万元贷:银行存款 6 万元月末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 0.7万元销售费用 0.8万元生产成本 4万元研发支出 0.5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 6万元二、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要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进行了规范。
从财政部和税总局文件上看,福利费是指除工资薪金、职教经费、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应该由企业负担而为职工支付的福利性质支出。
增值税应税行为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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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税行为问题1、我公司为建筑安装企业,现将闲置的机器设备租借给其他建筑企业使用,租金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答:需要视租赁方式进行区分。
一、如果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如果纳税人仅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未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我公司完成建筑工程服务后,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项中,暂扣了工程保证金,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扣除保证金后的工程款项进行申报纳税?答:如已全额开具发票的,则需全额进行纳税申报;如未开具发票的,应以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我公司有多个清包工和甲供工程,是否可以分项目选择简易或一般计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选择,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
同时,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销售额及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金三上线后,金融业总机构增值税申报后,分支机构还要申报吗?答:根据甬国税发[2016]135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业、建筑业增值税税款征收暂行操作办法的补充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2点规定:“总机构申报后,分支机构持《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到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缴纳税款即可,无需申报。
单位向员工以外的个人支付费用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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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
(1)政策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未达起征点以及出租不动产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的,代开的发票应显示正常的税率和税额。参见:发票审核:谨防自己给自己免税。
(3)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
单位向员工以外的个人支付的费用,构成对方所得的,无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这两类税目外,均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参见:单位向个人支付费用,哪些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2)实务分析
员工以外的个人为单位提供的劳务(服务),绝大多数均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出租动产或者不动产、咨询服务、居间服务、经纪服务等;少数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如外部董事、监事费用、营销业绩奖励、兼职收入等。
具体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为准。
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劳务(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由个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兼职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https://img.taocdn.com/s3/m/7375405369eae009581bec8b.png)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本准则”)明确界定了职工和职工薪酬的含义,规范了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以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发生的人工成本。
本准则规定,职工薪酬应当分类为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根据职工薪酬的性质,对职工薪酬进行合理分类,作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的基础。
对于短期薪酬,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企业存在带薪缺勤的,应当将带薪缺勤分类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
对于累积带薪缺勤,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
对于非累积带薪缺勤,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长期带薪缺勤则应当作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离职后福利,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对于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对于设定受益计划,企业应当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设定受益计划福利义务,并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因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因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
对于辞退福利,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和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本准则规定,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包括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以外的所有职工薪酬,具体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或长期奖金计划)等。
增值税练习题(有答案)
![增值税练习题(有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ced02e12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42.png)
增值税练习题(有答案)增值税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税法中增值税属于(a)项之一。
a、流转税b、所得税c、财产税d、资源税2、增值税中的增值额是(c)的。
a、由税务机关确定B.由财政部确定C.法定D.由纳税人确定3。
增值税适用于出口商品(d)。
a、高税率b、基本税率c、低税率d、零税率4、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b)。
a、营业额B、增值C、销售额D、毛利润5、批发商或零售商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b)。
a、一般纳税人B、小规模纳税人C、低纳税人D、高纳税人6、以生产或提供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a)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a、超过50万元B,低于100万元C,超过120万元D,超过130万元7、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财务制度健全,通过纳税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可视为(a)。
a、一般纳税人B、特殊纳税人C、大纳税人D、低纳税人8。
税收的范围是(b)项的具体化。
a、纳税义务人b、征税对象c、征税税种d、征税税率9、邮政部门(a),应当征收增值税。
a、销售集邮藏品B、办理邮寄业务C、办理储蓄业务D、办理汇款业务10、行(B)应征收增值税。
a、办理储蓄业务b、销售金银业务c、办理电子汇款业务d、办理借款业务11.本单位或本企业建设项目中直接使用的预制构件一律不征税(三)。
a、消费税b、营业税c、增值税d、资源税12、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a)的纳税人a、增值税b、营业税c、消费税d、行为税13.农村供销合作社销售、收购农业初级产品,应当按照(二)项征收增值税。
a、17%b、13%c、10%d、0%14.企业将自己的产品作为福利提供给员工。
这批产品的制造成本为20万元,利润为20%。
按当月同类产品平均售价计算,为28万元。
这批增值税产品的销售额是多少(b)。
a、20万元人民币b、28万元人民币c、24万元人民币d、32万元人民币15、销售方收取得(d),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收征管的17个热点问题(北京国税2018年2月12366解答)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收征管的17个热点问题(北京国税2018年2月12366解答)](https://img.taocdn.com/s3/m/043cb29c02d276a200292e28.png)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收征管的17个热点问题(北京国税2018年2月12366解答)货劳税热点问题(2018年2月)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免税服务是否需要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答:根据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填报说明,出口免税一栏,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免税服务不填写此表,只需要填写主表第13、14栏即可。
2.广告公司拆除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属于什么服务?答:拆除建筑物上的广告牌按照提供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对于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有无明确的时间段,是国土局将联合体转到项目公司的时点,保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还是项目公司自始至终就必须保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时,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4.外地企业收到很多从北京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上面的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都是空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是否可以出具给该企业官方的证明或者文件来证明该种发票可以正常使用?答:无需开具证明,可正常使用。
5.如果还未取得对方纸质发票信息,但是已经在发票查询平台可以查询到该发票信息,是否可以抵扣?答:纳税人必须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或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
6.企业已经三证合一,没有在国税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但是在海关已经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正常比对抵扣吗?答:可以抵扣,关于三证合一新旧号码关联不对问题,征管已在系统中设置专有功能。
增值税的来历及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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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来历及常见问题解答增值税的来历及常见问题解答一、增值税的来历增值税,雁过拔毛的霸道税。
上世纪50年代,法国税务总局局长莫里斯·洛雷设计了它。
为了保证当年法国政府的财政收入,这位“天才”的税务官创造了这一新的流转税种。
此税一出,税务征税更理直气壮了。
不管企业挣不挣钱,只要做了生意就得交税。
也不管生意做成后企业有没有收到回款,税一刻也不得拖延。
二、增值税并非只对增值额征税增值税顾名思义是对商品增加的价值征收的税。
从这个角度看,商贸类企业交的税最符合设立增值税的初衷。
购进,卖出,赚的差额部分就是增值额,以此纳税倒也简洁明了。
工业企业就要喊税负重了,产品售价与成本的差额本是增值额,但税局不接受这么算,非要加上人工成本以及没有进项税的制造费用才行。
增值税并非只对增值额征税。
单位产品成本60元,卖100元,增值额为40元,理论上增值税就只应对这40元征税。
但现实的做法走样了,且看这60元的成本里面,人工成本、无进项的材料成本与制造费用最终都被算作了增值额。
这等于变相扩大了税基,按“销项税减进项税”模式征增值税是有悖于设立增值税初衷的。
三、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什么意思?就是税务在企业确认成本费用时横插一杆子,借机收一笔流转税。
譬如,企业把产品作赠品送给客户,会计处理就应是将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费用。
但税务不这么看,它认为公司是把产品卖给了客户,但豁免了客户的债务。
想出视同销售这个主意的人真是天才。
视同销售说白了是会计不算销售,税局算销售。
这大概是会计里最荒唐的概念,我有个疑问,税局真能摘得出哪些内容应视同销售吗?按摩店的技师工作时间相互做了推拿,要视同销售吗?饭店的大厨自己享受了顿大餐要视同销售吗?农场的工人从树上摘了个苹果吃要视同销售吗?别算了吧,给企业让点利又能如何?视同销售犹如税务找茬,他们是如何确认销售价格的呢?确认顺序如下:①自己有销售的,取近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②自己没有销售的,取竞争对手近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③前两项不易获取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其中,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教材文本: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教材文本:增值税的征税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0b785208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c5.png)
项目二增值税办税业务引例:宏伟公司购销业务中的主要纳税事项李军是广州市宏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伟公司”)的税务会计,该公司2011年3月1日于广州被批准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的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
主要从事复印机和速印机的生产、进口以及销售,公司地址为:广州市北京路132号,主管税务机关为: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及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登记号为和纳税人识别号为:法定代表人为刘明辉,财务负责人为张希。
201×年5月2日下午,小李准备申报缴纳今年4月的增值税,他查账得知增值税4月的期初余额为未交增值税2 540元。
同时,小李将公司4月份相关增值税的各项业务整理如下:(1)4月1日,向天天商场销售复印机产品100台,单价1 500元,适用税率为1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商场在当月20天内付清货款,按本企业有关规定,给予了5%的销售折扣。
(2)4月2日,从东莞市联志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购进原材料硅胶板4 000件,单价4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60 000元,税款27 200元。
(3)4月4日,将上月购进的1 000件不合要求的原材料硅胶板退还给供货方,收回款项46 800元,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4月6日,销售给某小规模纳税人一台复印机,开具普通发票,标明售价为1 755元。
(5)4月7日,购入运输用汽车一台,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价款250 000元,税款42 500元。
(6)4月7日,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硅胶板100件因管理不善而被毁损,不能继续用于生产。
(7)4月10日,申报缴纳上月应纳税额2 540元。
(8)4月11日,从天津市百家信材料有限公司购进原材料硒鼓500个,单价4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00 000元,税款34 000元。
同时,以银行存款支付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输费用3 000元,税率11%,增值税33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装卸费2 000元,税率6%,增值税120元。
不征收增值税的十六种情形
![不征收增值税的十六种情形](https://img.taocdn.com/s3/m/89b6c65483d049649a66587d.png)
不征收增值税的十六种情形二、企业向雇员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比如单位向员工提供班车接送服务、餐饮服务等,无论是否收费,均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般来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当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即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如: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四、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一般来说,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即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五、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其中基本只有银行满足这个条件,非银行金融机构要么不是银监会管的,要么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公司存到银行收到的利息也不征税。
六、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并非被保险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般来说,纳税人提供服务同时代收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宅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账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八、企业重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练习题及答案——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率
![增值税练习题及答案——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率](https://img.taocdn.com/s3/m/47d6596eec3a87c24128c4c2.png)
【单选题】1、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按照“销售应税劳务”税目计缴增值税的是()。
A. 制衣厂员工为本厂提供的加工服装服务B. 有偿提供安装中央空调服务C. 有偿提供修理机器设备服务D. 有偿提供出租车运输服务【答案】 C【解析】(1)选项A: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征收增值税;(2)选项B:属于“销售建筑服务”;(3)选项D:属于“销售交通运输服务”。
2、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 23 述中,不正确的是()。
A.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B.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C.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到银行款项的当天D. 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答案】 C【解析】选项: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 C 手续”的当天。
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取得含税收入 318万元,取得奖金5.3万元。
咨询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该业务应计算的销项税额是()。
A.(318+5.3)÷(1+6%)×6%=18.3(万元)B.318 ÷(1+6%)×6%=18(万元)C.[318 ÷(1+6%)+5.3] ×6%=18.318 (万元)D.318 ×6%=19.08(万元)【答案】 A 【解析】(1)题目明确说明“ 318万元”是含税收入,应当价税分离;(2)取得的奖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
4、甲服装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将自产的100件新型羽绒服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该新型羽绒服生产成本为单件1130元,增值税税率为13% ,成本利润率为10% 。
计算甲服装厂当月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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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员工提供的服务是否征增值税相关的三个
问题
公司给员工提供的服务,如住宿、餐饮、交通、培训等,服务既有无偿的、也不排除有偿。
这些服务在营改增后到底该怎么操作,也是一项需要弄清楚、但也很模糊的事项;下面笔者就相关事项作如下探讨,供参考交流。
第一个问题:单位为员工提供的服务,是否需征增值税?
【相关文件】
36号文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公司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免费服务,按36号文第十四条,一般需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但是因为第十条(三)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即使是有偿行为,只要是非经营活动,也应不属于征税范围;如果有偿即认定为需征增值税的经营活动、无偿即认定为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视同销售,也就不存在文件中的此条例外情形;营改增文件新增的这一条规范无异于画蛇添足了。
那么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只要是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的非经营服务,无论是否有偿,均不需要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如果单位是专门从事该项服务的经营活动,为员工提供了相关经营服务,无论是否有偿,均需要征收增值税。
如果可以这样理解,那现在关键是,如何判断服务是属于经营活动还是非经营活动。
第二个问题:如何区分服务是否属经营活动
判断一项经济业务是否为经营活动,通常可以看该服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取得了服务相关资质,服务的对象是否具有不确定性,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主,价格一般是市场价等。
例如,某酒店,为内部员工提供了客房住宿、服务用餐方面的服务,该服务本来是以营利为目的、公司也具有相关资质,应属经营行为,无论是否收费,均应视为应征增值税;如果公司给员工提供的是工作餐、员工宿舍等,属非经营行为,不征增值税,这个也应是比较明确的。
再比如,某英语培训机构,如果给内部员工提供了英语专业培训,同样具备上述经营行为条件,需征增值税;但如果提供的是入职方面的业务培训,属非经营行为,不征税。
上述界定较为清楚;如果公司虽无提供服务资质,但给员工按市场价提供了有偿服务,公司非以该项服务为主业,目的也不是为了从该项服务中获取盈利,而是出于方便员工、同时间接更有价值地为企业服务,是否为经营行为?
例:某公司是生产制造企业,主业为产品制造与销售。
为了规范经营,一方面将员工的住宿餐饮费补助均等以现金支付方式付给员工,据实反映员工的薪资福利,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工资基数增加的同时自然也让企业多承担了社保费用;另一方面,向员工提供了餐饮住宿服务,且均按市场价向员工收费。
公司收费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便于管理,并促使员工养成节俭的习惯;同时让员工吃住在厂区,也方便工作。
这是否算是经营行为?
估计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解读;笔者以为,如果该公司非兼营餐饮、住宿服务,不对外提供服务,尽管按市场价收费了,但应属于符合36号文第十条(三)的非经营行为,不属于营改增征税范围。
第三个问题:公司向员工提供的服务相关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公司向员工提供需征增值税的经营服务,其采购物资用于征税范围,相关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无需转出,这一条没有任何争议;
公司免费向员工提供的服务,可以视为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相关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或者视同销售征税,也应该不存在异议;
那么,第三个问题来了,在公司为员工提供的服务中,这种既不属于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又不属于征税行为,即符合36号文件第十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其相关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上面已作分析,这种情形肯定存在。
如企业内部食堂向员工提供有偿餐饮服务;向员工有偿提供住宿服务,假如该服务属于文件第十条(三)所规范的内容,相关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看如下两文件条款:
1、36号文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2、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对比上述两个条款,36号文第二十七条,将增值税条例第十条中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删去。
那么,如果外购货物、服务、不动产等用于营改增非增值税应税范围,自然也没理由要求纳税人将相关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