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罪故意伤害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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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本罪在19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作了规定。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区别于其他各种犯罪的本质特征。在我国,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允许非法侵犯。人的生命,自胎儿从母体分离出来能够独立进行呼吸开始,这是生命起始的标志。在医学发展史上,关于死亡的标准有不同的学说。传统的观点是以人的心脏不可逆转地停止跳动(即心跳、脉搏和呼吸停止)为死亡的标准。随着科学的发展,医学界又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认为心跳、脉搏和呼吸没有停止,并不意味着人体没有死亡。如果全脑(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的全部功能不可恢复的完全丧失,即丧失意识和活动能力,对外界刺激无反应,也是死亡的标志。现在,美、英、法等一些国家都采纳了“脑死亡”说,并在法律上作出了规定。但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仍以心脏是否停止跳动(包括呼吸是否停止),作为生命结束的标志。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个别的表现为不作为。但后者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医生,婴儿、幼儿的父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构成。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刀砍、棒打、手掐、绳勒、枪杀、投毒、爆炸、火焚、触电等,也有利用化学药品、放射性物质等方法杀人的。但方法、手段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工作者依法执行死刑命令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故意杀人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报复,有的出于贪财,有的出于奸情等等。但是动机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可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
(二)认定故意杀人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这两种故意的共同点是: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不同点是:第一,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追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第二,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存在未遂的问题,正如过失犯罪不存在未遂一样。
2.划清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与共谋自杀的行为的界限。经他人主动要求或者征得他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而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主“安乐死”的同志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安乐死”的法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立法来解决。在立法未能解决前,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帮助他人自杀,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则上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量刑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共谋自杀的行为,在相约自杀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因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划清自杀与“逼人自杀”、“诱骗他人自杀”行为的界限。自杀是自己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自杀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以下两种情况的自杀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在客观上实施了某些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强奸、虐待等,引起被害人自杀的,不应定位故意杀人罪;可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依法予以处罚。
(2)行为人主观上确有杀人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者采取暴力、威吓等卑鄙手段逼人自杀,或者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借刀杀人,即借被害人之手达
到杀害被害人的目的。
4.“大义灭亲”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法律不承认有家法。国家的司法权一律由司法机关行使。自己的亲属如果有犯罪的行为,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检举,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包括有犯罪行为的自己的亲属。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制的统一,对于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认定故意杀人罪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要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其他故意致人死亡的,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妇女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等,就不能认定故意杀人罪,而应当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作为各该罪量刑的情节来考虑。
(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故意杀人是严重的犯罪。因此,在法定刑顺序上,是由重到轻排列,而不是由轻到重排列。但故意杀人的情况很复杂,因此,刑法规定了两种不同情节的法定刑,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情节较轻”,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出于义愤杀人的;因长期受被害人迫害而杀人的;溺婴等情形。
2.严格掌握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标准。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对死刑适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对这种犯罪原则上应依法从严惩处。例如,因实施其他犯罪如抢劫、强奸等而杀人灭口或者因实施其他犯罪遭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因谋财、恶意竞争、打击报复等卑劣动机而杀人的;雇凶杀人的;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或者杀人行为使被害人的精神、肉体遭受极大痛苦的;杀人后肢解尸体的;为巩固黑恶势力或者为了黑恶势力的利益而杀人的;冒充军警、司法人员杀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行为以及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杀害军警人员的;明知是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