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期限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使⽤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申请,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这⼀点主要是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出发的。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禁⽌驰名商标被注和禁⽌在同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界定⽅法等基本的前提问题没有涉及。
此外,公约在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加以了时间限制:即对于以诚实⼿段取得注册或使⽤的商标提出注册或禁⽌使⽤要求,应在5年内提出,超过5年期限则不予保护。
反之则不受时间限制。
《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巴黎公约》前进了⼀⼤步:《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原则性的提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定⼀项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相关⾏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结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展⾄“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
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保护界限,使国际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得到更⼴泛的保护。
然⽽,两个国际条约虽都涉及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但仍未就保护的全⾯问题给予完全解决。
导致在实际适⽤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
与之相⽐,⼏个现⾏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如:1993年12⽉的《北美⾃由贸易协定》、《卡塔赫那协定》及《欧共体(统—)商标条例》规定都较为详细。
特别是《卡塔赫那协定》以“未穷尽”的列举⽅式,指出认定驰名商标的4个标准:1,有关商标的消费者⼤众中的知名度;2,该⾯标的⼴告或其它宣传传播的范围;3,该商标使⽤的年头及持续使⽤的时间;4,该商标所标⽰的商品的产销状况。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著名商标的有效期是多久商标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
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
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
国际市场上著名的商标,往往在许多国家注册。
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
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注册商标是有使用期限的,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还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一)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依法使用(高新技术商品商标和民营企业使用商标注册满一年),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为省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信誉,近三年的广告宣传有一定的连续性和较广泛的地域范围,并在省内主要媒体有一定的广告投入。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经济指标,包括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和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居领先地位。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区域,以省内销售为主的,其销售覆盖面至少应有九个以上市、州;以省外销售为主的,至少应有五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出口为主的,年出口额至少在300万美元以上,且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
(五)该商标申请人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有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六)该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在省内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质量优良,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浅析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众所熟知 的且具 有较强市场竞 争力的商标 。需要 明 ]
确 的是 , 处 的“ 关 公 众 ” 非 指 一 般 公 众 , 照 《 此 相 并 按 认
定 和保 护 规 定 》 “ 关 公 众 ” 括 与 使 用 商 标 所 标 示 ,相 包 的某 类 商 品 或者 服 务 有 关 的 消 费 者 , 产 前 述 商 品 或 生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其 他 经 营 者 以 及 经 销 渠 道 中 所 涉 及 的 销 售 者 和 相 关 人 员 等 。 因 为 这 些 消 费 者 、 营 者 及 相 经 关 人 员 才 关心 驰 名 商 标 所 标 识 的 商 品 , 时 也 是 驰 名 同 商 标 所 标 识 商 品利 润 的最 主 要 来 源 。 目前 在 我 国 , 于 有 一 定 声 誉 的 商 标 , 照 官 方 对 按
1 .对 驰 名 商标 认 定 的标 准
《 标 法 》 变 了 《 行 规 定 》 二 条 ( “ 规 定 商 改 暂 第 即 本 中的 驰 名 商 标 是 指 在 市 场 上 享 有 较 高 声 誉 并 为 相 关 公 众 熟 知 的 注 册 商 标 ” 对 于 驰 名 商 标 须 是 注 册 商 标 ) 的 规 定 , 而 使 未 注 册 的 商 标 也 进 入 到 对 驰 名 商 标 的 从
一
、
中 国对 驰 名 商 标 的认 定
我 国 已经 加 入 了《 黎 公 约 》 T P 协 议 , 巴 和 RI s 商 标 的法 律 义 务 , 于 19 年 公 并 96 布 了《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又 于 2 0 驰 , 0 3年 4 月 1 颁 布 了《 定 和保 护 规 定 》取 代 了《 名 商标 认 7日 认 , 驰 定 和 管理 暂 行 规 定 》 尽 管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商 标 法 》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 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
驰名商标信誉卓著,深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然而,一些非权利人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
驰名商标权利人也由于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而造成其声誉的损害。
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突破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有所进展,但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加强研究,以期完善立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范围、措施三个方面论述了关于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
现在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出现在市场上,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公众中的知名度也越来越高,也极大了提高了企业产品的品牌效应,在较大的范围内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一些信誉好、声望高、知名度大的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这种假冒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有序的经济,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正当合法权益。
正是由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超常的创造能力,便利驰名商标更加容易被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侵害。
所以现在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建立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也是当务之急。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而在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出现了两个特征:一是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二是保护的力度不断增强。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始于1992年,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它的颁布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①,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该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普遍低下 、 商业道德沦丧外 , 主要 与 我 国 没 有 一 个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制 度 有 直 接 的关 系 。 在 没 有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的情 况 下 .将 假 冒驰 名 商 标 的 侵 权 行 为 与 一 般 的 商 标 侵 权 行 为等 同处 理 . 既不 利 于 对 假 冒侵 权 行 为 的 打 击 . 也 不 利 于 对 驰 名 商 标 的特 殊 保 护 2 . 加 入 WT O对 完 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提 出更 高 的要 求 加人 WT O 后 .我 国将 全 面 行 使 WT O 规 定 的 权 利 并 履 行 义 务 。要 使 我 国 的名 牌 产 品 在 国际 市 场 上 占有 相 应 的份 额 . 首 先 就 要 解 决销 售 地 国 家 的 法 律 保 护 .尤 其 是 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问 题 根 据 涉 外 法 律 中 的 对 等 原 则 。 要 使 我 国 的 商标 得 到别 过 的特 殊 法 律 保 护 .前 提 就 是 我 国要 对 别 过 的 商 标 给 予 特 殊 的 法 律 保 护, 如 果 没 有 完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 就有 可能会授人 以 柄, 成 为 某 些 国家 不 保 护 我 国驰 名商 标 的借 1 : 3 。
在我 国 。 假 冒驰 名 商 标 、 抢 先 注 册 的行 为 十 分 突 出 , 比如 “ 康 师傅” 与“ 康帅傅” 事件 。这 些 行 为 。 扰 乱 了正 常 的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大 大 地违 背 了 市 场 经 济 的公 平 竞 争原 则 。 这 除 了 商 品 信 誉 意 识
论 我 国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商标-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
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经较长的使用时间,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在消费者中信誉卓著、知名度很高的商标。
在涉外商标注册中,也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做了一些规定。
下面来详细看看涉外商标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的规定。
《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各成员国的国内法都必须禁止使用与成员国中的任何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并拒绝这种标记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已经获得注册则应予以撤销,即使未在该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同样受特别保护,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阻止其他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核准注册。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我国于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
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指出: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驰名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巩固地位,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中国企业纷纷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所谓的驰名商标,是相对所涉及的侵权纠纷而言的,其被作为驰名商标而被保护的效力,也是有一定范围和强度的。
在这一个纠纷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等于在另外的侵权纠纷中也享受驰名商标的待遇。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一、驰名商标的保护和认定来源驰名商标是一个国际法律术语,其英文名称为“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
虽然驰名商标的这种表述被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广泛采用,但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公认的驰名商标的定义。
03010(以下简称《巴黎公约》)X首先涉及驰名商标问题,但1883年签署的《公约》X的原始版本并未提及驰名商标问题。
直到1925年,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才第三次出现在《公约》的海牙版本,即《公约》第6条之二。
我国1982年实施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旧商标法)和1983年实施的《商标法》都没有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
1985年加入《商标法实施细则》后,我国在实践中按照《巴黎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保护。
然而,直到1996年xx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才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xx商标法),正式将驰名商标保护纳入其中。
2002年8月公布的《商标法》第5条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2001年6月,X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适用法律解释的域名争议案件),这是国内首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
X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2003年,xx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xx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我国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改变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的行政xx主动认定方式,采用了“被动认定、个别认定”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和认定方式更加完善。
商标专用期限什么意思,保护期限是多久
商标专⽤期限什么意思,保护期限是多久在现实社会中,关于商标专⽤期限,也就是商标权的法定保护期限。
所有⼈申请进⾏商标注册,之后其相应的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不过由于商标专⽤期限有⼀定的时间限制。
那么,商标专⽤期限是多长时间呢?⽽商标专⽤期限⼜是什么呢对此,我们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具体了解。
商标专⽤期限什么意思,保护期限是多久商标权的期限是商标专⽤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
世界各国⼏乎都对商标专⽤权的效⼒规定了时间限制,但各国规定的⽅式和期限长短不同。
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核准之⽇起计算。
商标权保护的途径有哪些1、注册保护:保护商标的最有效⽅法就是通过注册进⾏保护。
按照我国的《商标法》,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受到《商标法》和有关法规的保护,⽽未注册商标是不能受到《商标法》保护的,因此,将品牌名称特别是那些已经成为名牌的品牌名称转换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商标名称和标志,对于有效地保护品牌名称⽆疑是⼀条捷径。
同时采取栅栏战略,注册⼀系列的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可以在主商标周围建⽴⼀道防⽕墙,从⽽达到主动性预防保护的⽬的,防⽌“搭便车”和“克隆”。
联合商标⼀般是指同⼀商标所有⼈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近似商标。
这些商标中⾸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相同商标,为防⽌他⼈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相同的商标。
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2、异议保护:利⽤商标异议这⼀商标实质审查的基本程序来保护具有在先权益的商标。
这个主要是利⽤程序,达到保护的⽬的,⽐较简捷。
⽬前《商标法》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不服裁决结果,还可以向评审委提出复审,再不服,可以继续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3、评审保护:对在先注册商标构成威胁并被认为属有争议的或注册不当的注册商标或以不正当⼿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消,达到保护⽬的。
法律硕士民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15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著作权自作品发表之日起产生B.强制许可也可适用于外观设计C.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属单位所有D.优先权原则属于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2.画家甲将其绘制的一幅美术作品转让给乙所有,则美术作品的展览权()。
A.归甲B.归乙C.由甲、乙共有D.由甲、乙协商确定3.电视作品的保护期限为50年,保护期限的起算点是()。
A.首次发表后B.首次出版后C.首次制作完成后D.首次播放后4.商标局可依法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有()。
A.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C.注册商标有效期满而又不续展的D.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5.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下列商品中,必须采取商标强制注册的是()。
A.杀毒剂B.敌敌畏C.头疼片D.“双喜”牌香烟6.根据商标法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终止其专用权的起算日期是()。
A.商标局公告之日B.法院判决生效之日C.商标被注销之日D.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终结之日7.法国生产的香槟酒可以通过()实施保护。
A.联合商标B.防御商标C.集体商标D.证明商标8.下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是()。
A.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B.带有民族歧视性的C.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质的D.误导公众的9.著名导演甲欲根据作家乙编写的剧本拍摄一部电视剧,而剧本是根据作者丙的同名小说改编而成的。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应取得乙的同意,但不必向乙支付报酬B.甲不必取得乙的同意,但应向乙支付报酬C.甲应取得丙的同意,并向丙支付报酬D.甲不必取得丙的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10.下列关于未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适用条件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2年未实施其专利B.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C.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3年未实施其专利D.专利权人的行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11.某报社将甲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转载,并向甲支付了转载报酬。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作者:钟菊英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1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内外贸易日益增多,驰名商标在市场活动中给商标持有人带来的利润和潜在收益日益巨大。
本文从分析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概况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状况入手,总结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在防止淡化和丑化、同网络域名的冲突、侵权赔偿数额的不明确等三个方面的不足。
针对这些不足,逐一提出了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商标驰名商标[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1-0014-03引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可以说是商品的最佳促销员。
同样质地的商品,一旦使用驰名商标,其价格往往要比使用普通商标高几十个百分点,甚至好几倍,而且还特别好销。
”[1]正因为驰名商标是一种不可估价的无形资产,可以为其持有者带来巨大的利润和潜在利益,它对商家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拿发达国家的初级产品来说,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带有商标在市场上出现,因为那些商家都明白,在经营着有形货物的同时,自己的商权——这无形资产也会不断增值。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放、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侵犯驰名商标牟取不法利益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我国在对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已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如《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等,对驰名商标保护已经是有法可依,但通观目前的这些法律法规,仍有很多不足的地方。
本文在分析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概况和我国对其法律保护的状况与不足后,就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提出若干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一、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保护概况驰名商标带给持有者甚至一个国家的巨大经济效益告诉我们:必须放眼世界,站在全球的经济发展战略基点上认识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实用版4篇】篇1 目录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四、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实施五、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篇1正文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 1883 年 3 月 20 日在巴黎签订,1884 年7 月 7 日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以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和科技交流。
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相关公众对某一商标的知晓程度较高,能够识别其商品来源的商标。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受到法律保护。
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该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2.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它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即使原注册国已将该商标予以撤销,或因其未办理续展手续而无效,但都不影响它在其它成员国所受到的保护。
四、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实施为了具体实施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各国在国内法中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我国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保护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一旦认定某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局将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五、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设立专门的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商标进行认定。
2.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即对其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也予以保护。
3.在商标争议处理中,对驰名商标给予优先保护。
4.建立驰名商标数据库,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21•【文号】工商标字[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与驰名商标认定相关的商标管理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审定第一节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证据材料第二节商标管理程序中的审查第三节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审查第四节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的审查第五节审定第三章复审与核审第四章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驰名商标认定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评审规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司(厅、局、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2009年4最高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9 年 4 月 22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7 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பைடு நூலகம்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你的四大平稳和合,你身体的风水就为上乘风水,散发的都是好的能量,你的四大不合,就为差风水,散发出来的就是坏的能量。
真正的好风水,好人生,其实就是我们内心的高贵。在这个世界上,内心的高贵比物质的高贵更加宝贵。
富是物质的拥有,没有精神的高贵,永远成不了贵族。富二代在中国俨然是一个贬义词,目中无人,横行无忌,因为中国富人大多是从改革开放之后开始富起来的,财富积累也才区区三 十年,还是钻了各种空子,所以说中国没有真正的富人,充其量有些暴发户。
第四条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 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第五条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 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 用的情形。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 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一项国际公约,也被称为《巴黎公约》或《巴黎公约》。
这个公约于1883年在巴黎签署,旨在保护工业产权,其中包括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等。
巴黎公约的第6条涉及商标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以下是关于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同意给予外国国家的驰名商标一定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多个国家中享有高度声誉和知名度的商标,通常由国际性的企业或品牌拥有。
原则性保护:巴黎公约规定,缔约国将为驰名商标提供原则性的保护,无需重新注册或付费。
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在一国被承认为驰名商标后,在其他缔约国也会自动受到类似的法律保护。
法定保护: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将驰名商标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以确保其受到法定保护。
这通常包括法律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类似的商标,以避免混淆消费者。
标准:巴黎公约并没有具体规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但通常认为,驰名商标应具备高度的知名度和声誉,以至于在多个国家中能够识别和区分。
公平竞争: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防止商标的滥用,同时鼓励企业建立和保持声誉。
需要注意的是,巴黎公约并非全球性的协议,而只涵盖了签署国。
因此,企业在多国拥有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在哪些国家签署了该公
约,以确保其商标在国际市场上得到充分的保护。
此外,各国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因此还需要在具体国家的法律框架下了解相关规定。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 : 史朝伟 , , 男 河南汝州人 , 云南大学法学院 20 0 5级经济 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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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行为 ,也破坏 了 良好 的市场 竞争秩序 ,导致 了市场 竞争的无序与混 乱 ,是一 种严重 的不正 当竞 争行为 。 因此 ,为了保护 消费者利益 ,维护公平 、良好 的竞争
平 。首先 ,根据 《 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适用法 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的规定,实施违反商标法第 1 3
条第 2款的规定 的行为 ,行为人只 承担停止侵 害的民
秩序 ,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应 当给予
驰名商标以保护 。
事责任 , 不存在适用其他 民事责 任 ,未注册驰 名商 并 标所有人无权要 求侵权人 承担停 止侵 害 、排 除妨碍 、
我国 《 商标法 》第 1 条 和 《 4 驰名商标认 定 和保
护规定》第3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几
个 因素 :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 的知晓程度 这是构成驰名商标最基本的条件 。根 据 《 驰名商 标认定 和保护 规定》 的要 求 ,具体 包括 : ( )公 众 1 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 的某类商品或者 服务有 关的消 费者 ,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的其他 的经营者 以 及经销 渠道 中所涉及 的销售者 和相关人员等。( )本 2 规定 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 中国为相关公众 广为知晓并
保护驰名商标 ,有利 于保 护驰名商标所有 人或者 合法持有人 的利益 ,保护 用户 和消费者 的合 法权益 ,
Hale Waihona Puke 维护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 康和稳定 发展 。
1 .保 护驰 名商标 是 建立社会 主 义市场 经济 的客
最新驰名商标认定后有效期是多久
一、最新驰名商标认定后有效期是多久1、驰名商标不存在有效期长短的问题,也可以说是永久,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没有准确的概念,因为商标注册后的有效期均为10年,既使作为驰名商标,10年到期都需要续展,到期如不续展,则该驰名商标同样会被注销。
其他人同样可以再次申请这个商标。
2、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中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解释(司法解释)内容: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3、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二、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新版3篇)目录(篇1)1.引言2.巴黎公约概述3.驰名商标保护制度4.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实施5.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883年签订的一份重要条约,旨在促进工业产权的保护和推广。
该公约对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规定,为保护驰名商标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巴黎公约概述巴黎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它规定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标准和程序。
公约的目的是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推广,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三、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驰名商标是指在商业中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由于其独特的标识性和显著性,常常成为侵权行为的目标。
为了保护驰名商标,巴黎公约规定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该制度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防止他人恶意抢注或模仿。
四、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实施1.成员国认定驰名商标: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法律,认定本国商标为驰名商标,从而获得特殊保护。
2.防止恶意抢注:成员国可以采取措施,防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例如要求注册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
3.防止模仿:成员国可以采取措施,防止他人模仿驰名商标,例如要求使用者在一定范围内使用驰名商标。
4.跨国保护:成员国可以相互承认对方的驰名商标,从而在国际范围内得到保护。
目录(篇2)1.引言2.巴黎公约概述3.驰名商标保护制度4.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实施5.结论正文(篇2)一、引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883年签订的一份重要条约,旨在促进工业产权的保护和推广。
该公约于1928年生效,目前已有150多个成员国。
本文将介绍其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二、巴黎公约概述巴黎公约是一个旨在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条约,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该公约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保护。
成员国必须遵守公约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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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期限
商标权的期限也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计算应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所谓核准注册之日,即是核准注册公告之日。
应注意,如果有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商标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
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
驰名商标不存在有效期长短的问题,也可以说是永久,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没有准确的概念,因为商标注册后的有效期均为10年,既使作为驰名商标,10年到期都需要续展,到期如不续展,则该驰名商标同样会被注销。
其他人同样可以再次申请这个商标。
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哪些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较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册。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
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
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三、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区别
1、认定机构不同。
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则是由省工商部门认定。
2、认定标准不同。
驰名商标必须达到全国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而著名商标满足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即可。
3、受保护的范围不同。
驰名商标不仅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还能根据认定部门的不同得到商标局及司法部门的保护。
而著名商标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明显小于驰名商标。
4、宣传作用不同。
《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而经认定的著名商标可以用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业务宣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