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环境因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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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环境因素管理
规定
总承包项目部重要环境因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总承包项目部环境管理方针,加强重要环境因素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事件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总承包项目部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要环境因素是指总承包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或环境事件的环境因素。可能导致环境事件的重要环境因素又称环境事件危险源。
第三条重要环境因素实行分级管理、上级监督管理下级的原则。总承包项目部及各分包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消除环境隐患,确保重要环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部及各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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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重要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
第五条每年初各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按照《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要求,重新开展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工作,及时更新本单位的重要环境因素。
第六条各分包单位应参照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公司体系文件和合同文件有关环境保护条款要求开展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重要环境因素。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执行“三同时”制度,并在项目开工前、施工中和完工后进行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第八条当施工生产活动、设施、环境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发生变化
时,重新识别、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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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凡评价、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都要填写《重要环境因素及其控制统计表》(见附件2)并上报总承包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
第三章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
第十条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见附件1)。
第十一条在各分包单位识别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基础上,对评价出可能造成Ⅲ级及以上级别环境事件和对总承包项目部影响程度较大的重要环境因素实施重点监控,每年发布总承包项目部重点环保监管项目一览表。
第十二条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重要环境因素登记台帐,确保重要环境因素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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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更新。
(二)建立健全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落实控制责任。
(三)建立各分包单位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各分包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使其了解本岗位的环境保护知识和环境危害,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并告知其它相关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四)对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现场设立告示牌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制定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所在场所、设施、设备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规程。
(五)制定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所在场所、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检查表,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定期检测(监测),发现的隐患或问题及时制定措施并整改落实,保证其状态完好,检查、维护、
保养、检测(监测)、整改等应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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