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债务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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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_规章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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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小编整理了担保法解析,欢迎大家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私人银行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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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考试题库1.判断题私人银行签约客户实行单人管理,确保服务与管理的私密性。

对错正确答案:错2.判断题私人银行业务系统是我行全功能银行NOV A的组成部分,归属于私人营销领域。

对错正确答案:错3.判断题根据私人银行业务“全球办”战略部署,我行私人银行正处在发展中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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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错正确答案:错4.判断题私人银行顾问咨询业务是指私人银行投融资业务对错正确答案:错5.判断题客户签约时在我行资产需要达到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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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错正确答案:对10.判断题私人银行服务中心对外统一挂牌为中国工商银行XX分行私人银行中心;对内名称统一为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服务中心(XX)。

对错正确答案:错11.判断题私人银行业务具有信用风险小,资本回报高、经济资本占用水平低、品牌影响力强等特点对错正确答案:对12.判断题“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是大仲马的名言。

对错正确答案:错13.判断题私人银行业务中多种风险并存且相关性强,更容易相互影响及转化。

对错正确答案:对14.判断题一级(直属)分行私人银行中心负责直接营销2000万以上超高净值客户,提升分行金融资产服务层级,树立当地分行高端服务品牌,完善私人银行产品与项目推荐机制,优化私人银行客户产品配置、落实私人银行客户准入管理,拓展私人银行服务渠道,培育私人银行产品经理队伍。

担保责任免除有哪些情形

担保责任免除有哪些情形

担保责任免除有哪些情形债务关系中很多时候债权⼈都会要求债务⼈找⼀个担保⼈进⾏债务担保,担保多出现在债权债务中,是债务⼈向债权⼈提供还款保证的⼀种⽅式。

担保的⽅式也有很多,如定⾦,抵押等,其中还有担保⼈进⾏保证。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担保责任免除有哪些情形(⼀)因保证合同⽆效及意思表⽰瑕疵免责1.担保合同⽆效的,保证⼈部分免责。

《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债权⼈⽆过错的,担保⼈与债务⼈对主合同债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分之⼀。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效⽽导致担保合同⽆效,担保⼈⽆过错的,担保⼈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2.主合同当事⼈恶意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的,保证⼈不承担责任。

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是主合同的双⽅当事⼈主观上均有欺骗故意,如果仅仅是债务⼈⼀⽅骗取保证⼈提供保证,或者保证⼈受⼀⽅当事⼈的⾏政命令⽽提供保证的,均不能免除责任;⼆是主合同双⽅当事⼈实施了恶意串通⾏为,⾜以使保证⼈受骗上当。

如果是双⽅当事⼈各怀不同的⽬的,未经串通,由于保证⼈的过失⽽提供保证的,仍应承担责任;三是保证⼈⽆过错。

3.主合同债权⼈采取欺诈、胁迫等⼿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不承担民事责任。

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是欺诈、胁迫的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债权⼈,⽽不包括主合同的债务⼈或第三⼈。

因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债权⼈与保证⼈之间签订的,主合同的债务⼈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

如保证⼈因受主合同债务⼈的欺诈、胁迫⽽与债权⼈签订了保证合同,不能免除责任,否则会损害债权⼈的利益;⼆是保证⼈签订保证合同(提供保证)完全是违背真实意志,对主合同双⽅当事⼈之间的合同基础和内容完全不知或有重⼤误解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篇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9条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保证/合同无效/缔约过失/侵权责任内容提要: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因其过错而承担的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侵权赔偿责任。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不能表明保证人有过错。

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也不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当主合同依《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时,保证合同也无效。

对于此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颁布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观点也基本一致,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或者作出合理的说明,特别是《担保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迄今未受到应有的质疑。

因此,笔者不揣鄙陋,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拟通过本文重新探讨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性质、责任限额以及保证人的追偿权等重要问题,以求教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

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过错责任的性质《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同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对于合同无效后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我国民法学界多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担保合同⽆效后担保⼈的民事责任有哪些担保合同⽆效后担保⼈的民事责任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合同⽆效后担保⼈的民事责任有哪些担保合同也是经济活动中的⼀种合同,也要适⽤合同⽆效的法律责任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为被确认为⽆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损失。

担保合同⽆效后当事⼈也要根据其有⽆过错或者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担保合同⽆效后,担保⼈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是根据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责任与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有很⼤的区别的,担保责任是只要在债务履⾏期届满债务⼈不能履⾏债务时,担保⼈就要履⾏债务或者承担债权⼈损失赔偿责任。

担保⼈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种过错责任,⼀是要看债务⼈,担保⼈、债权⼈三⽅的过错情况,都有过错,三⽅都要承担债权⼈的损失;⼆是要看三⽅过错的⼤⼩,来区别应负责任的多少;三是没有过错的就不承担责任。

从上述分析看,合同⽆效后,担保⼈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担保责任要⼩。

合同⽆效后,担保⼈究竟应当如何具体承担民事责任,这要区分主合同有效和主合同⽆效情况下,担保⼈的不同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保证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保证⼈、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的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担保法司法解释

担保法司法解释

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为了正确使用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以下是店铺给大家带来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欢迎阅读,希望对你有帮助!担保法司法解释篇1关于留置部分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零八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第一百零九条: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第一百一十条: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二条: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留置。

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最高法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024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责任

2024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责任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1.4甲方与乙方、丙方签订本合同,就甲方向丙方提供担保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二章:担保事项2.2甲方保证,如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担保范围3.1甲方提供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丙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2甲方同意,担保的范围还包括因乙方违约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第四章:担保方式4.1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4.2甲方同意,无论乙方是否有过错,甲方都将对丙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担保期间5.1甲方提供的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5.2甲方同意,即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完毕后,甲方仍需对丙方承担担保责任,直至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

第六章:担保责任的履行6.1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2担保人应确保其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担保能力充足。

6.3担保人应积极配合丙方对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追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6.4担保人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进行清偿,直至债务履行完毕。

6.5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时,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责任,债务人仍需对丙方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第七章: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7.1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已清偿的债务。

7.2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7.3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要求丙方提供与债务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7.4担保人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债务相关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信息。

7.5担保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行为。

第八章:担保人与债务人的关系8.1担保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不影响担保人对丙方的担保责任。

8.2担保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不影响丙方对债务人的债权。

担保公司试题及答案

担保公司试题及答案

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共20分)1、担保合同的属性是?答案:B2.甲公司的董事张某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林某的对外欠下的个人债务3万元提供了担保, 且此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对此并不知情, 则此担保合同的效力是?A. 效力待定B.有效C.无效D. 效力有瑕疵答案C3.张三为债务人甲向债权人乙提供担保时, 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的方式可以是?答案:D4.甲欠乙1万元, 丙作为保证人为乙提供保证。

后丁作为反担保人为丙提供了保证。

后甲不能还债, 丙又没有承担保证责任, 则乙是否可以要求丁承担还款责任?A.可以, 因为丁担保的是甲与乙的主债权B.可以, 因为丁担保的不是甲与乙的主债权C.不能, 因为丁担保的是甲与乙的主债权D.不能, 因为丁担保的不是甲与乙的主债权答案:D5.担保合同因为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无效时, 有关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答案:B6.担保合同因为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无效时, 有关责任承担以下正确的是A.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 债权人无过错的, 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承担连带责任B.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 债权人无过错的, 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不承担连带责任C.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 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偿还部分的1/3D.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 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偿还部分的1/4答案:A7、因担保人过错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的, 担保人承担过错责任之后, 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答案:B8、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 该代表行为效力如何?C.即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该代表行为也无效D.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答案:D9、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有过错的,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多少?5答案:B10、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 在下列哪种财产上可以设立担保权?A.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B. 宅基地使用权C. 某大学的办公楼D. 某中学的小汽车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 共40分)11、担保活动中应遵循下列哪些民法基本原则?答案: ABCD12.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体现在以下那几个方面?A. 担保合同只能在有了它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的有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发生B. 债的担保应当随同债权的转移而转移C. 债权人可以将担保债权与债权分别为他人作担保D. 债的担保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答案: ABD13.以下说法那些是正确的?A. 担保合同只能在有了它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的有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发生B.债权人不能将担保债权与债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 不能单独转让担保权而保留债权C. 债权人可以将担保债权与债权分别为他人作担保D. 债的担保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答案: ABCD14、担保合同因为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无效时, 有关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包括以下哪些?答案: ACD15、甲欠乙10万元, 甲之友丙与乙签订了保证合同, 此时丙自有财产只有8万元。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法律条款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法律条款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法律条款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法责任承担法律规定(3篇)

担保法责任承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债权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合同、担保物权、担保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重点阐述担保法中关于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担保法概述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合同、担保物权、担保责任等内容,旨在规范担保行为,保障债权实现。

三、担保法责任承担法律规定1. 担保合同责任承担(1)担保合同有效成立担保合同有效成立是担保责任承担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条规定,担保合同自担保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成立。

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后,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合同解除担保合同解除是指担保合同在有效期内,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使担保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合同解除:1)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担保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3)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担保合同的其他情形。

担保合同解除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指担保合同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违反公序良俗;3)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 担保物权责任承担(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主要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自抵押、质押、留置行为生效时设立。

担保物权设立后,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依法实现担保物权。

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

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

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在实践中的应用民商事交往中,为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引入一个第三方担保。

主合同常常面临瑕疵考验,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后果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中即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上述第八条包含了四个重点,一是主合同无效的认定,是否存在独立担保;二是界定担保人过错遵循的标准;三是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三分之一,显然有一个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实务中如何操作;四是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

一、主合同无效的判定(一)主合同无效的认定对于主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有关合同无效的研究、论述较多,讨论的重点多集中在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上。

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笔者在次讨论一种常见且争议较多的情形,即在银行贷款中,债务人采取了给付虚假材料、诈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获得借款,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因犯罪行为签订的主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影响较大,认定合同有效,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即便债务人无力履行,债权人还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担保人根据过错程度,最多只承担债务人不能承担责任的三分之一。

下面先通过认定结果不同的两个案例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

(2013)民二终字第136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从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看,被告为了向原告成功申请贷款,其法定代表人指使其公司财务人员将财务账目进行调整,向原告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贷款。

《担保法》考试试题

《担保法》考试试题

《担保法》考试试题1、多选(江南博哥)甲对乙享有60万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

关于丙乙戊的关系何者正确?()A、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B、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权,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C、甲可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D、若甲戊之间的抵押权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答案:A,C2、多选以共有物抵押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按份共有人有权单独决定以其份额设抵押B、共同共有物设抵押的,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无效C、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以共有物抵押的,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持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D、以共有船舶抵押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答案:A,B,C,D3、填空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列担保的方式:()、()、()、()和()。

答案: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4、问答?甲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3年。

合同订立后,甲又向丙借款6万元,并以其已出租房屋作为抵押,双发签订了抵押协议。

规定如甲在一年内不能还清借款,则将房屋作价转让给丙。

后甲不能还清借款,将房屋过户给丙,并要求乙从房屋中搬走,并认为甲在租期未满前将房屋出卖或抵押给他人,损害了他的利益,要求法院认定房屋抵押和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甲能否将租赁的房屋抵押或出卖?答案:甲完全可以将租赁的房屋抵押或出卖。

合同法规定,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不影响租赁合同履行,同时,在转让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这时乙可以向法院请求买卖合同无效,自己愿意以同等价格优先购买。

同时,即便乙放弃优先购买权,丙也无权要求乙搬出房屋,买卖不破租赁。

乙可以继续使用房屋至合同期满,除双方商定外合同不能解除。

5、单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

借款金额10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要承担些相关法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要承担些相关法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要承担些相关法律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那么》、《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确实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复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制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

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原因。

第七章合同法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七章合同法参考答案及解析

合同法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答案】D【知识点】合同的特征【解析】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 【答案】A【知识点】要约【解析】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 【答案】A【知识点】要约【解析】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要约,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4. 【答案】B【知识点】承诺的生效时间【解析】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管其总经理是否知悉。

5. 【答案】B【知识点】承诺期限【解析】要约以信件形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6. 【答案】A【知识点】要约【解析】(1)选项A:要约的撤回是指“不让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比要约先到,至少同时到;(2)选项B:要约的撤销是指“让生效的要约失效”,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生效后、对方承诺之前到达。

尽管选项B可以依法撤销要约、使之失效,但要约生效在先;(3)选项C:承诺生效、合同成立;(4)选项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但原要约生效在先。

7. 【答案】D【知识点】缔约过失【解析】(1)选项A:合同尚未成立,不构成违约;(2)选项BC:要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必须具备主观上的过错。

在本题中,甲公司无论是要求乙公司提供零件样品,还是终止谈判,都是出于正当合理的商业考虑,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主观过错,缔约过失责任不能成立。

8. 【答案】D【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解析】选项D:乙出尔反尔,故意导致合同不成立,属于恶意磋商。

合同成立与否是判断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根本标准。

9. 【答案】C【知识点】合同的成立时间【解析】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 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 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 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 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 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工行序列考试部分公共基础题库

工行序列考试部分公共基础题库

公共基础题库判断题1.基准利率是指由资金市场上供求关系决定的利率,是市场资金借贷成本的真实反映,能够及时反映短期市场利率的指标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国债回购利率等。

错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称为表见代理。

对3.信贷资产占比的计算公式为:各项贷款/总资产×100%。

错4.核心资本率的计算公式为:(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0.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错5.销售类岗位的价值贡献主要体现在业务处理的数量、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错6.净利润是指按照会计准则编制损益表中的净利润。

资产是指按照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余额。

对7.基本理念,是价值观指导下的是非标准和行为原则,是理念与制度结合的具体体现。

错8.资产与所有者权益在数量上始终是相等的。

错9.抵押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它债权的担保。

错10.每个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生俱来并伴随终生,但不是每个人都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

错11.市场汇率是指由外汇市场供求状况自由决定的汇率。

对12.专家层级作为专业类的最高层级,具有明确的管理下属职责和一定的管理幅度。

错13.对违反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部门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

错14.效益是企业生存的价值和基础,也是企业发展的目的和保障。

对15.GDP是一个地域概念。

对16.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对17.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引用同事已经公开发表并获得著作权的论文及著述时,若是在内部文稿中交流,则不必提及来源。

错18.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对19.工商银行资产管理系统(CM2002/PCM2003)可以对全行公司、个人信贷资产业务运营实行集中控制和管理。

对20.基本理念,是价值观指导下的是非标准和行为原则,是理念与制度结合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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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债务人的责任篇一:主债权合同无效时如何确保担保合同仍有效主债权合同无效时如何确保担保合同仍有效XX年09月02日周金龙:在审查银团贷款协议时,常常发现一些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中有这样约定:“不论因任何原因导致贷款协议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保证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担保书载明的条件承担担保责任。

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担保书无效的,保证人应在担保的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而一些抵押合同中也有这样的约定:“如因非银团原因造成财产抵押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抵押人仍应依照本财产抵押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财产抵押合同所担保的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权机关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抵押人仍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且此情形不受担保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限制。

”记载有类似内容的合同被签订后,法律效力如何,请法律专家予以解答。

杨世军(农行法律专家组成员):关于上述问题,实质是指约定主债权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时,保证合同继续有效,保证人仍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在未知“担保书载明的条件”内容时,单就这一约定来说,是存在被法院判定无效的风险的。

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法规来看,担保合同主合同的关系是很明确的,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具有依附关系,通常情况下,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

那么,是不是可根据《担保法》规定,通过自主约定,切断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使得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呢?这就需要厘清上述法律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的真实意思是指,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可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并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担保责任。

在此需明确: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应承担责任的担保。

在主合同无效时,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责任。

即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债务人履行债务,此债务已不是主合同债务,而是因主合同无效而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时,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效力才能独立,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在此情况下,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其法律效力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综上,未明确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担保责任,存在被法院判定无效的风险,银行与担保人间的担保合同将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而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将视担保人是否有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反之,如果在担保协议中明确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担保责任,则不论担保人有否过错,均应依照此约定承担责任。

因此,在拟定合同条款时,要认真研究法律条文的真实意思,结合司法实践表述,才能达到受法律保护的目的。

篇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相关法律法规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三、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

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三、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观点二认为,丙企业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

本案中甲企业与丙企业正是基于此,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这一约定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亦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

因此,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条款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

具体到本案中,丙企业自愿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分歧,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关。

欲辨清上述两种意见孰是孰非,先理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真实意思才是根本。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前半句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已经明确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

后半句以“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约定”究竟是对什么另有约定?有学者认为,该约定是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从属关系的约定,即确认主合同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从属关系,两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响,只要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若仅作此理解,则“另有约定”的概念过于宽广,似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互不影响的两个合同,两合同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得不到体现。

因此,又有学者从限制性解释的角度出发,主张此处“另有约定”应理解为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

这一理解,弥补了文义解释说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内在关联性的忽略。

综合考虑以上两种解释,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

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

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由于丙企业仅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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