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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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总则一、为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等会计工作,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企业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会计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公司的会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员工必须遵守.三、公司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会计年度。

四、公司适用权责发生制,采用借贷记账法,采用记账凭证或汇总记账凭证会计处理程序,记账文字为中文.五、公司各生产经营部门必须相互衔接,各负其责.六、必须做到钱账分管,账物分管,手续齐全.七、每笔业务必须经有关人员签字。

八、公司对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九、董事会直接管理财务,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财务部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收入实现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配比原则、重要性原则、审慎性原则等基本原则,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第一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科目的设置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必须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会计科目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科目,二级科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章资产的核算第一节流动资产的核算一、“库存现金"核算现金的使用范围:1。

员工工资。

津贴及各种奖金。

2. 个人劳务报酬. 3. 招待费等应酬性支出. 4. 车辆路桥费.油费. 5. 差旅费。

6。

结算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

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出纳每天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

二、“银行存款”核算本科目核算本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公司可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公司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三、“应收票据”核算本科目核算本公司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30•【文号】财会[2006]1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一、商品存货的成本本准则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周转材料的处理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推荐DOC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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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财会(2000)2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企业会计制度2.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略)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准则目录(部分)

会计准则目录(部分)

本书目录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3月13日修订财会[2014]14号,第1-8页);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1月27日修订财会[2014]8号,第9-21页);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1月26日修订财会[2014]7号,第22-39页);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2月17日修订财会[2014] 10号,第40-57页);5、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6月20日修订财会[2014] 23号,第58-88页);6、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1月26日财会[2014]6号,第89-109页);7、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2月17日财会[2014]11号,第110-115页);8、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3月14日财会[2014]16号,第116-124页);9、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2007年11月16日财会〔2007〕14 号,第125-132页);10、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2008年8月7日财会[2008]11号,第133-140页);11、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2009年6月11日财会[2009]8号,第141-146页);1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2010年7月14日财会[2010]15号,第147-152页);1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2012年11月5日财会[2012]19号,第153-157页);1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的通知(2014年1月17日财会[2014]1号,第158-159页);15、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3月17日财会[2014]13号,第160-177页);16、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财会 [2013]26号,第178-233页);17、财政部关于印发《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5月16日财会[2005]12号,第234-240页);18、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2004年10月25日财会[2004]14号,第241-256页);19、会计准则目录(第257-261页);20、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 15年2月16日财会〔2015〕3号,第262-265页)。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纳入合并范围各级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行为,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确保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各级子公司要参照执行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第四条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章集团适用的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第五条会计期间集团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记账本位币集团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各级子公司,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记账基础及会计计量属性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一般采用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当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银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可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

第八条现银等价物的确定标准集团现银等价物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银额现银、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九条外币业务核算方法1.发生外币交易时的折算方法集团发生的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按交易日的即期汇率(通常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下同)折算为人民币银额,但公司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按照实际采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银额。

2.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处理方法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

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外,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9.12•【文号】财会[2001]5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53号)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全文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全文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全文为了规范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投资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制定了投资公司会计核算,下面是详细内容。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一、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企业会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投资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等活动的企业,即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的设置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短期委托贷款”、“待处置资产”、“长期委托贷款”、“政府委托投资”、“待转投资费用”、“股权转让收益”、“利息收入”、“委托管理收入”、“利息支出”科目。

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投资公司的业务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投资公司的营业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业务宣传费、审计费、咨询费、租赁及物业管理费等;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社会保障费用、计提的有关减值准备、交通费、培训费、会议费等。

投资公司财务费用只反映结算、融资等发生的汇兑损益和各项手续费支出以及投资公司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1103 短期委托贷款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有关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一)应计贷款本金;(二)非应计贷款本金;(三)减值准备。

三、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短期贷款,将贷款划入金融机构时,按贷款金额,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财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1月12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度报告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夯实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数据基础,为编制政府资产报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9.20•【文号】财会[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保险中介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保险中介公司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附件: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一、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险中介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保险中介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

(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其日常经营业务的核算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有者出资、与所有者往来等的核算另行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的设置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在“应收账款”下增设了“垫付保费”、“代垫费用”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增设了“代收保费”二级科目;在“其他应付款”下增设了“协作业务费用”二级科目;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增设了“代理佣金收入”、“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公估费收入”二级科目,并对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29•【文号】财会[2001]61号•【施行日期】200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提高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务所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为实现原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向《企业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我们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请事务所遵照执行。

律师事务所可参照执行。

事务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本规定后,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务所应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范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记录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事务所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一)增设“2333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职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

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事务所依法赔偿时,借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53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53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对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摘要】笔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针对《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施行以来,对投资公司会计核算所带来的影响作了探讨。

财政部于2004年10月25日发布了《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投资公司执行。

该办法的颁布结束了投资公司诞生以来没有自己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历史,标志着国家第一次在制度上对投资行业的认可,它对于规范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行为,统一加强会计核算标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发布《核算办法》的必要性(一)《核算办法》的出台第一次从制度上确定了投资业的法律地位从政府角度认同了投资控股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肯定了投资控股公司的运作模式,对加强和规范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真实反映投资控股行业会计信息、促进投资公司的资本经营和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进行投资体制改革以来,国有投资公司已具备相当的规模和实力目前省市级国有投资公司达到256家,资产总额6500亿元,投资项目总规模上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中一支中坚力量。

国有投资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可以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但长期以来一直没有一个投资行业的会计制度,投资公司会计核算依据五花八门,很不规范。

(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外商投资公司发展迅速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外商享受国民待遇,外资企业在中国迅速发展。

一些国际大型企业集团,如西门子、日本NEC、德国奔驰公司等为了管理他们在中国的投资业务,相继在我国成立投资公司,目前达到60多家。

(四)20世纪90年代后期,民营企业实力大为增强这些企业在完成原始资本积累后,建立了投资控股公司,目前已经成立了50多家。

如:新希望集团公司已成为涉足银行、房地产等多个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黑龙江东方集团也涉足银行、港口等多个行业,这些民营企业开始多方进行股权经营。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一、会计凭证1、会计凭证的种类: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设置三类记账凭证,即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付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根据其附有的原始凭证的经济性质和内容编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必须序时、连续编号,记账凭证的日期一般应为原始凭证的日期。

2、凭证的填制及审核(1)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申请人、审批人的签字手续必须齐全且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记账凭证:记账凭证采用收、付、转三种格式,如有外币业务,要采用外币格式的收、付、转凭证;记账凭证必须每日填制,按旬或按月汇总,摘要与原始凭证内容相符且简洁明了。

同时若有有损公司利益的信息,不宜在凭证和对外账簿上披露,而应登记在辅助账簿上。

二、会计账簿1、会计账簿的种类: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薄。

2、记账方法:采用平行记账法,根据记账凭证的经济性质将经济业务平行记入总账及各明细账上。

3、账薄记录组织程序:采用会计凭证或汇总记账会计凭证处理程序4、账薄的设置与登记(1)日记账日记账分为现金日记账(人民币)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多种货币),如银行存款是外币,还需采用外币银行存款日记账本。

日记账本均采用订本账,人民币账本采用三栏式(借、贷、存)的订本账。

(2)明细账①公司主要设置收入、成本、各种实物资产、期间费用、应收应付往来、损益等明细账及其相应的辅助账和资产管理卡片。

②明细账均采用多栏式的订本账,根据实际需要作多级别明细分类核算。

③明细账按日登记并结出余额;④往来账项、债项、投资、收入等应按户名设明细账。

(3)总分类账:各会计主体设置一本总账及相应的辅助总账,每月末登记并结转。

(4)辅助账:(根据公司管理和核算管理需要可临时设置)(5)账薄启用的规则:账薄是重要的会计档案,为了保证账薄记录的合法性和账薄资料的完整性,明确记账责任,必须在账薄扉页上填列“账薄启用和经营人员一览表”。

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10.25•【文号】财会[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规范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投资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投资公司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

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投资公司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一、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投资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等活动的企业,即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的设置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短期委托贷款”、“待处置资产”、“长期委托贷款”、“政府委托投资”、“待转投资费用”、“股权转让收益”、“利息收入”、“委托管理收入”、“利息支出”科目。

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投资公司的业务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对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对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对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摘要】《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实施对投资公司会计核算产生了积极影响。

在明确了会计核算对象和范围的基础上,规范了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有利于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加强了对投资风险的识别和控制,有助于提高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

提高了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为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提供了更清晰的信息。

最重要的是,促进了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为其提供了更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可以总结《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对投资公司会计核算的积极影响,为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关键词】投资公司、会计核算、《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影响、意义、会计处理方法、风险识别、财务透明度、健康发展、积极影响。

1. 引言1.1 介绍《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对投资公司会计核算的意义《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是针对投资公司会计核算进行的规范性文件,其对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带来了重要的影响。

它明确了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对象和范围,使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得到更加全面和准确的反映。

它规范了投资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

该办法还加强了对投资风险的识别和控制,有利于投资公司更好地应对市场波动和风险挑战。

通过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能够更加清晰地展现给外部利益相关方,增强了投资者对投资公司的信任和认可。

该办法有效促进了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推动了产业的升级和经济的发展。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对投资公司会计核算的意义重大,对于推动投资公司的发展和提升其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2. 正文2.1 明确了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对象和范围《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对投资公司会计核算的意义在于规范和指导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强化监管和投资者对投资公司的信任。

本文将围绕着《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对投资公司会计核算的影响展开探讨。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一、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投资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等活动的企业,即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的设置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短期委托贷款”、“待处置资产”、“长期委托贷款”、“政府委托投资”、“待转投资费用”、“股权转让收益”、“利息收入”、“委托管理收入”、“利息支出”科目。

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投资公司的业务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投资公司的营业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业务宣传费、审计费、咨询费、租赁及物业管理费等;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社会保障费用、计提的有关减值准备、交通费、培训费、会议费等。

投资公司财务费用只反映结算、融资等发生的汇兑损益和各项手续费支出以及投资公司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1103 短期委托贷款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一)应计贷款本金;(二)非应计贷款本金;(三)减值准备。

三、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短期贷款,将贷款划入金融机构时,按贷款金额,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财会[2010]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

财会[2010]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

但是,合并中如涉及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且在购买日对合同条款作出修订的,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修订的条款和其他因素对合同进行分类。

三、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7月27日财企[2002]3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直管企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在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改建企业,是指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业国有资本的国家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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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标 签】会计核算办法,投资公司【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政部财会﹝2004﹞14号【发文日期】2004-11-18【实施时间】2004-11-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规范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投资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投资公司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

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投资公司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一、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投资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等活动的企业,即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短期委托贷款”、“待处置资产”、“长期委托贷款”、“政府委托投资”、“待转投资费用”、“股权转让收益”、“利息收入”、“委托管理收入”、“利息支出”科目。

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投资公司的业务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投资公司的营业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业务宣传费、审计费、咨询费、租赁及物业管理费等;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社会保障费用、计提的有关减值准备、交通费、培训费、会议费等。

投资公司财务费用只反映结算、融资等发生的汇兑损益和各项手续费支出以及投资公司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1103 短期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应计贷款本金; (二)非应计贷款本金; (三)减值准备。

三、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短期贷款,将贷款划入金融机构时,按贷款金额,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末,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收回委托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

四、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时,按其本金,借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科目;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并设置非应计贷款应收利息备查登记簿,登记已转入非应计贷款应收但未收取的利息。

短期委托贷款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如果客户能够及时偿还以往所欠的本息,并有证据表明以后能够按期及时足额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则应将该笔贷款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

转回时,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

在收到原从非应计贷款转为应计贷款的还款时,应先确认原冲回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期计提应收利息。

五、期末,投资公司应按规定对短期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减值测试,如果表明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本金的,计提减值准备。

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短期贷款本金的账面价值。

1212 待处置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已接受的债务人作为抵债并计划进行处置的资产价值。

投资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取得的各项待处置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一)待处置流动资产;(二)待处置固定资产;(三)待处置股权投资;(四)待处置无形资产;(五)减值准备。

三、投资公司从债务单位取得各项抵债资产时,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短期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长期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委托贷款-非应计贷款本金”、“长期委托贷款-非应计贷款本金”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四、投资公司对待处置资产不进行摊销或计提折旧;对于取得的待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当由本公司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置股权投资)。

公司取得待处置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则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投资公司应对待处置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确定的应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尚未处置的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1403 长期委托贷款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一)应计贷款本金; (二)非应计贷款本金;(三)减值准备。

三、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进行长期贷款,将贷款划入金融机构时,按贷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末,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收回委托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时,借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科目;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并设置非应计贷款应收利息备查登记簿,登记已转入非应计贷款应收但未收取的利息。

长期委托贷款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如果客户能够及时偿还以往所欠的本息,并有证据表明以后能够按期及时足额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则应将该笔贷款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

转回时,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

在收到已从非应计贷款转为应计贷款的还款时,应先确认原冲回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期计提应收利息。

五、期末,投资公司应按规定对委托长期贷款计提减值准备。

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长期贷款本金的账面价值。

1903 定 向 投 资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有关部门规定进行的定向投资,或有关部门无偿划拨给投资公司的投资项目。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一)股权投资(二)债权投资(三)其他投资三、投资公司收到定向投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在进行定向投资时,按照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投资公司取得无偿划入的投资项目时,按照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

四、投资公司对“定向投资-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当由本公司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或本科目。

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投资公司对“定向投资-债权投资”应按期计提利息。

五、本科目应按照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按规定进行的定向投资及无偿划入的各投资项目的账面价值。

1904 待转投资费用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股权投资协议进行投资而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等。

二、投资公司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前期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股权投资项目按协议规定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因终止协议等原因而不再进行股权投资的,应将该股权投资项目上所发生的前期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入账,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投资项目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尚未结转的因股权投资而发生的前期费用。

5103 股权转让收益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所实现的净收益。

二、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定向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定向投资―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投资公司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转让股权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4 利 息 收 入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投资公司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期末,按规定的利率计收委托贷款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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