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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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
理的通知
【标 签】下放地方管理,事业单位财务关系,中央所属金属企业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企﹝2000﹞688号
【发文日期】2000-12-04
【实施时间】2000-12-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有色工业局,科技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7号)精神,从2000年起,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和中国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所属全部企事业单位,中国铅业集团公司所属大部分企事业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在各地的供销公司及直管和共管的进出口公司、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下放地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下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原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下放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拨款(包括科学事业费、住房公积金、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矿山维简费)和亏损补贴基数2000万元。从2000年1月1日起作为基数划转,在年终决算时单独结算。地勘事业费指标另行发文划转。
二、下放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从1999年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企业决策数为准划转。
三、下放单位应上缴的所得税(含累计欠交的所得税),就地缴入地方金库,不调整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收入基数,中央财政以零基数划转。
四、进入中国铝业公司(中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企业应交所得税返还,通过增加下放企业亏损补贴划转基数解决。
五、企业下放后,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送各地财政厅(局)。
附件:下放有色金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财务指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