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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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期食品管理规定(4篇)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4篇)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期食品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临期食品,是指距离保质期到期日不足30天的食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我国对临期食品零售的方式和区域进行了规定,须通过许可证和批准,确保销售渠道的安全性。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销售者不得对临期食品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消费者对临期食品有权要求退换,并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章临期食品管理要求第八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临期食品的质量,确保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第十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贮存、检测、销售等环节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临期食品进行适当标识和明示,以便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食品的保质期和食用方法。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临期食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临期食品的质量追溯工作,确保能够追溯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

第十四条消费者购买临期食品后,应当仔细查看食品的保质期和包装,如发现有问题应当及时联系销售者进行退换。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已经过期的食品,即使是临期食品也不能销售给消费者。

第三章相关责任和处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15•【字号】浙食药监规[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14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制定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请各地督促食品经营者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15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赣食药监餐〔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食药监餐〔2017〕1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2月5日局长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7年12月18日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餐饮服务接待单位管理第四章任务承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应急处置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江西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负责、分级监督、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主办单位和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对食品安全负责。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临近保质期间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间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间食品管理制度一、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食品安全:临近保质期的食品,由于品质已经有所下降,容易产生变质,细菌滋生加快,如果不合理管理则有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2. 提高产品质量: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严格管理,可以降低产品质量的变质率,减少损耗,提高产品附加值。

3. 减少经济损失: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如果不能及时处理会成为企业的经济负担,通过制度的规范管理可以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4. 符合法律法规: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制度,也是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 严格的品控标准: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品控标准,对于临近保质期食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把控,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详细的管理流程:制定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操作步骤,确保流程畅通,避免因为流程不畅导致食品质量问题。

3. 有效的库存管理: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定期盘点,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避免食品超过保质期上市销售。

4. 合理的陈列方式:对于临近保质期食品,采取合理的陈列方式,做到先进先出,及时售罄。

5. 严格的质量检验:定期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6. 合理的处理方式:对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打折促销、进行二次加工或低价清仓等。

7. 清晰的记录保存:建立完善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信息记录和保存制度,包括进货信息、售卖信息、处理方式等,为日后追溯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

8. 员工培训:对相关员工进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的专业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处理能力。

三、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具体步骤1. 研究制定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需求。

2. 制定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3. 审查已有管理制度的不足。

4. 加强与上下游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制度。

5.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品添加剂第三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四节食品摊贩第五节餐饮具集中消毒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等保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22•【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指导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保健食品新产品的注册申请和产品的再注册。

七、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按照BJ+G(或J)+年份+0000编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1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1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流通类)为加强食品流通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管理,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经营面积500平米以上的单位(含500平米)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具备二年以上食品安全工作经验,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持有有效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3、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食品流通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并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者有效期为3年。

4、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5、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6、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本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开展日常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理。

8、负责对本单位采购的食品原料开展快速筛查检验工作。

9、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和培训管理,督促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体检和培训,杜绝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上岗操作。

10、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督促相关从业人员做好食品原料进货台帐、食品流通具消毒记录、紫外线消毒记录、留样记录、餐厨废弃物处理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等。

11、食品流通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进行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食品流通类)为规范食品流通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食品流通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流通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服务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服务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局、教育局,义乌市卫生局、教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和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的要求和《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的安排,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决定从2010年6月至11月底,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整治,基本摸清学校食堂基本情况,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加工制作行为,基本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任务(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重点核查学校是否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对学校食堂是否有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严把餐饮服务许可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是否存在不具备条件后未及时注销许可证等问题。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发布部门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发布部门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发布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期食品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全市各类餐饮企业、食品加工企业、超市、小吃店、食品经营者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防止临期食品对消费者产生安全隐患,保障食品安全。

第四条临期食品是指在食品保质期内仍然未售出的食品。

第五条各类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食品库存情况,保障临期食品及时处置。

第六条各级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临期食品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置临期食品,杜绝销售临期食品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临期食品行为。

第八条各级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临期食品的处置第九条各类食品经营者应当对过期的食品进行清点、清理、处理、报废,严禁出售过期食品。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期食品专用存放区,对临期食品进行单独储存,防止混用。

第十一条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可以通过退货、选择性处理等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降价处理或者回收处理,杜绝过期食品销售。

第三章临期食品的管理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临期食品台账,记录每一批次临期食品的情况,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将临期食品的存放情况和处置情况向食品卫生监管部门进行报备,确保临期食品的安全处置。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临期食品进行清点,对库存过多的临期食品应当立即采取减少存货的措施,避免造成浪费和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的临期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对临期食品管理的重视和意识,确保临期食品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类食品经营者的临期食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量化分级等级评定
• 2、等级划分 • 餐饮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 • (1)动态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 全管理状况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分为优秀、 良好、一般和整改中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 般以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脸谱表示,整改 用文字表示。 • (2)年度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 全管理状况过去12个月期间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 评价,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 用A、B、C三个字母表示。
量化分级等级公示
• (二)等级公示 • 对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等级进行公示,让 消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对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有知情 权,达到理性消费的目的。
量化分级等级公示
• 1、公示时间: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 查餐饮服务单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示其评定 结果。 • 2、公示式样:为确保餐饮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的 统一性,国家局规定餐饮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必 需按国家局规定的样式制作,不得创新更改。 • 3、公示位臵: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应摆 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单位门口、大厅等显 著位臵,严禁涂改、遮盖。
大中型餐饮动态等级评定标准
• 1、适用范围:适用于大中型餐馆、供餐50人以 上(含50人)的食堂、150平米以上(含150平米) 的快餐店和小吃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 房。 • 2、检查项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诚 信建设、布局流程和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 贮存、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专间管理、 检验运输(适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 其它、加分项共12项内容。可以合理缺项。标化 分数=实得分数÷应得分数×100(保留小数点后 一位)。
量化分级等级评定
• 3、评定标准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五常法、六T 法、HACCP等食品安全管理精华纳入量化 分级管理工作,制定《浙江省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监督大中型餐饮动态等级评定标准》 和《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小餐饮 动态等级评定标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30•【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为指导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制度,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问题(一)《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修订出台前,原有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继续有效,但是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规定为准。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实际,综合衡量基层监管机构、人员、许可审批和现场核查能力等方面因素,合理划分并公布省、市、县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同时,要在全面考核基层监管部门食品生产许可能力建设、熟练掌握和执行《办法》的基础上,逐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平稳移交。

三、关于“一企一证”的实施(一)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对具有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仅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临期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临期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临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从事食品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合法资格的供应商,并对原料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原料安全。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生产,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储存管理,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运输管理,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物流企业,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临期食品管理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对临近保质期限的食品进行标识、记录,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临期食品进行自查,确保临期食品在保质期内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临期食品销售前向消费者明示食品的保质期限,提醒消费者注意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将临期食品与其他食品混合销售,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临期食品进行妥善处理,不得违法销售、使用过期食品。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5•【文号】国食药监食[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重大活动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主办单位责任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6•【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指导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2.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规定。

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妆品新产品的许可和产品延续。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GT+年份+0000编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T+年份+0000编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F+年份+0000编制。

食品安全卫生监督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卫生监督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卫生监督名词解释(二、浙江篇)【前言】:1、2022年12月4日下午、2022年12月18日上午、2022年1月12日上午,本人在“2022年全省工商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讲授《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实务》,授课之余,认为有必要了解和清晰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一些术语定义和渊源,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基础知识。

为此,本人将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进行了整理,供参考。

2、整理是一件很累人的工作。

3、整理无非是为了系统地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以便更加清晰地厘清工作思路,切实作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

整理者:衢州市工商局何小英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日【第二部分内容】: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2、食品摊贩;3、临近保质期、保质期;4、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5、大型商场超市;6。

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7。

酒类特别标注;8。

食品流通许可数据质量提升;9。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生产者。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四)具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规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将下列食品列入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品种目录:(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二)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食品在生产、运输和销售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食品临近保质期的情况。

这些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的风险。

因此,制定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以确保临近保质期食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是非常重要的。

2. 目的和目标制定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减少食品浪费,并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主要目标如下:•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流程,确保食品安全;•减少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信心;•促进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 管理制度内容3.1 临近保质期食品检测与评估在食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环节,应建立健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检测与评估机制。

对于接近保质期的食品,应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其质量和安全性。

检测内容包括食品的理化性质、微生物指标等,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

3.2 临近保质期食品分类管理根据临近保质期食品检测结果,应将食品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对于高风险的食品,应即时处理,确保不进入流通市场。

对于中低风险的食品,可以采取降价销售、搭配销售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以减少浪费。

3.3 临近保质期食品追溯管理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追溯系统,确保食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可追溯性。

通过追溯系统,可以有效管理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流向,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打击。

3.4 临近保质期食品监督检查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

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测,发现并处理临近保质期食品问题,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4. 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改进为了确保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应建立完善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并强化执法力度。

同时,应定期评估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进行改进。

5. 结论通过制定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并促进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商品的临期管理制度

商品的临期管理制度

商品的临期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现代化生产和物流体系的发展,商品的保质期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临期商品是指在保质期快要结束的商品,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就会成为经济和环境的浪费。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的临期管理制度对于企业和消费者都是非常有益的。

二、临期商品的分类临期商品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便于更好地管理和处置。

通常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类:1. 保质期剩余时间分类:根据商品的保质期剩余时间,将临期商品分为临近保质期和过期商品两类。

2. 商品种类分类:不同种类的商品其临期管理可能会有所不同,如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三、临期管理的意义1. 减少经济浪费:科学的临期管理可以避免大量商品过期造成的经济损失。

2. 保障消费者权益:及时处理临期商品可以减少过期商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健康。

3. 提高企业效益:合理处理临期商品可以降低库存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

四、临期管理制度1. 临期商品的监测与提醒企业应该建立临期商品的监测机制,定期对库存商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临期风险。

可以通过物流系统和库存管理系统进行预警提醒,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及时处理临期商品。

2. 临期商品的处理流程一旦发现临期商品,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处理流程。

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记录信息:对临期商品的品名、数量、保质期剩余时间等信息进行记录,以便后续的处理。

(2)陈列调整:对临期商品进行陈列调整,将保质期较短的商品摆放在更显眼的位置,促销售出。

(3)捐赠处理:对于品质尚可的临期商品,可以考虑捐赠给慈善机构或者公益组织,实现资源共享。

(4)合理降价:对于临期商品,可以适当进行价格优惠,吸引消费者购买,减少资源浪费。

(5)报废处理:对于已过保质期或者无法销售的商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的报废处理。

过程中要注意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3. 临期商品的信息共享为了更好地管理临期商品,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客户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商品的保质期和库存情况,有效减少临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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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
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浙食药监规[2014]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9.15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食药监规〔2014〕14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制定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请各地督促食品经营者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5日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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