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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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三改一拆”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和《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浙政发〔2013〕12号)精神,省厅制订了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4月19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改善城乡面貌,优化人居环境,遏制违法用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浙政发〔2013〕1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美丽浙江这条主线,按照“促发展、拓空间、优环境、保稳定、惠民生”的要求,坚持“依法整治、属地管理、分类推进、注重长效”原则,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全面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扎实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加强依法行政,改善城乡面貌,优化产业结构,建设社会和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营造良好的城乡环境。

二、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旧住宅区、旧厂房、城中村改造,拆除违法建筑。

通过三年努力,实现违法用地处置取得明显成效,新的违法用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实现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更加优化,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城市功能更加完善,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乡统筹发展更加健康有序。

三、主要任务(一)开展违法用地大清查开展全省违法用地大清查,彻底查清违法用地现状和底数,把“三改一拆”工作与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结合起来,与破解农村违法用地治理难结合起来,与破解土地违法行为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问题结合起来,与清理处置历史遗留违法违规用地结合起来,提出违法用地分类处置指导意见。

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治违除患促安全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治违除患促安全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治违除患促安全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浙整改拆办〔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治违除患促安全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浙整改拆办〔2020〕16号各市、县(市、区)三改一拆(违建别墅清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用更强力度、从更大范围、以更高质量组织开展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结合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安委〔2020〕1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组织领导框架图和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及进度控制表〉的通知》(浙安委〔2020〕11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治违除患促安全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在巩固提升以往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用一年半的时间,全面开展治违除患促安全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

结合各地区突出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实际,以涉及有安全生产风险违法建筑、有建筑安全风险违法建筑和有消防安全隐患违法建筑等为重点整治对象,集中力量摸底排查、处置整治,做到“整治一处、安全一处、放心一处”,对涉及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坚决“零容忍”,坚决避免因违法建筑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人员伤亡。

力争在6个月内整治、消除一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法建筑;一年内基本消除企业相关安全隐患违法建筑;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通过二至三年的努力,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违法建筑,全力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地区安全形势稳定。

二、整治重点(一)涉及加工制造类企业(作坊)和园区的违法建筑(厂房)、违章搭建;(二)涉及消防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施工现场的违法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的违法建筑;(三)涉及城市建设安全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结构布局和侵占燃气用地的违法建筑;(四)违法搭建的临时工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

省政府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浙政发〔2013〕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政府决定,自2013年至2015年在全省深入开展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简称“三改一拆”)三年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开展“三改一拆”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新型城市化、改善城乡面貌、优化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浙江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城乡规划建设、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加以推进。

二、目标任务全面开展对城市规划区内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的改造,拆除全省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

通过三年努力,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全面推进,违法建筑拆除大见成效,违法建筑行为得到全面遏制。

在“三改一拆”行动中,要充分体现促发展、拓空间、优环境、保稳定、惠民生的要求。

三、阶段划分“三改一拆”行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制订方案、明确目标。

2013年3月份前,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情况和各类违法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由各市政府核实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省政府根据摸底情况制定全省“三改一拆”行动总体目标和工作方案,向各市政府下达年度任务指标。

各市、县(市、区)政府同步研究制订“三改一拆”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落实措施、全面推进。

2013年4月至2015年底,各市、县(市、区)政府全面开展“三改一拆”行动,建立健全“三改一拆”行动项目台账,分阶段、分区域、分子项列出重点项目和制定政策措施,省政府定期进行督查与通报。

省级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别制定出台支持“三改一拆”行动的政策意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积极推进“三改一拆”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积极推进“三改一拆”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积极推进“三改一拆”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浙工商个〔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积极推进“三改一拆”行动的通知浙工商个〔2013〕22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决定自2013年至2015年在全省深入开展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简称“三改一拆”)三年行动,要求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为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推进“三改一拆”工作。

经研究,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三改一拆”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立足科学发展、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这一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在“三改一拆”行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坚决服从当地政府统一安排,支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以实际行动和省委省政府保持一致。

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局已专门成立积极推进“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工商系统“三改一拆”行动的协调联络、督查考核工作,指导各市、县(区)工商局开展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工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视情建立相应领导协调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迅速行动,积极参与“三改一拆”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到实处,为“三改一拆”三年行动作出应有的努力。

二、严格准入把关,落实防控工作要求一是严把经营场所登记关。

从严审查经营场所合法性,无合法产权证明的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许可和注册登记。

对于认定属于违法建筑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69号)的规定,工商部门在接到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的抄告通知后,停止办理违法建筑内的注册登记手续,对于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的,依法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年修正)-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年修正)-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修正文本)(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住建部或借鉴《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处理办法

住建部或借鉴《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处理办法

住建部或借鉴《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处理办法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住建部小产权房处理或借鉴浙江处理办法,律师365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全文,请阅读了解。

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住建部小产权房处理或借鉴浙江处理办法,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全文,请阅读了解。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或者乡、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余姚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

余姚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

余姚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征求意见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确保处置工作顺利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余姚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处置意见。

一、工作目标坚持“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参与,依法处置,综合整治”的原则,强势推进住宅小区控违拆违工作,清理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坚决杜绝住宅小区新违法建筑的产生,着力健全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推动“无违建”社区创建。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余姚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住宅小区,乡镇可参照执行。

三、组织领导成立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纪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证处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局,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集中处置由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属地街道等部门人员参加,实行联合办公;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具体疑难问题单独进行实地踏看,共同研讨处置方案。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1.办公室职责:主要是协调相关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对处置工作提出初步意见并报领导小组进行研究。

2.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部门职责,做好对违法建筑的调查取证、听证、落实处罚措施等工作;对疑难案件依据领导小组的工作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并牵头负责实施。

3.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意见,做好对违建户房屋面积的测绘工作,提供超面积部分的书面确认资料,作为处罚依据,并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不能实施拆除的建筑物作出鉴定结论。

衢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方案doc

衢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方案doc

衢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方案篇一: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活动,及时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扎实有效的开展环境整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规定和《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的意见》(平政发〔 XX〕5号)、《关于集中开展迎全运庆十一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平办发〔 XX〕 22号)的分工安排,制定整治违法建设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标本兼治、优化环境,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遏制住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品位,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及文明程度,为国庆节、全运会营造良好城市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整治原则(一)全面部署、齐抓共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标本兼治、依法惩处,区别对待、分类处理。

(二)对能够通过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产生影响的违法建设工程,在接受处罚、补缴规费、采取改正措施后,依法完善规划许可手续。

(三)对不能够通过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产生影响的违法建设工程,依法查封施工设备、予以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并处罚款。

(四)对顶风而上新开工建设的违法工程,依法采取查封工地、机械设备或拆除等强制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三、职责分工(一)综合执法局是违法建设处罚主体,负责违法建设行为的调查取证,依法下达相关文书,提出处罚或处理建议,拟定强制拆除实施方案,牵头组织联合执法活动。

(二)建设管理(规划)局是城市规划管理主体,负责宣传规划法规,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公开规划许可事项,提供规划技术支持意见;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落实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标准、规范。

(三)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规,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建设)行为。

《关于加快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化“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行动,加快存量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实现“县县基本无违建”的工作目标。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置原则对存量违建的处置,要坚持“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分类推进”的原则,根据不同原因、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处置、妥善处理。

以属地管理为主,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认真审查,将存量违建按照拆除、暂缓拆除、没收、补办手续四大类区别对待,因类施策。

本通知所指存量违法建筑为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出台前建设的违法建筑。

(一)必须予以拆除的类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存量违建必须予以拆除:1.存在消防和建筑安全隐患的;2.非法占用耕地的(一户一宅除外);3.位于国家公园、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重要河流湖泊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海洋自然岸线和无居民海岛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暂缓拆除的类型土地合法,且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要求的存量违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以暂缓拆除。

1.已列入征地征迁、房屋征收公告范围内,已立项列入低散弱腾退的工业园区或已纳入农村土地全域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可以在实施征地拆迁、房屋征收或实施腾退、全域整治过程中一并拆除;2.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在合法用地范围内,因环保、污水处理等整改要求需要而建设的不影响消防要求,不影响安全的附属设备、设施;3.在合法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门卫岗亭、厕所、垃圾屋、停车棚、装卸货物的遮雨棚等生产配套设施违建,由于原来规划设计的缺陷,拆除将对企业生产直接造成影响的;4.涉及进入司法程序的(查封、扣押);5.属于公共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项目的;6.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宅基地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修正)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修正)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筑处置相关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浙政办发[2013]105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5日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省国土资源厅)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委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决策部署,拓展发展空间、优化国土利用、推动结构调整、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措施;是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土地执法、遏制违法用地的重要抓手;是深化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服务富民利民惠民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为切实做好“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的目标任务(一)历年来行政机关作出拆除违法用地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到位。

(二)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中供地工作基本完成。

(三)拆除违法用地建筑后需要进行土地复垦、复绿、用地报批工作的应基本完成。

(四)建立健全全面遏制违法用地的机制和制度,违法用地发案率明显下降,土地管理秩序进一步规范。

(五)全面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到2015年底,全省单位建设用地GDP比2012年提高22%以上。

2023年“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方案

2023年“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方案

2023年“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仔细贯彻落实绍兴、嵊州市有关决策部署,坚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进展理念,以生态文明建立为统领,坚持问题导向、责任导向、结果导向,坚持整乡推动、下大力气撤除重点区域、重点类型的存量违建,严格掌握各类新增违建,动真碰硬、综合施策,拆动身展空间、拆出美丽环境、拆出公正正义,促使环境显著改善,努力为“山水王院”建立营造良好进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全年完成违建处置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拆后利用率到达90%以上;农房登记发证80本以上,整改300本以上;王院乡到达“无违建乡镇”创立标准。

1.存量违建清零。

对比3000平方米拆违处置目标,进一步加大违章建筑摸排,并形成清单,做究竟子清、无死角。

各行政村要对比清单一一进展处置。

2.拆后利用再提升。

根据“宜建则建、宜绿则绿、宜耕则耕”的要求,从规划入手,因地制宜地做好拆迁改造和拆后利用工作,完成“三改”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拆后利用率到达90%以上,切实增加群众的获得感。

3.控新工作全面强化。

进一步完善“六化”长效机制建立,进一步落实基层控违责任,强化日常巡查,确保无新增违法建筑。

三、工作重点1.深化各类示范创立违建专项整治。

结合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环境卫生示范村、漂亮宜居示范村、环境卫生精品村等工作,以行政村为重点,逐一制定整治方案。

准时形成整治问题清单。

专项整治要突出违建处置街两侧的立面改造。

通过专项整治,使占用公共空间违法建筑得到撤除,房屋擅自加层问题得处处置,主次干道两侧搭建现象得到清理。

牵头单位:乡村建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村;2.深化危害公共安全违建专项整治。

人员密集场所等为重点,深入开展危害公共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重点针对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搭建现象,准时形成专项整治问题清单,从严从实做好整治,确保在7月底前全部完成,根本消退区域内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

牵头单位:乡村建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村;3.深化沿路沿河违建专项整治。

越城区行政区域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

越城区行政区域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

越城区行政区域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三改一拆”行动,加快推进我区“无违建区”创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绍兴市存量违建“清零”评价参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参与,依法处置,分类推进,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势推进存量违建“清零”工作,依法有效分类处置既有违法建筑,坚决杜绝新增违建,着力健全违法建筑控拆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无违建”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二、违法建筑认定本意见所指违法建筑,主要为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政府统一建设改造或牵头实施的历史街区保护、平改坡等建设项目,经批准或项目牵头部门出具意见,可不列入违法建筑认定范畴。

三、违法建筑分类处置(一)工业类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业类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满足安全等技术规范的,可予以暂缓拆除:1.目前已纳入低效用地再利用报批工作的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筑暂缓拆除,并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2.合法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符合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但未经规划审批或少批多建的违法建筑,经整改后基本满足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由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应评估报告后由企业签订缓拆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各属地政府根据城镇建设需要或不服从违建承诺管理必须拆除时,相关企业必须无条件配合拆除)并上报属地街道后,暂缓拆除;3.在二环线以外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改建、扩建(含加层)的工业建筑。

(二)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满足安全等技术规范的,可予以暂缓拆除:L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在未获得住房保障或者未落实住房过渡措施前的,予以暂缓拆除,待获得住房保障后进行拆除;4.拆除后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其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的鉴定结论作出认定,没收违法建筑或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5.对于部分拆除时安全隐患风险较大的违法建筑,由属地镇街做出风险评估报告,经镇街党委会提出进行“四不予”处置,并产生会议记录,在征询规划、住建和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后,报区“三改一拆”办做出“四不予”决定;6.不在《绍兴市区阳光房和雨棚必拆类型导则》类型内的阳光房和雨棚,符合街区整体风貌,不存在投诉举报,不对他人采光、通风影响的;7.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不足的社区,因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但未经批准在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且符合消防、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等要求的;8.经区政府批准暂缓拆除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浙土资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快拆后土地利用,强化土地要素保障能力,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拆后土地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因地制宜拓展利用途径各地要切实树立“大利用”观念,遵循“即拆即清,应耕则耕、应绿则绿、应建则建”的原则,因地制宜,分门别类,规范拆后土地管理,拓展拆后土地利用途径,把拆违复垦、拆违还路、拆违治脏、拆违改造、拆违增绿、拆违添景等有机结合,将拆建、拆改、复耕、复绿、复原(恢复原有状态及使用功能),以及经批准临时建设和使用等一并纳入拆后土地利用范围,确保拆后土地及时有效利用。

二、注重拆改结合加快整体开发各地在编制拆后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时,要加强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美丽乡村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等工作的融合,把拆后土地利用与周边地块整体开发、与当前亟需建设项目用地等相结合,推动拆、改、用有效对接。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近期可开发建设的拆后土地,各地要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对涉及新增用地的,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合理安排拆后土地短期利用对于近期无法确定利用方向或项目一时难以实施的,根据区域环境和现有条件,综合考虑近、远期规划和利益关系,采取建设停车场、体育运动设施、休闲广场、公园绿化、街道景观等功能性、公益性项目等方式进行充分利用,防止土地闲置。

对拆后土地用于临时建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制订。

四、统筹使用农村集体拆后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村庄)规划的农村集体拆后土地,在妥善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产权和利益关系基础上,可依照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用于农村村民建房、村级留用地开发、村集体企业(工业企业、标准厂房、乡村旅游、民宿等)建设等,充分调动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积极性。

三改一拆常见法律问题

三改一拆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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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处置程序◎违法建筑分类
《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杭政函〔2014〕139号)
七、城镇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拆除(含局部 拆除,下同)。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
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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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处置程序◎违法建筑分类
《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杭政函〔2014〕139号) 九、乡村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拆除。
(一)属于“一户多宅”需依法拆除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用于经营性 活动的,占用铁路安全保护区、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 (三)未取得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严重影响乡、村庄、 集镇建设规划实施的; (四)占用乡村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学校、医院等乡村公共 设施用地、公共场所用地以及公益事业用地的; (五)影响供电、供水、供气、消防、防汛、防台等公共安全的; (六)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生态、水系等保护规定 的; (七)沿河、沿路等不符合乡村规划,影响整体环境和村容村貌,以及存在 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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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处置程序
《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 处理实施意见》
违法建筑范围
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 建筑
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 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 的建筑
违反公路、河道等有 关法律、法规建设的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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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处置程序
《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 处理实施意见》

关于《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作者:丁祖年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4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3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昌和法制委员会派员分别到杭州、湖州、嘉兴、台州、浦江、龙游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省人大代表、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的意见。

6月25日,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有关部门意见。

6月27日,召集有关专家对草案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

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在反复研究和修改的基础上,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7月8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讨论。

7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违法建筑的界定。

草案第二条规定,城镇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范围和界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村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范围和界限,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部门、专家提出,违法建筑的准确认定是违法建筑依法处置的前提和基础,法规应当对违法建筑认定的基本标准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以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此,建议增加规定: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此外,环资委和一些地方还提出,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规划的时间节点并不一致,城镇违法建筑认定的差异性较大,不宜都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7•【字号】杭政函[2014]139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4〕1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17日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为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深入推进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处置。

违反土地、水利、交通运输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还应当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筑,还应当依照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二、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三、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由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参加的违法建筑处置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违法建筑处置中的有关问题。

四、城管执法部门经初步调查发现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国有土地上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未登记建筑,应当征求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意见,经确认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列入违法建筑认定与查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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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
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3〕69号
为保障全省“三改一拆”行动深入推进,规范违法建筑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违法建筑的范围
“三改一拆”行动处理的违法建筑,主要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
(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三)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
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城管(综合)执法、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进行调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期限的建筑。

(四)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湖泊、水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

(五)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认定违法建筑的起算时间和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理
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建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没收,交由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管理。

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违法建筑,由交通、水利等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其他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未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为城乡规划部门,下同)或者乡镇政府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拆除: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2.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3.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的。

5.妨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6.临时建筑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照许可内容建
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拆除全部建筑;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存在未按照规定建设情形的单体建筑物;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与单体建筑物其他部分能够明确区分,且拆除该部分不会严重影响单体建筑物建筑结构安全的,也可以只拆除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

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视作不能拆除,没收违法收入或者没收实物;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认为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没收实物的,交由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管理。

上述规定以外的违法建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补办、变更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采取改建、回填等措施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者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

(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水利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以下统称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进行调查处理。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当事人破坏查封现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今后法律、法规、规章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的处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改一拆”行动期间,当事人在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决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改正或者拆除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不按照要求改正或者拆除的,除拆除、没收违法收入或者没收实物外,依法从重处以罚款。

四、违法建筑的拆除
违法建筑的拆除,原则上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一切经济损失以及与违法建筑相关的民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违法建筑的拆除方式主要包括:
(一)督促自行拆除。

违法建筑执法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企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宗教团体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党员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所在单位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城镇居民或者农村村民的,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二)代为拆除。

1.代履行:对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可以依法代为拆除。

2.立即代履行:对侵占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立即代为拆除。

3.委托拆除:当事人自愿拆除违法建筑但是不具备实施拆除能力的,可以委托市、县政府确定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违法建筑执法机关等单位代为拆除。

(三)强制拆除。

当事人在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委托违法建筑拆除单位代为拆除违法建筑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需要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阻碍有关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其他规定
(一)不得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的,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房屋、土地登记。

对未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对未提交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土地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三)不得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

对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税务机关不得办理税务登记,文化、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或者办理相关备案。

(四)不得以违法建筑作为抵押物获取贷款。

以房屋、土地或者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当向违法建筑执法机关查询是否存在违法建筑,经违法建筑执法机关确认存在违法建筑的,不予发放抵押贷款;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抵押权登记。

(五)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服务。

对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单位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六)将违法建设行为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征集发布。

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将企业从事违法建设行为的信息及时报送省级部门汇总后提供给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由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记入提示信息并予发布。

行政机关未按照本实施意见处理或者配合处理违法建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市、县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

今后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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