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锡建总【2008】20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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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建设局委员会、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成立无锡市建设局制度规范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无锡市建设局委员会、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成立无锡市建设局制度规范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无锡市建设局委员会、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成立无锡市建设局制度规范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锡建党[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无锡市建设局委员会、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成立无锡市建设局制度规范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锡建党〔2008〕2号)机关各处室,基层各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和工程建设领域制度规范执行的实施意见》(锡委办发[2008]45号)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制度建设规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决定,成立无锡市建设局制度规范执行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夏正兴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张学钊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范春雨副局长成员:王志敏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陈小君综合计划处处长孙霆城市建设处处长顾持真工程建设处处长位秀兰工程造价管理处处长周锡良综合开发管理处处长XXX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处处长许星组织人事处处长徐雨峰宣传教育处处长王硕林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姜科总工程师办公室副主任胡建军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楼可为无锡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党支部副书记李娜无锡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处长、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许晓峰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王翔无锡市铁路建设处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委、监察室,由王硕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中共无锡市建设局委员会无锡市建设局二○○八年五月五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北塘区在山北街道蒋家湾三期增补地块建造征地拆迁安置房计划的批复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北塘区在山北街道蒋家湾三期增补地块建造征地拆迁安置房计划的批复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北塘区在山北街道蒋家湾三期增补地块建造征地拆迁安置房计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8.03.13
•【字号】锡建开[2008]16号
•【施行日期】2008.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北塘区在山北街道蒋家湾三期增补地块建
造征地拆迁安置房计划的批复
(锡建开〔2008〕16号)
北塘区人民政府:
你区锡北政[2008]35号文悉。

为解决市重点工程盛德路和腾地拆迁等项目拆迁安置的需要,根据山北街道拆迁安置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区在盛德路两侧,蒋家湾安置房一期、二期、三期及红星石粉厂地块之间的零星地块建造蒋家湾三期增补征地拆迁安置房25万平方米(具体位置以规划定点为准)。

希你区凭本批复到市发改委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抓紧办理土地征用等相关手续。

该地块安置房住宅户型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并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有关规定。

同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锡政发[2007]8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相关手续的意见》(锡政办发[2007]178号)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建设资金,抓紧办理前期手续,加快启动项目建设。

无锡市建设局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开[2012]47号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开[2012]47号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开〔2012〕47号)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规范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操作程序,根据《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用于出售、出租等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包括住宅类,如:住宅楼、住宅小区、商住楼;非住宅类,如: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综合楼、公寓式酒店等,均适用本细则。

住宅小区内配建的商业类非住宅纳入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

城市综合体内的非住宅,与住宅小区或组团分开,且有独立规划许可证的,按非住宅交付使用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在出具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通知时报市建设局备案,市建设局对其交付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要求,核对相关验收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书,并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办理建设手续时增加有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合同条款的通知-锡建工[2008]3号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办理建设手续时增加有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合同条款的通知-锡建工[2008]3号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办理建设手续时增加有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合同条款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办理建设手续时增加有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合同条款的通知(锡建工〔2008〕3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及有关单位:为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无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工程,在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时,必须在合同内容中增加如下补充条款:1、承包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2、承包人必须选择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所招用农民工必须与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有效劳动用工合同。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

4、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发生民工上诉、上访情况,由发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N(具体数额见《系数N取值表》)系数向承包人收回,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无条件支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并支付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且不得向承包人追讨,不得从工程款中扣除。

二、工程建设(开发)、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合同备案、项目注册和施工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合同》原件中无上述补充条款的,建管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项目注册,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发布)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无锡市建设局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无锡市建设局【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无锡市【发布时间】2013-06-05【生效时间】2013-06-05【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保留和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局相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无锡市2013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锡依法办﹝201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锡建发〔2009〕240号文公布保留的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仍有适用必要应予以保留的107件,应予以废止的57件,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无锡市建设局2013年6月5日附:1、《无锡市建设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无锡市建设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无锡市建设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锡建总[2008]18号仍有适用必要2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锡建总[2008]59号仍有适用必要3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收回住宅小区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建总[2008]113号仍有适用必要4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补充通知锡建总[2008]138号仍有适用必要5关于加强新建建设工程城市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锡建总[2008]202号仍有适用必要6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锡建总[2008]283号仍有适用必要7关于在全市部分建设工程中限制使用预制多孔板的通知锡建总[1999]1号仍有适用必要8关于无锡市市政工程施工图实施设计审查的通知锡建总[2004]3号仍有适用必要9关于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锡建总[2011]6号仍有适用必要10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建筑增设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通知锡建总[2010]37号仍有适用必要11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锡建总[2011]47号仍有适用必要1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工作的通知锡建总[2011]51号仍有适用必要13关于印发《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锡建总[2012]86号仍有适用必要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4关于成立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建筑节能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锡建总[2012]96号仍有适用必要15关于加强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通知锡建总[2010]124号仍有适用必要16关于印发《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总[2010]126号仍有适用必要1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锡建总[2011]178号仍有适用必要18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与区结算试行办法锡建发[2005]59号仍有适用必要19关于加强下属单位会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综[2003]8号仍有适用必要20关于调整市政工程项目房屋拆迁劳务费、评估费等标准的通知锡建综[2005]6号锡价服[2005]69号仍有适用必要21《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与区结算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锡建综[2008]7号锡财建[2008]7号仍有适用必要22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转为正式标准的通知锡建综[2010]2号锡价服[2010]26号锡财综[2010]4号仍有适用必要23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绿化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建城[2003]10号仍有适用必要24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管线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建城[2003]14号仍有适用必要25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道桥、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城[2003]19号仍有适用必要26关于印发《无锡市桥梁拆除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城[2003]45号仍有适用必要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27关于对《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管线迁建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管线开挖、余土外运、管沟回填的补充说明锡建城[2005]27号仍有适用必要28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建城[2006]46号仍有适用必要29关于在快速内环范围内市政重点道桥工程严禁现场消解石灰作业的通知锡建城[2010]4号仍有适用必要30关于贯彻《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锡建城[2010]7号仍有适用必要31无锡市村庄环境整治建设指导意见锡建城[2007]4号仍有适用必要32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建施[2000]第23号仍有适用必要33无锡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锡建管[2002]10号仍有适用必要34关于做好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我市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锡建工[2003]01号仍有适用必要35无锡市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锡建工[2003]03号仍有适用必要36关于加强外省、市施工企业信用手册管理的通知锡建管办[2003]10号仍有适用必要37关于实施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备案管理的通知锡建管办[2003]46号仍有适用必要38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工[2003]04号仍有适用必要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39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挖土、基础施工中的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锡建工[2004]8号仍有适用必要40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开展“创建平安工地”活动的实施意见锡建管办[2004]10号仍有适用必要41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锡建工[2005]7号仍有适用必要42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工[2002]4号仍有适用必要43无锡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锡建工[2006]22号仍有适用必要44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房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建管办[2006]15号仍有适用必要45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锡建管办〔2006〕32号仍有适用必要46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锡建管办〔2006〕34号仍有适用必要。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锡建总[2008]283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锡建总〔2008〕283号)市各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单位,外省、市进锡勘察企业: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勘察工程量成倍增加,技术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外省、市进锡勘察企业越来越多,质量控制难度越来越大。

为了在源头上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规范勘察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要求,并结合国家有关对土工试验的要求和我市工程勘察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无锡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标准》,强化对工程勘察土工试验的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工试验室分类标准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试验室实际情况分为两个类别:一类土工试验室、二类土工试验室。

一类土工试验室应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条件,并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二类土工试验室应具有基本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条件,能满足工程勘察基本土工试验需求。

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具体分类标准详见附件1《无锡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标准》。

二、土工试验室管理要求土工试验室经综合考评,符合一类、二类土工试验室标准条件的土工试验室,方可在我市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业务。

经考评符合分类标准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土工试验室资格证明和土工试验专用章。

土工试验室出具的土工试验报告或土工试验成果表应当加盖土工试验专用章,各审图机构受理时应予核查。

经考评不符合分类标准条件的土工试验室,不得在我市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业务。

一类土工试验室除为本勘察企业提供土工试验服务外,还可以对外承接土工试验项目,为其他勘察企业的提供土工试验服务。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滨湖区在小潘巷等安置点建造征地拆迁安置房计划的批复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滨湖区在小潘巷等安置点建造征地拆迁安置房计划的批复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滨湖区在小潘巷等安置点建造征地拆迁安置房计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锡建开[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滨湖区在小潘巷等安置点建造征地拆迁安置房计划的批复(锡建开〔2008〕61号)滨湖区人民政府:你区锡滨政呈[2008]74号文悉。

为保障农民集中居住工作顺利推进,加快滨湖区拆迁安置房建设步伐,结合你区拆迁安置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区在位于望山路南、蠡溪路东、湖滨路西、隐秀路北的小潘巷、芝兰桥安置点建造征地拆迁安置房28.6万平方米,在望山路南的原江南中专地块安置点建造征地拆迁安置房7.9万平方米,在位于蠡溪路东、太湖大道南、中南西路北、青祁路西的丁昌桥安置点建造征地拆迁安置房4.5万平方米,共计建造征地拆迁安置房41万平方米(具体位置以规划定点为准)。

希你区凭本批复到市发改委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抓紧办理土地征用等相关手续。

该地块拆迁安置房住宅90平方米以下户型控制在住宅总数的70%以上,要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有关规定,并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保护水资源的“6699行动”和环保优先“八大”行动的两个《决定》,确保该拆迁安置房小区的生活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同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锡政发[2007]8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相关手续的意见》(锡政办发[2007]178号)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建设资金,抓紧办理前期手续,加快启动项目建设。

无锡市建设局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锡建规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规发〔2018〕4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发办〔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关于印发《无锡市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锡人社发〔2017〕26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9月13日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及关于印发《无锡市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锡人社发〔2017〕26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民工工资指服务于建设工程建筑业企业,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劳务人员的劳务性工资。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名单及明确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名单及明确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名单及明确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2.18•【字号】锡建总[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名单及明确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锡建总〔2009〕18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锡建总〔2008〕283号)要求,我局对全市申报土工试验室资格的22家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的申报材料及现场设备条件组织进行了综合考评和公示。

现将通过综合考评,取得Ⅰ类、II类资格的21家土工试验室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市场秩序,加强勘察市场动态监管,从源头上保证工程勘察质量,现将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分类管理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为Ⅰ类、II类两个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在我市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业务的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应向我局申报土工试验室资格,并通过我局组织的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符合Ⅰ类、II类标准条件的土工试验室,发放相应类别土工试验资格证明,取得相应的土工试验资格证明和土工试验专用章(见附件2)后方可开展土工试验业务。

土工试验室资格证明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应重新申报。

二、业务承接凡无锡市辖区范围内的工程勘察项目土工试验业务,均应由取得资格的土工试验室承担完成。

Ⅰ类土工试验室除为本企业提供土工试验服务外,可以对外承接业务,为其他企业的工程勘察项目提供土工试验服务;II类土工试验室仅允许为本企业工程勘察项目进行土工试验,不得对外承接土工试验业务。

未取得土工试验室资格的土工试验室不得在我市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业务。

土工试验室应在完成的项目勘察报告文件扉页、土工试验成果表加盖土工试验专用章。

中共无锡市建设局委员会关于创建2008-2009年度文明机关的实施意见

中共无锡市建设局委员会关于创建2008-2009年度文明机关的实施意见

中共无锡市建设局委员会关于创建2008-2009年度文明机关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锡建宣[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无锡市建设局委员会关于创建2008-2009年度文明机关的实施意见(锡建宣〔2008〕1号)局机关各支部、各处室:文明机关创建活动是建设政治坚定、务实高效、勤政廉洁、人民满意党政机关的有效载体。

多年来,在全局机关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我局已连续6次被评为“无锡市文明机关”。

为进一步发扬成绩,保持荣誉,巩固创建成果,深化创建活动,确保到2009年底我局机关继续保持“无锡市文明机关”的荣誉称号,根据锡机文明发(2008)2号文件《2008-2009年度无锡市文明机关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我局文明机关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无锡市文明机关管理办法》为依据,以“培育机关文化,建设和谐机关”为主题,以创建文明机关为抓手,以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发展为宗旨,以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为重点,以文明处室、文明岗位创建为基础,强化责任、诚信为民、规范服务,着力提升我局机关为民服务、依法行政、高效为政、清廉从政的能力,为全面完成第三轮城市建设的目标任务,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创建内容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一是坚持分工负责制度。

加强对文明机关创建工作的领导,做到创建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

班子团结,民主作风好;开拓进取,创新意识强;决策科学,领导艺术高;措施扎实,创建氛围浓。

二是坚持理论学习制度。

党委中心组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学习重点,做到学习有计划、有内容、有交流、有讲评,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次,出席率不低于90%。

锡建价(2008)5号

锡建价(2008)5号

无锡市建设局文件锡建价[2008]5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明确有关操作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合同中未约定主要材料调差办法的,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时调整,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期(招标时)指导价,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加权平均市场价减去基准期市场价计算。

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或5%)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10%(或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计取,以《无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调差计算公式:材料差价=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基准期指导价*[1±10%(或5%)]发承包双方可按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规定的主要材料的划分办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合同中未约定的,可按以下范围确定: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为:商品砼、沥青砼、砌块、水泥、砂、碎石、电缆桥架等。

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为:钢材、木材、沥青、电线、电缆等。

三、由于近几年来,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波动幅度较大,为满足建设市场各方及时掌握材料价格及工程结算的需要,对于一些价格较高或占工程比重较大的常用材料,从2008年开始在《无锡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该类材料的及时信息指导价,供建设市场各方参考使用。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8年版)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8年版)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锡建总[2008]163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8年版)的通知(锡建总〔2008〕163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我局《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我局组织编制了《无锡市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8年版),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请各建筑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设计,审图机构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审查,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图纸不得予以审查合格。

附件:《无锡市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8年版)无锡市建设局二○○八年六月十二日附件无锡市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8年版)1、符合锡建总[2008]18号文件应用范围内的建筑均应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审查人员不得擅自同意采用其它能源替代。

2、给排水专业应在节能专篇和施工说明中写明每户集热面积、总集热面积、设置方式、使用太阳能热水装置楼层位置,共有几户。

图纸上应设计到位不得预留,屋面设置时,应不破坏屋面防水层、保温层,做法可参见J28-2007-17。

3、建筑专业应在图中画出太阳能热水器的位置,并考虑检修,安装通道及屋面疏散的安全通道,结构专业应画出预埋件。

4、设置原则:应充分利用屋面面积,有多少排多少。

住宅每户太阳能集热面积不少于2㎡,前后排热水器间距不小于1.5m。

无锡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局

无锡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局

无锡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建建设工程城市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建总[2008]202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8.18
【实施日期】2008.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建建设
工程城市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
(锡建总〔2008〕202号)
市节水办、各区建设局、各区发改局、各质监机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审图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治理太湖、保护水源”工作目标要求,充分开发利用雨水资源,减少面源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减轻排水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和有关节水管理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雨水利用是指针对因建设屋顶、地面铺装等地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二、雨水利用工程建设,以建设工程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

径流量是指降水扣除蒸发和入渗后剩余的水量。

外排水总量是指建设区域内因降雨产生的排入市政管网或河湖的总水量。

三、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明确有关操作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合同中未约定主要材料调差办法的,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时调整,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期(招标时)指导价;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加权平均市场价减去基准期市场价计算。

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或5%)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10%(或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计取,以《无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调差计算公式:材料差价=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基准期指导价*[1±10%(或5%)]发承包双方可按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规定的主要材料的划分办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8.09.06
•【字号】锡建建市〔2018〕10号
•【施行日期】201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
导价的通知》的通知
锡建建市〔2018〕10号
市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18〕7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18〕761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6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苏建函价〔2018〕76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6日。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无锡市规划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征集评选论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无锡市规划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征集评选论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无锡市规划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征集评选论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锡规总[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无锡市规划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征集评选论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锡规总[2008]31号)各处室、各分局:现将《无锡市规划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征集评选论证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总办联系。

无锡市规划局二○○八年九月十日无锡市规划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征集评选论证操作规程(试行)为繁荣我市建筑设计市场,提升建筑设计质量,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征集的评选和论证活动,提高城市建筑设计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本意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该采用方案征集评选方式确定:(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确定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政府投资项目;政策性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定销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住宅项目;5万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普通商品房住宅项目。

(二)重要的公共建筑,如火车站、机场、交通枢纽站、地铁上盖项目、体育场馆、大剧院、博览建筑、图书馆等重要的公共建筑,以及超过100米的城市制高点的建筑等规划重点控制的建筑。

(三)沿湖、沿山、沿河(环城古运河、京杭大运河、梁溪河)两侧的列为城市建设控制性地区内的重要建筑。

中心城区173平方公里内重要城市主干道、快速通道两侧、出入城市的门户主通道处的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建筑,以及北塘、崇安、南长、河埒片区内的重要建筑。

(四)其它应当进行方案征集评选的项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实施单位可不采用方案征集评选方式,自行委托方案设计:(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四)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其它特殊与紧急项目。

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总工会关于表彰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总工会关于表彰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总工会关于表彰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锡建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总工会关于表彰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锡建发〔2009〕30号)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在2008年城市重点工程建设中,各参建单位按照市建设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城市重点道桥工程建设劳动竞赛活动的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以“八比八赛”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和激发了广大建设者的聪明才智和创造精神,圆满完成了年度重点工程建设任务。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劳动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授予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综合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等8个单位无锡市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授予曹德金等10名同志无锡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授予陆勤丰等10名同志无锡市五一创新能手荣誉称号;授予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快速内环(惠山隧道-金城隧道)项目办等5个集体无锡市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授予中铁大桥局盛新大桥工程项目部等10个单位(部门)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劳动竞赛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覃正杨等20名同志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劳动竞赛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戒骄戒躁,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做出新的更大的业绩。

广大建设者和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单位要以他们为榜样,继续发扬“以人为本、精品至上、只争朝夕、追求卓越”的无锡城建精神,深入开展以“八比八赛”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活动,为推进无锡新一轮城市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一)无锡市五一劳动奖状名单;(二)无锡市五一劳动奖章名单;(三)无锡市工人先锋号名单;(四)无锡市五一创新能手名单;(五)无锡市重点工程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名单;(六)无锡市重点工程劳动竞赛先进个人名单。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道桥工程、环境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函-锡建发[2008]50号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道桥工程、环境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函-锡建发[2008]50号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道桥工程、环境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函正文:----------------------------------------------------------------------------------------------------------------------------------------------------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道桥工程、环境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函(锡建发〔2008〕50号)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蠡湖办、市城投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精神,围绕“两确保、一力争”创建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强市政工地、环境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现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有关工作函告如下:由贵单位组织实施的市政工程、环境绿化工程,按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要求,对照市文明办关于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统一部署、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的要求,结合《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切实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依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十大”专项整治行动职责分工和《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重点做好施工作业现场的围挡,施工出入口便道的硬化,运输车辆的封闭、不带泥上路、沿途不抛洒滴漏,施工作业现场的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交通组织,施工现场及民工宿舍周边环境卫生,施工现场的材料有序堆放等。

为切实做好创建文明城市的有关工作,望你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检查考核,建立检查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联动机制。

确保由你单位组织实施的市政道桥工程、环境绿化工程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检查中不失分,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创建工作目标任务。

无锡市建设局二○○八年七月二日——结束——。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滨湖区在华庄街道建造“水乡苑”三、四期征地拆迁安置房计划的批复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滨湖区在华庄街道建造“水乡苑”三、四期征地拆迁安置房计划的批复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滨湖区在华庄街道建造“水乡苑”
三、四期征地拆迁安置房计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8.05.04
•【字号】锡建开[2008]26号
•【施行日期】2008.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滨湖区在华庄街道建造“水乡苑”三、四
期征地拆迁安置房计划的批复
(锡建开〔2008〕26号)
滨湖区人民政府:
你区锡滨政呈[2008]28号文悉。

为解决太湖新城内市、区重点工程华清路、浪溪路等拆迁安置的需要,加快滨湖区拆迁安置房建设步伐,保障太湖新城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结合华庄街道拆迁安置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区在华庄街道南湖大道以东、瑞景道以西、丰茂路以北、具区路南北两侧地块建造“水乡苑”三、四期征地拆迁安置房120万平方米(具体位置以规划定点为准)。

希你区凭本批复到市发改委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抓紧办理土地征用等相关手续。

该地块安置房住宅户型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并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有关规定。

同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锡政发[2007]8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征
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相关手续的意见》(锡政办发[2007]178号)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建设资金,抓紧办理前期手续,加快启动项目建设。

无锡市建设局
二○○八年五月四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
指导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9.11.04
•【字号】锡建建市〔2019〕24号
•【施行日期】2019.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锡建建市〔2019〕24号市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19〕4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4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
通知
苏建函价〔2019〕41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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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建建设工程城市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
市节水办、各区建设局、各区发改局、各质监机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审图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治理太湖、保护水源”工作目标要求,充分开发利用雨水资源,减少面源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减轻排水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和有关节水管理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雨水利用是指针对因建设屋顶、地面铺装等地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二、雨水利用工程建设,以建设工程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

径流量是指降水扣除蒸发和入渗后剩余的水量。

外排水总量是指建设区域内因降雨产生的排入市政管网或河湖的总水量。

三、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宜考虑采用雨水利用措施。

建设项目规模达到下述要求的,必须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工程:
l、地上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有景观水池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
2、单体建筑屋顶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工业建筑项目;
3、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广场、公园、绿地项目;
4、新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绿带工程。

四、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用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

工程技术措施的选用应符合《无锡城区雨水径流滞留与利用可行性研究》要求。

1、建筑物屋顶雨水应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灌或者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

2、庭院、广场及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等,应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

3、城市道路工程的人行道应采用透水结构,其绿化带应具备雨水下渗功能。

五、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与雨水利用工程相结合。

景观水池应利用为雨水储存设施。

六、雨水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应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七、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必须将本通知要求,在工程设计任务书中予以明示。

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应对建设工程的雨水利用进行专题研究,并在报告书节能(节水)篇章中设专节说明。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雨水利用要求进行设计,并在节水篇章中设专节说明。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政府有关规定,对项目中涉及的雨水利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工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雨水利用设施施工、监理。

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雨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监督管理。

擅自更改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八、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雨水利用设施的监督管理。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市政、公用管理部门不得核定用水指标,不得核发排水许可证,并负责监督整改到位。

九、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初步设计时,必须核
验项目雨水利用专节。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对符合雨水利用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

十、未按要求设计、建设雨水利用工程的,属于设计、施工、监理、审图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建设业主责任的,由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处理。

十一、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已建雨水利用工程的管理,确保雨水利用工程正常运行。

对长期不能使用的,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应限期建设单位进行修复,江核减建设单位的用水指标。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无锡市规划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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