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电气事故形式及防范详细版

矿井电气事故形式及防范详细版
矿井电气事故形式及防范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8937

(解决方案范本系列)

矿井电气事故形式及防范

详细版

A Specific Measure To Solve A Certain Problem, The Process Includes Determining The Problem Object And Influence Scope, Analyzing The Problem, Cost Planning, And Finally Impleme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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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电气事故形式及防范详细版

提示语:本解决方案文件适合使用于对某一问题,或行业提出的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过程包含确定问题对象和影响范围,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成本规划和可行性分析,最后执行。,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一)、矿井电气伤人事故类型及原因

1、违章带电作业或没有验电,作业中误送电,触及漏电设备、电缆等人员直接接触带电体造成的触电事故。

2、缺乏电气知识,误入带电间隔或人体过于接近高压带电体导致高压带电体放电而造成的触电事故。

(二)、安全规定

1、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2、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三)、预防措施

1、检查、检修、安装、挪移机电设备时,禁止带电作业,必须遵循验电、放电、封线(装设短路地线)的顺序进行工作。

2、从事高压电气作业时,必须有2人以上工作,操作高压设备时一人监护,一人操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3、采掘工作面电缆、照明信号线、管路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悬挂整齐。使用中的电缆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加强对采掘设备用移动电缆的防护和检查,避免受到挤压、撞击和炮崩,发现损伤后,应及时处理。

4、在有架线的地点施工或从矿车装卸物料时,应先停电;不能停电时,长柄工具要平拿、平放,操作时不准碰到架线,以防触电。(四)、维修电气设备时的注意事项

1、电气维修工作业前应检查、清点应带的工具、仪表、零部件、材料,检查验电笔是否灵敏可靠。

2、检查、检修、安装、挪移机电设备时,禁止带电作业,必须遵循验电、放电、封线(装设短路地线)的顺序进行工作。

3、从事高压电气作业时,必须有2人以上工作,操作高压设备时一人监护,一人操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4、同一供电系统和同一控制系统有多人同时工作时,必须注意互相之间的影响和相互之间的安全。凡因停送电影响他人安全的地点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一般不准同时作业,需要在停电的线路上进行多项作业时,应分别办理停电手续。

(2)、必须同时工作时,要分别挂停电牌,并指定专门联系人负责联系各相关工作环节的进度,各环节均结束工作且人员撤离后方可送电。严禁约定时间送电。

5、检漏继电器跳闸后,应查明跳闸原因和故障性质,及时排除后才能送电,禁止在甩掉检漏继电器的情况下,对供电系统强行送电。

6、凡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加锁,开关上悬挂“小心反电”警示牌。如需反送电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和损坏设备。

(五)、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作业地点恢复供电时的注意事项

1、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作业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

2、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3、只有在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装地点附近20m以内的最高瓦斯浓度都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作业地点的电气设备的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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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着火反事故技术措施(新版)

风机着火反事故技术措施(新 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48

风机着火反事故技术措施(新版) 1防止电气引发的火源 1.1每月巡检时,对发电机定子侧接线遥测绝缘; 1.2每月巡检时,检查发电机定子、转子接线有无松动、电缆绝缘层是否有褪色、失去弹性等老化现象,主控柜、变频器控制柜电气接线有无松动,如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刻断电并重新紧固; 1.3每月巡检时,检查主断路器灭弧室,并记录主断路器动作次数; 1.4每月巡检时,检查偏航舱电缆拉网和电缆下落处的电缆绝缘层是否有损伤; 1.5每月巡检时,检查电缆是否被油浸蚀,如发现被油侵蚀,应用绝缘清洗液擦拭干净; 1.6每月巡检时,检查副冷却系统水压是否正常,冷却水管接头

是否紧固; 1.7每月巡检时,检查叶片根部和轮毂内接地线,检查叶轮接地碳刷; 1.8每次为发电机前、后轴承填加油脂时,应打开放油口,放出费油脂; 1.9每次登机时,检查塔筒内电缆接头余温; 2防止机械摩擦引发火源 每月巡检时,检查高速刹车盘护罩螺栓是否紧固,如未紧固,应根据相应力矩值进行紧固; 3防止油品助燃 1每次处理漏油时,应防止油品漏在电气线路上; 2每次处理漏油后,应及时擦拭积油盘及地面上的全部漏油; 3每次处理漏油后,应及时将擦油布收集起来,统一处理,不得将其遗留在风机上; 4每月巡检时,检查并清理主冷却风扇电机上的主轴承油脂。 4加强消防检查

煤矿电气事故及预防措施

煤矿电气事故及预防措施 一、煤矿电气事故及预防措施 1、电气事故种类和预防措施 1)电气事故类型 电气事故包括触电事故、漏电事故以及电气设备事故。其中触电事故在电气事故中最为常见,可以在短时间内造成严重后果,死亡率极高。煤矿井下常见的触电事故类型有: (1)人身触及已经破皮漏电的导线或由于漏电而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造成触电伤亡。 (2)停电检修时,由于停错电或维修完毕后送错电而造成维修人员触电伤亡。 (3)误送电造成的人身伤亡。 (4)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带电作业,造成触电伤亡。 (5)高压电缆停电以后,由于电缆的电容量较大,还储有大量电能,必须放电。如果没有放完电就去触摸带电的火线,必然要造成触电伤亡,并且电缆越长越危险。 2)井下触电事故预防措施 为了有效地预防触电事故的发生,应采取以下触电事故的防范措施:(1)、对井下的电气设备应进行严格的科学管理,大型电气设备必须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定期地对电气设备进行技术监测、试验和维护,并认真做好有关的记录,作为技术档案保存。绝不允许设备在低于规定的技术指标下或带病的情况下运行,以杜绝因设备的损坏而造成的电气事故所带来的触电情况发生。

(2)加强对设备绝缘情况的保护和监视,防止因绝缘性能下降或受到损坏而引起的触电事故。对于必须裸露的导体要求安装在人体不能触及的高度以上,以防止人手的直接触及。 (3)电网和设备的电气连接都必须采用专用的电气连接头,电气连接头与导体的坚固以及连接情况必须符合高压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禁止采用导体之间直接缠绕的连接方法,以防止俗称“鸡爪子”的不合格连接现象的发生,杜绝因此而造成的相间短路或相地短路的事故发生。 (4)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构架都必须认真做好保护接地,并定期加以检查,以确保其对触电事故的保护功能。 (5)井下电网对地的绝缘水平应定期加以监测,确保中性点不接地电网的安全优势以及防止因相间或相地漏电所产生的触电事故的发生。 (6)对于生产机械的电控设备中,凡是人工手动操作的控制线路,控制电压均不得高于36V安全电压。对于手持式电动生产工具的使用电压不得超过127V,并要求工具的手对电气部分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程度,同时要求在使用前应做绝缘程度的测试,以防止可能产生的触电危险。 (7)由于井下电网的中性点不准接地,因此要求其它向井下供电的发电机也禁止中性点接地,以确保井下电网中性点对地绝缘要求不因其它的供电方式而受到影响。 (8)井下各部分的输电电缆均应加设漏电保护装置,以便在一旦出现漏电事故时保护装置能自动地切断事故电路,防止因此而造成的漏

煤矿机电事故及其防治措施

煤矿机电事故及其防治措施 引言 矿井机电事故主要是指采掘机械如采煤机、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掘进机、耙斗装载机等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及发生在低、高压电网、直流架线间的人身触电事故。随着我国煤矿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煤矿机电管理在我国煤矿生产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日益增强,并逐渐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分析在煤矿生产中发生机电事故的原因,如何搞好煤矿机电设备安全工作在煤矿生产中的具有重要意义。 1 矿井机电事故分析 1.1 电气事故 1.1.1 直流架线触电事故的原因:①架线漏电或没有装用直流漏电保护装置;②带电修理电机车集电弓; ③工人违章乘坐矿车;④工人在有架线的巷道里扛铁锨、管子等触及架线;⑤矿车掉道后,使用长铁器处理时触及架线;⑥架线高度低,不符合《煤矿安全规

程》要求。 1.1.2 高、低压电网人身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①违章带电清扫、带电安装、带电检修、带电搬迁;②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误操作,停错、送错电,误认开关和电缆,没有执行作业监护制度,没有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牌;③无工作票及安全措施,不执行高压电网作业中停电、验电、放电等规定和要求; ④用电安全技术管理有漏洞,如设备及电缆漏电,保护装置失灵而没有及时处理或更换。 1.2机械事故 1.2.1 液压支架如果维护不当或违章操作,也易发生机械与人身事故,特别是安装、撤除与运输过程中,发生碰伤人的事故最多。 1.2.2 带式输送机对人员伤害的主要形式:一是输送带着火造成人员伤亡;二是违章操作、乘坐、跨越输送带时造成人员伤亡。主要原因有使用非阻燃输送带或不合格的阻燃带,由于超载或跑偏等原因使输送带制动、打滑摩擦生热引起火灾。其中连接输送带时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居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1.我国伤亡事故调查的原则 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 2.有关事故调查的程序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规定的调查步骤 a.事故的现场处理; b.物证搜集; c.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d.证人材料搜集; e.向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f.现场摄影。 g.事故图绘制。 (2)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关于事故调查的规定: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关于特大事故调查的规定: 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特大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关于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 事故调查的程序(步骤)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步骤)可总结如下: (1)事故的通报; (2)事故调查小组的成立; (3)事故现场处理; (4)事故有关物证收集;

化学反事故措施

化学反事故技术措施 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化学技术监督规定》和《。。。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技术监督管理办法》、《。。。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规定,发电分公司特制定油、气化学反事故措施。 1油务防范措施 1.1油罐区及油系统防火的防范措施 1.1.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各项要求。油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规定。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间距和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标准。 1.1.2.。。。各水电站内应划定油区。油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要办动火工作票。运行中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油系统母管管段和支线。 1.1.3油区管理制度必须上墙,用油应进行严格登记;进入油区应交出火种,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 1.1.4油区的一切电气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等)均应为防爆型,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1.1.5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

物品和堆放杂物。 1.1.6油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油区内的消防栓数量和布局符合消防标准,同时配备有沙箱,消防锨,移动式泡沫灭火器,和消防水喷淋装置以及烟雾灭火器。 1.1.7油区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油系统应有明显的接地点,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每年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 1.1.8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 1.1.9到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的人员应先进行有关油的燃点安全教育后,方可参加油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 1.2充绝缘油、透平油设备的防范措施 1.2.1新充入投运前的变压器油质及运行中变压器油质按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检验。 变压器油质标准

煤矿井下电气火灾原因分析及防治通用版

安全管理编号:YTO-FS-PD584 煤矿井下电气火灾原因分析及防治通 用版 In The Production,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Workers, The Production And Labor Process And The Various Measures T aken And All Activities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So That The Normal Production Activitie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煤矿井下电气火灾原因分析及防治 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在生产中,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实施管理,包含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最终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摘要:通过煤矿井下电气火灾的特征,危害性及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提出如何解决煤矿井下火灾的防治及对策。 关键词:煤矿、电气火灾、预防对策 随着煤矿采掘机械化和电气化程度的提高,电气火灾发生的比例也逐年增高,低压电缆着火,矿用变态器着火,架线式电车电弧引燃易燃物着火等电气火灾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火灾,井下众多生产设备破坏,并引发其它一系列的矿井事故,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近几年来多次发生的矿井电气火灾事故,给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威胁,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矿井电气火灾原因进行分析,如何预防提出以下措施和防治。 (一)电气火灾主要特征 1、不易发现。由于漏电与短路通常发生在电器设备内部及电线的交叉接头部位,因此电气起火的最初部位是看

矿井水灾事故及防治

安全管理编号:LX-FS-A52922 矿井水灾事故及防治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矿井水灾事故及防治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矿井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地面水和地下水会通过各种通道涌入矿井。为保证矿井正常建设与生产,必须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水进入矿井或者将进入矿井的水排至地面,但当矿井涌水超过正常排水能力或在采掘工作时挖透老塘积水或岩溶水等地下水体时,就会造成水害。 凡影响生产、威胁采掘工作面或矿井安全的,增加吨煤成本使矿井局部或全部被淹没的水灾,都称为煤矿水害。据统计,建国以来,在我国煤矿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水害居第三;平均每次事故死亡7.06人,仅次于瓦斯和火灾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与责任认定

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与责任认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 1、重大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设备、机械、车辆、厂房、设施、地下管网等)金额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本人及他人伤残鉴定达到1-8级的; ③治疗费用标准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含医疗费、理疗费、康复费及后续治疗费); ④社会影响程度:事故虽未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害,但事故本身已给公司名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⑤严重违章操作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财产及人身)超过1万元的; 上述5项具备其中一项的即可认为定重大事故。 2、较大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含1万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经伤残鉴定为9-10级的; ③治疗费用标准超过1万元不足2万的(含1万元); ④社会影响程度较大的。 3、一般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含2000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较轻,其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含

2000元); ③无社会影响的。 4、轻微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300元不足2000元的(含300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轻微,其治疗费用不足300元的。 二、事故责任认定: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分管部长、承包者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当事人负有直接责任。 1、发生重大事故,除当事人按规定处罚外,同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下列系数共同承担责任。 A、发生事故部门(车间)主任承担80%责任,扣项目考核分值的80%。 B、承包者代表承担10%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10%。 C、主管部门承担5%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的5%。 D、安全环保部门承担5%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的5%。 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的车间和承包者代表为一人的则承担A与B的共同责任。 三、考核办法: 1、安全事故发生后,车间(班组)及当事人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行政部及相关部门,保持现场,抢救伤者。 2、由安全环保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迅速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造成的损失程度及后果,估算事故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及级别意见,

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通用版)

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 (通用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98

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通用版)说明:安全技术防范就是利用安全防范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一种安全服务的产业。既然是一种产业,就要有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就要有系统的设计、工程的 施工、服务和管理。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 1总则 1.1为提高高压开关设备(以下简称开关设备)的运行可靠性,根据事故分析和各地区、各部门的经验,提出以下反事故技术措施,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有关设计、基建、安装、运行、检修和试验单位均应认真执行。各运行单位亦应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和经验,制订适合本地区的补充反事故技术措施。 1.2为保证开关设备安全运行,必须建立和健全专业管理体系,加强开关设备专业的技术管理工作,各单位均应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和《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条款。 1.3各级电力公司要加强对开关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和试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使之熟悉和掌握所辖范围内开关设备结构性能

及安装、运行、检修和试验的技术要求。 2选用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措施 2.1凡不符合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含原机械、电力两部)已明令停止生产、使用的各种型号开关设备,一律不得选用。 2.2凡新建变电所的高压断路器,不得再选用手力操动机构。对正在运行的高压断路器手力操动机构要尽快更换,以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3中性点不接地、小电流接地及二线一地制系统应选用异相接地开断试验合格的开关设备。 2.4切合电容器组应选用开断电容电流无重击穿及适合于频繁 操作的断路器。 2.5对电缆线路和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架空线路,应选用切合时无重击穿的断路器。 2.6用于切合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的断路器,其过电压不应超过2.5~2.0倍。

矿井电气事故形式及防范正式版

In the schedule of the activity, the time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content are described in detail to make the progress consistent with the plan.矿井电气事故形式及防范 正式版

矿井电气事故形式及防范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工作或活动的进度安排中,详细说明各阶段的时间和项目内容完成的进度,而完成上述需要实施方案的人员对整体有全方位的认识和评估能力,尽力让实施的时间进度与方案所计划的时间吻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矿井电气伤人事故类型及原因 1、违章带电作业或没有验电,作业中误送电,触及漏电设备、电缆等人员直接接触带电体造成的触电事故。 2、缺乏电气知识,误入带电间隔或人体过于接近高压带电体导致高压带电体放电而造成的触电事故。 (二)、安全规定

1、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2、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三)、预防措施 1、检查、检修、安装、挪移机电设备时,禁止带电作业,必须遵循验电、放电、封线(装设短路地线)的顺序进行工

矿井火灾事故及防治

矿井火灾事故及防治 矿井火灾也是煤矿生产的主要灾害之一,一旦井下发生火灾,不仅会造成煤炭资源的损失、工程和设备的破坏,导致生产中断,而且更严重的是会直接威胁到矿工的生命安全。还往往会造成瓦斯、煤尘爆炸,使灾害程度和范围扩大。据统计,全国煤矿矿井火灾事故以死亡计算,火灾占1.52%,排在各类灾害最后,但在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中,以死亡数计算,火灾事故却占3.72%,仅次于顶板、瓦斯、水害之后,位居第四。 一、矿井火灾的定义 矿井火灾:凡是发生在矿井、井下或地面威胁到井下安全生产,造成损失的非控制燃烧均称为矿井火灾。如地面井口房,通风机房失火或井下胶带着火、煤炭自燃等都是非控制燃烧,均属矿井火灾。 (一)造成火灾的原因 造成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三个:可燃物的存在、有引火热源、空气供给。 (二)矿井火灾事故的危害 井下发生火灾后,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产生火风压;产生再生火源。 1、火灾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如一氧化氮、二氧化硫等,严重威胁人员的生命安全。 2、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内,处理火灾过程中易诱发爆炸事故,扩大灾情及伤亡。

3、产生火风压。火风压是指火灾产生的高温烟流流经有高差的井巷所产生的附加风压。火风压常造成风流紊乱,使某些井巷的风流方向产生逆转现象,扩大受灾范围,容易使灭火人员陷入火区。 4、产生再生火源。炽热含挥发性气体的烟流与相接巷道新鲜风流交汇后燃烧,使火源下风侧可能出现若干再生火源。煤炭资源大量被烧毁,损坏机械设备。 二、矿井火灾的分类 矿井火灾按引火热源不同,一般分为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 1、外因火灾 外因火灾是指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其特点是突然发生、火势凶猛、可防性差,可能发生在井下任何地点,但多数发生在井口房、井筒、机电硐室、火药库以及安装有机电设备的巷道或工作面内,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往往可能酿成特大事故。 2、内因火灾 内因火灾又称自燃火灾。由于煤炭或其它易燃物自身氧化积热,发生燃烧引起的火灾。其特点是发生在有限的条件下,有预兆、燃烧过程较为缓慢,伴生有害气体,不易早期发现,且火源隐蔽,有些发火地点很难接近,灭火难度大,时间长。 三、矿井火灾的特点及危害 1、井下火灾发生在有限的空间内,特别是煤炭的自燃往往发生在采空区或煤柱里,燃烧过程缓慢,没有较大的火焰,外部征兆不明显,难以觉察。火灾延续时间长,几个月,几年甚至几十年之久,灭火工作困难,易造成巨大的资源损失。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 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地域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围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二、如何科学地界定生产安全事故 首先,必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按照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因此界定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标准就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换句话说,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那么该事故一定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其次,必须科学把握生产经营活动的涵。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号)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

汽轮机运行反事故措施(2021版)

汽轮机运行反事故措施(2021 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86

汽轮机运行反事故措施(2021版) 1、编制目的 新疆天业120万吨化工项目配套自备电厂工程安装4台135MW 汽轮发电机组。为确保机组试运工作安全、顺利地进行,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编制本措施。 2、编制依据 2.1《反事故技术措施汇编》 2.2《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DL/T834-2003 2.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2.4《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2.5《质量、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手册》(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 3、调试质量目标

确保在调试工作中不发生人身及设备事故,确保整套启动试运过程中不发生任何一起恶性事故。 4、调试对象及简要特性介绍 4.1本措施主要针对汽轮机,对发电机组的事故预防进行阐述。 4.2该汽轮机组在设计上采取了多项保证机组安全运行的措施,主要有: 4.2.1汽轮机组采用DEH调节系统,并配有TSI监视系统及ETS 事故跳闸系统,一旦监测参数之一达到跳闸条件,ETS即指挥继电器动作实现汽轮机跳闸。该系统有多种管理功能,可实现协调控制,有很强的逻辑判断功能,而且有多种联锁保护功能。 4.2.2控制部套虽采用高压抗燃油,但如果泄漏至高温部件,也有失火的危险。 4.3尽管汽轮发电机组在设计制造中采取了多种保证安全运行的措施,但运行人员仍然要有高度责任心,把安全放在首位.在试运行阶段要以防止轴系失稳、大轴弯曲、断油烧瓦及非正常超速为重点,同时要防止火灾、防止设备及容器超压,防止爆炸,防止误

矿井火灾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教学总结

矿井火灾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

矿井火灾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 (一)矿井火灾特征 矿井火灾一旦发生,轻则影响安全生产,重则烧毁煤炭资源和物资设备,造成人员伤亡,甚至引发瓦斯煤尘爆炸,扩大灾害的程度与范围。 1、矿井火灾概念 凡是发生在矿井井下或地面,威胁到井下安全生产,造成损失的非控制燃烧均称为矿井火灾。如地面井口房、主扇房失火或井下胶带着火、煤炭自燃等都是非控制燃烧,均属矿井火灾。 2、矿井火灾的构成要素 矿井火灾发生的原因很多,但构成火灾的基本要素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热源、可燃物、空气,俗称火灾三要素。 (1)热源:具有一定温度和足够热量的热源才能引起火灾。井下煤的自燃、瓦斯煤尘爆炸、爆破作业、机械摩擦、电流短路、吸烟、电焊及其它明火等都可能成为引火的热源。 (2)可燃物:煤本身就是一个大量而且普遍存在的可燃物。另外,木材、各类机电设备、各种油料、炸药等都具有可燃性,这是引发火灾的基础 (3)空气:燃烧就是剧烈的氧化现象。任何可燃物尽管有热源点燃,若是缺乏足够的氧气,燃烧就不能持续,空气是维持燃烧不可缺少的条件。在氧浓度为3%的空气环境里燃烧不能维持,

空气中的氧浓度在12%一下,瓦斯失去爆炸性,而在14%以下就会熄灭。 以上火灾三要素必须是同时存在,相互配合,而且达到一定的浓度,才能引起矿井火灾。这是矿井火灾发生的根本条件,缺少任何一个因素就不可能发生。矿井火灾的防治与扑灭都是从这三个方面考虑的。 3、矿井火灾的分类 (1)根据引火的热源不同,通常将矿井火灾分成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又称自燃火灾和明火火灾)两大类。 (2)按发火地点不同可分为井筒火灾、巷道火灾、采面火灾、掘进面火灾、煤柱火灾、采空区火灾、硐室火灾。 (3)按燃烧物不同可分为机电设备火灾、火药燃烧火灾、油料火灾、坑木火灾、瓦斯燃烧火灾、煤炭自燃火灾等。 4、矿井火灾的危害 (1)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矿井火灾对人身的危害主要是在火灾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火灾产生CO、CO2、SO2、烟尘等,另外坑木、橡胶、聚氯乙烯制品的燃烧也会生成大量的CO、醇类、醛类及其它复杂的有机化合物。这些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随风扩散,伤及井下作业人员。据统计,在火灾事故中的遇难者95%以上是死于烟雾中毒。 (2)在火源近邻处产生高温:高温往往引燃近邻处可燃物,使火灾范围迅速扩大。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为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统计与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所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场所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1、人身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根据人员伤害程度分为轻微伤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三类。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有毒物质、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死亡事故造成的死亡人员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认定。 二、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一)矿山生产经营企业 第一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使全矿山停工8小时以上的; 2、事故使矿山一翼停工24小时或采区停工72小时以上的; 3、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 4、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50吨以上的; 5、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1小时以上的; 6、同一个矿井一个月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3次以上的; 7、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头面停工停产96小时以上或被淹的; 8、矿山井下发火被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9、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30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平方米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的; 10、煤矿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运30分钟以上的; 11、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的或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 12、主要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 13、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爆炸的; 14、井下发生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在10分钟没有扑灭的; 15、煤矿全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的; 16、矸石山发生爆炸的; 17、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一级非伤亡事故。 第二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工2~8小时的; 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工8~24小时或采区停工24 ~72小时的; 3、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达到10~50吨的; 4、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1.5%以上且时间连续5分钟以上的; 5、同一个采掘头面一个月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2次以上的;

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1)

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 目录 1 总则 2 选用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措施 3 新装和检修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措施 4 预防断路器灭弧室烧损、爆炸 5 预防套管、支持绝缘子和绝缘提升杆闪络、爆炸 6 预防断路器拒分、拒合和误动等操作故障 7 预防直流操作电源故障引起断路器拒动、烧损 8 预防液压机构漏油、慢分 9 预防断路器进水受潮 10 预防高压开关设备机械损伤 11 预防SF6高压开关设备漏气、污染 12 预防高压开关设备载流导体过热 13 预防高压开关柜事故 14 预防隔离开关事故 16 附则 附录SF6气体和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技术标准 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 1 总则 1.1 为提高高压开关设备(以下简称开关设备)的运行可靠性,根据事故分析和各地区、各部门的经验,提出以下反事故技术措施,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有关设计、基建、安装、运

行、检修和试验单位均应认真执行。各运行单位亦应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和经验,制订适合本地区的补充反事故技术措施。 1.2 为保证开关设备安全运行,必须建立和健全专业管理体系,加强开关设备专业的技术管理工作,各单位均应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和《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条款。 1.3 各级电力公司要加强对开关设备安装、运行、检修或试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使之熟悉和掌握所辖范围内开关设备结构性能及安装、运行、检修和试验的技术要求。 2 选用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措施 2.1 凡不符合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含原机械、电力两部)已明令停止生产、使用的各种型号开关设备,一律不得选用。 2.2 凡新建变电所的高压断路器,不得再选用手力操作动机构。对正在运行的高压断路器手力操动机构要尽快更换,以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3 中性点不接地、小电流接地及二线一地制系统应选用异相接地开断试验合格的开关设备。 2.4 切合电容器组应选用开断电容电流无重击穿及适合于频繁操作的断路器。 2.5 对电缆线路和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架空线路,应选用切合时无重击穿的断路器。2.6 用于切合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的断路器,其过电压不应超过2.5~2.0倍。2.7 对于频繁启停的高压感应电机回路应选用SF6断路器或真空断路器、接触器等开关设备,其过电压倍数应满足感应电机绝缘水平的要求,同时应采取过电压保护措施。 3 新装和检修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措施 3.1 设备的交接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标准、产品技术条件及合同书的技术要求进行。不符合交接验收条件不能验收投运。

井下电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预防措施实用版

YF-ED-J686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井下电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预防措施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井下电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预防 措施实用版 提示:该解决方案文档适合使用于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在进行中紧扣进度,实现最大程度完成与接近最初目标。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电危害形式 由于井下电气设备受恶劣的自然环境、地 质条件的制约,设备在使用中起动频繁、负荷 变化大、电压波动大,因过载、短路、漏电、 电弧、电火花故障引起的设备烧毁、矿井火 灾、瓦斯煤尘爆炸、人员触电伤亡事故随时都 有发生的可能。另外,配电线路、开关、熔断 器、插销座、电热设备、照明灯具、电动机等 均有可能引起电伤害,成为火灾的点燃源,或 造成人员触电。

二、触电的危害及防治措施 1、触电的危害 人体触及带电导体或因绝缘损坏而带电的设备外壳或电缆、电线即为触电。由于井下的特殊工作环境条件,发生触电的可能性较大。触电对人体组织的破坏性是很复杂的。一般对人体的伤害大致可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种情况。电击是指触电时电流通过人体,在热化学和电解作用下使呼吸器官、心脏和神经系统受到损伤和破坏。多数情况下电击可以使人致死,故是最危险的。电伤是指由于电流通过人体某一局部,或电弧烧伤人体,造成对体外表器官的破坏,主要是物理性破坏,如烧伤。当烧伤面积不大时,不至于有生命危险。通常人体触电时同时受到电击和电伤的伤害。

煤矿瓦斯事故隐串及防治方法概

煤矿瓦斯事故隐串及其防治措施 一、瓦斯、瓦斯事故的概念 矿井瓦斯是指井下以甲烷CH4为主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是各种气体的混合物,它含有甲烷、二氧化碳、氮和数量不等的烃以及微量的稀有气体等,但主要成分是甲烷。因此,习惯上所说的矿井瓦斯就是指甲烷而言。 由于气体所造成的事故统称为瓦斯事故,包括瓦斯燃烧、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缺氧窒息、有毒气体中毒等。在我市,瓦斯事故的形式主要是缺氧窒息和有毒气体中毒。 二、矿井井下缺氧窒息事故 氧气是维持人的生命所必须的物质,就象鱼儿离不开水一样。休息时每个人所需氧气量平均为0.25L/min。井下行下走和工作时为1-3L/min。如果空气中氧气浓度降低,就会影响人体健康。氧浓度减少对人体的危害如下表: 氧气浓度列低对人体的危害表 空气中的氧气浓度(%) 人体的反应 17 休息时无影响,工作时会引起喘息、呼吸困难 15 呼吸急促,脉博跳动加快,判断和意识能力减弱 10-12 失去理智,时间稍长即有生命危险 6-9 失去知觉,几分钟内心脏尚能跳动,若不急救就会死亡 井下的氧气全部由地面的空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的方法提供。地面空气的主要成分为氮气、氧气,二氧化碳,按体积百分比计算,氮气占79%,氧气占20.96%,二氧化碳

占0.04。 地面空气进入井下后氧气浓度会减少,原因是:作业人员呼吸、煤的氧化、坑木腐烂、井下火灾及瓦斯煤尘的爆炸等都直接消耗了氧气。另外,煤岩层揭露后不断释放出的各种气体及生产过程中爆破、机器运转不断产生的有害气体,也相应地降低了空气中氧气的浓度。 当人进入井下没有通风的上山、下山或独头煤岩巷时,由于严重缺氧,就可能发生缺氧窒息事故。 《规程》规定,在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 三、矿井井下中毒事故 矿井空气中的主要有毒有害气体有: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O2、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氨NH3、甲烷CH4等。 1、一氧化碳的性质、来源及危害 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相对密度是0.97,几乎能均匀扩散在空气中;微溶于水,能燃烧,但不助燃,当浓度达到13%~75%时能爆炸;有强烈的毒性。 井下一氧化碳的主要来源有:矿井火灾;煤炭自燃;瓦斯与煤尘爆炸;爆破工作以及润滑油高温分解等。 一氧化碳对人体的危害极大。当空气中一氧化碳的体积浓度达到1.28%时,人在这种空气环境中呼吸1~3分钟,就会停止呼吸死亡。一氧化碳中毒者两颊有红斑点,嘴唇呈桃红色。如果经常在一氧化碳稍微超过允许浓度的环境中工作,虽然短时间不会发生中毒症状,但由于人体组织长时间缺氧,可导致记忆力衰退、失眠和情绪不好等慢性中毒。 据统计,在煤矿发生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及火灾事故时死亡的人数中,约70%~75%都是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我市煤矿中毒事故,绝大多数都是由于一氧化碳造成。 《规程》规定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浓度是0.0024%。 2、二氧化氮的性质、来源及危害 二氧化氮具有刺激性臭味,呈棕红色,相对密度1.57,极易溶于水,不自燃、也不助燃,是一种剧毒性气体。 井下二氧化氮主要来源于放炮工作,1公斤硝铵炸药爆破后能产生10升二氧化氮气体。二氧化氮对人的眼睛、鼻腔、呼吸道及肺部组织具有强烈的腐蚀破坏作用,能引起肺水肿。二氧化氮中毒的特点是,起初无感觉,即使在危险浓度下,也只是感觉呼吸道受刺激而咳嗽,经过6-24h后才出现中毒现象;其症状是,严重支气管炎、呼吸困难,手指尖及头发出现黄斑、吐淡黄色痰液、发生肺水肿、引起头疼、呕吐现象,以致死亡。二氧化氮中毒是我市早

安全生产事故及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及处理 摘要: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有四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关键字: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方案认定程序常见案例在当前社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我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各个方面都逐步进入自动化,但随着机械化.自动化.高科技化的大力推进,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不安定因素和危险因素。 1.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与认定 1.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以下类别: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火灾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农机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 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 大)和Ⅳ级(一般)。 1.2.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可分为以下类别: ●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 定

●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 1.3.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 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1.4.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 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 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 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 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 剔除。 1.5.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 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 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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