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承认责任并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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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建立

论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建立

论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建立作者:黄心华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年第04期摘要:近些年来,国家加强了对公务员的监管,新公务员法的出台,对公务员的权利和职责做了重新的定位。

加大了对违规官员的惩处力度,开始逐步实行官员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适应了当前世界发展的趋势,对我国的廉政、勤政建设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文章从分析正确定义问责制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目前问责制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理清权与法、权与民、权与责的关系。

关键词:问责制;职权划分;权与责一、正确理解问责制的含义与特点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宪政民主政体下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实现途径。

官员问责制度,从逻辑关系上说,包含了三个概念:权利、责任和问责。

权利,是指“老百姓拥有的问责政府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认为,官员承担责任有四个层面:一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二是承担政治上的责任,也就是向执政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的责任,向选举自己的人民代表和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的责任,向相关法律规定负责,看是否有渎职的情形存在。

然而在目前的讨论中,对问责制还有不少误解:一是把问责制简单等同于引咎辞职。

其实,引咎辞职仅仅是问责制的一个方面,问责制的内容包括追究官员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引咎辞职只是追究官员行政责任的一个方面。

也不能把问责制仅仅理解为责任追究制度,“问责制”的确涉及到追究责任,但又不是简单地表现为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

二是把问责制简单理解为上问下责。

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如果上级失职谁来追究上级的责任?这样的问责制也未必能带来责任政府。

我们知道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把本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让政府来代替人民管理整个社会。

政府应该向人民负责,广大人民群众拥有对官员问责的权利。

三是把问责制看成是上级对下级某个已知的具体过失的惩罚。

浅谈我国政府问责制度

浅谈我国政府问责制度

浅谈我国政府问责制度浅谈如何完善我国政府的问责制度【摘要】问责制度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一系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行为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的总称。

它是强化和明确政府责任,改进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是监督政府的重要方面。

本文立足于对我国问责制度的现状分析,讨论如何完善我国政府的问责制度。

【关键字】政府问责制度含义问责制度面临的问题问责制度的完善问责制度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产物,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责任政府的重要方式。

合理完善的问责制度,可以通过追究官员确实承担的责任,促使官员合法、正当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使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真正负起责任。

今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向全国人大做《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指出:“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各级政府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无疑,完善政府问责制度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途径和保障。

一、问责制度的含义及其划分现在我们许多人对问责制度存在误解,把问责制度简单理解为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和公众(通过媒体)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责行为的揭短。

这些理解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都没有从本质上把握住问责制度的内涵,也没有很好的体现出问责制度的根本目的和现实意义。

(一)问责制度的含义问责制度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涵。

就目前我国的现实来看,问责制度是一个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一种含义广泛的制度。

从狭义来看,问责制度就是指有权机关和个人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而从广义来看,问责制度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一系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行为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的总称。

它是强化和明确政府责任,改进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是监督政府的重要方面。

问责制度并不是简单的有关官员违法乱纪、犯罪失职的具体惩处规定,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属于制度范畴,而后者属于法律范畴。

浅谈行政问责制

浅谈行政问责制

浅谈行政问责制问责制,简而言之,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更主要的是监督、督促,促进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而成为效率政府。

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

行政问责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政府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建设服务型政府有着重大意义。

一、问责制实施的重要意义问责制从开始进入中国的政治生活,进入社会公正的视野,被广泛视为中国迈向责任政府的重要一步,问责制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到走向制度化的轨道,暗示中国政治文化正在悄然地发生转型。

问责制这一形式的出现对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问责制的实施,是对人民负责的一种具体表现。

长期以来,尽管责任事故频频,但由于没有及时建立起有效的问责制,很多地方的官员对事故的发生总是上推下卸,互相推诿,致使许多问题不了了之。

作为人民的政府首先必须对人民负责,当人民蒙受一定的损失时,有关责任人就应该为自己的失职、渎职行为负责任,就应该承担责任。

其次,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政府官员的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不实行问责制,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如此只能使许多官员在工作中追求平淡,工作平庸,不能真正为群众办好事,服好务。

如果实行问责制,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整个工作的运行好坏就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把领导责任与职位相结合,就会有利于官员及时反省自己,使其改正错误,纠正缺点,树立一种“守土有责”的意识,从而减少和避免更大的损失,确保自己在任期内努力工作。

第三,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

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对于出现的任何事故都负直接的责任。

不出事故便罢,一旦出了就应该奖惩分明,不但要调查事故的原委,更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这样做就会彰显政府应有的维护公信力的权威。

政府的威信和信任靠什么提升和打造,关键是要靠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扎实为民办实事,实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只有这样,才能在老百姓心中凸现亲民、爱民意识。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经济师》2019年第10期摘要: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及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作为敦促行政官员依法办事、提升政府权威与公信力以及回应社会舆论社情的重要方式,行政问责业已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重要方式。

但不可否认,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中日渐暴露出种种问题,主要体现在行政问责立法缺失、行政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要素内涵界定模糊以及问责文化乏力等方面。

文章基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样态,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就明确问责要素、推进问责立法进程、规范行政问责程序以及提升问责意识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行政责任问责制度问题完善对策中图分类号:F203.9;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9)10-091-03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及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目前,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在学界研究中尚未达成统一,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主要观点:一种是从政府内部机制的角度,将行政问责制度看作政府的一种常设机制,通过明确和强化政府责任从而改善政府管理的自我约束与控制;一种是将行政问责界定为一种对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即通过界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范围,对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监督与追究;还有一种则是从“应然”层面,从科学原理的角度上,将行政问责作为公共行政的基本原理进行探索,研究行政问责对于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意义。

对于行政问责制度的理解角度不同,内涵不一。

正确理解行政问责制度的关键在于对“责”的理解和把握,即“行政责任”。

所谓行政责任,指的是政府及其公务员基于自己的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对授权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1〇。

笔者认为,这种责任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性的“义务”以及因违反第一性“责任”而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因此从这两个层面上来理解,行政责任即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基于其职务产生的作为及不作为的义务以及对违反上述义务所应承受的不利结果,行政问责的核心是对政府责任的追究2〇。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摘要]作为顺应建设责任政府而产生行政问责制自产生之后在中国刮起一阵“问责浪潮”,在取得一些成就的同时,问责主体单一、问责对象不明、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法制不完善、行政信息不对称等现实困境也呈现在人们面前。

探讨如何使行政问责制走出困境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行政问责;困境;完善途径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行政监督的有力工具。

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新亮点”。

全面认识行政问责制、分析行政问责困境和完善途径都必须从深入理解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开始。

一、行政问责制的内涵至今行政问责的界定可以说是众说纷纭,学术界对此仍没形成定论。

西方学者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比较早,成果也比较显著。

《公共行政实用辞典》中美国学者杰·M·谢菲尔茨提出了“行政问责”的概念,并将问责的范围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高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

[1]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于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只是处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

诸位学者不仅认识到行政问责这一“新亮点”的重要性也有从不同的角度和理解进行了阐述。

目前虽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公众对政府进行问责的制度。

二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制度。

”[2] 尽管学术界对行政问责制的界定众说纷纭,不难看出他们拥有一块共同的基石,即政府及其官员对公共权力的使用要具有正当性,如果造成不良后果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本质上是通过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真正实现公共利益。

对于行政问责制的界定,本人认为周亚越的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

周亚越认为,行政问责制是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

当前我国政府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当前我国政府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自 2 003 年 "非典" 突发与平息以来 , 从中央 到地方先后将 近有 2 00 多名官员因重大 责任事故�恶劣违 法事件而引咎辞 职或遭严厉处分, 一场 "问责风暴" 席卷全国�所谓政府问责制 是指对政府及其官 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 且能够追究 责 任的制度, 其实 质是通过各 种形式的 责任约束 � 限 制, 规范 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 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随着政府 问责制的实施推行 , 建立 "责任政府" 的 呼声越来越高�然 而, 作为"责任政 府"基础的政府问责制度在我国 尚处于起步阶 段, 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及解决� 一� 我国政府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 对 " 问责" 一词我们 已不再 陌生, 但政 府问责 制在我 国的发展还不完善 , 在推行中还存在一 些困难�具体说来 , 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问责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供给不足 目前, 我国没有统一的关于政府问 责制的法律, 特别是关 于 政府问责的 主客体 (即由谁 问责, 向谁问 责 ) � 问责 标准� 问 责程序� 问责结果及处理方式如何客观 可行, 以 及便于公众了 解政府政务的相关 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定还很欠缺 �现有的相辽宁教育行ຫໍສະໝຸດ 学院学报���� 年第 � 期
当前我国政府问责制度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思考
王环宇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
况的了解, 无法准确地实施问责�而人大� 民众� 新闻媒体等异 体问责效能则相当薄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是同 级机关的最 高权力机关 , 行 政机关� 审判 机关� 检察机 关都要 对人大负责, 接受人大监督, 人大依法行使质 询权�虽然国家 法律规定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对政府部门及其 公务员的责任监督与追究, 但在实际 的异体问责中, 往往由于 政府或党的权力越位, 使人大监督权发挥的并不充分�人民群 众由于缺乏有效的组织性无法实施问责,新 闻媒体以及社团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系,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立法和执行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进行较晚,所以,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

为此,政府需要转变观念,做出科学决策。

标签:政府;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政问责文化尚未形成。

行政问责文化是行政领导问责制的思想基础和灵魂。

一些政府行政领导对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把它看作是一种权宜之计、应急措施,而没有认识到它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些群众也没有从内心认同行政领导问责制,主体意识不强,缺乏问责自觉,把当地政府推行的行政领导问责制看作政府在“作秀”。

(二)行政问责缺乏依据。

1、政府体制内部权责不清。

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准则”。

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是现代政府强化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当前我国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是官员问责制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

首先,由于历史职能划分的原因,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甚至出现责任真空地带,例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就是典型的政府监管失职的恶果。

其次,在问责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目前还并非很明确。

再次,党委、政府之间职责划分问题,在一起问责事件中到底应该由谁一书记还是行政首长来承担责任,还不是很明确。

2、問责内容缺乏法律规范,问责标准不一。

从近几年备受关注的问责事件中,不难发现其问责的内容和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问责事件似乎仅限于那些引起中央高层重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安全事故,尚未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和领导过失等领域,显然是内容较少、范围偏窄。

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吉承乾杨辉(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610041)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简介]吉承乾,男,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07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点研究生。

杨辉,男,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07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点研究生。

内容摘要:行政领导问责制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有限责任政府的重要途径。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处理一系列的重大事件中为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了责任政府的形象,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并分别从完善问责体系,强化异体问责力度,深化行政问责制度的文化建设,加快行政领导问责的配套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具体的对策。

关键词:问责问责制行政领导问责制现状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行政领导问责制是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受到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是“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①一、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的现状1、逐步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

作为行政领导问责制处分的主要依据,不仅有中央的《国家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还有地方陆续出台实行的问责办法。

如2003年8月,湖南省长沙市率先推出的《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2003年11月,四川省颁布的《四川省党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2004年5月,重庆市推出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

在新一轮问责风暴中,该不该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更多的是依据事实和有关成文规定来进行。

这体现了我国行政问责方式呈现出由权利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的新态势。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现状的分析和思考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现状的分析和思考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现状的分析和思考作者:逯庆堂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3期一、对责任范围现状的分析和思考(一)现状—责任追究限于“有过”,范围过于狭窄长期以来,政府机关内部一直流行“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为官作风,责任追究也偏重于事后惩罚性问责而忽略事前预防性问责。

近些年一起又一起的矿难事故、校车事故、踩踏事件等让国人痛心疾首,当事故发生后,紧接着就会有媒体报道称官方已经追究了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免职撤职了多少人,某某干部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然而没过多久,被问责人员却又很多复出了,即使问责力度再大,此类事故仍是屡禁不止,在每次的事故中,我们遭受生命丧失和财产巨大损失的惨剧,我们更应该看到,这些丑闻的发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相反,正是由于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平日的疏忽、漠视和不作为才导致了事态愈演愈烈,而放纵这些不良作风的正是事前问责的缺失。

因此,事后的惩处无异于亡羊补牢,不能从根源上杜绝社会问题的爆发。

(二)对策行政问责要防微杜渐,由事后问责扩展至事前问责,实现由问责有过向问责无为的转变。

在此,以武汉市“治庸问责”为例。

2011年4月份,在武汉市兴起的“治庸问责”风暴对政府部门中存在的“庸、懒、散”等种种表现展开了问责和处理。

武汉治庸问责风暴用坚实的脚步,有力的行动向人们展示了我市彻底扭转干部作风、打造全国发展环境最优城的决心,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一致好评。

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党政干部中存在很多不思进取、碌碌无为的反面例子,他们的无所作为败坏了党员和政府形象,不利于责任政府的建设,今后的问责工作中也应对这种“庸、懒、散”的现象一查到底。

基于此,违法违纪行为理应被查处,而无为的工作人员也要被问责。

二、对责任主体现状的分析和思考(一)现状—被问责人员的范围不能合理界定首先是党政领导人员之间的责任边界模糊。

党政领导人员之间究竟该追究哪一方的责任,没有可依据的规范,现实中也无先例可循。

最新-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 精品

最新-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 精品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包括其未履行应有职责的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行为。

在我国管理实践中,要发展出一套严谨完善的问责制度体系,还存在一定难度的。

要使行政问责制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这就需要付出加倍的努力。

现行的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中,由于表述的泛化,带来操作上的模糊与难以界定,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什么事该问责。

我们经常看到的情况是高层公务员本人直接犯有重大错误或失误时,才会被免职或引咎辞职,而真正因为工作不力,不作为或者在责权范围内出现重大问题而被免职的却很少。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我们过于强调公务员个人的主观动机,而不论其工作成效,缺乏一种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关系和意识,具体表现为1行政问责通常只关注那些人命关天的重大事件,对于一些影响力、大众关注度相对较小的事却不问责。

出现了只要媒体进行大量报道的重大事件,相应上级部门就会督办解决,而其他一些小事则因为关注度低则被忽视掉。

2行政问责关注的更多是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中担负领导责任的过失现实中关注的相对还比较少,行政问责制应深入到政府所管理的各个领域。

3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对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关注不足。

由于政府官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意识根深蒂固,这就造就了大量公共行政活动中的不作为行为。

行政问责制不光要问责出现失误的行政行为,也一定要问责行政不作为行为。

4对道德责任的问责远远不够,对领导干部道德责任的问责是意义深远的,他们直接代表政府的形象,正义、诚信、健康的公务员队伍的形象事关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应得到我们高度的重视。

其次,问什么人的责。

目前,我国政府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乃至各部、委、厅、局均由相应的行政正职即一把手负责,行政问责所指向的对象自然是行政正职即一把手;但同时,党章中明文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委员会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浅谈我国行政问责制

浅谈我国行政问责制

的原 则来 进 一步 明确 。也 就是 说通 过 立法 明 不 明 晰 的主 要原 因。 由于行 政 问责 法律 法规 的缺 失 , 致 使 谁 承担 责任 ” 首 先党 政领 导 的职 责要进 一步 明 晰。其 各 责任 主体 权 责 不明 , 缺 少 法律 约束 。 现 阶段 , 国内 的政治 确 三 方面 的 问题 : 次规范 行 政首 长 负责 制。根 据 《 宪法》 等法律 法规 , 行 政机 体 制 改革 广 度 尚妥 , 但深 度 不 够 , 导 致部 分行 政机 构 难 以 即行 政首 长通 过 个人决 策来 处理 明确 界定 各 自的权 责范 围。 比如 , 小到 行政 机 构 内部 个人 关一 律推 行 首长 负责 制 , 并 对决 策全 权 负责 。最 后 明确 行 政机 关层 级 之 与 集体 的责任 归属难 以界定 , 大 到 党政 以及 各 级政府 的权 行 政 事务 , 间 的责任 归属 。 在 我 国, 行政机 关 分为 中央 、 省 级和 地 方等 责范 围不 明晰 。 对 各层 级进 行 行 政 问责 时 , 需 通过 立法 手 段来 1 . 3 问责范 围狭窄 制度 的缺 失是现 阶段 问责范 围受 限 多个 层 级 , 以确 保 问责规 范化 、 制度 化。 的主要原 因之一。现阶段 , 我 国尚未通过 立法手段 明确 行政 明确 责任 归属 , 2 . 3 全面拓 宽 行政 问责范 围 首 先 ,完 善职位 分类制 问责的范围 ,相 关行政制度在具 体执行 阶段存在 诸多 问题 , 度 , 创 新 问责 方法 , 明确 公 务 员 的 工作 任 务和 责 任 归 属 , 比如实施过程 中弹性过 大 , 范 围还太 小 , 主要表现 为 : 一是 对 只 有 引起 中央 或全社会广泛 关注的重大安 全事件 或经济、 岗 强 化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 责任 意识。 可 以 通 过 对任 务 绩 效标 资 源 的 适 当组 织 与控 制 、 监督 与报 告 体 系 的 位 上 的过错 重点 问责 , 对于 其他 影 响力 小 或政治 、 道德 方面 准 统 一 规定 、 的事件鲜少 问责 : 二是行政 问责重执行 , 轻 监督决 策 , 对监管 完 善等 手段 将 责任 管理 方法 应 用于 强 化 公务 员工 作 的 责 任 。其 次 , 通 过 立 法 手段 明 晰 各层 级 、 部 门 之 间 的权 责 归 不到位、 职 权行使 不充分或用人不 善的事件鲜少 问责。 消 除各 职 能部 门权 责 交 叉 、 重叠的现象 , 明确 行 政 问 1 . 4 问责 程序 缺 失 目前 ,行 政制 度 的缺 失 主 要表 现 属 , 即行 政 问责 的主 体 , 即“ 由谁 问 ” ; 行 政 问 责 在 问责 启 动 制 度 、 问责 中监 督 制 度 、 回避 制 度 、 听 证制 度 、 责 的 五 要素 , 即“ 向谁 问 ” ; 行 政 问责 的范 围 , 即“ 问什 么 ” : 行 政 救济 制 度 、 被 问责 官员 复 出制 度 等 尚 未 明确 , 相 应 的 问责 的客 体 , 即“ 如 何 问” ; 行 政 问责 的责 任体 系 , 即“ 问责 程 序 也 尚有缺 陷 : 一 启 动单 一 , 多数 情 况 下 问责程 序 均 由 问 责 的程 序 , 上 级 启 动 ,行 政领 导人 的 意志 决定 着 问责 程序 的启停 , 问 的 对 象要承 担 哪 些责任 ” 。再次, 加 快 建 立 重 大决 策 的执 责对 象、 问责力 度 的把控 、 行 政 责任 归属 等 等 诸 多项 目均 行 跟 踪 制度 , 把决策、 执 行和 监 督 各 个 环 节 结 合 起 来 ; 行 由行 政领 导人 “ 一 锤定 音 ” 。二 问责流 程 隐蔽 , 不 对外公 开 。 政 问责 不 仅要 问行 政 责任 , 还 要 问法 律 责任 、 政治 责 任和 三行 政救 济程 序 不完 善。四官员复 出程 序 随意性 强。一 些 道 德 责任 。 2 . 4 健 全行 政 信 息 公 开 制度 推行 行 政信 息 公 开 制 , “ 问责 官员 ” 悄 然复 出, 至 于 复 出 的原 因和流 程 一般 比较 隐 充 分 尊重人 民群众 的知 情权 , 是“ 政务 蔽, 致 使 社会 对 “ 问 责 官员 ” 复 出 的评价 褒 贬 不 一 , 甚 至 评 拓 宽信 息 发布 渠道 , 价 其 过于 神秘 , 进 而 引起 广泛 的质 疑。 公开” 的具 体体 现。一 方面要 进一 步规范 政务 公开机 制 , 准 2 完善我 国行 政 问责 制 的对策 确 把握 政务 公 开 的尺 度 ; 另一方面 , 要充分发挥“ 第 四权 实践 证 明 , 行 政 问责制 要 进 一 步发 展 和 完 善 , 必须 要 力 ” 新 闻媒体 的监督作 用 , 拓 宽政 务公 开渠 道 , 确 保 信息 公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第一篇: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摘要: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机制,能够在行政监察事前事后监察中都无效时进行补充,有效强化了行政监察的作用。

在现实运行中行政问责制出现了重官言,轻民意、执行力度不够、重有错问责,轻无为问责等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公开,体制权责不清,问责不科学等。

官员问责制度关系到党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因此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问责法制和程序;建立责任评估体系;实施信息公开透明;加大监督力度,构建监督网络;加强官员素质教育,提升官员自身软实力等是势在必行的。

关键词:行政问责措施对策公权力制度体系随着国家政治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入,行政问责制也在不断完善。

行政问责制就是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者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定向追究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

它的根本目的是对行政失范行为的监督和预防,主要手段包括各种形式的行政和司法的追究,目前运行方式主要是撤职、引咎辞职、官员问责等。

①但是问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偏离了行政问责的本意。

因此本文在找出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对策。

一、行政问责制的意义(一)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推动政治文明进程政治文明建设的最主要在于民主政治的建设。

人民群众通过监督权和罢免权充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证民主政治的优越性。

行政问责制度将从制度和思想上推动政治文明进程。

对以往“官本位”观念和人治思想造成很大的冲击,进而构建“民本位”理念和法治思想。

(二)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构建责任政府当代政府不仅要打造高效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还要打造责任型政府。

群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可解政府职权的行使和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政府要对人民负责,严格行使手中的权利,对人民负责。

行政问责制能够促使政府官员对群众负责。

(三)行政问责制有利于约束和规范政府官员的个人行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原始社会末期,恩格斯称之为军事民主制时期,形成了部落联盟或酋邦,随着部落联盟或酋邦事物的增多,出现了与人民大众相分离的公权力。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西北工业大学人文经法学院榆林MPA教学点刘江)摘要: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

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

行政问责制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政治文明的发展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政府;行政;行政问责行政问责制,即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依据一定的程序,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应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与义务的情况,必须承担的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也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

其目的在于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人员切实负起责任,防止其滥用和误用公共权力。

行政问责制度是在政治学、公共行政学以及法学等诸学科的理论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的责任追究制度。

在我国管理实践中,要发展出一套严谨完善的问责制度体系,还存在一定难度的。

要使行政问责制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这就需要付出加倍的努力。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趋势随着行政问责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推进,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逐渐呈现出全新的发展趋势。

问责方式由原来的“权力问责”逐渐向“制度问责”转变。

过去政府官员承担责任主要是依据上级领导的意图和意见,主要以“权力问责”方式为主,因此,主观性、随意性比较大。

而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正在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深入发展。

问责情形由原来追究“有过”官员逐渐向追究“无为”官员转变。

过去我国行政问责主要是追究“有过”官员,这样是一些官员产生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惰性思想,目前我国对“无功”官员的追究责任充分表明了“行政问责制”对官员工作能力和精神状态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问责范围由原来的“行政问责”逐渐向“民主问责”转变。

过去我国行政问责主要集中在事故多发的部门和领域,因此形成了“高危”部门和“高危”领域,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开始逐渐向其他部门和领域蔓延和扩展,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问责的追究制度框架。

浅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

浅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

浅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摘要:官员问责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产物,它正式被提出是在2003年,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在建设责任政府、增强官员责任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大力发扬和发挥作用在于党的十八大之后,从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的“壮士断腕”的讲话,可以看出党中央的反腐的决心。

本文将对行政问责制的含义做出界定,对官员行政问责制实施的意义进行论述,并将针对我国的官员问责制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反腐行政问责制决心法制化十八大以来,我国官员被问责的事件频频见诸于媒体,省部级高官也频频下马,成为民众所关注的焦点。

单单是2013年12月就有5位部级以上高官下台:中央委员、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被调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杨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童名谦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四川省政协主席李崇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由此可见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和信心。

2014年2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播出东莞酒店存在卖淫嫖娼现象,说东莞有“屡扫不了的黄留”,中央和广东省下令严查此事,对东莞市副市长、公安局长严小康,副局长卢伟琪进行问责。

这就是一次典型的问责处理。

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一)行政问责制含义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

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对于行政问责制,国内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行政问责制式公众对政府进行问责的制度。

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黄建荣认为,行政问责制对政府一切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二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制度,属于通体问责。

韩建琴认为,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和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现任追究的制度。

论我国的行政问责制

论我国的行政问责制

论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摘要】近年来,“行政问责”已成为一个热点词汇。

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起步较晚,以及行政体制自身的问题,使得我国在推行行政问责制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和矛盾,至今仍然没有形成一部统一的法律规范。

在立足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实情的基础上,探究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逐步完善,以期对我国构建责任政府提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法制责任政府完善一、行政问责的概念界定在西方国家,最早对“行政问责”进行界定的是美国学者谢菲尔茨,他认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高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

这一研究结论为行政问责制的规范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我国对行政问责的研究相对较晚,到目前为止,对于行政问责概念的界定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问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问责,即行政系统对其内部行政人员的问责,是一种内部监督的机制,类似于同体问责。

外一种观点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公众对政府进行问责的一种制度,它在问责主体上与同体问责主体有所不同,不仅仅限于行政系统内部的问责,即行政系统外部的人员也可以对政府的职责和义务进行问责,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制度。

还有学者将行政问责制界定为“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的制度”。

[1]对行政问责制概念的正确界定,直接关系到能否妥善解决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中的制度设计,因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行政问责制是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职责、履行义务的情况而实施的,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制度规范。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不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中,近几年都取得一些成绩。

制度上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出现了从个体问责到一般问责再到法律问责的转变,行政问责制度渐趋走向成熟。

实践上,大至中央,小至地方,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问责的法律文件。

新公共服务理论视域下——我国政府的责任回应

新公共服务理论视域下——我国政府的责任回应

新公共服务理论视域下——我国政府的责任回应摘要:我国政府行政职能不断发展变化:从人治型到法治型,从管理型到服务型,从权力型到责任型,从权威型到民主型,我国的行政方式正在逐渐转化。

由传统模式过渡到现代模式。

行政领域的热门话题也层出不穷。

“服务型政府”“回应型政府”“责任政府”等名词也应运而生。

提高政府应对责任的能力是改善政府应对措施,帮助建立公共服务管理理念和建立以民主治理为指导的政府应对模式的必要条件。

本文以新公共服务理论为突破口,结合我国具体行政实践,提炼其本质,消除其浮渣。

然后运用政府回应的相关理论分析了当前政府回应能力不足的问题,需要创新政府回应机制,建立回应型政府,以解决政府回应体系缺失和责任回应不足的问题。

最后得出结论,建立公平、民主、高效、透明的政府责任回应体系是我国政府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新公共服务理论;服务型政府;责任回应1.新公共服务理论的主要观点(一)为公民服务,不为消费者服务。

新公共服务认为公共利益是与共同利益对话之后得出的结论,公民身份和公众参与是重中之重。

全体公民的受托人应该是行政公务人员。

因此,除了学习管理方法外,行政官员还应具有丰富的民主精神。

新的公共行政部门认为公民是顾客。

尽管与传统公共管理相比,顾客意识的培养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新公共服务却引起了强烈的反对,认为公民是顾客,公共精神就会下降。

顾客的力量和影响是不同的,这直接导致所接受服务的差异。

弱势客户将无法满足合理要求。

客户之间会发生冲突,客户与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将会加剧。

在政府中,公民不仅仅是顾客,他们应该是"所有者”。

所有者和顾客的利益并不总是相同的。

政府应该作为公共利益的负责人,而并非个人消费者的负责人。

个人利益的聚合并不意味着公共利益。

(二)追求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在政府公共服务中的重要地位是新公共服务的焦点。

当前有四种学术界关于公共利益的看法。

首先,规范模式认为公共利益是评价公共行为的道德和伦理标准,是政治秩序应追求的目标;其次,公共利益废除论,认为公共利益不能被衡量和界定,是一个无意义的概念,公共利益可以被审视。

行政问责制度全文行政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

行政问责制度全文行政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

2018年行政问责制度全文,行政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喊在嘴上、浮在面上。

有的发现了问题,但在问责时却吼吼嗓子、做做样子;有的地方在问责上有“凑数”嫌疑,把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事项也统计在内。

(《中国纪检监察报》)问责绝不允许出现弄虚作假,欺骗民众,绝不允许出现“凑数”现象,这就需要完善“问责制度”,加大对“假问责”的惩罚。

问责唯有实打实,才能成为利剑。

什么是问责制?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简述英文名称是AccountabilitySystem。

这个在西方社会早已实施的人事制度,意思是从民选中当选的国家首长亲自选出合适的官员来负责各项事务;当政策出现失误时,那么犯错的官员将要离职以示向首长问责;如果因犯错而引致政策失误过于严重的话,首长便须下台;向其他官员和市民问责。

另外,这个制度亦可引入体育比赛以提升每位运动员的责任感、纪律、自律和平等机会(每位队员都有获得参加比赛的权利)。

释义法律术语的问责制称之为法律责任的追究。

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

这是为增强官员的责任感而设置的一道“紧箍咒”,从而使这些人民公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特点首先,它区分了责任,是谁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其次,它重点追问的是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既不会“一竹篙打一船人,把所有的责任人同等处理,更不会“只拍苍蝇不打老虎”,只是拿具体责任者问罪。

第三,问责制问的是“责”,追究的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不问功劳苦劳,不搞将功抵过,是真正的赏罚分明。

行政问责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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