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宪法含义的比较研究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一、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这个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的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
所谓受教育权,按照现代比较成熟的观点,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包括公民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①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被我国载入宪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
20世纪以来,人权观念的重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警察国”消极保护之自由权转移到“福利国”积极服务之社会权。
②受教育权的价值也开始得到了凸显。
对于个人,只有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才能够有效提高自己的素质,发展自己的能力,在社会中取得生活所需的各种资料,进一步促进自我价值的实现。
对于社会而言,公民只有能够接受教育,才能较快地实现公民文化水平的提升,更积极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之中,推进民主政治的运行,实现在社会之中个人的幸福。
欲令一切人民享有发展其个性的机会,自不能不承认一切人民,须受最小限度的教育。
③所以,已经视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它对义务承担者国家的要求己经不只是消极不干预受教育权的行使,而是进一步要求国家通过积极主动的社会措施,给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这叫做公民积极的基本权利,也称受益权。
由于受教育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写进了宪法之中,虽然英、美等国没有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归于宪法中(英国本身也并没有成文宪法),但在这些国家中,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借助平等权,通过对公民的平等保护等司法途径得到实现。
④这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说明作为基本公民权利的平等权与受教育权紧密的联系,平等理念也成为了受教育权基本内涵的核心之一。
二、受教育权之平等现在公民人权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自消极方面而言,便是自由;就积极方面而言,便是平等。
⑤“平等”一词源于拉丁文,其原文本身就含有正义之意,因此可以看出平等的思想本身就是一种在追求理想的民主社会中所形成了核心价值观。
受教育权之宪法浅析
受教育权之宪法浅析[摘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一项广为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人权。
在现代社会,是否接受教育、受教育的程度如何已成为影响一个公民生活、生存的重要因素。
受教育权平等不仅要求权利设定的平等,而且要求将平等原则作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首要原则,受教育权的司法保障则是受教育权平等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平等;司法保障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已具有初步的法律保障,同时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大家对其越来越了解和认同,受教育权在现实生活的实现情况有很大的改善,但是,一些问题也仍然存在。
我们应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和属性就各国的宪法制度而言,有些国家确定受教育权利、突出公民对国家的要求权;有些国家则确定受教育自由,突出公民选择何种教育方式及内容自主性。
日本学者大须贺明提出“受教育权是一种经济权利,其实只是为了争取更好的生存能力而要求国家从经济角度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教育计划的权利”,[1]他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社会权利。
我国学者在受教育权上也有不同表述。
有学者认为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接受文化、科学等训练的权利。
有的认为受教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具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特点。
[2]笔者认为受教育权是国家保障地公民自由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具有下列几个属性:第一,主体广泛性;第二、依法性,这是教育权实现的特点;第三,福利性,它要求国家通过各种措施予以保障,在提供教育条件、机会甚至事后的救济方面均积极作为,履行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方面的责任;第四,平等性。
由于受教育权平等是受教育权的核心原则,笔者想在此展开论述一下。
宪法强调平等权,为公民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各种权利提供了宪法基础。
受教育权平等主要涵括三方面内容,即入学机会的平等、学业成就的平等和受教育后的就业机会的平等。
[3]也就是说,受教育权的平等不仅意味着权利设定上的平等,还包括受教育权保障上的平等,这就要求消除一切基于种族、外貌、语言、性别、社会出身、经济条件等的歧视,取消一切损害教育平等的区别、排斥、限制,使每一个公民受教育权都能得到平等的保护。
公民受教育权研究
2023公民受教育权研究CATALOGUE目录•受教育权基本概念•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保障和提升公民受教育权的对策建议•结论与展望01受教育权基本概念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质量合理的教育资源和机会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教育机会平等、教育过程公正和教育质量优良三个基本方面。
受教育权的定义受教育权是基本人权。
受教育权是国家义务。
受教育权是社会权利。
受教育权的法律特征受教育权的意义提高国民素质。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
02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在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为本,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国家发展教育事业,普及中等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以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劳动者的素质、技能和创造力。
”教育法教育法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九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做了详细的规定。
宪法规定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体系VS学校和教育机构各级学校和教育机构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家庭和社会家庭和社会也应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公民接受教育的机会。
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实践行政救济当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或申诉,如向教育局投诉学校不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等。
司法救济公民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如起诉学校侵犯自己的受教育权。
在诉讼过程中,公民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侵犯。
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途径03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1公民受教育权的总体实现状况23受教育权的概念和内涵逐步深入人心,得到广泛认同。
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实现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受教育权的实践进展不断加快,教育公平性和普及程度逐渐提高。
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受教育权实现水平存在显著差异。
城市与农村地区受教育权实现水平存在明显差距。
法律规定好的受教育权(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好的受教育权展开论述,包括受教育权的内涵、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途径以及受教育权的保障措施等方面。
二、受教育权的内涵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各个层次和形式的教育。
受教育权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受教育权: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2. 义务教育权: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 高等教育权: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
4. 职业教育权: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提高自身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5. 终身学习权:公民依法享有终身学习的权利,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此外,以下法律法规也对受教育权进行了保障: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发展教育事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四、受教育权的实现途径1. 义务教育阶段:国家通过建立公共教育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受教育权性质:国际法与中国宪法的比较研究的论文
受教育权性质:国际法与中国宪法的比较研究的论文受教育权性质:国际法与中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对受教育权的性质,我国学者形成了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教育权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这与我国现行宪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是从公民个人、社会的发展与教育的关系角度来论证的①;另一些学者则持受教育权的权利观,不赞成将受教育权规定为公民的义务,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是从人权的角度来论证的。
回顾我国宪法史发现,我国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都是按照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一个角度来规定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但1982年,我国宪法则是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点来对公民受教育权作出规定的②。
一、国际法中的受教育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的义务自联合国成立以来,现已发布了很多包含有公民受教育权问题的国际法与一些国际规范性文件,它们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具有普遍性的人的受教育权问题的,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等;一类是涉及儿童受教育权特殊保护问题的,如《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等。
当前,很多国家已经对这些国际法与国际规范性文件做出了自己的承诺,促进了各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推动了世界各国教育的发展。
(一)国际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定位: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在诸多国际法中,1948年由联合国大会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在受教育权性质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
该宣言第二十六条是专门规定有关受教育权问题的,共三款。
其中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
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
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第二款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受教育权_法律规定的(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国家强盛、人民幸福的根本。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我国宪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探讨受教育权的内涵、意义、实现途径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以期提高全社会对受教育权的重视和保护。
二、受教育权的内涵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受教育权包括以下几方面:1.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公民有义务接受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 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公民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
3. 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公民有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社会文化生活教育等。
4. 接受特殊教育的权利:残疾人、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有接受特殊教育的权利。
三、受教育权的意义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1.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尊严和地位。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受教育权有助于缩小城乡、区域、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3. 提高国民素质:受教育权有助于提高国民素质,为国家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4. 推动社会进步:受教育权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
四、受教育权的实现途径1.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2. 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提高教育资源配置,确保教育公平。
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素质。
4. 优化教育管理体制: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完善教育管理体制,提高教育质量。
5. 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教育资源共享,提高教育质量。
五、受教育权的保障措施1. 完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防止辍学现象发生。
受教育权_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受教育权相关法律规定一、引言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公民实现自身价值、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受教育权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宪法层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法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中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有:(1)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第四十六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鼓励发展教育事业,鼓励科学研究,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教育法层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有:(1)第三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第九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鼓励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条例》《教育法实施条例》对《教育法》进行了具体实施,其中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有:(1)第十三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因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歧视其受教育权利。
”(2)第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根据其残疾状况和接受能力,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
宪法解读宪法与教育权利
宪法解读宪法与教育权利在当今社会,教育被公认为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
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宪法在保障教育权利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解读宪法对于理解和保障教育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非正式的方式来探讨宪法如何解读宪法与教育权利。
宪法中确立的教育权利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很多国家的宪法中,教育权利被明确地确立和保障。
例如,根据《联合国人权宣言》第26条,每个人都有权享受教育。
此外,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包括了类似的规定,保障人们能够接受平等、普及且质量高的教育。
宪法解读教育权利的基本原则当解读宪法与教育权利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宪法的解读应当是恰当和准确的。
宪法的语言和表述可能较为抽象和笼统,因此在解读时需要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宪法起草者的意图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
其次,解读宪法时需要考虑其与其他宪法条款的关系。
教育权利通常与其他权利密切相关,例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
因此,在解读宪法时需要综合考虑各项权利的平衡和协调,以确保教育权利的充分保障。
最后,解读宪法与教育权利时应当注重宪法的动态适用。
宪法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因此其解释和适用也应具有灵活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迁,教育的概念和需求也在不断演变。
因此,宪法的解释需要与时俱进,以确保教育权利的实现和保障。
宪法对教育政策的影响宪法的解读对于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宪法的解读,可以明确教育的目标、原则和政策方向,为教育管理者和政策制定者提供指导。
例如,宪法可能规定了教育的普及性原则,要求政府为每个公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这就为政府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政策提供了依据。
同时,宪法的解读还能够约束政府的权力和行为,确保其在教育领域的行动符合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和义务。
如果政府在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教育权利,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宪法解读的重要性及挑战宪法解读对于教育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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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以宪法为依据,也相继制定了以教育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各方面的理解还有很大的差距。
如什么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天赋人权还是公民的一项社会权利?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什么关系?既然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放弃它呢?既然是权利,为什么又同时成为一项义务呢?愿不愿接受教育是纯属个人的选择,一个人就是厌恶读书,国家凭什么课予其受教育的义务,又如何强制其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是父母的义务,还是儿童、少年的义务?如果是儿童、少年的义务,他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如何去承担义务?公民究竟是有终身受教育的义务,还是仅限于儿童、少年时代才有受教育的义务呢?一、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所谓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教育的形式有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等。
教育内部的等级包括学龄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等。
理解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1.受教育权概念的特点问题。
受教育权的概念有以下特点:(1)受教育权概念具有很大的包容性。
教育是涉及人类心灵的活动,以求得人的心性发展为目标。
而达到人的心性发展目标的渠道十分广阔复杂,也即教育的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
只要是能获得人的心性发展的手段和途径,都可以称之为教育。
但是,如果将任何一种手段和途径的运用都称之为公民的受教育权,都需要进行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则会存在很多问题。
我们虽然可以主要地将教育以及受教育权的问题界定于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科普教育、职业教育乃至国防教育、民办教育等已有法律规定的领域,但必须承认,受教育权是个相当有包容性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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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宪法分析
摘要:受教育权既是一项宪法权利,也是一项为广大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人权。
如何采取有效的方式对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这对我国的教育事业和司法事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意在从15名小学生因成绩问题被拒绝入校的新闻入手,来分析义我国的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和保障方法。
关键词:义务教育;受教育权;宪法保障事件主要是指从《楚天都市报》在2010年3月9日报道的新闻中,湖北十堰东风21小学以学生家长不配合教育、学生成绩差为由,拒收15名二年学生的入学。
经投诉调查后,其真正的原因却是因为村民在校门口摆摊并且违章修建出租房,事后学校无法只得以拒收学生。
尽管事后该市教育局认为该校做法欠妥,学生也恢复了正常学习,但这仍然值得我们思考我国受教育权的相关问题。
1.受教育权的概念和属性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也明确指出"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项法条明确了这样两个观点:首先受教育权是一项公民天生享有的权利;其次,确定了由国家承担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义务。
"受教育权是一种经济收益权利,其实只是为了争取更好的生存能力而要求国家从经济角度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教育计划的权利。
"日本学者大须贺明也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社会权利,在他看来日本"宪法第26条所保障的受教育权的基本特质是社会圈,其为生存权性质侧面上的基本权利之一"。
由此,笔者将受教育权定义为由国家保障的公民自由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具有以下三种属性。
首先,受教育权具有福利性。
受教育权必然要求国家对其进行保护,而公民作为接受教育的主体,有权利要求国家提供相应的受教育的机会、条件以及相关救助来保障自身权利的实现。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和第十二条以及《宪法》的第十九条的规定都体现了受教育权的这种国家保障的福利性质。
第二点就是自主性,它指公民能够自主的选择受教育的方式。
简而言之,就是指学生拥有选择教育主体的自由,和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形式的自由。
(完整word)受教育权的宪法分析
摘要:受教育权既是一项宪法权利,也是一项为广大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人权。
如何采取有效的方式对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这对我国的教育事业和司法事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意在从15名小学生因成绩问题被拒绝入校的新闻入手,来分析义我国的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和保障方法。
关键词:义务教育;受教育权;宪法保障事件主要是指从《楚天都市报》在2010年3月9日报道的新闻中,湖北十堰东风21小学以学生家长不配合教育、学生成绩差为由,拒收15名二年学生的入学。
经投诉调查后,其真正的原因却是因为村民在校门口摆摊并且违章修建出租房,事后学校无法只得以拒收学生。
尽管事后该市教育局认为该校做法欠妥,学生也恢复了正常学习,但这仍然值得我们思考我国受教育权的相关问题。
1.受教育权的概念和属性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也明确指出”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项法条明确了这样两个观点:首先受教育权是一项公民天生享有的权利;其次,确定了由国家承担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义务。
"受教育权是一种经济收益权利,其实只是为了争取更好的生存能力而要求国家从经济角度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教育计划的权利。
"日本学者大须贺明也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社会权利,在他看来日本”宪法第26条所保障的受教育权的基本特质是社会圈,其为生存权性质侧面上的基本权利之一"。
由此,笔者将受教育权定义为由国家保障的公民自由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具有以下三种属性。
首先,受教育权具有福利性。
受教育权必然要求国家对其进行保护,而公民作为接受教育的主体,有权利要求国家提供相应的受教育的机会、条件以及相关救助来保障自身权利的实现。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和第十二条以及《宪法》的第十九条的规定都体现了受教育权的这种国家保障的福利性质。
第二点就是自主性,它指公民能够自主的选择受教育的方式.简而言之,就是指学生拥有选择教育主体的自由,和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形式的自由。
我国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是国家繁荣昌盛的关键。
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法律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旨在保障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国民素质。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的概念、历史发展、主要内容、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受教育权的概念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公民有权接受国家提供的教育,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方式,有权接受公平、优质的教育资源。
三、受教育权的历史发展1. 早期阶段: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的教育事业受到严重破坏,广大人民群众受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教育事业,逐步确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体系。
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受教育权得到了充分保障。
1982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此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受教育权的保障机制。
3. 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进一步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公平。
2010年,我国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利”。
四、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1. 受教育机会均等: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2. 公平分配教育资源: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
国家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等教育资源的投入,缩小地区间、城乡间、校际间的教育差距。
3. 受教育权利保障: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利。
当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上)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上)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宪法权利的一种,这一权利从属于社会权利,是实质平等价值的宪法体现。
与传统自由权不同,它是对国家提出的积极要求,要求国家采取一定手段保障公民这一权利的实现。
社会权与自由权性质上的差异深刻影响了各国宪法的文本结构,及这一权利的实现方式。
目前,为了克服传统理论在给予这类权利保护方面所形成的不便,确定有资格寻求司法干预以抵抗立法不作为与非法行政方面适当的衡量标准,保护新型利益,特别是那些受益于政府关系中的利益的需要,各国在关于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社会权利理论与实践方面出现了回应性扩展。
一、公民受教育权是积极的社会权利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在宪法性质上属于积极的社会权利,而不是消极的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国家的积极责任,也是实质平等价值的宪法形式体现。
社会权利与自由权的价值基础不同,自由权的价值基础是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社会权利的价值基础是实质平等。
自由权是对国家提出的否定性要求,要求国家不得以作为的方式予以侵犯。
自由权的哲学基础是天赋人权或者自然权利,该理论依靠自然状态,论证作为人所应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认为人之为人,需要一些内在的构成要件,如生命、自由和财产,离开这些条件,人将不成其为人,国家必须无条件地维护这些权利,不得制定侵犯这些权利的法律。
社会权利与自由权不同,它们不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是进入社会状态之后,作为政治社会中的人所享有的政府给予个人的一种好处、福利或者恩赐,因此是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
在实现方式上,社会权利与自由权有很大不同,自由权要求国家不得制定侵犯公民权利的法律,否则,这些法律就构成违宪,社会权利则要求国家制定法律促成这类权利的实现。
(一)受教育权伴随着国家责任的扩大,是积极国家观的宪法表现作为实质平等价值体现与社会权利的受教育权,是现代宪法的产物,这是一个伴随着积极国家观的国家理念变迁的过程,故第一批近代宪法中并没有体现这一权利。
浅议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问题
浅议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问题【摘要】受教育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宪法的保障使之成为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实际执行中,受教育权却存在着不平等现象,受教育水平与社会地位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宪法对受教育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同时也要求实现其平等保护。
为了解决受教育权不平等问题,宪法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受教育权的保障,保证每个公民都能够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的必要性。
建议未来在加强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时,应当加强对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歧视现象,确保每个人能够平等获得教育机会,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重要性、含义、范围、明文规定、不平等现象、现实、必要性、建议、未来、平等、保障、教育、法律、公平、公正、社会发展、平等教育机会。
1. 引言1.1 受教育权的重要性受教育权是每个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受教育能够提高个人的素质和能力,帮助个人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受教育也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培养出更多有知识、有技能、有责任感的公民,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受教育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受教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确保个人获得知识和技能的途径,有助于提高个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受教育有助于增强个人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从而更好地应对社会变化和挑战。
受教育还能够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培养更多有才能、有担当的人才,为国家的发展作出贡献。
受教育权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应当受到法律和宪法的保护,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个人才能更好地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
1.2 宪法保障受教育权的意义宪法保障受教育权的意义在于确保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保障受教育权的宪法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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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宪法中公民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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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以宪法为依据,也相继制定了以教育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各方面的理解还有很大的差距。
如什么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天赋人权还是公民的一项社会权利?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什么关系?既然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放弃它呢?既然是权利,为什么又同时成为一项义务呢?愿不愿接受教育是纯属个人的选择,一个人就是厌恶读书,国家凭什么课予其受教育的义务,又如何强制其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是父母的义务,还是儿童、少年的义务?如果是儿童、少年的义务,他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如何去承担义务?公民究竟是有终身受教育的义务,还是仅限于儿童、少年时代才有受教育的义务呢?
一、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1。
受教育权_法律规定的(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而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在我国,受教育权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
本文旨在探讨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分析其内涵、保障措施以及现实意义。
二、受教育权的法律依据1. 宪法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是我国宪法对受教育权的基本规定。
2.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方面的责任。
3. 其他法律法规除了宪法和教育法,我国还有许多其他法律法规对受教育权进行了规定,如《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
三、受教育权的内涵1. 公民受教育权利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这包括公民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方式、教育内容,以及接受优质教育资源。
2. 公民受教育义务受教育义务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接受教育的义务。
这包括按时入学、完成学业、遵守学校纪律等。
3. 国家教育责任国家教育责任是指国家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制定教育政策、完善教育体系、提供教育资源等。
四、受教育权的保障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我国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 保障教育资源国家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提高教育质量,确保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提高农村教育水平。
3. 保障教育公平国家通过政策调整,缩小城乡、区域、校际教育差距,实现教育公平。
如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边远地区倾斜。
4. 保障教育质量国家加强教育督导,确保教育质量。
受教育权的法律体系研究
受教育权的法律体系研究第一篇:受教育权的法律体系研究受教育权的法律体系研究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教育权实质上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有必要以一个新的视角来研究公民的受教育权,总述它的法律体系。
首先,要考虑受教育权的概念、性质和体系划分;再考虑受教育权的整个法律体系。
一、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用法。
狭义的受教育权,仅指“接受教育的权利”,英文名为“the right to be educated”,或“the right to receive an education”,权利主体限于受教育的公民本人。
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为了人格的自我完善而具有的一项要求国家提供教育机会与设施,并不得侵犯受教育自由的基本权利。
而广义的受教育权则是我国学界的常用概念,也是诸如《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众多国际法律体系文件中“the right to education”的官方中文版通用译法。
它不只是“接受教育的权利”,还包括教的权利和选择教育的自由。
受教育权的内涵非常丰富,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侧重点。
受教育权的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与教育权的多种用法交织在一起,经常造成理解上的歧义,我们常用“教育基本权”表达与之相同的含义。
在我国宪法中,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宪法基本权利无人质疑。
二、受教育权的性质首先,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它已被现代国际法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所确认和保护,是一项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作为基本权利具有以下性质:①固有性和法定性。
“天赋人权”的观点认为,人的基本权利是上帝或某种造物主赋予人的,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
这是源于自然法的思想。
另一种观点认为,基本权利就是实在的宪法所确认的权利,没有宪法的规定,就没有基本权利。
这是一种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
那些认为基本权利是国家赋予公民的看法,也属于这种观点。
②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
基本权利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并且经过宪法的确认和保障,就具有不受侵犯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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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 育权 宪 法 含 义 的 比较研 究
摘
要 论 文分析 比较 了德 国
日本
美国和
中国宪法对 受教 育权 的规 定及 其 内涵 , 指 出受教 育权 不仅 已被 大 多数 国家确认 为基 本权 利或 实际上 获得 了
宪法的保 护 , 而且 其含 义也 随 着宪法理 论 的发 展 而不
断演进 当代 宪法上 的 受教 育权主要 是 公 民的 一项 权 作 为基本 权利 , 受教 育权 兼具 消极 的 行政 我们 应 当全 面认 识 受教 育 利 , 而非 义务
受教育权 的宪 法 性 质 和 效 力 , 特
作 为请 求 权
针对 宪法 第二 十六 条 规 定 的
别是 涉及 教育社 会权 的部 分 , 日本法 学界 存在 两种 不 同的 意见
传统 占
主导 的意见 被称 为纲 领性 规定论 , 认 为 宪法权 利条 款并不 保 障 国 民实 际
上 的请求权 , 受 教育权 的具 体 内容 只有通 过立 法才 能得 以 实现 ; 而且 是
平等保护为由获得救济
生命 保 护而 已 自由 或
事实上 , 美 国联邦法院审理的教育案件是非常
的外 衣 , 或是 在 平 等保 护 条 款 下得 到
多的 , 其 中大 量 的案 件都 与 受 教 育 权 相 关 , 只不 过 它 们 大 多 被 披 上 了 财产
四 中
国
我 国 自 1949 年 以 来 先 后 制 定 了 四部 宪 法 , 分 别 为 19 4 年 宪 法 5 1975 年宪法 1978 年 宪 法 和 19 8 年 宪 法 2 此 外 , 194 9 年制 定 的 中
尽管 不 是宪法 确认 的基 本权 利 , 但 受 教育 的利益通 常被认 为与公 民的生 命 自由或 财产具 有 密切 的关 系 , 因而受 到该 条 款 的保 护 在 这一 条款 约 束下 , 学 校不 得对学 生 实施不 合理 的体罚 或其 他惩罚 , 也不 得未 经 听
457 U .5.30 ( 1982 ). 2
由, 以及国民送其子女接受普通教育 的义务 日本学者普遍认为 , 日 本 国宪法 的受教 育权 包含 了两层 含义 : 一层 含 义是教 育 自由权 , 保 障
教育不服 从 于不正 当 的支配 , 而直 接对 全体 国 民负责 , 这 是一 种要 求 国 家不作 为的 出 不作 为请 求权 ; 另 一层 含 义 是教 育 社 会权 , 是对 国家 提 的受教 育权
此 , 教育的重要性在美国联邦依然受到充分的肯定 , 在 P yl v. D o 判 l e r e
例 中, 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迄今为止对教育重要性的最高评价 它指 出 : 公 共 教育 不是 宪法 赋 予个 体 的一 项 权 利 , 但 也 不 仅 仅是 一 些不 可
与其他 形 式 的社会 福利立 法 区分 的政 府利 益 分 教育在 保持 我 们基 本制 度 方 面 的重要 性 , 以及 剥夺 它会 给儿童 造成 的持久 影 响 , 都 明确 予 以了 区 美 国人 民总 是将教 育 以及对 知识 的获取 视为最 具重 要性 的事务 鉴 于对 受 教育 利益 的重要 性认识 , 受 教育权 虽然 不是 联邦 宪 法确 认
有 防御权 功能 和受益 权 功能 , 前者 要求 国家 消极不 干预个 人 的教 育 选择
和自由, 后者则要求 国家积极提供教育给付源自在客观法的层面 , 受教育
权本 身 即构成 约束一 切公 权力 运作 的客观 规范 , 是 立法 机关 建构 国家 教 育制 度 以及 行政 和 司法机 关解 释教 育法律 的上 位原 则
90
中 国教育法制评论 第 7 辑
适 当的措 施
但 是 , 在此 即使说 是权 利 , 也并非 是指 某特 定个 人 可 以
依据本条款向国家请 求支付 给予接受教育所必需费用那样 的具体性权 利 ( 东京 大学 宪法 研究 会 , 195 ) 3
另一 种意 见则 对 纲领 性 规 定 论 持批判态度 , 认为宪法第二十
六条规定的受教育权是 具有直接拘束立法
主观性公权 , 是作为法 的具体权利存 在的,
行政和司法三权 的法的效力 , 是现实性的客观规范
(大须贺明 , 20 1) 也就是 承认 国民可以基于 自身的地 位, 借着法秩 0 序所 赋 予它 的途 径 , 直接 主张其 自身 的利 益 , 而 国家 当然具 有 义 务予 以
一
魏玛宪法 志着文化宪法的产生 魏玛宪法
德
国
教育及学校 一章 , 规定
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教育问题作 出详细规定的宪法 , 标 专设 了
国 民的教育 义 务及 国家 与学校 各方 面 的事 务 , 其虽也 规定 国民小 学教 育 为免费 及对 贫 困儿 童予 以救助 的制 度 , 但 只是 使用 了 为 国民普通 义 务 的用语 , 没 有确认 国民 的受 教育权 利 受 国 民小学教 育
京大学 宪法 研究 会在对 宪法 第二 十六条 进行 注解 的 时候就 指 出 , 该 条规
定的
所谓权 利 , 是将 国家 应该顾 及 的教育 机会 均等之 事 , 放 到 国民 的
其 内容 为 , 国 家在 立 法 或 者决 定 政 策 之 际 ,
角度上作 为权 利来 考 虑 的
必须 对此 予 以充分 的考 虑 ; 再 者就 是为 了实 现这样 的宗 旨 , 有 责任 采 取
否对 此进行 立法 , 得 完全 委任 于 国家的立 法政 策 ; 必须对 立 法作 合 宪性 推定 , 且这 种推 定不 能 由反证来 推 翻 了其纯 粹 的政治 性 因此该条 款 不过是 对 立 法权规 定 东 道 德性 的义 务而 已, 并不 属于 法 的义务 , 国 民既不
能对 国家违 反义 务 的行 为提 起诉 讼 , 也 不 能追究 立法 机关 的不 作 为
防御 权功 能和积 极 的受益权 功 能 , 同时对 立 法 和 司法具 有一 定的拘 束 力 权 的宪 法含 义并 为其提 供 更 充分的保 障
I关键词
受教育权 , 基本权利, 宪法
世界人权宣言
年 , 世界 上共有
20 世 纪 以来 , 特 别 是 194 8 年
的承 认 据 学者统计 , 1 4 一1 7 9 9 9 5
二
日 本
日本
日本法制受德国影响很深 , 其对受教育权的保障主要是通过
国宪法 第二十六条进行的 日本国宪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 一切 国民均 享有依 据 法律规 定 , 接受 与其 能力相 应 的教育 的权 利 一 切 国 民
均负有 以法律 规定 , 使 其所 保护 的子女 接受 普通 教育 的义 务 为免费 教育 义 务教 育 保 障 了以儿 童和 青 少 年为 首 的 国 民接 受教 育 的 权利 和 自
满 足 ( 温辉 , 200 ) s, 赋 予宪 法第二 十六 条 以最 强 的法律效 力 3
三
美
国
相 比于德 国与 日本 , 美 国是典 型 的普通 法系 国家 , 也是 少数 没 有在
联邦宪法 中规定受教育权的国家之一
在美国, 教育属于各州的保 留权 但 即使如
力 , 受教育权是各州宪法而非联邦宪法确认和保障 的权利
加 各种类 型 的学校 和其他 文化 教育设 施 , 普及 教 育 , 以保证 公 民享 受 这 种 权利
受教育 权利研 究
( 项 目号:
三期子项 目
中国特 色的公 共管理 与
8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第7 辑
4 5 .5%
(亨利
范
马尔赛文 , 等 , 1987)
而到 20 3 年为止 , 世界上 0
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中, 仅有 4 个国家 的宪法未对受教育权作出任何规 3 定 , 另有 1科 个 国 家则 有 程 度 不 同 的规 定 ( To M A sE V SK , 20 4 ) 论 I 0 文拟通过对德国 日本 美国和我国宪法对受教育权 的规定及其 内涵的 比较研究 , 深化对受教育权宪法含义的认识并为以落实宪法受教育权为 核心的教育立法提供指引
9 1 49 年颁布的德 国 基本法 是德 国现行宪法 , 其对教育 的规定 大量延续 魏玛宪法 的内容, 如确认 国家教育权 私立学校 的举办
以及宗 教课 程 的设置 , 但 非常 重要 的一点 区别 是 , 它 未再 将受 教 育规 定
为国民的义务 , 而将其规定 为国民的权利
与
魏玛宪法
相 比, 受
受教育权宪法含义 的比较研究
9 8
尽 一切 可能去 创造 和维 持 有 利 于 基本 权 利 实现 的条 件 (A e y , 199 ) l x 9
在此宪法理论影响下 , 受教育权作为德国 基本法 确认 的基本权利 , 也具 有 主观权 利与 客观 法 的双 重性 质 在 主观 权利 的层 面 , 受教 育 权 具
教育权在德 国 基本法 上 的规定 , 不仅是从受教育 义务到受教育权 的转变 , 而 且包 含 了更深 刻 的内涵变 化 第二 次世界 大 战之后 , 德 国宪
法 理论 在 自然法 的影 响下 发生 了重要 变化 , 基本 权利 开始 被认 为 是先 于
国家和 高于 国家 的存 在 , 传 统 的法律 与权 利 的关 系就 发 生 了逆 转 权利 中去获 得正 当性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 同纲领
被认为起到了临时宪法 的作用
共同
纲领 没有规定受教育义务 , 也没规定受教育权 , 只在文化教育政策里 面提 到了关 于受 教育 的事项 195 年宪 法第 九 十 四条规定 : 中华 人 民 4
共 和 国公 民有 受教 育 的权利 国家设立 并且 逐步 扩大 各种 学校 和 其他 文
的基本权利 , 却受到联邦宪法的保护 , 这一结果主要是通过宪法第十 四 修正案的适用得 以实现的 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包括保护个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