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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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8
【实施日期】2013.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管理,严格用水效率考核,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
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三是坚持节水减排、高效利用,保护好生态环境;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目标。
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到“十二五”末,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6.04亿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10年不变价下降45%,农业用水灌溉利用系数达到0.495;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2%。
到2020年,全面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和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供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
围绕实施《宣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快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等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
加强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
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要编列水资源篇章;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应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依法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停工。
(五)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市将省下达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按照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各取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格取水户用水计划管理。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逐步建立水权制度,探索运用市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