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宪法含义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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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宪法 志着文化宪法的产生 魏玛宪法


教育及学校 一章 , 规定
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教育问题作 出详细规定的宪法 , 标 专设 了
国 民的教育 义 务及 国家 与学校 各方 面 的事 务 , 其虽也 规定 国民小 学教 育 为免费 及对 贫 困儿 童予 以救助 的制 度 , 但 只是 使用 了 为 国民普通 义 务 的用语 , 没 有确认 国民 的受 教育权 利 受 国 民小学教 育
尽管 不 是宪法 确认 的基 本权 利 , 但 受 教育 的利益通 常被认 为与公 民的生 命 自由或 财产具 有 密切 的关 系 , 因而受 到该 条 款 的保 护 在 这一 条款 约 束下 , 学 校不 得对学 生 实施不 合理 的体罚 或其 他惩罚 , 也不 得未 经 听
457 U .5.30 ( 1982 ). 2
范 ( 张翔 , 2005 ) 4
因此 , 在 当代 德 国宪法 的理论 与 实践 中 , 基 本权利 被认 为具 有
观权 利 和 客 观法 的双 重 性 质 主观 权 利 在 国民 个 人 得 向 国家 主张 意 义上 , 基 本权利 是 一种


同时 , 基 本权 利 又 被认 为 是 德
国 基本法 所确立 的 客观价值 秩序 , 是可以直接约束公权力 的 客观规 范 或者 客 观法 , 一 切公权 力必 须 自觉 遵 守这 一价 值 秩序 ,

日 本
日本
日本法制受德国影响很深 , 其对受教育权的保障主要是通过
国宪法 第二十六条进行的 日本国宪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 一切 国民均 享有依 据 法律规 定 , 接受 与其 能力相 应 的教育 的权 利 一 切 国 民
均负有 以法律 规定 , 使 其所 保护 的子女 接受 普通 教育 的义 务 为免费 教育 义 务教 育 保 障 了以儿 童和 青 少 年为 首 的 国 民接 受教 育 的 权利 和 自
此 , 教育的重要性在美国联邦依然受到充分的肯定 , 在 P yl v. D o 判 l e r e
例 中, 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迄今为止对教育重要性的最高评价 它指 出 : 公 共 教育 不是 宪法 赋 予个 体 的一 项 权 利 , 但 也 不 仅 仅是 一 些不 可
与其他 形 式 的社会 福利立 法 区分 的政 府利 益 分 教育在 保持 我 们基 本制 度 方 面 的重要 性 , 以及 剥夺 它会 给儿童 造成 的持久 影 响 , 都 明确 予 以了 区 美 国人 民总 是将教 育 以及对 知识 的获取 视为最 具重 要性 的事务 鉴 于对 受 教育 利益 的重要 性认识 , 受 教育权 虽然 不是 联邦 宪 法确 认
9 1 49 年颁布的德 国 基本法 是德 国现行宪法 , 其对教育 的规定 大量延续 魏玛宪法 的内容, 如确认 国家教育权 私立学校 的举办
以及宗 教课 程 的设置 , 但 非常 重要 的一点 区别 是 , 它 未再 将受 教 育规 定
为国民的义务 , 而将其规定 为国民的权利

魏玛宪法
相 比, 受
京大学 宪法 研究 会在对 宪法 第二 十六条 进行 注解 的 时候就 指 出 , 该 条规
定的
所谓权 利 , 是将 国家 应该顾 及 的教育 机会 均等之 事 , 放 到 国民 的
其 内容 为 , 国 家在 立 法 或 者决 定 政 策 之 际 ,
角度上作 为权 利来 考 虑 的
必须 对此 予 以充分 的考 虑 ; 再 者就 是为 了实 现这样 的宗 旨 , 有 责任 采 取
否对 此进行 立法 , 得 完全 委任 于 国家的立 法政 策 ; 必须对 立 法作 合 宪性 推定 , 且这 种推 定不 能 由反证来 推 翻 了其纯 粹 的政治 性 因此该条 款 不过是 对 立 法权规 定 东 道 德性 的义 务而 已, 并不 属于 法 的义务 , 国 民既不
能对 国家违 反义 务 的行 为提 起诉 讼 , 也 不 能追究 立法 机关 的不 作 为
口 申素平
受教 育权 宪 法 含 义 的 比较研 究

要 论 文分析 比较 了德 国
日本
美国和
中国宪法对 受教 育权 的规 定及 其 内涵 , 指 出受教 育权 不仅 已被 大 多数 国家确认 为基 本权 利或 实际上 获得 了
宪法的保 护 , 而且 其含 义也 随 着宪法理 论 的发 展 而不
断演进 当代 宪法上 的 受教 育权主要 是 公 民的 一项 权 作 为基本 权利 , 受教 育权 兼具 消极 的 行政 我们 应 当全 面认 识 受教 育 利 , 而非 义务
受教育权 的宪 法 性 质 和 效 力 , 特
作 为请 求 权
针对 宪法 第二 十六 条 规 定 的
别是 涉及 教育社 会权 的部 分 , 日本法 学界 存在 两种 不 同的 意见
传统 占
主导 的意见 被称 为纲 领性 规定论 , 认 为 宪法权 利条 款并不 保 障 国 民实 际
上 的请求权 , 受 教育权 的具 体 内容 只有通 过立 法才 能得 以 实现 ; 而且 是
的基本权利 , 却受到联邦宪法的保护 , 这一结果主要是通过宪法第十 四 修正案的适用得 以实现的 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包括保护个人的
两 条至 关重 要 的规定 正 当程序 条款 和 平 等保 护 条款 正当
程序条款 , 通过规定 任何州 , 非经正当法律程序, 不得剥夺任何人的 生命 自由或 财产 保护 公 民免受 不 公平 的 国家行 为 侵 害 受 教 育权
加 各种类 型 的学校 和其他 文化 教育设 施 , 普及 教 育 , 以保证 公 民享 受 这 种 权利

人 的权 利不 再是 立法 者 的创 造 物 , 相 反 , 法律 和 国家 权力 要从 保 障基 本 在这 种 意义上 , 拉德 布鲁 赫等法 学 家赋 予各 种 基
本权利以一种普遍 的价值 作为普遍的客观价值 , 基本权利对于立法权 不再 是 空洞 的 指示 和 纲领 , 而 是能 够 实际 约束 立 法者 的 客观 规
受教育权宪法含义 的比较研究
9 8
尽 一切 可能去 创造 和维 持 有 利 于 基本 权 利 实现 的条 件 (A e y , 199 ) l x 9
在此宪法理论影响下 , 受教育权作为德国 基本法 确认 的基本权利 , 也具 有 主观权 利与 客观 法 的双 重性 质 在 主观 权利 的层 面 , 受教 育 权 具
满 足 ( 温辉 , 200 ) s, 赋 予宪 法第二 十六 条 以最 强 的法律效 力 3



相 比于德 国与 日本 , 美 国是典 型 的普通 法系 国家 , 也是 少数 没 有在
联邦宪法 中规定受教育权的国家之一
在美国, 教育属于各州的保 留权 但 即使如
力 , 受教育权是各州宪法而非联邦宪法确认和保障 的权利
受教育 权利研 究
( 项 目号:
三期子项 目
中国特 色的公 共管理 与
8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第7 辑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4 5 .5%
(亨利

马尔赛文 , 等 , 1987)
而到 20 3 年为止 , 世界上 0
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中, 仅有 4 个国家 的宪法未对受教育权作出任何规 3 定 , 另有 1科 个 国 家则 有 程 度 不 同 的规 定 ( To M A sE V SK , 20 4 ) 论 I 0 文拟通过对德国 日本 美国和我国宪法对受教育权 的规定及其 内涵的 比较研究 , 深化对受教育权宪法含义的认识并为以落实宪法受教育权为 核心的教育立法提供指引
由, 以及国民送其子女接受普通教育 的义务 日本学者普遍认为 , 日 本 国宪法 的受教 育权 包含 了两层 含义 : 一层 含 义是教 育 自由权 , 保 障
教育不服 从 于不正 当 的支配 , 而直 接对 全体 国 民负责 , 这 是一 种要 求 国 家不作 为的 出 不作 为请 求权 ; 另 一层 含 义 是教 育 社 会权 , 是对 国家 提 的受教 育权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 同纲领
被认为起到了临时宪法 的作用
共同
纲领 没有规定受教育义务 , 也没规定受教育权 , 只在文化教育政策里 面提 到了关 于受 教育 的事项 195 年宪 法第 九 十 四条规定 : 中华 人 民 4
共 和 国公 民有 受教 育 的权利 国家设立 并且 逐步 扩大 各种 学校 和 其他 文
90
中 国教育法制评论 第 7 辑
适 当的措 施
但 是 , 在此 即使说 是权 利 , 也并非 是指 某特 定个 人 可 以
依据本条款向国家请 求支付 给予接受教育所必需费用那样 的具体性权 利 ( 东京 大学 宪法 研究 会 , 195 ) 3
另一 种意 见则 对 纲领 性 规 定 论 持批判态度 , 认为宪法第二十
有 防御权 功能 和受益 权 功能 , 前者 要求 国家 消极不 干预个 人 的教 育 选择
和自由, 后者则要求 国家积极提供教育给付
在客观法的层面 , 受教育
权本 身 即构成 约束一 切公 权力 运作 的客观 规范 , 是 立法 机关 建构 国家 教 育制 度 以及 行政 和 司法机 关解 释教 育法律 的上 位原 则
教育权在德 国 基本法 上 的规定 , 不仅是从受教育 义务到受教育权 的转变 , 而 且包 含 了更深 刻 的内涵变 化 第二 次世界 大 战之后 , 德 国宪
法 理论 在 自然法 的影 响下 发生 了重要 变化 , 基本 权利 开始 被认 为 是先 于
国家和 高于 国家 的存 在 , 传 统 的法律 与权 利 的关 系就 发 生 了逆 转 权利 中去获 得正 当性
防御 权功 能和积 极 的受益权 功 能 , 同时对 立 法 和 司法具 有一 定的拘 束 力 权 的宪 法含 义并 为其提 供 更 充分的保 障
I关键词
受教育权 , 基本权利, 宪法
世界人权宣言
年 , 世界 上共有
20 世 纪 以来 , 特 别 是 194 8 年
的承 认 据 学者统计 , 1 4 一1 7 9 9 9 5
发 表 以来 , 受 教育权 作 为基本 权利 逐渐 得 到世 界各 国 110 个 国家 颁 布 了新 宪 法 , 其 中有 6 个 国家 在 宪 法 0 中规 定 了受教育 权 , 占这 一 时期所 颁布 的宪法 总数 的
本文系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资助项 目
20 3 7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得到教育部 0 0 ) 公共政策学科平 台建设 的资助 1 2 1 工程
化教育机 关 , 以保 证公 民享 受这种 权利 力 的发展

国家特 别关 怀青 年 的体力 和智 9 5 1 7 年宪
国家逐 步 增
规定 了公 民的受 教 育权 , 没有 规 定 受教 育 义 务
公 民有受 教育 的权 利
法 在第二 十七 条 简 单 提 到 公 民受 教 育 的权 利 , 也 没有 规 定 受 教 育 的 义 9 8 1 7 年 宪法 第五 十一条 规定 :
平等保护为由获得救济
生命 保 护而 已 自由 或
事实上 , 美 国联邦法院审理的教育案件是非常
的外 衣 , 或是 在 平 等保 护 条 款 下得 到
多的 , 其 中大 量 的案 件都 与 受 教 育 权 相 关 , 只不 过 它 们 大 多 被 披 上 了 财产
四 中

我 国 自 1949 年 以 来 先 后 制 定 了 四部 宪 法 , 分 别 为 19 4 年 宪 法 5 1975 年宪法 1978 年 宪 法 和 19 8 年 宪 法 2 此 外 , 194 9 年制 定 的 中
受教育权宪法含义 的比较研究
1 9
证 而开 除学生
平 等保 护条款 规定
州不 得 否认任 何人 受平等 保护 的权
利 , 确保 人人 平 等并受 到政府 公平 和平 等 地 对 待 , 对受 教 育 利益 的平 等保 护起 到 了重要 的作用 在该 条款 规定 下 , 任何 人在 教育 上 的利益 都 应 当受到 平等保 护 , 如果 有人被 拒绝 进入 公立 学校 就读 , 就 可 以未 受到
六条规定的受教育权是 具有直接拘束立法
主观性公权 , 是作为法 的具体权利存 在的,
行政和司法三权 的法的效力 , 是现实性的客观规范
(大须贺明 , 20 1) 也就是 承认 国民可以基于 自身的地 位, 借着法秩 0 序所 赋 予它 的途 径 , 直接 主张其 自身 的利 益 , 而 国家 当然具 有 义 务予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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