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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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珠府办〔2012〕4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5日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地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及时反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动态变化,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下情形,采用评估市场价格。
(一)经依法批准利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方式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进入公开市场的除外);(二)经依法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阶段或在取得后实施建设过程中(含报建、规划验收、房地产登记确权等)需要改变原已确定的用地位置、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的;(三)经市政府批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商品房)建设的农村留用地,超出规划设计容积率2.0的部分;(四)原已经市“三旧”领导小组审批并经有关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实施“三旧”改造过程中再申请改变原已确定的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并取得批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市政府决定按评估市场价格计收地价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拟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将该宗地的评估市场价格作为出让底价的参考价。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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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5.03.01•【字号】珠府(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项目除外)的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利用旧工业厂房、旧仓储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原有地上合法建筑物和经批准加建的临时建筑),在产权人不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不另行计收地价。
第四条功能改变类和建筑主体结构改变类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核算地价:(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批准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为原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下同)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的地价。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减少原有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扣减的地价。
(四)批准改建前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议事办法(试行)》(珠府办〔2013〕6号)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若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取得土地的时间起算;若不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批准之日重新起算。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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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2016年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及评估市场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规定,由国土部门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第三条国土部门依据本规定进行地价核计的时间节点分为用地批准、规划报建、规划验收和房屋确权四个阶段。
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的不同阶段,按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核实地价手续。
国土部门按照受理时的地价管理规定予以核实。
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的宗地,按用地面积计收地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宗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地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划拨性质单套普通住宅及1990年以前商品房(香洲区部分)计补地价和农民建房管理、烂尾楼整治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以划拨、出让和租赁(含临时)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款(租金)依据本规定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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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7.09•【字号】珠发改资〔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发改资〔2022〕25号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国有企业:《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7月9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发挥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深度融合优势,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确定、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需报市、区同级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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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9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申报、审批流程和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程序指引。
第二条本程序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三旧”改造地块图斑数据库,方可进行申报。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前应当完成申报主体资格认定。
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包括基础环节及其他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基础环节,适用于各类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主体资格认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核准及实施监管协议签订等申报审批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其他环节,适用于相应类别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改建类和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审批、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原房地产权证注销手续等申报审批环节。
第五条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服务窗口及专岗,统一受理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材料。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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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0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三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水和宗地内土地平整),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横琴新区另行单列)出让、划拨和临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国有土地价格的计收以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珠海市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和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范围的办公用地基准地价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30%。
各土地用途(类别)的计收标准见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附件1)。
国有土地价格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经批准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以现状供地,涉及的“三通一平”费用及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六条下列项目用地按现状供地,涉及的“三通一平”费用及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一)旅游用地。
1-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审议稿)-20190322
![1-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审议稿)-20190322](https://img.taocdn.com/s3/m/a47644c6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8e.png)
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标准(20190322第二轮征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背景及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标准所称逐宗评估的市场价格, 是指以相应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批复之日为时点,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珠府(2018) 4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方式确定的土地市场价格。
第四条【名词解释】本标准所称基准地价,是指以相应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批复之日为时点的基准地价。
第五条【名词解释】本标准所称原有合法建筑面积,由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改造前为已建成项目,即相应建筑办理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或确权手续之一的项目,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产权书证登记或产权登记时核定测绘成果的建筑面积作为合法建筑面积。
(二)改造前为已报建项目,仅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或确权手续的项目,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参照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实地测绘,符合原经批准的报建图纸部分的测绘面积作为合法建筑面积。
(三)改造前项目不符合本条前两项规定情形的,按无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处理。
第六条【划拨用地完善出让手续】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涉及原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在供地方案中明确同意给予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方式相关手续,并在办理项目用地供地手续时一并处理。
第二章旧厂房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第七条【协议出让拆建类】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旧厂房拆建更新项目按照以下标准分类计收地价:(一)“工改商”类更新项目,地价按逐宗评估的市场价格的75%计收。
(二)“工改工”类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1.0 (含)以下部分,地价按批准年限与剩余年限逐宗评估的市场价格差额的75%计收;规划容积率1.0以上部分,不计收地价款。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修订听证报告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修订听证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fe3a0d5faef8941ea76e05e7.png)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修订听证报告珠海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12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5〕22号)的规定,于2019年2月13日下午15时至17时30分在市自然资源局1号楼一楼会议室公开举行《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修订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陈述人就《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背景、依据、修订内容和《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与会代表就该规定修订的可行性、合理性以及对各方的利益的影响充分发表了意见,提出了修改建议。
会议取得了预期效果。
现报告如下:一、听证基本情况听证项目:《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时间:2019年2月13日下午15:00听证地点:市自然资源局1号楼一楼会议室听证机构:市自然资源局主持人:市自然资源局黄素茵听证员:市自然资源局许爱红听证员:市自然资源局赖文韬记录员:市自然资源局李相洵陈述人:市自然资源局林欣市自然资源局钟振翔广东思远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陈秋红听证代表:(实际参加会议15个单位15人,个人代表4人,共19人),分别是:市人大:吴薇;市政协:王剑锋;台盟珠海市支部:邹佳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杨诗媚;珠海市高新区管委会:陈丽瑜;珠海市商务局:韩雪娇;珠海市评估协会:何颖仪;珠海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冷静;珠海仁恒和由置地有限公司:梁茜;珠海市天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凌云;珠海优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红;广东陆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陈纪荣;珠海诚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刘丽君;深圳市广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潘毅;珠海国睿中恒资产评估事务所:曾志红;市民代表:蔡旭、谢伟健、邓永杰、黄鸿峰。
二、听证事项说明陈述人就《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背景、依据、修订内容和《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43551d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85.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2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发挥地价杠杆对推动城市更新的调节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单宗评估原则,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以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作为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利益共享原则,综合考虑补公贡献、拆迁补偿成本、产业扶持等因素,合理确定地价计收体系,统筹兼顾政府、村集体、权利主体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
(三)分类指导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设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实施分类指导。
本办法所称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是指以拟协议出让的宗地为单位,经相关规定程序和方法评估并审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按照旧厂房、旧村、旧城镇、“三地”及补公五个类别,结合更新类型、更新方向等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计收。
旧厂房、旧村、旧城镇按照原土地用途予以区分。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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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珠府〔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19日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拨用地第三章出让用地第四章其他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划拨、出让、租赁(含临时使用)和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缴交的土地价款(含租金,以下简称地价款),依据本管理规定确定。
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评估价,是指以市政府批准施行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由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结合所在区位正常市场价格水平,逐宗评估得出拟有偿使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或拟补缴的地价款。
本管理规定中按评估价计收地价款、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底价,均应以评估价为重要参考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的用地,地价款应以实际成交价格计收。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地价内涵的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三通”(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其他区域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0392d1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ffd1a64.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21•【字号】珠府〔2024〕70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21日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三章处置和利用第一节协商处置第二节行政处置第四章监管和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以宗地为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书、不动产权证中的宗地划分不一致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的宗地划分为准。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自超过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之日起算。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自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之日起算。
关于《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关于《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eee5246176a20029bc642d12.png)
关于《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为实现我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的战略目标,我局到佛山、东莞、惠州等地调研,学习参考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已出台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20〕30号)。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地价管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 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20〕3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粤国土资规字〔2017〕(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2 号)(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20〕30号)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三章,分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共三条。
明确了《实施细则》的起草目的、用地出让方式、用地使用年限。
第二章为地价细则部分,共七条。
主要规定了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地价计算公式、不同类型如何确定地价、地价优惠政策等。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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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总2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0年6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及依据】为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中旧村更新活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策划、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划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先行的原则,应当以宜居宜业为引导进行科学规划,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遵循规划管控。
第四条【自主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应当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作用,尊重其自主更新意愿。
第五条【权益保障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长远利益的原则,应当保留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保障长远收益基础。
第六条【保护传承】城中旧村更新应当注重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并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将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纳入相应更新单元规划。
第七条【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监督城中旧村更新工作。
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政府(管委会)负责明确城中旧村更新年度目标、计划、实施策略及进度,履行相关审批职责。
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城中旧村更新工作,履行相关审查、审批职责。
市、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更新条件规定】城中旧村进行城市更新,应符合省“三旧”改造政策及我市城市更新政策有关规定。
第九条【实施范围】城中旧村用地,包括旧村场、生活留用地及生产留用地,应当整体纳入城中旧村更新规划条件及更新单元规划研究范围。
行政村不具备整村改造条件的,可按程序报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以自然村(经济社)为单位进行单独改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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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17•【字号】珠府办〔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第三章投资基金的设立第四章运作和风险控制第五章终止、退出和激励机制第六章预算管理第七章资产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九章附则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下称“投资基金”,不含投资基金下设的子基金),是指市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所称受托管理机构是指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的管理机构。
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负责投资基金经营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政府掌握的资源、资产作价等安排的资金。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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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珠规建更〔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更〔2016〕1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2016年7月29日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中旧村更新,规范更新区域内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保税区)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
本办法所称房屋面积认定,是指由相关部门对权益人在更新区域内的现有房屋依法进行测绘、核实和确认,认定应补偿的建筑面积。
房屋面积认定不适用于房屋确权、办理产权登记书证等其他用途。
第三条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结合城中旧村更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条已表决同意启动城中旧村更新的,对于积极配合更新相关工作的权益人,方可按照本办法进行房屋认定和补偿。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牵头开展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属地城市更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农渔、侨务等主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权属人、不动产权信息、现状测绘数据等各项基础资料的统计、收集、初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牵头负责会同各部门核实确认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蚝民、渔民、侨民身份。
政策解读: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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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自然资源局2019.09培训提纲二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三原用地完善手续地价四政府收购补偿一政策概述五政策衔接六相关程序及要求1一政策概述《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五条,遵循单宗评估、利益共享及分类指导原则,合理确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并针对复合情形、剩余未纳入改造范围用地收购补偿、历史项目处置、政策衔接等提出了具体处置措施。
单宗评估原则利益共享原则分类指导原则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以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作为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综合考虑补公贡献、拆迁补偿成本、产业扶持等因素,合理确定地价计收体系,统筹兼顾政府、村集体、权利主体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
区分不同情形,设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实施分类指导。
3二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5(一)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分类体系改造类型改造方式改造类型备注旧厂房工改工拆建类——改建类、临改类、整治类不计收工改产、工改公共拆建类——改建类、临改类、整治类不计收工改商拆建类、改建类、临改类——整治类不计收旧村村改居拆建类————改建及整治类不计收旧城镇居改居(万山区除外)拆建类——拆建类——商改商、万山区居改居——改建类————整治类不计收“三地”——不限——补公——不限不计收《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结合项目更新方向、更新类型共计梳理出20类情形,其中:9类情形不计收地价,其余11类情形项目确定了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
6备注:1.“工改工”是指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改造后为一类、二类、三类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
2.差额是指新用地市场价格与原用地市场价格差额。
3.海岛区域具有以建筑基地面积核定供地面积情形的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修正系数为0.5,下同。
1 “工改工”类拆建项目案例(一)基础情况原用地面积 (A)15000平方米现状容积率 1.5扣除补公后净用地(B)12000平方米净容积率 3.0总开发规模36000平方米新供地单宗市场评估价(C)1358元/平方米原用地单宗市场评估价(D)(剩余年限价格)900元/平方米(二)地价计收测算新供地评估价格(E)B×C×1.0 = 16296000元原用地评估价格(F)A×D×1.0= 13500000元应缴交地价款(E-F)×40% = 111.84万元不计收按差额40%计收(一)旧厂房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7案例(一)基础情况原用地面积15000平方米现状容积率 1.5扣除补公后净用地 (A)12000平方米净容积率(B) 4.0总开发规模48000平方米新供地单宗市场评估价(C)1500元/平方米(二)地价计收测算应缴交地价款A×(B-1.0)×C×40%= 2160万元2 “工改产”“工改公共”类拆建项目按40%计收不计收备注:1.本办法所称“工改产”,是指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改造后为新型产业用地。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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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征用、下同)工作管理,规范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我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的实际情况和物价上涨因素,对《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02〕134号)作适当调整、补充及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本办法除征收地上附着物外,其它的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详见附件:珠海市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
第四条设立珠海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评估鉴定专家库,由林业、园艺、农业种植、水果种植、水产养殖、工程造价等方面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当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本办法中未列举的补偿项目时,每次从专家库相应的补偿项目方面专家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3名或3名以上专家按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后进行计补,同时将新增补偿项目和品种补充纳入本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珠府函〔2021〕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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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房地产市场状况、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情况,现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香洲区、金湾区和斗门区所辖行政区范围(不含横琴新区及一体化改革发展新拓展区域范围)。
二、基准地价表现形式为级别基准地价、区段基准地价、商业路线价。
具体以级别基准地价图、区段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区段)范围及级别(区段)价格表形式公布。
三、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住宅、工业、办公、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等五类,估价期日为2020年7月1日。
四、本次基准地价采用的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区域平均土地开发程度和合理容积率下的熟地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征地或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办公用地为40年、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为50年。
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此次基准地价内涵如下表所示:珠海市基准地价各用途土地地价内涵项目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万山区商业用地(S)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三通设定容积率 2.0 价格类型平均楼面地价、路线价土地使用年期40 住宅用地(Z)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三通设定容积率 2.5 2.2 2.0 价格类型平均楼面地价土地使用年期70 工业用地(G)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三通设定容积率 1.0 价格类型地面地价土地使用年期50 办公用地(B)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三通设定容积率 3.0 2.0 1.5 价格类型平均楼面地价土地使用年期40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一)(F)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三通设定容积率 1.5 价格类型平均楼面地价土地使用年期50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二)(W)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三通设定容积率 1.0 价格类型地面地价土地使用年期50注:1.五通一平指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2.三通指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3.香洲区:为香洲行政辖区范围,不含横琴新区及一体化改革发展新拓展区域、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4.万山区:即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5.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一)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的机关团体用地(0801)、新闻出版用地(0802)、教育用地(0803)、科研用地(0804)、医疗卫生用地(0805)、社会福利用地(0806)、文化设施用地(0807)、体育用地(0808)、公用设施独立办公用地和营业用房用地;6.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二)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的公用设施用地(0809),包括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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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以来,不断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着力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特别是2005年制订和完善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办法之后,在规范决策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当前,我市正处于抢抓机遇、开创新局和加速转型、蓄势跨越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明晰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层级事权,强化集体决策,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审批效率,是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原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改为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加挂“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牌子),并印发实施《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请遵照施行。
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七日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何宁卡(市人民政府)副主任:刘小龙(市人民政府)王庆利(市人民政府)潘明(市人民政府)委员:张松(市人民政府)何庆明(市人民政府)钟国胜(市人民政府)陈哈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夏克军(市国土资源局)黄锐(市发展和改革局)朱权伟(市监察局)周昌(市财政局)杨静辉(市法制局)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张松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何庆明、钟国胜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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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项目除外)的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利用旧工业厂房、旧仓储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原有地上合法建筑物和经批准加建的临时建筑),在产权人不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不另行计收地价。
第四条功能改变类和建筑主体结构改变类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核算地价:(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批准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为原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下同)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的地价。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减少原有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扣减的地价。
(四)批准改建前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议事办法(试行)》(珠府办〔2013〕6号)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若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取得土地的时间起算;若不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批准之日重新起算。
(五)扣减额超出应缴地价的部分,不予计退并视为地价已结清。
第五条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总建筑面积和批准改变后的用途,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并按照以下规定抵扣应缴地价款:
(一)改造前为工业用途的更新项目。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拆除一平方米原有合法建筑面积,可抵扣二平方米建筑面积地价(按办理地价核准时的工业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计算)。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拆除一平方米原有合法建筑面积,可抵扣一平方米建筑面积地价(按办理地价核准时的工业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计算)。
3.无合法建筑面积的,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地价款予以核减。
上述抵扣额超出应缴地价的部分,不予计退并视为地价已结清。
(二)城中旧村更新项目。
1.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的,以经测算并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不计收地价。
2.通过公开交易选择实施主体的,以公开交易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不计收地价。
3.对前述两项实施方案,若经测算并批准时或公开交易确定时的规划条件中含有地下商业功能的,该地下商业建筑面积不计收地价;否则,需按评估市场价格标准计收地价。
(三)除旧工业厂房、城中旧村以外的城市更新项目。
1. 改造前改造范围内的整体建设规模容积率小于1.0的城市更新项目,拆除一平方米原有合法建筑面积,可抵扣两平方米改造后用途建筑面积评估市场价格,抵扣建筑面积未达容积率1.0(含)的,按容积率1.0抵扣。
2.改造前改造范围内的整体建设规模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0的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项目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容积率在2.0至2.5(含)之间的部分,按其改变后的用途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的50%补缴地价;容积率超过2.5的部分,按其改变后的用途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补缴地价。
3.改造前改造范围内用途单一的工业用地累计用地面积超过总用地30%(含)的,其抵扣应缴地价款标准,该工业用地部分按本条第(一)项相关规定执行,其余用地部分按本条本项第1、2目相关规定执行。
(四)批准拆建前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议事办法(试行)》(珠府办〔2013〕6号)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地价政策仍按本条相关规定执行。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使用年限自批准之日重新起算。
(五)我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依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处理:
(一)改造前为已建成项目,即相应建筑办理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或确权手续之一的项目,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或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作为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处理。
(二)改造前为已报建项目,仅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或确权手续的项目,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参照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实地测绘,并核实原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报建图纸后对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处理。
(三)改造前项目不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按无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处理。
第七条属于政府规划调整或收购储备土地用于城市更新活动的旧工业用地,对于原房地产权利人的全部补偿,可按以下方式处置,但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规定应无偿移交政府的除外: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收回后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按照其“原用地面积×1.0×新用地公开出让成交的楼面单价”进行计算,作为补偿总额予以原房地产权利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照其“原用地面积×1.0×新用地公开出让成交的楼面单价×60%”进行计算,作为补偿总额予以原房地产权利人。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不得在办理划拨改出让手续后,再按本项规定收地补偿给原房地产权利人。
(二)收回时暂不公开出让、不具备出让条件或规划为市政及公共事业用地的,按假定该用地用途为商业10%、住宅30%、酒店30%、办公30%,容积率为1.5,依据收回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进行计算,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按照计算结果的1 00%作为补偿总价予以原房地产权利人;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按照计算结果的60%作为补偿总价予以原房地产权利人;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不得在办理划拨改出让手续后,再按本项规定收地补偿给原房地产权利人。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方式以外,根据原房地产权利人的意愿,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进行房屋征收及补偿。
第八条经市政府批准,采取其他方式收购补偿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估市场价格,是指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规定,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或有未及情形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收集后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
本办法施行后,原《关于推进旧工业厂房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珠府办〔2010〕21号)、《关于推进旧城镇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珠府办〔2010〕22号)、《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珠府办〔2010〕23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珠府〔2010〕32号)、《关于印发加快“三旧”改造促进东部城市产业转型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0〕58号)、《关于加快推进东部城区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府办〔2011〕50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等文件中涉及“三旧”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的相关规定作废,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