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包装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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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包装说明书
篇一: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编写要求示范文本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编写要求示范文本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正确编写说明书,并承担法律责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须按以下内容和要求依顺序进行编写,否则不予受理。根据第10号令的基本要求,作此格式仅供参考。
二、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内容
注意事项: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
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
2、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
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企业应当对说明书内容的真实
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内容应使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
附加其他文种。
4、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①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
全无毒副作用”等;②绝对化语言和表示:如“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③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④与其它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⑤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⑥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⑦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有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
情的表述的;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医疗器械说明书变更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型号、规格、生产地址、产品标准、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产品适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重新注册手续后,变更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品名称文字性改变、产品型号、规格文字性改变以及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
号文字性改变、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和生产地址文字性改变的,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变更注册手续后,变更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生产企业变更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性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办理相应书面告知手续后,变更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篇二: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1
二、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内容
2
注意事项: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
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
2、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
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企业应当对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内容应使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
附加其他文种。
4、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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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
全无毒副作用”等;②绝对化语言和表示:如“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③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④与其它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⑤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⑥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⑦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有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
情的表述的;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医疗器械说明书变更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型号、规格、生产地址、产品标准、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产品适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重新注册手续后,变更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品名称文字性改变、产品型号、规格文字性改变以及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
号文字性改变、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和生产地址文字性改变的,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变更注册手续后,变更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生产企业变更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性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办理相应书面告知手续后,变更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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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0号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
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七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